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医院职能定位的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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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院职能定位的思考Word格式.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服刑人员生活、卫生制度。

服刑人员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说明,监狱医院是在《监狱法》的指导下设立的医疗机构,其服务对象仅是在押的服刑犯人,其内容为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服务。

监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机构、对象和人员的三重特殊性。

所以,我们应把做好服刑人员医疗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执法内容来对待,抱着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监狱医院功能的特殊性

监狱医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总体指导下,成立的依法肩负刑罚执行职责的医疗机关。

监狱医院具有和社会其他医院相同的功能,如:

治病救人,卫生防疫等;

同时监狱医院还有法律规定的刑罚司法执行的权力,相对于社会医院,监狱医院还是存在着功能上的特殊性。

监狱医院也是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一部分,为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是其重要执法内容之一。

常见的医疗保障有:

服刑人员在刚进入监狱时要对其进行身体各方面的健康检查,有无重大疾病或高危疾病等;

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各种疾病诊治;

以及在本监无法处理的急重疾病中,负责将需要转诊的服刑人员向上级监狱医疗机构转送。

在这些方面,监狱医院及医务民警的地位和作用都是独一无二的。

监狱医院管理,就是监狱医院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力对服刑人员实施监管以及对内实施一般的行政事务的职能管理。

就其行政体制的设置和职能来看,监狱医院具有“双重管理”的特性,即:

既是监狱内设机构,又是内部医院。

这就决定了监狱医院要执行两种管理标准,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监狱司法方面的管理规定,体现其“监狱属性”;

另一方面又要遵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医疗业务规定,体现其“医院属性”。

监狱医疗对象的特殊性

监狱医疗对象也存在着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性,因为他们是在监狱内接受劳动改造的服刑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都是那些被“高墙大院”圈禁丧失了完全人身自由的人,其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这些人员大多是过集体生活,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居住在同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如果有一个或者几个人患病,就很容易在这些人之间传播疾病。

相对于外院,这也是监狱内各种流行病容易流行的原因,封闭的环境导致比如肺结核的疾病也相对较多,除了身体上的原因,在高墙大院铁丝栅栏的管教环境下,服刑人员的精神疾病问题也比较多。

他们不能随便找地方医治,只能通过管教民警向上层层申请,要经过批准才能成行,行为的自由程度受到极大的限制。

服刑人员来监内医院看病的同时,往往带有极强的目的性,或者休息,或者希望以生病达到某种有利于自己的目的,有的甚至故意找茬生事,我们监内医务民警给服刑人员看病的同时,还要考虑到犯人的思想动态,但医务民警面临的服刑人员病人对象过于庞大,不可能对每一个服刑人员的心理动态都有所解,给我们医务民警诊疗过程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很大程度上,监狱医院的医务民警也承担了部分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医务民警不仅要对本监区的服刑人员改造工作有所了解,还几乎要参与所有来监狱医院看病服刑人员进行部分改造工作。

一般而言,服刑人员在封闭的环境中容易产生心理压力,造成精神障碍。

他们的心理素质比较低,精神特别敏感,在社会上所犯的罪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心理原因在作怪。

在监狱这个封闭的环境中,他们的精神疾病还会有加重的趋势,时间长了也会造成身体上的各种疾病,就像郁郁寡欢、闷闷不乐等会使人产生内在的疾病一样。

有一些服刑人员比较好勇斗狠,冲动暴怒,部分服刑人员甚至有自虐、自暴自弃的倾向。

由此可见,监狱医院诊疗对象的特殊性不仅关系到患者生命的安危,还关系到狱内的安全稳定。

监狱医务人员职责的特殊性

“监狱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司法警察,又是医务工作者;

既要进行管教执法工作,又要进行医疗服务工作。

监管场所医务人员的第一身份是警察,必须首先完成作为警察的职责,其次才是对服刑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但是监狱医疗民警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使临床病例相对单一有限,而且相对社会医院,监狱服刑人员伪病、装病屡见不鲜,给医务民警的工作带来了很多诊断上的困难,从而导致临床经验不足,已无法很好地满足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

