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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讣单位可依据业主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设计单位可依摇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在责任与权限范用内提出对工程设讣文件的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可提出工程变更:

(1)

(2)

(3)修改通知:

(4)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10.1.4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权限

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在业主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用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作出变更,并指令承建单位执行。

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施工程量与合同工程;

a淸单中的数量发生增减外,没有业主或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建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0.1.5工程变更的申报

监理机构应按以下主要内容,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用;

(3)变更工程虽淸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单价分析、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扌舌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査内容的要求,业主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立的,参照上述内容要求执行。

10.1.6工程变更的申报期限

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在岀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

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10.1.7工程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按合同有关规楚进行。

10.1.8工程变更的审査原则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虽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设汁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3)工程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裕的大幅度增加:

(4)

(5)

的推迟:

(6)

承建单位可以提岀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2)如果这种变更超岀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建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可以提出理由,申报业主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

执行期间提岀施工索赔申报。

10.1.10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立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

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

(2)执行:

合同报价中无类似单价和合价或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宦或由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4)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左他认为合适的暂左单价或价格,井相应地通知承建单位和业主执行。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泄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10.1.11工程变更的合同责任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左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3)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2合同索赔

10.2.1一般规泄

(1)监理机构应履行合同,提请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

(2)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伶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3)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期索赔:

(4)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规追的索贴程序与时限而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査证或依摇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5)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或失实,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审核后认证为有效部分的赔偿:

(6)在合同索赔事项发生后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索赔处理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7。

10.2.2业主索赔

对于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损失、或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业主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

10.2.3业主索赔的支付

业主可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齬(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10.2.4承建单位索赔

监理机构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脸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左范圉,或业主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泄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业主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或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因业主未按合同规>1^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业主或业主指楚分包与供应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规;

1^适用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増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他因合同规是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对由业主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左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宦意见。

10.2.9索踣补充文件

在对工程承建单位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

(1)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

(2)对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3)在对索贴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査,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要求的意见。

10.2.10争议

合同任一方对索赔决是意见有异议形成争议时,可以:

(2)的权利;

10.2.11

(1)提出进一步的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要求监理机构修改决立,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采纳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接受业主核立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

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是提起合同争议调解或仲裁。

最终的索赔权利

对于伶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能:

(1)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在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竣工报表中提出淸理或迅偿合同索赔的要求:

(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在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中提岀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10.3业主违约

10.3.1业主违约事项

当业主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业主违约:

(1)未能按承建合同规泄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业主负责的准备工程等承建单位施工所需的条件;

(2)未能按合同规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机构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或干涉、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也未向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

(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井的原因宣告停业淸理:

(5)由于法律、财务及不可预见的原因与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10.3.2业主违约事项的处理

如果因上述业主违约的原因,承建单位采取下列行动,监理机构应:

(1)在承建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宦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2)在承建单位按合同条款规宦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及时与业主协商,尽力促成业主违约原因的消除,尽力促使承建单位恢复正常施工;

(3)在承建单位提出合同索赔后,及时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赔偿,并为此颁发签证文件。

10.4承建单位违约

10.4.1承建单位违约事项

当承建单位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承建单位违约:

(1)在接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

(2)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机构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3)未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建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左报经监理机构或业主审査批准,擅自将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5)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迫监管好工程,或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6)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7)承建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合同规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淸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机构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建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8)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左发布的重要指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建的义务;

(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

10.4.2承建单位违约事项的处理

对于承建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杵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在及时进行査证和认立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

发出书而指示,指令承建单位尽快予以弥补和纠正:

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警告,指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

确定因承建单位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办理业主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支付:

承建单位无能力进行或不愿进行应由承建单位完成的紧急或补救工作,雇佣他人去进行,应向承建单位索回这项费用:

(6)经与业主协商后,对承建单位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业主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承建单位的屣用,指示承建单位向业主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10.5分

10.5.1一般规立

(1)监理机构必须在业主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规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和范用,对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注程序与格式要求申报的分包申请,予以审査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泄:

(2)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的,或不具备分包工程项目承担资格与能力的分包申请:

(3)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左,否则,业主不为分包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或

分包合同索赔承担贵任。

10.5.2分包的审批

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主要方而审查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

(1)申请分包单位的资格(包姑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主要工程管理人员资历、施工机械状等)及其证明;

分包单位承担同类工程项目的经历与证明;

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分包工程虽及分包合同总价;

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计划:

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拟定的分包协议条件。

10.5.3指定分包

指建分包工程项目实施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指楚分包单位提交能证明其分包资格与履约能力的资料,并要求指立分包单位保证和保障承建单位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单位疏忽、违约而对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10.5.4分包管理

(1)分包项目通过审批、分包协议生效后,监理机构应将分包单位视为承建单位的一部分,要求承建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并由承建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

(2)分包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报、工程质S检验、工程变更以及合同支付等,通过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

(3)监理机构应督促分包单位切实履行承建合同规泄的义务与责任,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尊重分包单位仔法的合同权利:

(4)除非业主授权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否则监理机构不受理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分包合同纠纷。

10・6施工保险

10.6.1承建单位的投保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合同文件规建的期限内,按规楚的保险种类、保险价值、保险有效期和要求投保。

并在投保完成后将保险协议或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摇复印件送监理机构确认和备存。

10.6.2保险的检查与补救

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未在合同规立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协议或保险单的,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建单位尽快办理或补充办理保险;

(2)或当承建单位拒绝按合同规建办理保险时,协助业主以承建单位划义代为办理此类保险,并从到期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此投保费用。

10.6.3保险的完备性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保险协议或保险单要求,随工程实施进展,以规左的时间间隔向承保单位通报工程施工进展与动态,并保证在工程承建合同规楚的工程施工期间有完备的保

险。

10.6.4保险范围及价值调整

随工程施工进展,当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左,在确保保险有效和完备的条件下,提岀调整保险范鬧和价值的申请时,监理机构应在通过审査后予以批准。

10.6.5保险赔偿后的责任

如果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申报后,依摇工程承建合同条款有关立界左风险与责任,确认由责任者承担或合理分担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费用。

10.6.6监理人员保险

监理机构现场人员在执行监理合同期间应亦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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