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doc 14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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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那么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治理水平和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爱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判方法»
〔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方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治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那么:
〔一〕自愿性原那么;
〔二〕示范性原那么;
〔三〕辐射性原那么;
〔四〕创新性原那么。
申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治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爱护总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举荐。
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治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治理职责明确;
〔二〕差不多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治理体系,通过认证并连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治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治理原那么制定环境治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鼓舞政策;
〔五〕建立突发性生产安全、自然灾难、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演练人员培训制度,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自觉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
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函;
〔二〕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举荐意见;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二〕。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荐意见;
〔二〕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举荐意见报送国家环境爱护总局。
九、ISO14000省级示范区如符合条件,也可按上述程序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创建
十、申请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应按ISO14001标准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要求,制定环境治理方针和目标,建立环境治理体系,明确环境治理职责,编制环境治理体系文件,建立运行监控机制,确保环境治理体系有效运行。
区域内相关组织积极建立ISO14001环境治理体系并申请认证。
十一、做好区域环境阻碍评判工作,编制区域环境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
十二、做好环境爱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域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含危废〕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或治理措施;
形成一定的生态工业体系;
区域各相关组织建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制度;
降低物耗,节能、节水、节电、废物利用措施齐全。
十三、做好区域内企业的监督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三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等环境治理制度。
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理处置措施,并建立响应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定期公布区域内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及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信息制度,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并连续改善。
十五、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定期征求公众对区域内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鼓舞公众参与环保活动和监督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区域。
十六、建立环境治理体系实施过程档案治理制度。
验收
十七、验收
〔一〕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合格的区域组织现场检查,材料不合格的按要求补报相应材料。
〔二〕经现场检查认为差不多符合创建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省、市环境爱护部门的有关人员;
2、相关部委的有关人员;
3、环境治理体系认证方面的专家。
十八、验收内容和方式
按«
的规定进行。
十九、验收程序
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区域创建ISO14000示范区工作情形汇报;
〔二〕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
对比创建标准对有关材料〔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环境治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审核;
并随机抽取重点污染企业和市政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
就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和现场验收初步意见与创建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向创建单位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二十、通过验收的区域,报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审批;
验收未通过的区域,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与命名
二十一、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科技司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批准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及差不多情形在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网站和当地要紧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其命名并授牌。
有异议的,托付所在省级环境爱护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形报送国家环境爱护总局。
整改后符合创建条件的,再次公示,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予命名。
二十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命名方式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二十四、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的区域,每年底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其环境治理、环境建设、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
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可在招商、宣传等活动中使用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后续治理
二十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每年须进行工作总结,并由所在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将检查结果和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参照附二〕报送国家环境爱护总局。
二十六、国家环境爱护总局每三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内容及程序参照附三〕。
二十七、对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取消命名:
〔一〕体系运行失效或到期没有同意监督或复评,被认证机构取消认证证书的;
〔二〕区域环境治理不善,未通过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复查或所在省级环境爱护部门现场检查的;
〔三〕区域内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峻环境阻碍的;
〔四〕环境治理不善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阻碍经济和社会和谐进展的;
〔五〕区域内发生严峻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区域的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地区进展水平的。
二十八、对环境治理体系运行好的示范区,经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建议,报国家环境爱护总局批准,能够免于年度检查;
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示范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国家环境爱护总局每年组织召开ISO14000国家示范区体会交流会,对年度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体会进行横向交流;
组织相关单位对受到表彰和奖励的示范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
每年组织一次新闻公布会,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建设的成效和体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多种媒体对示范区建设体会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推广;
不定期组织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国际交流和研讨会。
其他
三十、本方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方法»
同时废止。
三十一、各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省级ISO14000示范区治理方法,并开展省级ISO14000示范区创建工作。
附一: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判方法
附二: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附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附二: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1、区域差不多情形
区域的设立状况、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畴、主导产业、经济社会进展简况等。
2、建立ISO14000环境治理体系的背景
3、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情形
介绍区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历程和要紧工作。
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环境方针的确立,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环境治理体系运行情形,评估方式和结果等。
4、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取得的要紧成就
〔1〕区域环境治理职能的完善,治理制度的规范;
〔2〕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环境绩效和可连续进展能力的提升;
〔3〕区域企业、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
5、工作体会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1〕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工作体会和体会;
〔2〕说明区域下一步的工作改进方向和要紧工作目标。
6、区域其他需要总结的工作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1、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技术文件或资料
〔1〕ISO14001体系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形的说明;
〔2〕ISO14001体系运行取得的绩效。
2、符合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
〔1〕对比«
对区域情形进行说明,并附对比表,对比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形等内容。
对比表参照如下:
序号
项目
创建标准
区域状况
说明
〔2〕汇总反映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1、本年度内示范区进展差不多情形介绍:
区域建设情形,经济进展情形,组织机构变化情形等。
2、本年度内示范区环境治理工作包括:
〔1〕环境治理体系内审、年检情形;
〔2〕连续改进情形;
〔3〕环境治理制度建设及实施、环境爱护重点工作介绍;
〔4〕鼓舞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的政策及实施情形
〔5〕区内企业建立、实施环境治理体系情形;
〔6〕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形;
〔7〕环境信息公布情形;
〔8〕建立绿色采购、招商、消费、生产的情形;
〔9〕各类事故应急机制及培训演练情形;
〔10〕实施环境治理体系取得的社会、环境、经济、治理等方面的绩效。
3、工作中的体会教训、存在的不足及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建议等。
附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
1、ISO14001环境治理体系是否连续有效运行;
2、各项环境治理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区域环境质量是否连续改善;
4、有关鼓舞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5、环境监管是否有效并进一步完善;
6、示范区建设和治理方面是否有新的创新;
7、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是否成为各相关方的自觉行为。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程序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各相关部委、省市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复查组进行检查。
复查采取会议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程序如下:
1、被复查单位按照复查内容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2、进行现场检查的资料核查;
3、复查组对复查情形进行总结,提出复查意见;
4、宣布现场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