而且监狱民警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属于刑罚的执行者;

而服刑人员则属于刑罚的被执行者,二者在法律上处于对立关系,医生和患者本身相互之间就很戒备,医生说什么,患者都会将信将疑,每当碰到纠缠的病犯,医务民警都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大量的精力给病犯做工作。

医疗资源的匮乏性

监狱医院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人才、设备、资金等困难,有的困难单靠监狱医院自身无法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关心和支持。

医疗资源的缺乏尤其是关键人才、关键设备的缺乏始终困扰着监狱医院,影响着监狱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医疗卫生行业是特殊行业,人才成长周期长、见效慢,形成明显的知识老化和人才断层现象,现有的医务力量十分紧缺,理应开展的针对服刑人员的精神病、性病、服刑人员心理矫治、伪诈病等诊断项目更因缺乏专业性人才而发展缓慢。

主要的、基本的医疗设备投入不足,给必备的医疗检查、鉴定带来一定困难,间接影响到刑罚执行的准确性。

医务民警作为医疗资源里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当下监狱医院,也普遍出现医务民警过少的现象,专业的医疗民警队伍建设也是监狱医院卫生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但由于当下新录用的民警,哪怕是从医学相当专业毕业的民警,由于还没有及时获得医师执业资格,也无法很好的胜任相关医务工作,为了克服相关医务工作者缺失的困难,实行未获得执业资格的公务员监狱医院准入制度也有益于改善目前医务工作者缺失的现状,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对此类公务员取得执业资格的时间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两年以上仍未取得者,调离监狱医疗医务岗位。

随着服刑人员权益的保护愈来愈受到重视,也开始有部分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监狱医院的医治过程提出这样和那样的要求,有的对监狱医院的诊断持怀疑的态度,强烈要求到社会医院去治疗;

有的甚至开始指责和发泄不满,影响了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

他们对疾病诊治的期望值已远远超过监狱医院的承受能力。

个别服刑人员由于病情严重、医疗费用巨大,已经给监狱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然而服刑人员的医疗经费十分有限,应给予的人道主义基本医疗与监狱必须包治百病的现状矛盾凸现,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订出完整规范的服刑人员基本医疗目录和范围,监狱医院在日常工作中陷于矛盾两难的境地。

医疗行为的不可预期性与服刑人员病人家属期望过高所产生的问题

在医疗行为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诊疗过程都是可控的,里面掺杂着各种非可控因素以及差异性因素,导致医疗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

有时即使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各个方面准备都做的相当完善,在诊治过程中也会有突发的、意外的情况发生,这种可能是无法完全回避的,这使得医疗工作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

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有可能向复杂性转变。

有的服刑人员和家属就会认为监狱医院能够一包到底,导致时有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爆发,从而发生极端不理智的行为冲动。

国家现在对执法等公权力是采取限制的理念,政府也怕执法方面出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在想方设法的减少各种负面影响,积极维稳。

有的服刑人员和其家属的出发点出现了偏差,存在投机心理,企图利用政府重视形象维护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这个点,对监狱医院提出了非分的过高要求,更有甚者,部分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甚至以要挟政府从中牟取经济利益为经常性的谋生手段。

某些媒体更是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提高知名度,增加销量,对监狱出现的医疗纠纷进行歪曲报道,偏离了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轨道。

媒体的造势,加大了监狱医院医患关系间不信任的裂痕,使得服刑病患本能的充满敌意,故意歪曲捏造事实,监狱医院因不被社会广泛理解,反而成为真正的“弱势群体”,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监狱医患关系。

由于监狱医院受医疗保障条件的限制,尚不能提供等同于社会医院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这给一部分病犯及其家属也留了“有空可钻”的口实。

