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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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专业公司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
(三)组织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向专业公司备案竣工验收文件。
(四)承担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及竣工验收费用。
第八条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竣工资料汇编、竣工验收文件编写、专项验收及初步验收工作。
(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建设项目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生产性工程经试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三)对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完成验收。
(四)生产操作人员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性辅助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六)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相关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或设计要求。
(七)土地利用相关手续,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书办理完毕。
(八)应用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子系统(简称PCM系统)录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数据,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生成部分竣工资料。
(九)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成,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
管道走向信息已按照沿线政府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十)竣工决算审计完成。
第十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
(一)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生产运行和操作正常,但因资源、市场等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可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建设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已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专业公司批准后,对已完工项目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合得上,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试运投产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在三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
若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级验收和建设单位级验收。
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是指凡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国家相关部门委托股份公司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级验收是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级验收是指三类、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一类、二类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三类、四类项目可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一类、二类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专业公司上报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见附件)。
组织调控中心,运行单位,设计、采办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EPC),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项目初步验收。
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验收检查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检查情况及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检查意见组织整改,并将逐条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初步验收整改完成后向专业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附件包括:
(一)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用户评价。
(三)试运投产72小时运行考核及正常运行72小时考核报告。
(四)项目安全、消防、环保、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文件清单。
(五)初步验收及整改报告,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对初
步验收的检查意见和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专业公司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进行竣工验收条件检查,对于国家核准项目向规划计划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对于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EPC、设计、采办、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文件编制,主要包括:
(一)竣工验收报告书。
(二)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勘察设计总结。
(四)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
(五)EPC总结。
(六)施工总结。
(七)监理总结。
(八)监造总结。
(九)无损检测总结。
(十)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
(十一)质量监督总报告。
第二十二条专业公司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组织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分工程(包括安全环保)、资料、经济三个组开展工作,汇总形成现场检查总结报告,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现场检查也可在竣工验收期间组织。
第二十三条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三类、四类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简化:
(一)召开预备会,确定会议日程,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国家及地方环保、水利、土地、规划、职业卫生、安全、消防、档案等部门,股份公司规划计划、财务、审计、质量、安全环保和档案等有关部门,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的代表参加。
(二)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竣工验收报告书,勘察设计、物资采办及引进、EPC、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等总结,听取初步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报,听取现场检查总结报告。
(三)现场考察工程建设情况。
(四)审议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议,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对现场检查和审议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落实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
(六)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报专业公司一套备案,其它竣工验收文件以电子版方式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六章竣工验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以及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均不得进入工程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专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运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石油天然
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油气字[2000]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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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条件落实单
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提交/
完成时间
完成
情况
验
收
准
备
竣工资料汇编
专项验收(土地利用、水土保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
竣工决算审计
档案验收
初步验收组织
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整改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现场检查
检查方案
检查报告
材
料
准备
竣工验收报告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
勘察设计总结
物资采办及引进工作总结
EPC总结
施工总结
监理总结
监造总结
无损检测总结
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
质量监督总报告
竣收验收大会
参会单位及人员名单落实
竣工验收大会方案
2.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公司油气储运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项目建设相关方职责、工作界面和工作程序,确保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HSE的有效控制和投产后的平稳交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即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中界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包括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管道、储气库、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及相应配套设施等油气储运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及股份公司基本建设程序,本办法规定了项目建设相关方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管理范围及管理程序。
第四条项目建设相关方包括专业公司、建设单位、北京油气调控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
第五条专业公司是油气储运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建设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一类、二类、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组织一类、二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配合规划计划部组织一类、二类(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三)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评价审查。
(四)配合项目核准工作。
(五)审批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备案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七)审批三类项目初步设计,备案四类项目初步设计。
(八)审批专项技术方案(包括控制性工程、自控系统、和重大技术方案等)。
(九)负责油气储运工程设计标准的建立、发布和更新管理。
(十)审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实施计划,备案四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实施计划。
(十一)负责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计划相关审批程序的履行。
(十二)负责建设单位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相关审批程序的履行,备案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EPC)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结果。
(十三)审批一类、二类项目开工报告,备案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
(十四)协调、监督、考核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HSE实施情况。
(十五)审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协调试运投产相关事宜,下达试运投产调度通知单。
备案四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
