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制教育讲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控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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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制教育讲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控制Word格式.docx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其次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根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第三我们要了解一下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们中专生同学的年龄大多是15周岁至18周岁左右吧?

有的同学可能要问:

对我们这么大的学生来说,如果触犯了法律会不会受到处罚呢?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都有哪些规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那有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呢,《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但是也不是对一切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如果危害社会的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也会因为违反而受到制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如果有以上严重不良行为,年满十四周岁,将会被处以拘留、罚款,严重的还可能被劳动教养;

如果达到犯罪标准,将被判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很严峻,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数量持续攀升:

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

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而十五、六岁以下孩子犯罪总数又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

只是非常触目惊心的数字。

二是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三是犯罪呈团伙化趋势:

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

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四是犯罪危害极大:

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

五是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

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

六是案件起因小:

许多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

如某学校新生林某,入校前不满十四岁,在校期间经常携带管制刀具,称王称霸,以黑社会老大自居。

一天,由于与邻班的一个男生发生口角,他就带着管制刀具疯狂的向那个男生身上捅去,那个男生见势不好,扭头就向教室跑去,可他还是没有放过这个男生,一路追过去,一直到教室门口他还用管制刀具扎那个男生。

那个男生最后因为多处割伤而造成重伤。

还有一个案例更是滑稽。

两个14岁的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了一名13岁的学生,动机仅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炼胆”。

事后两人都坐在牢房里非常后悔说:

“当时我们只是想到好玩,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我们多么后悔呀!

”但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同学们!

请你们记住一句话“你们可以后悔!

你们可以在学校后悔!

你们可以在路上后悔,也可在家里后悔,但是,你千万不能在监狱里才后悔!

七是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伤害和抢夺这四类犯罪:

公安部公布的一个数据显示,在16-17岁青少年罪犯中,85.1%涉嫌以上四类犯罪;

在14-15岁青少年罪犯中。

该比例更是达到92%。

此外,强奸和寻衅滋事罪也比较多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为什么会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

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大家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

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天主要和大家交流主观上原因即青少年自身的原因:

1、冲动

主要表现为遇事不冷静,很少或者不考虑事情的后果。

青少年敏感、多疑,时常把别人一些无意识的伤害看成对自己的贬低,一些内向的学生因此将仇恨记在心里,不是通过正面的沟通来消除矛盾,最终以暴力解决问题。

比如某法院审理的一学生伤害致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

董某经常嘲笑来自农村的同学孙某,孙某多次受到董某的欺辱后,从学校的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当董某又一次欺辱他时,孙某用水果刀扎在了董某的胸膛,致董某心脏破裂死亡。

孙某最终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孙某的冲动毁了两个家庭,也毁了自己的一生。

校园里发生的这类事情还有很多,同学们,当你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当你被人误解时,千万要冷静,和老师、家长和你信赖的朋友多沟通,思考一下这样做值得吗,然后再去处理。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某学校寝室里,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遇事不要冲动,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2、逆反心理

主要表现为对外界的刺激产生与常态背离的心理反应,如对家长、老师的批评教育根本不听,甚至进行顶撞,家长、老师要求做的他不做,家长、老师不允许的,反倒产生强烈的好奇,非去体验不可。

尤其是对老师的帮助教育也不愿意接受,抱怀疑的态度,认为老师的批评帮助是老师看不上自己,所以就和老师对着干,在班级、在学校称王称霸,比谁厉害,谁能气老师,顶撞老师。

最后,严重扰乱学校秩序,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

某校学生彭某,16岁,在校不好好学习,经常顶撞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辱骂班主任老师,老师根本教育不了。

彭某一关我行我素,一脚踢坏教室的门。

最后,学校报案,他被派出所送到了少年管教所强制接受教育。

3、盲目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还处于不定型期,那么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的模仿心理,往往与逆反心理相伴随,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的判断是非曲直,对正面英雄的行为表现不以为然,但对一些影视或者传媒中报道的反面人物的行为却十分赞赏并盲目模仿:

如模仿影片中的黑社会老大,拜把子、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有的模仿成人犯罪手段,从中寻求,体会刺激;

