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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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含 

元以上者,交纳 

10 

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

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

-1-

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2—1 

元,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

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

每月交纳团费 

0.2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

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

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

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

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

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

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

补交团

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

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

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

的“特殊团费”。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

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2-

第十二条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

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

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

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

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

具收据。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

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

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上缴团中央。

上缴团中央的团

费应当于次年 

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

延。

第十四条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

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

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向

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

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

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

-3-

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

和音像制品;

(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

共青团干部;

(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

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

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

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

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团费

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

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

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团费利息是团费

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

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

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

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

第二十四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

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

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

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

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

下级团组织通报。

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

情况。

第二十五条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

定比例的团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

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

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留存比

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留存比例

应当向基层倾斜。

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

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

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

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

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

的数额;

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

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5-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

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

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6-

附件 

2: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

现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是 

1994 

下发的,距今已有 

20 

年的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存

在着与党费有关规定脱节、标准落后于时代等较为严重的问

题。

根据书记处的要求,拟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

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基本考虑

本次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修改遵循了以下

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的有关精神,原则上各领域团员的团费收

缴标准不高于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

二是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区分更多的

收入档次,同时针对农民和学生这两大群体的团费收缴标准

给予地方团组织一定范围的调整权;

三是考虑团内工作实际,采取增加收缴工作便利性的标

准;

四是对团费的使用范围作更详细的规定。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 

调整了团费收缴标准

一是对于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分

档定比”标准改为“分档定量”标准,同时在参照党费收缴标准

和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将原来的 

个收缴档次调整

-7-

为 

个收缴档次,即将原来的“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每月工资收入在 

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元以上至 

5000

元”。

二是对于农民团员和学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

的每月交纳 

0.1 

元调整为“每月交纳团费 

元,具体数额

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对于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

每月交纳 

元调整为每月交纳 

2. 

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团组织的团费留存比例作出了弹性

规定

即将原来的“

(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 

3%。

(2)团省、自

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

取团费总数的 

12.5%,留用团费总数的 

9.5%,其余上缴,全国

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 

11.25%,留用团费

总数的 

8.25%,其余上缴;

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

收取团费的总数的 

25%,留用团费总数的 

12.5%,其余上缴;

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 

50%,留用

团费总数的 

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

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

(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 

10%上缴所在地的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

-8-

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总政组织

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 

”这一系

列关于团费留存比例的表述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

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

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

实交团费总数的 

中国人民银

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

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

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

团委上缴团费。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

3. 

规定了收取“特殊团费”的条件

鉴于在以往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团组织自行开展了收取

“特殊团费”的工作,在收取和使用上都缺乏相应的监管,容易

造成混乱,故在新文件中增加了“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

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

-9-

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的内容。

4. 

进一步明确了团费的使用范围

即将原来的“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

面的必要开支”改为“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

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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