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气瓶充装新版试题题库含答案 P气瓶充装证全真题库 特种作业气瓶充装P复审考试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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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要将充装软管暴露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中,不要将充装软管用于牵引或举升等用途。
18.物质的三种状态可以相互转换。
19.经检验报废的气瓶可以由产权单位自行销毁。
20.检验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不涂敷油漆。
2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2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目的是: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3.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和防震圈。
24.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5.在复审期间内中断从事持证项目超过12个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不合格。
26.充装可燃气体和氧化性气体的充装站必须要设有隔离设施和有效的防错装装置。
27.气瓶附件安全生产厂家在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
28.在气瓶上使用警示标签的设计、粘贴、使用的基本要求是使其在气瓶的使用期间标签上的内容清晰可见、容易识别。
29.氢和氯在加热或阳光的作用下能发生爆炸,生成氯化氢。
30.充装后的气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32.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气瓶,重新打钢印后可以充装。
33.液态氧属于易燃液化气体,其助燃性好,溢漏液氧遇可燃物时,会引起燃烧和爆炸。
34.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不准充装。
35.氨贮罐最高工作压力为1.7MPa(×
36.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充装前的抽检。
37.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随温度、容积变化而变化是固定不变的。
38.警示标签由面签和底签两个部分组成。
39.气体的可压缩性没有液体的大。
40.79、《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41.水容积是气瓶内腔的实际容积。
42.物质形态的改变成为相变。
43.物质从固态变成液态的过程称为熔化。
4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无缝气瓶的制造方法分为管制和冲拔拉伸法。
46.气瓶净重是瓶体及其不可拆连接件的实际重量,包括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可拆件。
47.卧罐的安装应使其一端的支座可滑动其工艺管线应布置在固定支座一端。
48.液化气体充装操作时必须把气瓶放置在称重衡器上,逐只气瓶称重充装,也允许象充装压缩气体那样用汇流排同时充装气瓶。
49.88、日常中气瓶的维护保养应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
50.89、工业制氨唯一的方法是采用直接合成法。
51.气瓶生产制造厂家必须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53.低温液体贮槽新安全阀不用经过调试就可使用。
54.通常把等于760毫米汞柱的大气压叫做标准大气压。
55.易燃易爆气瓶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6.从充装次数上分类,可以分为非重复充装瓶阀和重复充装瓶阀两种。
57.不经液态而直接由固态便成气态的过程,称为升华。
58.空气中氨浓度达到0.5~0.6%时,人会中毒。
59.加气站内脱硫宜采用高效固体脱硫剂。
60.气瓶检验应逐只登记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61.对于CNG加气站来讲,压缩系统所采用的压缩机主要是具有连杆结构的活塞式压缩机。
62.充装有毒有害气体的充装站,必须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存放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检查。
63.在排除瓶阀故障时,从出气口观察活门是否卡住、升起,或从卸掉压严帽的阀上口检查阀内状况、镊取阀件时,切勿把面部伸向阀上口或出气口。
64.依照气瓶的充装系数,是实施控制气瓶充装量的关键。
65.瓶阀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瓶阀产品至少安全使用一个气瓶检验周期,瓶阀制造单位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对瓶阀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受压零部件。
66.槽车卸液前中后因检查储罐液位,防止储罐超液位运行。
67.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单环宽度为40mm,双环的各环宽度为30mm。
68.加气人员在加气作业过程中,应记录气瓶编号、车辆牌号等信息。
69.压缩机的控制与保护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
70.氯化氢是一种腐蚀性气体。
71.气瓶集束装置上必须有铭牌,并应完整、清晰(√)
72.是否做车用钢瓶加气纪录可由企业自行规定。
7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74.低温液体槽车只有得到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充灌间进行充灌。
75.在充装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气瓶状况,如发现气瓶瓶体温度异常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因。
7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
77.充装人员充装前必须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气瓶种类。
78.非重复充装气瓶充装后不用同重复充装气瓶一样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记。
79.非重复充装气瓶是一次性气瓶,所以可以超量充装。
80.无缝气瓶在充装前,如发现瓶阀出口螺纹磨损超标时,只要不影响充装,可以不更换瓶阀。
81.密度是单位体积中所含的物质量。
82.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83.气瓶未充装前应在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84.采用重量计量法可以以汇流排同时充装气瓶的方式,来实行气瓶充装的作业。
85.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
86.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87.气瓶颜色标志是气瓶外表面涂敷的字样内容、色环数目和涂膜颜色按充装气体的特性作规定的组合,是识别充装气体的标志。
88.充装站的可燃气体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9.检验色标为矩形约为1000mm*50mm。
90.《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鼓励其他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
9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后,即使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92.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不能充装。
