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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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级财务单位有权管理本级经济事务。

第七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常务副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常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九条学院事业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单独进行财务管理的,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或二级单位财务。

学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经济运行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检查。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由学院财务服务中心集中核算和监督。

第十条学院内二级单位申请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或二级单列财务,须经学院组织人事和财务处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审查论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学院内部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院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院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除独立法人单位外,学院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院外设立银行账户。

各有关部门单位原在院外开设的银行账户归集到学院基本账户。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实行全口径综合预算管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的完整性。

学院预算由院本级预算、二级财务单位和院属非独立法人单位预算组成,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

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院级预算是除独立核算的食堂经营收支以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预算收支内容与会计核算收支内容一致。

所属单位预算包含于院预算之内,由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编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内容为:

一是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

二是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包括二级财务单位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重点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院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级单位预算应按学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预算编制任务,并及时报送财务处。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程序

学院预算由院财务处按照省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预算的政策要求,结合学院本级、二级财务单位的下年度收支计划,经“两上两下”程序,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修改,经学院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一经批复,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学院财务处应及时将部门预算细化批复到二级单位和各职能部门,以便于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和《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院财务处,经学院审核后院财务处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批准调整预算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新立项目。

财政拨款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外部分的预算,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必须新立的,有关部门应先报告财务处确定资金来源,按程序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调整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新立的项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年终结转结余财政拨款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省财政将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入是学院开展干部培训、学历教学、科研咨询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是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完成培训、教学、科研咨询任务和改善师生员工文化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

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政策法规制度,及时、足额组织收入,做到收支两条线、收入合法合规、资金调控有力。

第二十二条学院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收入。

包括干部教育拨款;

高等职业教育拨款;

科研拨款;

其他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收入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

即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培训、教学、科研及其辅导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干部培训、学历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干部培训、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通过预算安排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支付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房屋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这类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务核算,其中后勤食堂等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其收入纳入二级单位的收入进行核算。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鼓励各部门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情况下,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设备等资源增收节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各单位组织收入时,一般应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组织收费;

确因工作需要和条件限制需由自己收费的应经财务处批准,使用经院财务盖章的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往来结算票据,收完后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到学院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禁止收入“体外循环”、自设“小金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资金截留、坐支、隐瞒或挪用、私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培训、教学、科研咨询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

含财政拨款支出、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

是学院开展培训、教学、科研咨询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干部培训、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干部培训、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坚持按预算计划、按事业发展进度和事业范围支出的原则进行开支,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对院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各单位经学院分配的公用经费指标,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项目经费指标结余除已进行政府采购尚款完工验收的项目经省财政批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一律收回平衡预算。

第二十九条学院各种支出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要加强对学院本级和二级财务单位支出的管理,院内各项开支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现金管理

(一)坚持钱账分管,出纳与会计明确分工,划清责任。

出纳管钱不管账,除了负责登记和保管出纳范围内的现金日报表、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外,不兼管其他会计账簿;

会计人员管账不管钱,不直接办理现金业务。

(二)处理各种现金收付事项,均要分别开具和取得收据,均须分别在原始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以除隐患。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使用的规定,平时除按银行规定库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外,都须存入银行。

除发给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自带的差旅费、临时用工人员报酬和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款项等用现金支付外,其他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坚持先审核后支付原则,无论现金或是支票支付,都须有审核人员签章,否则不予报账付款。

(四)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转账结算,确需支付现金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财务处长审核支付;

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

多项支出业务与同一单位结算的,应合并结算。

不得拆零结算支付。

采购物品、业务招待、印刷打印、维修维护等支出原则上采用转账结算。

院内部门间的经济往来一律通过转账结算。

(五)现金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定期编制《现金日报表》,做到现金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私借或挪用库存现金,不得将公私现款混放混用,不得以“白条”抵库。

(六)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检查,发现短少或多余,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出纳人员因责任事故造成的短款由自己赔偿;

若属违法行为短款,则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照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各种银行账户只限本院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更不准以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谋取个人私利。

(二)学院使用的支票,由银行出纳根据需要统一从银行购买,出纳员保管、填发和使用支票。

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账凭证之后,不得散失、废弃。

作废支票也应随有关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四)银行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账面金额,及时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确保银行存款准确无误。

