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矿冶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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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矿
包括金属、非金属(不含煤)矿石和其他有用矿物加工(选矿)的试验研究、设计、生产、选矿药剂以及矿物加工(选矿)领域的技术开发等。
(五)尾矿
金属与非金属(不含煤)矿山尾矿(包括废石场、排土场)设施设计;
冶炼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堆存场设施设计及生产经营。
(六)冶金
包括各种金属的冶炼、精炼、提纯、高纯超细产品、二次资源综合回收、冶金工程、冶金焦化、粉末冶金、冶金分析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设计、产品开发及生产等。
(七)材料(不含高分子材料)
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金属基复合材料、陶瓷材料、粉末冶金材料等的制备及加工,成型及设备、热处理、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材料检验技术,高纯金属材料,锗、硅、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以及新能源电池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科研、设计和生产等。
(八)分析测试
包括分析化学测试、物理性能测试、物质成分鉴定等。
(九)炭素
包括炭素工艺、炭素热工及炉窖、冶金用炭素材料、铝用炭素、炭素检测技术、炭素余热利用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设计和生产等。
(十)热能工程
包括工业热过程技术、工程,燃料技术等。
(十一)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包括矿冶类工业企业场址选择、总体布置、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运输设施布置、管线综合布置的设计和管理。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矿冶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正高级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正常申报。
申报矿冶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正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矿冶工程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
(一)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技术员职务满2年;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技术员职务满4年。
(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1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且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聘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且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聘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且聘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聘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八条破格申报。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矿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评审技术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评审助理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相关规定;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了解相关专业的业务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知识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本专业领域一定的生产、设计或研发工作经验,能独立拟订本专业技术工作方案,改进技术指标,能独立完成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产品开发(研发)、成果转化、工艺推广应用或技术改造、设备改进、QC革新等项目2项(含)以上,含正在开展的项目;
2.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或项目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等项目2项(含)以上,含正在开展的项目;
3.具有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解决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4.具有完成矿冶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或项目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5.具有提出矿冶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项目申请报告、调研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历与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参与完成先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等项目2项(含)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州(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一定工作成果;
(3)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本专业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试生产管理;
(4)能够独立解决生产实际中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技术复杂程度的问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较好工作业绩。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专业领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计划书的编写。
(排名前5)
2.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专业学术成果之一:
(1)以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方式,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含)以上;
(2)提交没有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或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总结报告2篇(含)以上;
(3)提交矿冶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项目申请报告、调研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含)以上。
第十二条评审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2.系统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及与本专业有关法律、技术法规和技术政策;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标准和规范;
4.熟悉现代管理知识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具有承担重大专业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国家级科研、设计或生产项目1项(含)以上,含在研项目;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设计或生产项目2项(含)以上,含在研项目;
3.具有指导和组织矿冶工程专业技术项目建设、投产和试生产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在重大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经历和能力;
5.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编写本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条例的经历和能力。
1.在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奖1项(含)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矿冶专业重大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优秀设计或优秀工程奖1项(含)以上;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含)以上,或授权并实施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含)以上;
(排名前3)
(4)独立或主导提出本专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等项目的技术方案,被应用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成效;
(5)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中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6)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分析检测等项目的工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专项报告4篇(含)以上,且项目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评价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项(含)以上;
(7)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1项(含)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2项(含)以上。
2.在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专业学术成果之一: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以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方式,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含)以上,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3)在县级以下单位(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含)以上;
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发表论文2篇(含)以上;
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评审正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深入、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够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
2.在本专业理论技术领域内有深厚造诣和创造性研究,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熟悉国内外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的应用情况。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科研、设计或生产项目2项(含)以上,含在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2项(含)以上;
3.主持和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2项(含)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大、中型生产线进行设计、施工、试生产管理;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对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工艺和设备改进,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推广应用;
6.具有指导研究生或高级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并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
1.在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科技奖励1项(含)以上;
(2)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含)以上,或获得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二、三等奖2项(含)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级优秀工程咨询设计成果奖1项(含)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设计成果奖3项(含)以上。
(4)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3件(含)以上,且获得与本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件(含)以上;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创优、工程设计、资源开发等项目,做出突出贡献,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工程技术项目(设计通过正式验收或评价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在省重点企业重大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经同行专家公认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在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专业学术成果之一: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以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方式,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含)以上。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破格评审矿冶工程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条件如下:
(一)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条件
从事矿冶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等基本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奖1项(含)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含)以上1项(含)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三等奖2项(含)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设计奖4项(含)以上;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国家(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含)以上,且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评价;
3.在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攻关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含)以上,其中至少1件(含)以上已经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以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方式,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含)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含)以上,并有2篇被SCI、EI收录的论文;
6.以独著的方式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或参与编写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在15万字以上。
(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条件
从事矿冶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等基本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奖1项(含)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含)以上或二等奖2项(含)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设计成果奖5项(含)以上;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2项(含)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3项(含)以上,且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评价;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含)以上,且其中2件(含)以上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的方式,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含)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含)以上,并有5篇被SCI、EI收录的论文;
5.以独著的方式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业著作或译著2项(含)以上,或参与编写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在30万字以上;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贡献突出,获得国家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延迟申报矿冶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正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
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受到行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处理期限内不得申报。
(三)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对职称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资格证书、捏造工作经历、抄袭学术论文、变造业绩与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
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成果,是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集体获奖项目,本人承担的部分应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
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中所称“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矿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职称时,继续教育条件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的考核聘任按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评聘条件,按照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条件(试行)》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