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现状原因与对策以家事裁判文书为视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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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判决书承载着司法机关对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决断,对于每个民主法治国家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其不仅仅在定纷止争、平息纠纷等方面存在重要作用,在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制观念与彰显司法精神等方面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因为判决书作为一种社会公众资源,其一旦面世,可供公众翻阅,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要知道,一份规律清楚、论证严密、说理性强的判决还可能成为一篇法律教科书级别的传世佳,极具法律指导意义。

此外,通过客观的文字表达向公众输出判决的法律价值观,能够促使法官在撰写时反复斟酌,检查其说理性与论证性。

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能否让平常民众相信,裁判者是真正依照法律而作出了公正判决。

因此,判决文书的说理是判决书的灵魂,缺乏说理性的判决文书无法获得当事人真正的信服,也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这也有损司法的权威。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外研究动态综述

在大陆法系,判决理由一般是根据某种原理来得出判决结论的,这一过程中的法律推理一般是由相关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条件以及政策选择等综合而来。

其中,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主文和理由部分。

而其中,判决结论由主文来反映,而支撑主文的又主要是判决的理由。

比例是闻名的法律规律学者埃塞尔指出,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是依照何种理由来说服大众,这是客观层面的;

二是指将法官说服的是什么,这是主观心理层面的。

而所谓的判决理由在根据筛选后的证据以及对事实进行认定后,根据证据论证事实并阐述对本案件的法律责任及性质等的看法,从而得出案件结论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推理。

英美法系的传统则与大陆法系的做法不同,它们格外强调法律判决文书的说理性。

例如美国法院的判决非常要求法官对案情要达到充分思考和文字描述清楚恰当的程度。

英国法院也极为要求法官在撰写判决文书时要极尽说理性。

他们认为,判决文书连接着法院和公众,多数情况下的法院都是通过司法判决来与当事人、律师和其他大众进行联络沟通的。

无论法院的地位如何,其都是通过最终给出的书面判决文字来展现司法的权威以及法院自身的水平。

因此,这就要求判决既要体现裁判的正确性,还要符合公正公正、易于理解的特性。

此外,由于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制,这就更加要求裁判文书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因此说理性也就成为了司法判决文书的基本要求。

(三)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

近年来,我国一直尝试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也越来越注重判决理由的说理性问题。

左卫民教授认为判决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内容,即对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的法律阐述,而对于认定事实来说,就是法院法官充分地阐释和分析证据,进而论证事实的过程;

而关于法律适用,则指法官依照法律阐释处理结论形成的原因。

此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动裁判文书写作的改革,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其中便指出,针对存在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质证,以使判决能够具备更强的说服性。

从“纲要”中我们可以知道,裁判文书的改革事实上以阐释和分析证据为中心,即在判决文书内容中需要着重增加事实认定等有关内容。

目前而言,虽然研究者均提出应当将说理作为判决文书改革的重点,实际上也是增加判决文书的说理性,但其实对判决理由这一概念,学界目前也还存在多种说法,而其中最为普遍的说法则认为判决理由实际上就是指以何种缘由来进行此项裁判,这些缘由包含了所有对司法者得出此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而不局限于仅仅将其单纯视为法律推理。

此外,就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理论研究动态而言: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忽视了有关家事领域的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理论研究,实务部门也更多是从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本身的改革方面进行探讨,也忽视了说理性方面的研究,因此,关于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理论探讨存有空白。

(四)论文的创新点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近年来,有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广为商议。

目前,在学者、高等法官等人的倡导下,法官在判决书中说理的义务已经成了民事程序法规章的一部分,同时也成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并通过一系列操作指南落实到了当今的司法实践之中。

此外,2018年6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解释说理的指导意见》更是把裁判文书说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引起了更高的重视。

然而,即便如此,目前有关家事领域司法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切实可行的有助于提高文书说理性对策的研究尚且不足。

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法官也仍是少数,实践中法官在撰写家事裁判文书时,不愿说理、不能说理、不敢说理等现象仍较为普遍,家事领域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仍广受诟病,判决书的质量普遍亟待提高。

因此,对家事领域的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研究,提出有助于增加裁判文书说理的对策、有助于丰富理论研究,帮助提高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实现个案的公正处理,从而增加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服度,树立司法权威。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体现

(一)三篇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文书

文书一: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

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婚生女儿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儿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的答辩主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但被告要求原告将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答辩主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在案无证据证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答辩主见,本院不予采纳。

