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749531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2.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要求解决执行案件严重超期问题的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3、※※※※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

4、※※※公司※※※※厂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

申执单位:

※※※(章)

二〇一年月日

第二篇:

正视当前问题、全面彻底执行公司要求解决的各种问题正视当前问题、全面彻底执行公司要求解决的各种问题

全体管理人员:

根据一季度财务、品管、审计督察三大部门的分析及4月1日公司对生产现场、安全专题检查情况,彻底暴露了公司部分管理层作风浮夸、工作不实、不严的问题,对公司书面布臵的、邮件布臵的要求措施视而不见,不仔细看,谈不上落实,更谈不上执行。

由于管理松弛、问题突出造成了从上至下的管理素质问题,形成了不良风气,并给公司造成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客户流失的不良影响,造成成本增加及员工懒惰、管理失控、执行力更差。

这些问题如不加以及时解决,会带来更大的问题,为此,公司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必须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彻底改变作风,从上至下全面整顿、整治,并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按公司经济分析会要求,对一季度三大部门分析的各种问题由问题处理小组进行梳理后分类分工责令各部门、各岗位解决,限定整改时间,并听取汇报。

2、按公司6s整治、整改要求,各部门、各岗位必须积极配合,服从和执行公司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6s”管理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各部门先自行整改、整治,其它方面由公司统一安排组织整治。

3、各部门必须执行各项会议要求,公司会议:

每季度一次大型企业文化活动和一次四大部门经济分析会,每月一至二次分析及汇报会议;

部门会议:

每月一至二次分析汇报会;

生产制造部、计划物流部、设备管理部、品质管理部、各车间每星期一次例会。

各种专题会议自行组织,各部门、车间全部实行会议台账记录,由审计督察部检查通报。

4、各部门必须强化公司下发的措施、邮件和有关要求的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推迟、推脱,服从公司授权部门并按要求执行。

5、各部门及各岗位必须执行严抓、严管、严处的管理方式,敢于碰硬、敢于承担责任,同时,主要管理层要创新,要有新的方法、新措施,要创造亮点。

6、处罚措施及条例。

(1)对不服从、不执行的管理人员及工段长,不参与评比任何先进称号,采取一票否决制;

(2)对没有达到基本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按岗位考核扣三倍分;

(3)对部门、分公司、车间业绩平凡的一把手负责人扣除全部季度奖;

(4)对管理能力缺乏、组织纪律观念薄弱、执行力度不强、思路不清的管理人员进行警告处罚,并作调职、降职或免职处理。

上述邮件要求,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自查、自纠进行整治、整改,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及核心竞争力。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年四月十二日

第三篇:

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问题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问题

一、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评价

(一)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其性质,这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在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中都存在争论。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应属合法。

理由如下:

一、受让人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并不能阻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这时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便形成了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合同债权相同。

债权转让后,受让方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都不属于是在经营贷款业务,因为,受让具体债权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受让具体债权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

第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但法律又允许企业可以通过委托银行向其他企业融资,而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与这种委托贷款极具相似性。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2x]100号)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可以看出国家禁止的是企业间直接借贷行为,而非间接的借贷行为。

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前提是商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商业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向银行支付了对价,这与委托贷款行为极为类似,只不过是非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在后。

第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过股份制改革,完善了法人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更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债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定,决策层会从公司股东利益出发决定问题。

低于账面价值或折价转让贷款债权并不等于资产流失。

在市场条件下,金融债权的价值是变化的,它的价值取决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降低,金融债权的价值也会减少。

在适时的时候转让债权,最大限度大收回债权,才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从法律规定看,《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五种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合同,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不存在违反基本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同时,《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也不属于上述3种除外情形。

这就确立了债权转让的合同法基础。

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2x]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

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

(二)债权转让后执行申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资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中第五部分提到:

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

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因此,无论是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专门文件中推断,还是从执行工作的一般规定中,均应得出允许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情况下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结论。

二、实践上如何把握

按照现有法律和政策,受让金融债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金融债权极易胜诉。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面对着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和不良资产处置制度的缺陷,同时还要处理多方面的复杂关系:

一面是意图不当牟利的人诉诸合法名义给法院施加压力,一面是企业职工为避免企业陷于被执行破产的境地而上访,一面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不规范运作,一面是国有银行的轻率和默然,还有地方政府的质疑和不满。

在处理涉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中,法院的社会责任重大,应当在现有制度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司法成为不当牟利的工具。

涉及金融债权转让的民商事审理和执行案件关键环节,是对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将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与执行依据的稳定性,并会导致执行来的财产归属的迥异。

因此,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应深化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通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从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程序、处置参与主体、债权评估等多方面严格审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确定合同效力,防止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利的工具,保障不良债权转让的安全。

三、处理此类案件的建议

第一,建议通过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增强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程序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不良金融债权处置制度。

