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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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Word格式.docx

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其中,对可能伴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

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

废气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XX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

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

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XX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大数据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费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自治区、XX市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相关工作制度,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工作。

利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类普查和相关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

同时,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和取样监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

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

20XX年年底完成XX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自治区及XX市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一)基本原则。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XX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中污染源清查、调查、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接受自治区、XX市普查办的监督、抽查、评审、验收,全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自治区、XX市及XX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区环保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XX区污染数据库和普查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区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负责提供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

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工信局:

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建设交通局:

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填埋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区水务局:

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区农牧林业科技局:

做好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

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区公安分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区国土分局:

配合XX市国土资源局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

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国税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要按照XX市和XX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要充分发挥环境科学研究院、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建立考核和监管奖惩制度。

区政府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与监督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我区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自治区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

同时,加强业务培训。

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重点调查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普查中,可在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教育单位和社会青年中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经考试合格后聘用。

(六)普查质量管理。

一是建立质量保证机制。

普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XX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定期上报普查进度。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三是建立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

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

要加强工作督办、质量核查及普查工作验收,切实保障普查质量。

(七)宣传动员培训。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普查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行各业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

六、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

区财政局应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

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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