有的模仿成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自己的不良需求。

这些心理都是不可取的。

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悬崖勒马,那么你就会走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该案例是一起敲诈勒索案,发生在4年前,即2008年的一个夏天,罪犯则是一个学生吴某,吴某家庭条件不错,但父母对子女管教较严,平时给的零花钱刚够,不是很多,所以当吴某看到他的同学花钱很大方,于是心理就情不自禁的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吴某在电视居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便情不自禁的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如果能敲诈来钱最好,敲诈不来也无所谓,于是吴某说干就干,立即动身到附近的店里买来信纸,写了一封恐吓信。

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失败,资金紧张,要求对方在某年某月某日拿5万元现金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的全家难保平安。

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寻找目标。

来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机,将写好的恐吓信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

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举行考试时间来不及,加上哪天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到指定的地点取钱。

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就开始第二次冒险,采取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恐吓信塞进另一户豪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成功。

当警方问他:

“你是一个在校学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巨大的钱财共10万元人民币哪?

”他的回答是:

“这样做目的是不让对方怀疑自己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对方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一种假象,转移视线而已。

”然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型犯罪,虽然本案中他没有得到分文,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按照他提出来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他面对的是必须走上被告席去接受法庭的审判。

虽然吴某自动放弃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但这毕竟也是他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

也许是因为吴某只看了一半电视剧,没有看到敲诈案犯的结果,应该说电视剧也是教育我们如何做人的一个途径吧!

电视剧里对于作出这样事情的人,肯定不会有好的结局。

同时,我想告戒个别同学不要轻易去模仿电视剧里的违法犯罪活动。

4、虚荣心理、攀比心理

攀比心理。

同学们渐渐长大,对物质生活有了一定的需求,尤其在我们丰南,经济发展,大人都眼花缭乱,更何况青少年学生。

在社会的影响下,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在每个人身上都留下痕迹,一些学生物质上攀比,贪慕虚荣,讲究吃穿,好逸恶劳,贪图享乐。

首先是向家长索取,在家长那里得不到满足以后,自己的心理出现更加强烈的占有欲,想方设法将别人的好东西据为己有。

导致很多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

比如:

某学校有两个学生姚某和柳某,家庭条件不错。

他们的虚荣心理就非常强烈,经常在同学面前炫耀自己穿的衣服是名牌,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赢得在同学中的威信。

可是,追求名牌是无止境的。

他们一再的向家长要名牌,家长也不能回回满足他们的需求。

于是这两名同学趁周末放假的时候,来到街上,寻找猎物,伺机抢劫。

终于,有一天抢劫成功,得到了2000元,每人分得1000元。

结果,还没到2个小时,柳某就在学校被抓获。

第二天,又将姚某抓获。

最后他们二人分别在少年法庭上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他们留下了后悔的眼泪,表示出极大的忏悔,可是法律是无情的,他们在少管所将度过漫长的铁窗生涯。

再如某中专学生李某某盗窃案,李某中专毕业实习后,见许多同学在外租房居住,便和女友在我区七街租了一间房共同居住,无钱满足其物质需求,从盗窃服装店的衣服到后来盗窃手机店的手机,涉案物品价值两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来李某某从学校刚刚毕业,学到一定的知识、技能,能够利用所学技能自食其力,但他却因私欲膨胀走上了犯罪道路,确实是让人痛心的。

通过这个案例还有另外一点值得我们思考,即谈恋爱的问题,李某某和毕某某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过早恋爱,家庭反对但管教不当,二人在外共同居住生活,无经济来源,遂导致盗窃犯罪。

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当开庭二人一起站在被告席上时,再也没有了恋爱时的浪漫,李某某面对抚养其长大的大伯痛哭流涕,浪漫的爱情成了二人沉重的负担。

另外,还有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董某就是我们银丰附近的一个少年,他的女朋友当时就是我校的一个初中学生,只有十五岁,因为另一个年轻人给这个女孩打电话,董某很不满就纠集了三四个人在某小区门口聚众打架,导致一人轻伤,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董某为了还不成熟的爱情失去自由,把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

5、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哥们义气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他们形成“团伙”,彼此拉帮结伙,老乡、朋友啊等等。

