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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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3。
0.3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业用地
≥20%,其中产生污染及有害气体的≥30%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
≥30%
交通枢纽、商业、仓储
≥2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5%,新区≥30%
商业
≤25%
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
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
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
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6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
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8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平方米)
机动车(辆/户)
非机动车(辆/户)
A≥180
1。
1
90<
A<
180〈SPAN〉
7
60<
A〈90〈SPAN〉
0.5
5
60
0.3
经济实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4
商业场所
3
7.5
体育馆
2.5
20.0
影剧院
15。
展览馆
1.0
医院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4。
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
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1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
、
低层建筑
旧城区0.7H
新区1。
0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
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米
高层位于南侧:
5Hg且≥24。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Hd且≥15。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O米
≥6.O米
山墙面宽且≥10。
≥9.0米
高层建
筑
0.5H且≥24.0米
且≥13.0米
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
10.O米
其他≥13.0米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
高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
<
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表4-3
a≤60°
13.0米
9.0米
6.0米
<a≤90°
8。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
<a<
90°
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O。
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
多低层建筑
旧城区0。
7HD
新区1.0HD
≥6.0米
低层相对:
多层对低层:
≥6。
多层相对:
≥8.0米
1.OHd且≥13。
≥13.0米
6。
≥9.0米
≥9。
0.3H
且≥21。
①H:
②HD:
较低建筑高度。
③Hd:
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叫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多、低层与多.低层
13。
O米
9。
〈A〈SPAN>
≤90°
〈A≤90〈SPAN〉°
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
0米。
0.8条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界
第5。
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2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
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
4.0.2条中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4.0(低层)
0(多层)
多、低层山墙
4.0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0.2
0(≤9层的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6.0(多层)
4。
13.0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3。
0.3条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
4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要求执行:
表5—2
道路宽度
后退最小距离
旧城区(注①)
新区
<30米
≥30米
<40.0米
≥40.0米、临河、靠山
多、低层
(注④)
居住建筑
2。
5.0米
10.0米
2.0米
3.0米
10。
商住楼及非居住建筑
5。
(注③)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15.0米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8.0米
高层
裙房
3Hq
且≥3。
O.5Hq
且≥10.0米
主
楼
H≤40。
40。
0米<
H〈SPAN>
≤80。
12.0米
H>80。
18。
①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②Hq:
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
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
5倍。
5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6条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
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
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
0米;
超过6。
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
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6.0.3条
小区内排水系统需采用分流制。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
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
5米以上。
第6.0。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标志,交通转盘花坛和交通安全设施。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城区标志性建筑,重要高层建筑外墙面及屋顶.
4、市和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和区域。
5、沿青衣江两岸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6条严格控制临街建筑开设“小开间”铺面,道路两旁的商业用房宜采用大厅式,临街铺面不得设置卷帘门,宜采用广告式橱窗及玻璃门。
7条建筑设计要求
1、在建筑外墙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各类管道及空调室外机搁板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表以及燃气管道等应隐蔽处理,不得裸露设置,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2、建筑所有外墙面必须按照《雅安市城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装饰,外墙面应采用外墙漆或其它新型装饰材料(不宜使用黄色)。
3、新建多、低层住宅采用坡顶屋面,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总面积的2/3。
4、所有公共建筑和沿青衣江、周公河、愤江河两岸所有新建建筑需做景观亮化设计。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7。
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段、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埋地敷设;
其它区域新建管线宜埋地敷设,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2条
城市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1、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单位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并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0.4条
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景观要求;
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河道桥梁必须考虑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
第7.0。
管线工程
1、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2、城市排水体制宜采用分流制。
3、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
0米的防护绿带.
4、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5、城市排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6、在建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检查井,若临路设置的、会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检查井必须设置在地面以下。
7、建设项目临街面有集中绿地时,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建设项目临街面无绿地时,应在建筑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并预留管线进出口通道。
8、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第八章附则
第8.0.1条当规范和各种规定对技术指标分别有不同要求时,按条款严格者执行。
第8.0.2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审定方案执行。
第8。
本技术规定为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8.0.4条
本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
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
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社区用房:
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
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建设用地四至边界
以现有城市道路、河流、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等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纳入建设项目指标计算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用地、河道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等代征用地不计入。
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开放式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设用地面积。
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对高度在2。
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3、建筑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建筑面积。
③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⑤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