93.、进口乙炔瓶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管理。
94.充装站生产岗位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上岗证书。
95.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当使用合格的专用仓库存放时,气瓶存放数量应只受面积及空间的限制。
96.低温液体贮槽的充满率不得大于0.95,严禁过量充装。
97.压强跟气体压缩程度有关,也就是说单位体积内的分子数或气体的密度有关。
98.《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99.干燥不含硫分的一氧化碳可以用钢制气瓶充装,但充装压力最高不应超过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5/6,且不大于13MPa。
100.瓶帽应当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101.出租车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使用年限为8年,其它车辆CNG钢瓶15年。
10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
103.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一般有二种型式。
104.温度是表示物体的冷热程度的物理量。
105.低温液体贮槽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周围5米内不得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防空洞、沟渠等)的开口;
地沟应有挡液堰。
106.气体毒性的大小,可按GB5044《职业病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规定分为四级。
107.肇事车辆上的压缩天然气钢瓶禁止充装压缩天然气。
108.气瓶内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109.纤维缠绕气瓶多层缠绕的目的是用来提高强度和减轻重量,以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
110.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系数是一样的,都是0.99。
111.气体在临界温度以下时永远是液态。
112.一切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都是由分子组成的。
113.力不可以使物体发生形变。
114.铝合金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项目与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项目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区别。
115.通常情况下,压缩天然气钢瓶是属无缝气瓶范围。
116.非重复充装气瓶在冬天可以重复充装。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118.加气时车辆必须熄火,拉紧手刹,关闭车上所有电器装置,严禁在加气时发动车。
119.排放气瓶内剩余气体时,排放场所应注意通风,但是不同的气体,还应采取其他不同的防范措施,比如排放可燃气体时,气瓶应先放置于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的金属板上,同时注意排气场所及其周围不得有火源。
120.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121.气瓶充装单位有义务,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12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也可从事充装活动。
123.制造单位只须向用户提供气瓶合格证。
124.不能液化的气体称为永久气体。
125.色环应于气瓶环向涂、边缘整齐且等宽的色带。
126.保证天然气的安全使用的技术措施中,最有效的是保证良好的通风。
127.充装人员充装前应采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128.气瓶标准中,温度用摄氏温度℃来计量。
129.气瓶外表面有颜色标记就可以充装。
130.在启动压缩机之,应确保没有人在压缩机组的任何位置进行监测和修理。
131.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不属于监督范围。
133.保护瓶帽、瓶阀或易熔塞免受撞击而设置的敞口屏罩式零件,不可兼作提升零件。
134.瓶阀是气瓶专用阀门的统称。
135.发现警示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可不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136.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是企业规定的。
137.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
138.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
139.69、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
140.公称工作压力比规定起始级高一级的气瓶涂一道色环;
高二级的涂两道色环。
141.发现警示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14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
143.《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不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14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145.因为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一个固定值,所以任何时候气瓶的充装压力不能超过这一压力值。
146.经过火烤、水烫的钢瓶不能充装。
147.操作工排放液氧蒸发成气氧后,氧气能被衣服等织物吸附,遇火源易引起燃烧危险。
148.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也可由有本充装站有经验的电工来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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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气体的密度受压力和温度的影响都很大。
150.液化气体充装应逐只进行空实瓶分别称重并在秤上充装。
151.高压液化气体的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60℃。
15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153.一氧化氮(NO)的充装压力不大于5MPa,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不小于20MPa。
154.操作人员若穿戴化纤衣服,在行走脱衣时也会因摩擦使人体带电。
155.混合气瓶充装装置用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工作压力的1.5-3.5倍;
同时压力表的示值误差需小于最小配气浓度的2%(相对)。
156.气瓶上的防震圈其主要功能就是防止气瓶的震动。
157.对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可由充装单位来完成。
158.瓶帽的作用是防止气瓶在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对瓶阀的碰撞而引起瓶阀飞出、气瓶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159.气瓶表面存在明显焊迹的,需送气瓶检验单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
