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样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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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关于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五、下列食品进货时必要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口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查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查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六、对购进食品按照工商部门规定作号食品进货台帐。
七、对索取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和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状况还应接受暂时检查。
二、新参加工作或暂时参加工作人员应经健康检查,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她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应及时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因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应按《食品安全法》关于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卫生知识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新进从业人员以及暂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状况应记录在案。
三、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理解熟悉关于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四、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管理,严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定,制定本制度。
二、不合格食品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原则和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她安全隐患食品。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
(二)包装破损导致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
(三)国家明令裁减并停止销售食品;
(四)超过安全有效期或者保质日期;
(五)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检查、检疫不合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七)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
(八)仿造产地,仿造或者冒用她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达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
(九)假冒她人注册商标不,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她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十)其她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四、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她安全隐患食品,经营者应及时停止销售,并及时采用如下办法: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管理部门;
(二)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解决;
(三)在经营场合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
(四)告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解决;
(五)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由关于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解决或销毁。
五、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理不合格食品应及时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做好食品退市等有关工作。
六、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召回、退货和补偿条款。
七、经营者应当与在其经营场合内从事经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管理部门在监管或巡逻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及时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并依法解决。
卫生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负责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食品卫生安全员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状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规定行为及时罅并提出解决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查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人员调离有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监督机构对本单位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关于状况。
乳制品销售制度
第一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于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关于证照。
第二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进货商品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癌标记,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销售公司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乳制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用办法,保持所销售乳制品质量。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乳制品。
第四条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标乳制品。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用她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条对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也许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乳制品,销售者高消耗发及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乳制品,并记录追回状况。
第六条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乳制品有前款规定状况,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关于部门,告知乳制品生产公司。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条七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公司或者供货商责任,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公司或者供货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