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主机设备监造招标文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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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甲级发电设备设备监造资质或具有F级联合循环机组监造业绩的乙级发电设备监造资质

8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9

投标

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0

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5万元。

一份(此条仅对中标人适用)。

11

澄清

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1年月日北京时间16:

00前将疑问以书面的方式送(或传真)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

12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一份电子文件

13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提交地点:

截止时间:

2011年月日北京时间9:

00

14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

同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15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规模:

350MW天然气发电机组

1.3项目法人:

1.4合同名称:

2.招标范围及方式

1.1本项目涉及的监造设备范围为2×

350MW联合循环机组的燃气轮机、蒸汽轮机、发电机、余热锅炉和重要辅机设备,参见合同附件1、附件2。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3.合格条件与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3.2具有甲级发电设备监造资质或具有F级联合循环机组监造业绩的乙级发电设备监造资质;

3.3独立于设备制造单位和招标机构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工作内容的监造单位;

3.4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3.5投标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格审查资料完整,投标人具有承担本项目主要设备监造的能力;

2)自2005年以来具有300MW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三大主机或F级联合循环机组设备监造项目业绩;

3)投标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质检部门负责人4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下;

4)所配备的其他监理人员必须专业齐全,人员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身体健康,且具有相应的电力设备制造现场监理经验;

5)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6)近三年内,投标人无债务纠纷案件。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其投标行为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公司及项目法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和任何责任。

5.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三章合同文件及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6.2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书面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招标代理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统一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人/招标代理将澄清向所有投标人发送后48小时内未收到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将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招标代理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投标文件的编制

9.标书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投标单位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说明,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为准。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监造大纲)两部分组成。

10.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2.2投标书;

10.2.3设备监造总费用及分项报价;

10.2.4差异表;

10.2.5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0.2.6资格审查文件:

(1)企业概况表(投标人需随后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的甲级发电设备监造资质或具有F级联合循环机组监造业绩的乙级发电设备监造资质、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等文件的复印件);

(2)投标人自2005年元月以来承担的300MW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F级联合循环机组设备监造项目的业绩表(投标人随此表后附以上项目收到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的文件以及验收证书的复印件);

(3)财务状况表(附2008年~2010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发生重大设备质量监造事故或业内投诉报告(若有);

(5)拟派驻本项目的总监造工程师简历表(本表后附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作为总监造工程师承担的监造项目的业绩表、合同书及验收证书复印件);

(6)本项目主要监造人员的基本情况表(本表后附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2.6资格审查文件其他要求

(1)资格审查文件应逐页加盖公章;

复印件的原件在开标时携带备查。

(2)业绩证明(合同或验收证书)若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公证部门的公证书,验收证书可在复印件上加盖原盖章单位章,否则该业绩无效。

(3)合同或验收证书中未能完整注明拟派驻本项目的总监造工程师姓名的,其业绩不计。

10.3技术部分((监造大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格式投标人自定)

(1)本项目特点概述;

(2)总体工作说明;

(3)提出设备监造过程中针对质量控制、监造管理、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4)提出项目机构设置(要求明确项目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分工)。

(5)设备监造工作日程安排,组织和人员投入计划、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6)承诺中标后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承担人员以及设备监造实施计划以实际制造时间为准。

(7)投标人认为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11.投标报价原则及投标货币

11.1报价应按不同的设备进行分项报价,若总价与分项报价不符,以分项报价为准。

未按要求分项报价者,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1.2如果报价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招标单位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1.3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价格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为固定不变价格,无论发生何种变化价格不予调整。

11.3投标报价货币及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招标代理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缴纳方式等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

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顺延。

13.3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无息)。

13.4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一份(此条仅对中标人适用)。

13.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提供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要求光盘或U盘)2套:

文字内容使用OFFICE系统编辑,需要扫描才能文档化的内容可不装入。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投标文件在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时,应按规定格式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中应为原件)。

14.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授权签字人签字。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记

15.1投标文件可按商务、技术部分分册装订,也可合订成一册。

所有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包装方式不限),密封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5.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投标人名称;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编号:

2)项目名称:

3)×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

:

×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5.3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

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6.投标截止日期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可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6.2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如递交合格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6.3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7.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招标代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8.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不予接受:

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密封完好的。

18.3开标程序:

18.3.1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8.3.2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8.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8.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8.5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19.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9.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9.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0.投标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详细评标:

(1)投标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

(2)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时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1.1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是否满足要求,规定的技术文件是否提交,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按规定签署。

21.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约束不一致,或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和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1.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1.4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22.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对原投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对发现的算术差错进行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列。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3.1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估法进行投标文件评审,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23.2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3.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综合得分排名位于前一至三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存在并列最高分的投标人,则依次按以下内容将得分高者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1)监造大纲及实施计划得分最高者;

2)投标报价最低者;

3)投标人综合业绩得分最高者。

在保证监造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投标报价被认为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招标单位不保证最低报价投标单位中标,招标单位对不中标原因不做任何解释。

招标单位有权根据价格等因素,保留单项授予合同的权利。

23.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23.5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3.6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7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可依法选择重新招标。

23.8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确定中标人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授予合同

2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26.中标通知书

26.1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若无投诉,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解释。

27.合同的签订

27.1招标人和中标人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7.2中标人如因自身原因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的勘测设计转让(转包)给他人。

中标人不能完成的特殊专项工作,经招标人同意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28.履约保函

28.1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20日内,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应由中标单位开户银行出具,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8.3履约保函有效期为监造服务有效期满,招标单位将于监造服务期满后28日内退还中标单位。

29.其它

29.1投标人被视为承认本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条款,并按本招标文件的约定完成本项目设备监造工作;

29.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代理机构;

29.3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所有权、处置权归招标人所有。

一、设备监造合同标准条款

1、词语定义及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或“甲方”:

“乙方”: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文件材料”指任何书面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电子版文件。

“文件见证”指由乙方对制造厂提供有关设备的原材料、元器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检查、试验等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书面意见。

“现场见证”指由乙方(或有甲方参加)对制造厂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试验或检验报告等签署书面意见。

2、适用法规和设备监造依据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电力工程建设设备监造及电力建设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乙方设备监造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本工程设备监造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DL/T586-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设备采购合同技术规范》等。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使用和解释的优先顺序为:

3.1中标通知书

3.2本设备监造合同专用条款;

3.3本设备监造合同标准条款

3.4合同附件

3.4.1合同附件1:

设备监造范围;

3.4.2合同附件2:

设备监造部件、内容及方式;

3.4.3合同附件3:

设备监造人员及人员派遣计划;

3.4.4合同附件4:

设备监造费用及支付;

3.4.5合同附件5:

设备监造大纲;

3.5投标文件;

3.6招标文件

3.7甲方与制造厂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规范;

3.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与修正文件材料;

3.9甲方、乙方及设备制造厂签署的三方监造协议;

3.10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4.通知与联系

甲方指定一名熟悉本工程项目情况的工程师为本工程设备监造工作责任人,负责与乙方指定监造人员联系,并协助协调甲方、乙方及第三方间的关系。

甲方更换设备监造工作责任人,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工作联系单)为准。

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需在48小时内完善书面通知单。

5.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人员配备、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

如果监造人员在监造工作中有渎职行为,业主有权予以辞退并追究监造单位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造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甲方对乙方更换设备监造人员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分阶段提交设备监造报告。

甲方如果认为乙方实际监造人员与合同附件3“设备监造人员表”中所报监造人员不符,且设备监造工作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需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增加监造人员,直至满足设备监造合同要求,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有权参加关键监造点的见证工作,甲方参加现场见证的项目在监造项目表中予以标注。

6.甲方的责任

甲方履行设备监造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在设备监造合同签字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范围内甲方已订货的电力设备采购合同技术规范部分及设备供货计划。

设备监造合同期限内,乙方如需要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本工程技术文件,须由乙方拟定技术文件清单并经甲方有关部门核批后,再提交给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方间关系的协调,及时督促设备制造厂为乙方提供本合同范围内必需的技术文件、分包厂家名单及其技术文件。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至产品投产前负责组织乙方与第三方签定三方监造协议。

7.甲方的义务

在甲方同意的约定时间内,就乙方提交的要求甲方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乙方。

若超过约定期限乙方未收到甲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甲方对乙方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甲方的自动认可。

设备监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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