备案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项目试运投产方案。
(十六)配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国家核准项目的竣工验收。
组织非国家核准的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
备案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十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与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专业公司的委托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一类、二类、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组织一类、二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配合专业公司、规划计划部组织一类、二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审查。
(三)组织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配合专业公司组织三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四)审批四类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五)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开展专项评价工作并组织预审,配合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评价审查。
(六)组织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准备核准申请相关附件,配合项目核准工作。
(七)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初步设计。
(八)组织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初步设计预审,配合专业公司组织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九)审批四类项目初步设计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十)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参加线路路由及站场选址优化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参加供电部门组织的管道沿线各站场外电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
(十二)组织工艺操作原理、施工图审查及技术交底。
(十三)负责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及实施计划,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报专业公司审批,四类项目报专业公司备案。
(十四)负责编制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负责审批四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计划。
(十五)负责编制建设单位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负责审批EPC组织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负责审批四类项目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中标申请。
(十六)负责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一类、二类项目开工报告并报专业公司审批,负责审批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十七)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HSE的管理和控制。
(十八)负责维抢修中心(队)的建设工作。
(十九)组织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及ERP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PCM系统)建设工作,应用PCM系统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二十)组织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中间验收。
(二十一)负责组织调度及运行人员专项培训。
(二十二)组织编制一类、二类、三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报专业公司审批,组织投产条件检查,根据专业公司下达的试运投产调度令组织试运投产工作。
审批四类项目试运投产方案并报专业公司备案,组织四类项目试运投产工作。
(二十三)组织建设项目移交工作,向调控中心或运行单位分别交接调度运行权和运行管理权。
(二十四)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验收,配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公司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
组织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调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工艺操作原理审查。
(二)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初步设计文件并组织初审。
主备调控中心初步设计与项目初步设计应同期完成、同时报审。
(三)负责主备调控中心建设。
(四)组织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实施计划。
(五)负责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服务采购及物资采购计划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六)负责编制项目主备调控中心服务采购及物资采购中标申请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七)负责组织调度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及考核、取证工作。
(八)参加试运投产方案编制、投产条件检查及试运投产工作。
(九)参加建设项目移交工作,负责接收调度运行权。
(十)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运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专项评价、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参加工艺操作原理、施工图审查及技术交底。
(二)参加线路路由及站场选址优化工作。
(三)参加供电部门组织的管道沿线各站场外电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
(四)组织编制现场派驻人员配置方案及实施计划。
(五)负责组织维抢修设备、机具和车辆,生产运行所需车辆,投产运行所需工具、办公设备及家具、岗位标示等,以及需购置的办公楼及公寓的采购工作。
(六)负责维抢修中心(队)的组建工作。
(七)参加设备技术规格书审查、评标、设计联络、工厂测试和进场验收等工作。
(八)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地方及行业等协调工作。
(九)负责组织运行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及考核、取证工作。
(十)参加试运投产方案编制、投产条件检查及试运投产工作。
(十一)参加建设项目移交工作,负责接收运行管理权。
(十二)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计管理的阶段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内容包括设计标准、设计委托、设计条件输入、设计审查、变更管理等。
第十条专业公司负责制定并发布油气储运工程设计标准,按照“综合成套、整体协调、重在实施、闭环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设计工作。
油气储运工程设计标准的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文件编制规定和审查内容规定,设计采用标准统一规定,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各专业设计技术统一规定,工艺流程、总图及建筑等标准设计图集。
第十一条专业公司根据股份公司和自身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提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需求,在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委托时明确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同时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资源、市场、天然气/油品物化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设计输入条件。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可以向专业公司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申请,经专业公司审批立项后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一类、二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专业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三级,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专业公司审查两级。
专项评价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审查两级。
初步设计审查分为建设单位预审、专业公司审查两级。
第十三条调控中心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审,运行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评价、初步设计预审,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调控中心、运行单位等审查意见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评价、初步设计修改,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查意见的逐条采纳情况反馈调控中心或运行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向专业公司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评价、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同时将审查意见及逐条采纳情况作为附件。
第十六条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参加专业公司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审查,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专业公司上报审意意见。
第十七条专业公司根据咨询单位、专家、调控中心、运行单位等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下发审查修改通知,建设单位以此为依据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修改。
第十八条调控中心、运行单位参加规划计划部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操作原理审查、施工图审查等。
第十九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股份公司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及投资估算编制规定、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的要求。
向专业公司报审的资料包括审查申请文件、建设单位预审意见及逐条采纳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电子版光盘1张。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报审条件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方案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概算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内,若概算超过批准估算10%及以上,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
(三)专项评价已获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批复意见已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落实。
(四)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各专题和专项研究工作已完成,相关成果已在初步设计文件中体现。
(五)获得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场站和管道路由用地和规划许可。
(六)签订站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供热等外部所需的协议。
报审资料包括审查申请文件、报审条件符合性说明、建设单位预审意见及逐条采纳情况、相关批复或协议文件、初步设计技术文件2套、概算5套,初步设计及技术规格书(包括对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的修改或定制情况)电子版光盘2张。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投资估算或概算、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审批后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需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报专业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合理部署项目(预)可行性研究、专项评价、项目核准、专项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确保项目核准的顺利进行和专项评价、专项研究工作结果纳入设计文件中。
第四章计划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计划和信息管理的内容包括总体部署、实施计划、大事记、周月报以及PCM系统的应用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接到专业公司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后组织编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