的判决结果是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甲由被告罗某某负责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罗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而判决理由中,“在案无证据证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答辩主见,本院不予采纳。

”这一对当事人诉求不予采纳的理由表述存在规律问题,论证的因果关系牵强,说服性差,不具有说理性。

文书二:

孙某琛与薛志某、魏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的判决意见中认为,被告薛志宇在原告孙宇琛处借款3万元属实,应负偿还义务;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处被告薛志宇、魏文娟于判决生效后马上偿还原告孙宇琛款3万元。

而对于这一判决理由,对于被告薛志宇在原告孙宇琛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认定过于简略,仅仅是说明白认定的事实,而对证据论证事实方面只字未提,故缺乏说理性。

文书三: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认为因婚生儿子在二人分居后一直随被告生活,若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依法以原告该年度工资收入的30%为标准,每年支付一次。

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起始点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

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万元的诉讼恳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中判决理由部分中,“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万元的诉讼恳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一结果缺乏说理,语句简洁肤浅、内容空洞,只是纯粹给出结论,使人们不知案件结论是如何得出的,不利于服众,故缺乏说理性。

(二)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呈现格式化简约化

从上述引用的文书案例来看,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缺乏对事实的论证和规律分析等问题。

毕竟过于武断的结论缺少理由,是不讲理的典型。

许多裁判文书在是否采纳当事人主见的部分通常只有结论性意见,而缺乏对结论的论证过程。

当对当事人主见进行肯定或否定或认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某种责任时并未分析此项结论的理由。

而在法律适用上也并未对为什么要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另一种也缺少解释。

此外,在事实认定环节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做出阐释,这是因为事实认定本身就是一个事实与法律规范交互阐释的过程,因此在判决书的最终部分列举适用的法条时才不会显得突兀从而出现事实部分说服力不强的问题。

再者,现实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部分缺少事实论证的毛病,因为事实内容部分完全是对法条的理解和阐释,因此才能联络个案实际情况和特别性,不然显得比较刻板,从而影响了裁判结论的可接受度和说理性。

(三)事实认定与证据论证脱节

家事领域的裁判文书也普遍存在对证据的分析较为模糊、认定案件事实较为简洁以及用证据论证事实时缺乏规律等问题。

民诉法规定案件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裁判文书认定事实应当是在查证证据属实后再进行认定,即查证属实的事实。

由于查证后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并且由于历经时间长,当事人取证有难度等原因,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程序查证后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并不高度一致,因此简单引起当事人的不认同,因此法官就需要对事实的论证过程,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对证据的采纳意见等详细论证,分析认证其证明力,从而通过法律推理并加以阐释来认定案件事实。

目前的司法实际中,家事领域的裁判文书普遍采纳叙述式写法来描述对事实的认定,在证据这一部分简洁排列,也并不能体现当事人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及认证的具体情况;

在最终认定事实的部分,采纳格式化的写法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某某证据、被告提交的某某证据、本院工作人员依法调取的某某证据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这一类语言,而在对主要证据的认证过程和认证理由,尤其是哪些对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重大争议的证据,判决书更是缺少详细的分析理由。

(四)裁判文书中对法律解释不够专业

我国的法律解释采纳的是集权体制,即规定只有最高法以及最高检才享有司法解释权,因此一般法官并没有对法律做出解释的权力,然而这并不代表事实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在裁判文书写作中还是可以对相关法条进行阐释,但由于我国对法律解释方面的限制,会导致法官迫于压力从而在文书中并不对法律解释过于透彻详细,而只是简洁带过。

例如判决书中经常出现的“根据法第…条规定,判决如下……”或者“对恳求没有法律依据”。

这样的说理明显缺乏法律解释的真正价值,而社会大众对这种说法并不信服的同时也无可奈何。

而在“本院认为”这一部分,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选用法条时也缺乏相应的规律论证、对双方当事人意见以及诉求是否采纳不做说明,对当事人要承担某种责任也缺乏依据,而直接做出裁判结果,缺乏此判决的法理分析与阐述。

在判决文书中不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做归纳或是归纳的不准确,适用法律时也只是引用法律的某条款项,而不阐明具体内容,但每一法条都应该有法理精神与其相对应,而法官所做的就是通过运用自己在职业生涯中积存的职业技能、多年的经验累积以及对法理的深刻理解,将案件事实与抽象的发条加以阐释,联络起来,从而发挥法律真正的价值,才能够真正说法当事人,做到依法办案。

