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13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格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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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验及验收18
7.铭牌及标识19
8.技术资料20
第四节需求一览表及报价要求23
1.需求一览表23
2.技术服务23
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23
4.报价要求23
第一节总则
1.基本要求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
要求对技术条件逐条实质性应答,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并说明原因。
1.2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描述的完整性,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中未包括但工程应用所必需的技术描述进行补充。
1.3业绩和资质要求
*1.3.1投标人应有良好信誉,其投标产品及同类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投标人无任何经济纠纷和司法诉讼。
1.4投标人应保证制造过程中所有工艺、设备、材料等均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1.5投标人应遵守本规格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0或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并提供认证证书。
*1.6投标人应对其产品在本工程的兼容性和适用性负责。
在投标书中提出投标产品可能存在的接口设备及接口要求。
在技术联络阶段,主动与施工单位、相关接口设备厂家共同确定接口事宜,并将接口方案送招标人、设计单位确认。
投标人承诺因投标及技术联络阶段接口方案不同而导致的相关费用调整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承诺因设备接口或与工程现场不匹配等原因引起的设备零部件变更时,予以免费修正或更换。
*1.7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技术偏差,技术偏差纳入评标考核中。
如投标人未明确提出技术偏差,则认为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所有技术条件及现行的规范标准。
2.技术规格一般规定
2.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能在本招标文件技术条件中各设备的“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如果产品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投标人应申报偏差值。
2.2除技术条件中另作规定外,“近似”或“大约”一词则意味着偏差范围允许在10%以内。
2.3除技术条件中另作规定外,须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产品、材料。
2.4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设备和仪器、材料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或IEC或GB、TB标准。
当采用其它标准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各项设备所遵循的标准名称及内容并说明与上述标准的差异(需附证明材料)。
2.5设备金属构件表面应具备可靠的防腐功能,易生锈的铁件表面至少应采用热镀锌处理。
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也应有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
2.6投标人应负责协调和统一同一包内技术规格书中各设备之间的接口,投标人应保证设备间接口满足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技术联络会议要求;
与既有及后续设备提供单位相互配合,保证接口之间的兼容性。
*2.7产品须通过国内型式认证(投标时提供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属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国家3C认证生产和认证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证明文件。
2.8投标人如有更新的技术,在完成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条款应答后,可对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提出建议,供招标人参考。
2.9投标人应提供其产品寿命的说明,并提供产品在实际运行中的可靠和无维修时间。
产品设计寿命应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2.10在技术联络阶段,为更好满足本电力工程的需要,招标人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及电力工程自身要求对相应参数进行修改。
3.技术文件和清单
3.1投标人应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产品的型号、种类号、产品的设计、生产标准、质量保证措施。
3.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满足第三节“技术条件”中要求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所投产品的试验报告,其中包括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参数、差异表等。
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3.3所有技术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
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3.4投标人应承诺:
对于每份合同,在合同生效15天内向招标人就本次招标的设备提供详细的土建安装要求及基础图纸、与接口设计有关的图纸及资料,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8份技术联络所需的图纸资料,2套CD-ROM(电子文件为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3.5出于设备维护和管理的目的,在合同生效30天内,投标人应提供8套印刷文件,2套CD-ROM文件,其中包括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和故障诊断手册、原理图和(或)电路图、组装图和(或)安装图以及其它有关使用、维护、保养所需文件。
招标人有权复制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3.6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附与纸质文档相对应的可编辑电子文档。
3.7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采用中文。
采用其他语种编写的文件,应自行翻译成中文,并以中文文件为准。
4.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表
4.1除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备品备件的各类参数与原件相同。
4.2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在安装、调试等阶段所需要的专用工具及仪表要求。