如发现不符,应尽快查清,不得延误或隐瞒,否则,因开具“空头支票”而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但。

第三十六条人员支出管理

(一)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均由学院人事处审核批准后下文,财务处按批文发放。

外单位对我院部分人员奖励原则是“谁奖励谁兑现”,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财务院长批准后人事处审核。

(二)教师及外聘教师课酬经教务处或培训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学院聘用和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经人事处审核后,财务处方可发放。

超编的和未经人事处审批的临时用工人员报酬,财务处不得发放。

(三)特殊岗位的津补贴及劳保费用须经人事处批准,或根据学院有关文件发放。

有关部门和财务处不得擅自开设项目或改变开支标准。

(四)职工医药费报销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往来款项管理

(一)借款管理是财务管理指标性工作,审批权限、借支范围视同报销支出,非本部门本单位事业范围内的业务不得借款,未形成劳务报酬等各类个人报酬不得事先预借。

(二)部门办理借款,必须按审批权限履行手续后,经审核人员审核后才能支付款项。

2000元以上的借款需在借款单后附项目预算或会议通知,由财务处结合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或超出需要的不合理借款,财务处可以拒付。

严禁公款私借。

(三)部门借周转金、备用金、预付保证金等,由财务处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核定是否可借和所借数额,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借款实行谁借谁还谁报销,实行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财务原则,凡前借款未清的,该部门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对于因借款未清而耽误工作的,由借款人负责。

特殊情况必须借者,须经分管财务院长批准。

(五)实行借款事项与报销事项一致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借款人在出差返院或办事结束后十日内完成报账手续,结清尾欠。

对借款人逾期不报账,拖欠时间达三个月以上,长期借款不结账的,财务处应上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从下月开始,分月扣发借款人相当于借款部分的工资额。

(六)大宗物资购置、专项维修等各种预付款,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签订正式合同,加盖院公章。

同时,业务承办部门、监察审计处、总务处、财务处要参与政府采购过程,监督合同的制定、履约和项目验收,以便控制和审核付款。

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基建维修工程不得预借工程款。

(七)各种其他应付、应收款项,要分清资金渠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与报销

(一)严格审批权限。

学院各部门主(单位)的开支实行法人“一支笔”审批或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制度。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由财务处长审核办理;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10000元以上支出由常务副院长加批;

较大数额的大宗物质设备采购、大型基建维修等资金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或经院党委会批准后,常务副院长审批。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票证管理规定。

各部门或个人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要素齐全,包括发票、账单、收据、验收入库单以及按规定附列的清单和说明等,都要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字,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凡学院已配备的资产设备,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到院外租用或有偿委托服务,否则其费用财务处不予报销。

(三)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省财政厅有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以外的不予报销;

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通知,1000元以上会务费需分管院长签字,附参加会议出差审批单。

未经批准,参加非上级管理部门和系统外召开的会议,学院不安排差旅费用。

因工作需要须乘飞机或火车软卧或轮船二等舱以上者,必须事前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四)严格控制其他公务经费开支。

电话、车辆、接待、水电、印刷等项管理,由院有关主管单位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财务处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结转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报请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学院现金及存款管理办法管理。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各项应收暂付款财务处应按季度分年度管理,不得长期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写出报告,经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按规定程序核销。

对存货各单位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报省财政备案。

第五十一条非企业法人单位对固定资产可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学院固定资产账目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按学院固定资产的相应管理办法办理。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减少,须向院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履行报批程序,并经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凡购进物资,属固定资产范围的,使用部门都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无验收入库单据或签字手续不完备,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十五条零星基建和自筹基建不得动用学院经常性经费垫支。

建立和完善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修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

整体建筑设施按学院统一维修计划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学院财务承担。

部门计划外自行增加的维修内容由该部门承担。

大型基建项目付款时须附批准文件正本、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料正本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发票和合同正本。

零星基建支出须附具体预算清单、决算验收单和审计签证单。

凡基建、维修、批量购物等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参与合同制定和过程管理。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法律顾问参与。

第五十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各职能部门必须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申报的基础工作,然后由职能部门统一上报省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财务处负责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内网操作。

属于学院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项目,严格按照院内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的无形资产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八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五十九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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