三、我国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之成因分析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目前所在的社会转型期意味着现实生活中会不断涌现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频繁发生的矛盾纠纷要求成熟强大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然而目前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大多情况下法院成为纠纷争议解决的主要场所,但法官群体却并未显著扩大,“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严峻,这就简单导致法官工作压力不断增加,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庞大,这就无可幸免地存在案件办理质量的问题。

此外由于审判治理部门要求的收结案平衡度、一定时期内的结案率以及调撤率等考核指标,加之外界的当事人信访压力、各级机关及大众舆论的监督压力等,导致法官常常身心倶疲,在办案审结时无暇顾及文书的写作与说理问题。

(二)裁判文书繁简不分

目前,无论案件事实是否具有争议焦点、案件是否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都要求裁判文书应该具备说理性,而这无疑加大了法官的压力也不必要地分散了其精力。

目前的裁判文书过于讲究格式化,基本都是由诉称、辩称、双方举证、质证、认证、法院查明事实、判决理由以判决结果组成,缺一不可,然而这很简单造成繁简不分,在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存在论证繁琐,规律混乱等问题,不利于当事人的理解,而许多判决书即便在说理过程中叙述详细注重论证,但用词用语过于拘泥于样本格式,大量运用法律规律和法言法语,撰写文书说理时粗燥生硬,千篇一律。

如许多判决书将证据和事实认定分开,从而形成一种机械呆板又混乱的规律;

又如说理时所用语言措辞生硬,空话、套话居多,难以真切地表词达意,也难以体现出法官真正的才智,无法反映判决案件时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动态论证过程。

(三)法官说理能力与水平不高

如今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催生出大量新型的、复杂的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愈发复杂,这无疑加大了判决书的说理难度,对法官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如今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除一线大城市外,多数城市的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普遍不高,本科、硕士以上学历的法官人数占比偏低,而许多法官都不是正经科班毕业出来的,而是通过在职教育考取的学历,并不是说学历高低决定了法官的素养水平,只是一般来说,接受过专业的高等教育的法官普遍具备更高的法律文书说理论证能力。

此外,法官大多数的法官由于缺乏法官职业技能、裁判方法、法律文书写作及法律文书说理能力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还是不能很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无法真正做好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许多法官由于缺乏丰富的法律知识、亦或者是缺乏丰富的庭审经验等,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案件时,囿于自身的法律知识不足、审判实践经验较少、论述规律基础较差,他们难以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到真正有效的说理。

此外,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而我国也缺乏专门针对判决书说理的培训,导致现实生活中法官比较简单忽视专业法理等方面知识水平的提高,并不重视论证说理技巧的学习。

因此许多法官由于缺乏法学知识理论的储备,因而在写判决书尤其是说理叙述时略显吃力,无法做到旁征博引。

四、加强我国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对策

(一)优化裁判文书的结构,

综合当前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逆境,迫切需要针对文书写作方面的改革,而其重点则应当从优化裁判文书结构入手,如规定统一样式、对案件进行分类归纳等方式,从而实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

在裁判文书样式改革中,首先应改革裁判文书的结构,探究建立出一套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样式。

目的是改变目前家事裁判文书存在的简洁排列事实认定和机械堆积法律条文以及最终草率得出裁判结论的问题。

针对家事领域民事判决书,有学者结合我国目前判决书现状以及参考了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经验做法,提出了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设想,他们指出,在家事裁判文书中,可以将本案事实部分独立开来,而本案事实部分则是由原告诉求、双方当事人的主见和理由部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特别情况等组成,从而更便利地记载和证明。

此外,原先的经审理查明这一部分则应当与本院认为这一部分合并在一起,共同组成本案的裁判理由,而本院认为这部分则包括了证明评价、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通过丰富说理素材来增加裁判说理的说服性。

而在对案件进行分类归纳这一部分的改革,首先对那一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洁、当事人争议小的案件,可以适当使用简化样式,说理部分可适当简化,而对一些根本没必要说理的案件,则可以采纳速裁、令状、填充式等文书模式。

而对于案件情况复杂、法律关系繁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此外还有二审、再审、审判委员会商议决定的案件等疑难案件,都一定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述,都一定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清楚得当的说明,加强对事实与法律的关联性说明,充分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