4.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按招标人规定要求的质量保证期三年以内免费提供的必须备品备件。
如果投标人认为其设备无需备品备件、无需明确专用工具及仪表要求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免费提供的备品备件将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环节。
*4.4投标人应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备品备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投标人应继续增加备品备件直至质量保证期期满为止。
*4.5投标人除应提供“第四节:
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中明确要求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外,还应推荐质量保证期以外三年内使用的备品备件清单、专用工具以供招标人选择。
明确要求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纳入报价总合同内(投标文件若无具体的已明确要求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报价,则认为总价中包含此部分报价),推荐质量保证期以外的备品备件应列出并单独报出单价和总价(不计入总报价)。
4.6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对附件及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提出补充或削减要求。
*4.7投标人提供质量保证期以外的三年内备品备件的承供保证书。
若在产品的正常使用期内,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无法提供承供保证书内的备品备件时由投标人提供升级后的替代品(同功能的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变)。
承供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
4.8无论投标人是否提供备品备件,均不能免除因自身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5.技术服务与培训
5.1投标人的责任包括从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以及现场技术指导、安装、设备间连接、调试直到整套设备交付使用并按技术条件正常运转。
在产品安装和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到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协助设备交验开通。
投标人应派遣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
A现场的技术指导服务。
B现场培训。
C现场调试,现场验收试验技术指导。
D现场验收完成并经招标人批准后,在接管单位人员参加下,设备将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的技术服务由投标人负责。
E质保期内的服务。
F技术规格书内规定的其他服务。
5.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设备制造、编程缺陷引起设备或软件修改,投标人应免费并及时提供修改所需的部件、备件、专用工具和设备以及修改后的软件。
5.3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有任何缺陷,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之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免费更换或维修。
如果在试运行中发生非人为因素的严重故障,投标人应及时免费解决出现的问题。
5.4根据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要求,投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已经获得国外原型产品制造商授权生产的,应安排招标人及相关方在技术联络阶段去国外原型产品生产厂家及国外应用项目实地考察;
投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已经在国内类似项目上已经成熟应用的,应安排招标人及相关方在技术联络阶段进行实地考察。
技术联络阶段,设备生产厂应提供食、宿、交通服务,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试验报告等,以保证招标人派出的技术人员有效地工作。
5.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其设备(材料)进行现场安装督导(投标人自行安装的除外)和设备调试指导(现场技术服务)。
5.6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保证在设备安装及质保期期间,在招标人发出通知24小时内提供免费现场维护服务,免费调整或替换不合格的零部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5.7招标人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视需要派买方人员到设备生产厂进行技术培训,其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人、天数和相关费用在报价表中报出人、天、单价及总价,并进入评估价。
如投标人认为自己的产品在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人、天数以外无需进行其他现场服务,或招标人认为超出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人、天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应提出并供招标人选择,不进入评估价。
凡声明提供免费服务的投标人,将被理解为其免费完成招标人的全部服务要求。
5.8如果需要扩充和调整设备数量或部分规格时,投标人应协助和配合招标人对设备数量的增减、设备配置及设备间联系等提出建议和方案。
5.9培训
5.9.1投标人应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买方人员完全掌握设备的技术,包括系统设备原理、安装和日常维护等。
5.9.2培训教师和教材
A投标人派出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技术资质。
B投标人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C培训教材应是最新版本,并且与所供设备相符。
应采用标准词汇和符号。
D培训教材应包括测试和维护技术。
E培训教材采用中文。
若培训教师采用除中文以外语种时,由供货商免费提供翻译人员现场翻译。
F投标人应提供培训所需的工具、测试仪表和装置。
5.9.3投标人应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安排在工地现场提供有效的技术培训,且应提供培训手册,使买方人员掌握与设备运转和维护有关的技术。
6.试验和验收
详见第三节“技术条件”。
7.质量保证
7.1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各项性能指标应完全达到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含相应配件和材料)质量保证期为系统调试完成并且收到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二年。
7.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现场发生系统故障,投标人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事故。