正常交往是应该的,但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是不允许的。

仗着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产生聚众斗殴的严重后果。

例如:

2009年12月12日,外省某校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学生许某因琐事与某中学学生黄某发生争执后,邀约孙某、王某等数十人,手持铁棒到该学校殴打黄某及其同学十余人,造成黄某、赵某等多名学生受伤,后因被告人投案自首,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如果黄某也纠集了学生三人以上准备迎战,即使黄某受伤,也要对其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有某省一个学校里,一个学生看另一班级某个学生不顺眼,两人约定中午在教室斗殴,双方都纠集十多人,手拿铁管、板凳腿等物,在教室互相殴斗,造成一方当事人重伤,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处,并承担医药费1万余元。

我国《刑法》第292条对于聚众斗殴是这样规定的,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

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哥们“义气”,“帮伙利益高于一切”,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了一点小事报私仇或或为了在某一区域打出威风,称王称霸,通过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通常一般纠集三人以上,对不特定的人进行斗殴的,如果双方都有三人以上,相互都有斗殴故意的,双方都按聚众斗殴罪论处,一般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械等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还要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最高刑可达死刑。

因拉帮结派导致的犯罪往往跟乱讲义气有关系。

所以大家在人际交往中要特别注重对自己控制力的培养,特别要注意不要乱讲“义气”。

例如,某学校的一个学生孙某,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一天,有一个社会青年中午喊他到外面去玩玩,同去的还有另外一个学生周某。

在一个偏僻的地方,他们看到迎面走来了三个中学生模样的人,这个社会青年于是就提出要敲诈三个学生的钱,并要孙某和周某一同参与,周某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一边拒绝一边就离开了。

而孙某觉得不参加属于不讲“义气”,不够朋友,于是就和这个社会青年一起拦住这三个学生。

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喝令三个学生交出身上的钱物,三个学生不肯,他们就一人拿刀威胁,一人上前搜身,后来共抢到50元不到,得款后还大摇大摆到附近的一个小买部买烟买啤酒,三个学生被抢后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及时将二人抓获。

虽然不到50元,但是由于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二人是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按照刑罚规定最低法定刑也要判处3年以上刑罚,也就是要坐3年以上牢。

后来,该案经法院审判后,这个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也因为讲“义气”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此,我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

例如某法院审理一起十五人的抢劫案,十五人中只有一人犯罪时满十八周岁,其余十四人中开庭时还有十三人不满十八周岁,最小的刚刚十四岁。

他们交叉作案十余起,骑摩托车拦路抢劫下班行人,潜入职校抢学生的手机。

同学们,抢劫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而多次抢劫就是十年以上的刑期,抢劫三次就是十年以上啊。

当问这些孩子为什么去抢劫时,他们说在一起玩,别人去了,不好意思不去,这一不好意思搭进去的是三年、五年甚至是十几年的青春啊。

其中个最小的孩子在抢劫得手后还学着电影、电视中的样子恶狠狠地说上一句“碰上我们算你倒霉”。

6、不良嗜好

未成年人过早模仿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容易养成一些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赌博、玩电子游戏机,特别值得一提的网瘾的问题。

一旦被网络或游戏所控制,重度成瘾者就如同吸鸦片一样,会对你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使你走上犯罪的道路。

研究表明,经常上网的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更有侵犯性,行为粗野,对人冷淡、挑剔,缺乏助人行为,对自己不负责任。

网上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的毒害尤为严重,青少年处于青春萌动期,上网容易造成青少年思想道德败坏,走上邪路,甚至引发犯罪,更可怕的是,未成年人由于长期迷恋网络游戏,造成精神恍惚,最后失去自己的宝贵生命!