(二)加强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目前学界上越来越多专家提出裁判文书繁简分流,他们认为,目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而法官整体的职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因此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是在现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加强说理的必要手段。

为了幸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说理的篇幅,从而合理安排司法资源和提高办案效率。

大多数裁判文书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简洁明确,争议程度的高低等情况进行繁简分流,使得裁判文书有详有略、繁简得当从而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

如在一份判决书中,在重要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援引部分应当进行详述,详细地运用相关法律和道德标准的论据来增加论证的说服力和规律性。

唯有如此,才能充实裁判文书说理,增加其严密性和说服力。

此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进一步推断区分判决书说理的篇幅。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裁判文书不同的预期受众,如涉及家事领域内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金融票据、海商事等专业化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对裁判要求的说理性高,因此有必要详析法律推理过程。

而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简洁的,当事人对说理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则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相应简略。

即面对事实定性、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充分详尽的说理,而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洁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只要在法律同意、当事人理解并接受的范围内,法官则完全可以进行适当的简化说理。

(三)提升法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与水平

  法律人,尤其是法官,一定具备更深远的眼光和洞察力,来看清判决书和判决背后的复杂因素,幸免冰冷、干瘪而又空洞的说理,在判决书写作时进行努力论证和解说,是法官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达到胜败皆服目的的必定要求。

这首先需要加大对法官群体说理方面业务能力的培训。

当前的司法实际中,无论是国家法官学院还是法官学院各省分院,在对法官开展的培训中,都缺乏对法官说理的培训,真正涉及到裁判文书写作论述的课程数量远远不够,而即便是邀请了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教授来开讲座,他们也很少提到如何增加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的话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法官有关文书说理的培训,在这方面可以由法院聘请裁判文书写作能手,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等相关专家定期到培训基地对法官进行培训,也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对法官吗讲授法律文书理论方面的知识。

另一方面。

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来促使法官们努力提升自身说理能力,制定相关的制度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与法官的评价体系相挂钩,如将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的质量作为员额制下法官业绩考核评定的重要指标,从而促进法官激励自己提高说理水平;

此外还可开展相关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其中的评比标准;

而针对忽视说理、存在文书写作中具有说理错误的法官则可以实施惩处机制,如进行通报批判、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最终还可以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引进其他法律人员的监督参加,如要求法官们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并且提出“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详细地说明理由”这一硬性要求。

从而促使法官从“不愿说理”到“不敢不说理”。

结论

裁判文书承载彰显法律程序正义的重任,对我国法治的实践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本文在提出裁判文书对我国法制建设极具意义这一命题后,分析介绍了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的国家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规定与做法,再进一步研究了国内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裁判文书改革的看法与举措。

接着指出目前我国家事领域下的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严峻不足,在举出一些代表性例子之后指出目前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存在文书呈现格式化简约化、事实认定与证据论证脱节、裁判文书中对法律解释不够专业等问题。

并分析了导致我国目前家事领域判决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主要有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裁判文书繁简不分、法官说理能力与水平不高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为了加强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可以在文书改革中从优化裁判文书的结构、加强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升法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与水平这几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1][德]彼得·

戈特瓦尔德:

《德国司法判决书中的说理:

实践与学说》,曹志勋译,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4期。

[2]曹志勋:

《对民事裁判文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3]周翠:

《民事指导性案例——质与量的考察》,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4][德]彼得·

戈特瓦尔特,雷根斯堡:

《法官的裁判和理性的论证》,赵秀举译,载《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5]HockL.Ho.,theJudicialDutytoGiveReasons,20L.S.42(2000).

[6]罗灿:

《美国裁判文书说理的微观察——从费尔南德斯案的司法意见书切入》,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7期。

[7]凌斌:

《法官如何说理:

中国经验与普遍原则》,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8]苏力:

《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9]赵海峰,高伟,孙叶花:

《20年回首: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检视与修正——以<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60个案例为研究样本》,2015年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研讨会。

[10]赵海峰,高伟:

《裁判文书及其公信力现状调查和改革路径研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11]陈朴生:

《刑事诉讼法实务》,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246页。

[12]沈达明:

《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5页。

[13]周道鸾: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实例评析》,2003年第2版,第16页。

[14]薛扬.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配套制度之完善[J].人民司法(应用),2018(10):

55-59.

[15]赵朝琴,刘树德.关于裁判文书说理责任制度构建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7(23):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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