电梯检验新检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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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新检规Word格式.docx

企业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最终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则未能及时修订,各检验机构可以参照最新标准,调整相应技术指标和要求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供给检验机构。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

从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八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

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附件A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

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三)C类项目:

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认为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

如果审查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有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有质疑),可以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九条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做好记录。

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交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复印件,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进行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在审查资料和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

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

楼层门锁失效”;

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时,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维护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提出整改要求。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对于整改情况,检验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验证或者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经过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认为符合要求,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

如果经检验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审查判断无质疑,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

如果审查判断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或者试验,应当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款或者第

(二)款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表述清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一条各类检验项目及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

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

审查判断无质疑并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三)监督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四)定期检验:

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下同),并且相关单位已经履行第十八条规定工作,或者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可以在整改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要求如下:

(一)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规定地区试行,试行地区试行本规则的电梯设备暂不执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规格型号;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控制柜、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8)对于轿厢面积超出4.6项规定的载货电梯,还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计算书。

注: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查验相应资料

1.2

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施工过程中质量或者人身伤亡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发生相应事故),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查验相应资料:

(1)~(3)项在报检时查验,第(3)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

第(4)~(6)项在试验时查验,必要时,第(4)项中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可于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查验确认;

第(7)项在安装竣工后查验

1.3

改造、

重大维修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改造的相关图样和计算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证书中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的相应内容一致;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对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

对重大维修项目,提供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注册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4)项在报检时审核,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

第(5)、(6)项在功能试验时审核、查验,必要时,第(5)项中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可于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查验确认;

第(7)项在竣工后查验

1.4

使用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和1.3的(4)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2003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的

(1)、(3)、(4)、(5)项,以及1.2、1.3项,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监督检验时查验;

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

(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2)、(3)、(4)项被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

C

(1)应当采用楼梯作为机房通道。

通道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无需经过私人房间。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

~75°

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通道门

对于有机房电梯,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2.3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2.4

安全

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

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5

地面

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2.6

照明与电源插座

(1)机房应当设置常备式电气照明,照度应当足够;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7

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并且有效;

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8

主开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无机房电梯的主开关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

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9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目测;

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结合8.6、8.7结果判断,并按照8.8进行验证

2.10

制动装置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另外,被制动部件还应当以机械方式与曳引轮或者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1)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

(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2.11

紧急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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