由有网瘾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很多。

例1:

被告人李某,男,16岁,是某学校学生。

年纪小一些的时候,他把省下的零花钱拿去玩游戏,花光了钱,也就罢手了,随着年龄的增长,李某的游戏瘾也越来越大,一点零花钱已不够他的花销了。

李某在游戏室里认识了王某,在两人没钱玩游戏时,王某常有意无意地说要去弄点钱来用用,于是有一天,王某提出去弄点钱时,李某就非常默契地同意了。

尽管他心里并不十分清楚如何去弄钱,但他也知道弄钱的方法肯定并不光明正大。

李某和王某一起到了一个工厂的宿舍区,捅开了一户人家的房门,盗窃了金戒指、金耳坏等物品,销赃后把钱分了。

第一次作案得手,李某胆子大了起来。

之后有了第二、第三次,第三次参与盗窃的数额达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李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某拿着判决书,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最受打击的是李某父母,他们的心在李某被警察带走的那一刻就碎了。

他们无论如何也想像不出来,平时机灵乖巧的儿子竞会涉嫌盗窃。

然而铁的事实就摆在眼前,由不得他们不信。

坐在囚车里的李某眼前不断闪现着父母那绝望的眼神,他以无比悔恨的心情追悔着自己的行为。

例2:

17岁的韩某将住户许某放在窗户下的两根钢管盗走,并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卖给了收购废品的人,获得赃款25.5元。

吃饭、吸烟花去部分后,又在某网吧玩了近7小时便花去了所有。

次日凌晨4时许,韩某再次来到相同地点,又盗取1根6米长的钢管,结果在卖货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

据韩某供述,7月在某建筑工地干活时,他还盗窃同事的小灵通1部,以50元的价格卖了;

还有一次在某网吧前盗窃自行车2辆,每辆不到20元卖掉后,所得的赃款都用来吃饭、上网。

例3:

16岁的小军皮肤白皙。

今年春天,辍学在家的他被两个“哥们”约到城区上网。

在约定地点见面后,两个“哥们”面带难色地问小军:

“今天上网的钱不多,咋办?

”小军也不知所措。

两个“哥们”就让他去拦了一辆女司机驾驶的出租车。

当车开到一个没有人的地方时,“哥们”抢劫了女司机身上的170元钱和一部手机。

按照“哥们”的要求,在家开过四轮拖拉机的小军驾驶着出租车开到某地后逃跑。

例4:

专生,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聊天。

时髦的网名,帅气的外表让他在网上很受青睐。

后来,在与一名女网友见面时,难以自制的李某把女孩强奸了,他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之一:

痴迷暴力游戏,刀捅身边人。

去年3月11日晚,16岁的少年胡某在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在游戏里被别人“捅”倒。

坐在胡某旁边的一名同龄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

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半尺长的尖刀,捅向受害人的胸口,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

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

“我是不是杀死了人,会不会坐牢?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胡某沉迷在血腥的暴力游戏中,已经失去理智,分不清虚拟网络和现实世界了。

案例之二:

网上起争斗,网下来报复。

也是去年3月的一个晚上,某县一个网吧发生一起数十名青少年持械打斗的寻衅滋事案件,其中职校生黄某被打成重伤,奄奄一息,他的两名同学一人小腿骨折,另一个手臂多处挫伤,对方也有几名轻伤。

原来当天晚上,黄某与两名同学在网吧玩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他们的游戏角里与一网名为“孤独龙”的玩家在网上遭遇并进行了激烈的战斗,双方一边战斗,还一边在网上互发短消息进行语言攻击,无意中,黄某将自己所在的网吧告知了对方。

对方在游戏被击败后,勾结七八名社会闲散青少年,携带木棒铁棍赶到黄某所在的网吧,双方大打出手,导致两败俱伤。

案例之三:

游戏失宝物,见面捅刀子。

也是在去年的一天,某市一个痴迷网络游戏的中学生在上网中突然发现他的游戏宝物被盗,游戏中积累的百万虚拟货币被花得精光。

不久,他在游戏交易广场发现一名玩家正在拍卖各种装备,其中就有他所独有的宝物。

经过一番试探后,他认定对方就是偷他宝物的那个贼,便化名向其购买装备,约定在某网吧内见面。

见面后,这名中学生极度愤怒,见对方转身要走,便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对方,致对方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我举这些例子的目的,是想说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的生活、生长环境,学习娱乐方式,甚至包括思维方式、情感理念、价值取向、道德标准、行为习惯等等,都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正如一股浩浩荡荡、扑面而来的洪流,既显示了当今科技进步的强大动力,同时也夹带关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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