然后通过种种手段,企图抹黑监狱的执法形象,对监狱施压,达到自己索取赔偿的目的。

党和政府也怕出现各种纠纷和问题,越来越重视减少执法的负责影响,一方面也给病犯及其家属提供了便利。

所以在监狱医务工作中,对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改造与教育的同时,加强心理辅导,建立医患信任也是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帮助服刑人员树立积极健康的心理,进行良好的心理沟通与交流,增强双方的理解与信任,满足服刑病人被尊重的愿望,从而积极主动配合监狱民警工作,也能最大的让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同时,也要政府有关机构,也有加强对舆论媒体错误导论的管控,构筑良好的警民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政务公开,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让病犯以及家属无后顾之忧,让病犯安心服刑,用心改造。

服刑人员的家属是个特殊的群体,既是服刑人员的亲人,也是监狱医院医务民警经常接触的对象。

服刑人员家属的思想和言行对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的产生和发展有很大影响,可以正面,也可以是反面。

所以,能否与服刑人员的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取得一致,也是监狱医院经常面对的问题。

很多时候服刑人员的家属心理承受力很低,对医疗期望值又很高,稍有医疗意外即容易语言行为过激。

监狱医院要重视做服刑人员家属的工作,多沟通,以客观事实和严谨的态度,缩小彼此之间客观和主观愿望的差异,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充分认知医疗风险,使服刑人员及家属与监狱医院从矛盾的对立性转化为矛盾的统一性上来,共同做好监狱医疗保障工作。

服刑人员伪病的处理

伪病现象是监狱改造服刑人员过程中的常见现象。

伪病对于服刑人员、监狱警察都有一个两难选择的共同难题。

伪病是监狱内的一种传统,服刑人员伪病的动机是为了获取利益,心理因素在服刑人员伪病中占据了主导因素。

伪病是伴随监狱出现的附属品,其本质是一种心理疾病。

伪病与监狱管理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一般说来,监狱的管理水平、劳动的量等决定着监狱服刑人员伪病的多少。

伪病是监狱中服刑人员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人生观念等的集中反映。

伪病是服刑人员释放消极情感的方式,服刑人员通过伪病缓解心理压力。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伪病都是犯人心理压力的一种应对行为。

通过这种有意识的认知性行为,来达到减轻精神压力,维护个人自尊心,求得内心平衡以及逼迫狱方向其让步的目的。

监狱民警处在伪病的诊断过程中最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考虑改造工作,另一方面需要维持“病犯疑病从有”的立场,疑病从有往往正中伪病犯的下怀,一般来说,监狱的执法水平、服刑人员的劳动强度等与伪病犯的数量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目前尚无直接有效的方法完全杜绝此类现象,但伪病犯处理通过种种手段也能控制在可控的数量之内。

一般来说,监狱管理规范时这些行为就会相对减少,如果这类现象被发现不及时加以控制,就会出现大批量的犯人造作伤以及伪病犯的出现。

伪病不及时处理,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也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是造作伤如果得不到监区有关管教民警的有效介入,往往会加剧造作伤犯的心理矛盾,甚至会导致及成为顽危犯的可能。

结语

监狱医院的职能与社会医院虽然有着核心共同点,但由于监狱医院所服务的对象,以及具有着执法者的身份,在日常医疗工作的操作方式中也存在着明显差别,受限于监狱医院医疗资源与人才资源的匮乏,医疗功能往往与预期也有一定的距离。

与此同时,服刑人员的人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同样也是社会正义的需要与体现。

对已“沦落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之中的服刑人员权利的特别保护,充分全面地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旨趣与意境;

同时,它也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法度正义与公平的一个重要的人性化、人本化标杆。

监狱医院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服刑人员人权保障为基点和价值取向,才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才是推动监管工作文明、科学与进步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S],1994-12-29.

[2]任世刚:

浅析改善监狱医疗工作的思考[J],航空航天医药杂志,2010(6)

[3]孙继国:

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问题的思考[J],2009

单位江西省温圳监狱医院

作者邱迪

职务科员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前进路138号江西省温圳监狱

邮政编码33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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