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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

股东大会的召开一般为现场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方式仅适用议案少、议题简单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

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

股东账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

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日起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五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或XX)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七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会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名称、具体时间和地点;

2.会议审议事项;

3.出席会议人员;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并附授权委托书;

6.会议登记具体时间、地点;

7.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后,不得无故延期召开会议。

必须延期召开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在刊登原公告的报刊上发布延期公告,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后,不得随意更改会议议题。

确需更改会议议题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在刊登原公告的报刊上发布公告,说明更改后议题。

第二十四条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已办理出席会议报名登记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手续继续有效,无须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针对某次大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次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对该注意事项或对本规则应进一步明确之处可由董事会秘书在会前宣读、说明。

第三十四条为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大会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1)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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