同时,因为不良债权的处置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出于兼顾银行和国有企业利益的制度考虑,建议赋予债务人对不良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在低价处置不良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参与竞买,债务人享有优先权,以保障债务人企业的对债务履行的预期能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二、执行中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因案而异的提出执行和解方案,依法通过其他变通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努力实现债权,避免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第三、与相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关于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纠纷相关信息的交流机制和平台,及时沟通、掌握涉及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的法律规范和相关信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范金融风险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第四篇:

解决执行不落实的问题三、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

思路目标确定之后,执行就是决定因素。

当前,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大竹发展形势相比,我们在执行力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议而不决、决而不断。

一些单位领导对发展中的问题缺少全面深刻的分析,吃不透上级精神,找不准解决问题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看不清稍纵即逝的机遇,决策时优柔寡断,错失发展良机。

二是当抓不抓,推诿扯皮。

从当前工作情况看,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有些领导工作主动性差、积极性低,导致问题久拖不决。

三是不敢担责,怕冒风险。

有些干部责任意识淡薄,执行工作患得患失,遇事“难”字当头,遇难“退”字当先,缺少敢闯、敢干的勇气和冒险精神。

这种执行力,这种工作态度,严重贻误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改革发展大局,影响了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就是要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牢执行理念;

要加强学习、科学决策,以足够的知识能力储备提升执行力;

要讲究方法、务求实效,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提升执行力;

要转变作风、求真务实,以雷厉风行的作风提升执行力,以执行力的大提升推动大竹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四、解决问责不实的问题。

大力构建“有为才有位、无为就让位”的问责机制,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让不干事的有压力、干不成事的让位置。

一要敢于问责。

问责“只打雷、不下雨”不行,

在问责上要敢于动真格。

敢问责,才会真负责。

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是促使我们机关干部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最有效监督和最有力手段。

如果干部有问题不帮助指出、不及时制止、不处理人,甚至放任自流、包庇纵容,那就是对干部最大的不关心、最大的不负责、最大的不讲感情。

因此,必须站在对事业负责、对发展负责、对干部负责的高度,坚持“利剑高悬”,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敢于得罪人。

二要严于问责。

“问责必从严”,不严就不足以震慑、不足以警醒、不足以服众,工作就难以收到实效。

对严重影响大竹发展环境、发展速度、发展质量的单位和人员,坚决查处。

要通过严格问责,让失职失责的干部受追究、作风不正的干部受惩戒、造成损失的干部受处罚,达到问出责任感、问出战斗力、问出好作风的效果。

三要善于问责。

要准确把握问责原则、正确运用问责手段,努力实现问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

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做到不枉不纵;

要坚持权责对等,区分责任主体,做到定责准确、各负其责;

要坚持依法有序,严格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问责;

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问责;

要坚持惩教结合,把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篇:

强烈要求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的报告强烈要求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的报告

我自然村为了支持、配合政府工作,使保证县城关市场扩改项目的顺利进行,舍小家顾大家,与该项目责任单位即吉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并于202x年5月31日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充协议》,现我村村民已全部搬入安置点,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按协议全面落实协议内容,仍遗留以下问题没有解决,故特此报告,反映情况并强烈要求及时予以解决。

一、关于位于城关市场中心位置被砍古樟树的经济补偿问题。

我自然村有一棵位于城关菜市场中心位置的古樟树,属于本次城关市场扩改项目砍划或移植对象,该古樟树生长期已逾数百年,在当地应属希有之物,也属法律保护之物种。

为此,在动迁前,我自然村便向项目责任单位即敦厚镇政府和城投公司提出了对古樟进行补偿的诉求,责任单位负责人当即表示同意,同意补偿2万元给我自然村。

现古樟树已被推毁,但是责任单位同意的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到位,群众意见很大。

为此,我自然村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兑现承诺,补偿2万元给我自然村,解决该拆迁遗留问题。

二、关于办理店面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我自然村现集体所有和村民所有的店面房的相关产权证明还未全面办理。

经咨询得知,店面房的房产证已基本办理,但是却被告知,店面房的土地分户将不予办理。

我自然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对我自然村现集体所有和村民所有的店面房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不妥当。

一是上述店面房用地是根据协议所得置换土地并按规划组织建设的,该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

二是根据我自然村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城投公司和敦厚镇政府出具给我自然村的承诺书的内容,应当为上述店面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

三是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将不利于产权人对产权的全面主张。

为此,我自然村将该问题作为拆迁遗留问题提出,请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关于安置点完善道路建设的问题。

根据我自然村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城投公司应当完善安置点水泥道路的建设,但现位于安置点北面,还有一段约六十米的路面没有进行水泥路面硬化,影响我自然村村民的出行,为此,我自然村请求,城投公司尽快按协议约定,完成该路段水泥路面建设。

综上所述,我自然村认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树立良好的守信形象,尽快解决我自然村因拆迁工作而遗留的一些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以切实维护我自然村及村民的合法利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一方平安稳定。

报告人:

吉安县敦厚镇瑶前村委村第七村民小组

盘龙岭自然村全体村民。

202*年七月二十二日

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