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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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暂行)

一、资金管理的目的

为加强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的管理,提高产学研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内高等院校参与支持创新型中山建设,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的定义及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资金。

三、资金的管理主体与使用期限

产学研资金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管理及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每年度总额为500万元,一定三年,专款专用。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产学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的规定,围绕中山市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符合中山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领域,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五、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产学研资金的使用规定;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产学研资金的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受理产学研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产学研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项目评审、招标、验收、评估;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产学研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自我绩效评估。

六、产学研资金的扶持对象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教育部直属高校、全国其他重点院校、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其他对本市产业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国内高等院校等单位在中山市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在中山市转化的项目;

(二)与中山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推动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合作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项目;

(三)与中山市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合作共建研究院、研发(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机构;

(四)与中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镇、农业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大中型企业等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

(五)在中山市开展科技交流、创新人才培养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七、产学研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产学研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科技交流活动费:

(一)项目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

(二)科技交流活动费主要用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成果推广、企业技术难题推介、学术交流活动、人才培训等各种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活动;

八、产学研资金的使用绩效目标

(一)引导20所部属或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二)攻克50项产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核心和关键技术;

(三)建立8个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四)推动50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和人才战略;

(五)新增1000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

九、产学研资金扶持项目的条件

申请单位(包括单位或者高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中山市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科技氛围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必须是国家部属重点高校、全国其他重点院校或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其他对本市产业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国内高等院校;

(三)企业与高校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明确的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

(四)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好的信贷条件,自筹配套资金不少于1:

1~2。

十、产学研资金扶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产学研资金的项目要求:

1、结合中山市的技术、产业政策要求,对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和产业化项目;

2、该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以上,创新度和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

3、该项目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该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二)产学研资金项目的申报

1、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2、专项资金申报一般每年申报一次。

申报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中山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并附上对所申报项目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查新报告、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以及合作协议等)。

(三)扶持产学研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对省产学研资金配套的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未获省立项的采用以下评审程序:

1、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会议或函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3、市科技局对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经批准的产学研资金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十一、产学研资金的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

(一)项目的成果须按照签订的合同书约定。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工作总结和申请验收。

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中山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

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2、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3、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专款专用;

4、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年度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产学研资金主要用于对省产学研结合项目的配套,对上年度已申报省产学研结合项目并获得省产学研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对未获得省产学研资金支持的项目,纳入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一并评审,立项的给予经费支持。

产学研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

项目支持资金少于20万元的,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支持资金大于20万元的,采取分批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验收前先补助70%的支持资金,项目验收后再补助余下的经费。

十二、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及跟踪管理

(一)产学研资金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或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或评估机构;

(二)产学研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产学研资金项目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的材料格式,向市科技局或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2、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需由5位或5位以上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3、市科技局下达项目验收结果;

(四)产学研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如属省产学研结合项目的,经省产学研办公室验收后,市科技局将不再重复验收。

(五)产学研资金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

1、产学研资金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市科技局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产学研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4、产学研资金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5、产学研资金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产学研资金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7、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8、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9、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0、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1、产学研资金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2、产学研资金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六)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使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七)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并在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申请再次验收。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

十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科技局应协助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承担项目企业的自筹配套资金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投入产出比达1:

10以上。

(三)每年市科技局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中山市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

十四、责任追究

(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市财政局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三年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究项目主持人的法律责任。

(二)产学研资金项目(任务)因故中止,市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三)在产学研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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