16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
161.安全岗位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162.低温液体贮槽安装在室外没有导除静电和防雷装置也可照常生产。
163.气瓶内如有剩余气体,可不进行定性鉴别。
16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质量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质量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质量意识。
165.在使用时发现瓶阀漏气或瓶阀不出气时,应关闭瓶阀,并将发现原因标注在气瓶身上后,送回充装单位处理。
166.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装液化气体的气瓶来说,是指在允许的充装重量范围温度为2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167.压缩天然气钢瓶的定期检验的周期为3年。
168.气瓶标准中,温度用摄氏温度oC来计量。
169.泛指会引起人体正常功能损伤的气体,如氯、环氧乙烷、硫化氢、一氧化碳,称作有毒气体。
170.集束气瓶的汇流排主管和支管,应采用无逢钢管或铜管制成(√)
171.制造一次性气瓶的单位不必需要制造许可证。
172.低温液体容器充装系数不得大于0.85(×
173.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174.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175.在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场所不准穿用化纤工作服。
17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瓶体结构一般有三种型式。
177.最高工作温度是气瓶标准允许达到的气瓶最高使用温度。
178.L-CNG加气站从加气机加入的是气体天然气。
179.液化天然气常压下的沸点为-162℃。
180.尽可能不要在油路或气路系统附近进行焊接工作。
181.车用压缩天然气气质标准允许充装的天然气存在游离水。
182.液化气钢瓶充装可按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来计量。
18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充装气瓶。
184.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
185.气瓶钢印标记难于辨认的,该气瓶可充装。
186.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
18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能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等。
188.液化石油气充装间的上部必须装设强制通风设备。
189.充装量就是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
190.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191.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
192.“色环”指公称工作压力不同的气瓶充装同一种气体而具有不同充装系数的识别标志。
193.相同质量一定重量相同。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9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规定,其瓶体及字样颜色均为银灰色。
196.因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具有强制性,所以企业必须听从检验检测单位的安排。
197.易燃、助燃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他种类气瓶存放不受此限制。
198.常用的温度用开氏温度来计量温度。
199.加气枪上的手执开关,应在人工操作板机后方可动作。
200.混合气瓶充装装置用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0.4级,指针式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
201.有余压的混合气瓶在汇流装置上,先对汇流装置用合格气体置换或抽空处理,再对瓶内余气进行放空(√)
202.热不可能自动地、不付代价地从低温物体传到高温物体。
203.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
204.根据能量守恒定理,功可以全部变为热,热可以全部变化为功。
20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206.《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7.硬度是指金属材料抵抗硬物压入其表面的能力。
208.应配有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09.低温液体贮槽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换气通风装置,并能安全排放。
210.加气站内的脱水工艺宜采用固体吸附法。
211.瓶组供气时,瓶库与燃器具间应用硬管连接。
21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21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
214.充装单位应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215.水和水蒸气组成都是水,所以有相同的物理性质。
216.燃烧、爆炸的共同点:
燃烧和爆炸本质上都是可燃物质的氧化反应。
217.气瓶钢印模糊不清、或难于辨认的,该气瓶应作报废处理。
218.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充装介质的性能不相容的气瓶禁止充装。
21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L的钢制无缝气瓶,应当配有螺纹连接的快装式瓶帽或者固定式保护罩。
220.车用压缩天然气瓶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221.氨、氯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是有毒的气体。
222.为方便装卸,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上可安装充装泵。
223.气体高于临界温度时,不论对其施加多大压力,都不能使其液化。
2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
225.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等候。
226.公称工作压力为20MPa,公称水容积为60L,公称外径为229,结构型式为A的钢瓶,其型号标记为“CNP20-60-229A”。
227.瓶装气体的主要危险特性及次要危险特性,主要由充装单位根据各种气体相关标准负责确定。
22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229.使用期限为8年的出租车CNG钢瓶充许充装。
230.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23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可以改装。
232.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233.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34.发生一般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5.在气瓶检验钢印标志上应按检验年月份涂检验色标。
236.一氧化碳气体的瓶阀出气口螺纹为左旋。
237.压缩气体充装流量不得大于10m3/h。
238.不要扭曲、扭绞软管组件,不要试图去修理或重新连接已经损坏的充装软管。
23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40.《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