并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故障设备,属投标人责任的,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发生故障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从新更换的元器件质保期重新算起。
7.3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按买方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买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7.4招标人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签发的索赔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7.5对产品施工工艺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认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
7.6对产品维护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认同运营维护单位的维护方案。
7.7在本技术规格书及技术联络所确定的应用条件内(含环境条件、速度、张力、使用年限等),产品自身故障,投标人均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这一责任不因本技术规格书某一技术参数的偏差而减少。
认为本技术规格书个别参数存在偏差时,应书面提出完善建议并要求投标人澄清。
8.包装、运输和储存
8.1投标人应负责将所供设备严密包装,防止潮气、锈蚀、淋雨和震动。
包装应牢固可靠,应考虑到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所产生的冲击,产品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8.2对贵重设备和仪器应考虑与一般设备分开,采用特殊包装,并在箱上注明“小心轻放”等标志。
8.3产品装运前,投标人必须告知买方,同意后发运。
产品在装运后投标人应立即将装运通知送达买方。
8.4投标人应提供产品的详细运输和供应方案,保证工程所需产品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负责将产品运至合同指定的地点。
8.5产品在到达目的地后,招标人将进行初步检查,根据提货单校对包装数量,检查产品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8.6开箱验收将在现场进行,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发现明显的或隐藏的损坏,招标人将立即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修复或更换损坏的产品,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8.7在包装箱外应标明招标人的订货号、投标人发货号、产品名、到站名。
8.8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提供份额符合要求。
每件产品应至少附有下列出厂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出厂试验记录;
C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外形尺寸图及组件安装使用说明等);
D拆卸运输零件(如需要)和备件(如果有)一览表。
9.供货保证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供货时间要求的供货计划和供货保障措施,并书面承诺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另行采购以确保工程进度,也可采取调整合同数量乃至终止合同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0.其它
10.1产品生产之前,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条件,按照招标人对技术联络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和地点)进行技术联络,对相关参数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生产;
根据实际情况生产厂应随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10.2招标人保留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最终解释权。
若投标人对本技术规格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应书面要求招标人澄清。
未有书面要求的,视为同招标人理解一致。
10.3本招标数量仅供参考,实际的数量以设备订货合同的数量为准。
设备技术参数在合同签订时最终确定。
10.4本技术规格书中,所有星号条款(“*”)为关键条款,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将导致废标。
第二节技术规格共同条款
1.工程概况
赤峰综合交通枢纽位于赤峰市松山片区,北至巴林大街、南临松山大街,东临富山路,西至G306线,紧邻规划城市交通性干道G306线和松山大街。
赤峰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是集铁路、公交、出租车和社会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包括东西市政广场工程、公交枢纽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赤峰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东、西市政广场工程共新建2座室内10/0.4kV降压变电所和1座10/0.4kV跟随式变电所;
公交枢纽工程新建3座室外10/0.4kV箱式变电站。
2.使用环境条件
2.1系统标称电压:
0.4kV。
2.2环境温度:
-35C~+50C。
2.3海拔高度:
≤1000m。
2.4湿度:
日平均值不大于95%,月平均不大于90%。
在高湿期内可能产生凝露,投标人应采取措施防止凝露对设备的危害。
2.5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水平0.3g,垂直0.2g。
2.6安装条件:
室内。
3.其它
*3.1投标人应负责协调统一各设备之间的接口,如标书要求投标设备与其它设备间有接口,投标人应根据标书要求及根据技术联络会议或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满足设备间接口联系要求,中标人应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3.2本技术规格是对要求提供的产品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
3.3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如若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买方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买方利益。
3.4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设备和仪器、材料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或IEC或GB、TB标准。
*3.5投标人的标的物贮存环境要求应满足内蒙赤峰严寒气候的要求(-35C~+50C)。
当不能满足时,由投标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设备不受损坏。
第三节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1.1本规格书用于规定赤峰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规格,包括使用条件、基本参数、技术要求以及试验项目、标志、包装、吊装、运输及储存等。
未述及的技术细节尚应符合以下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2本技术规格书内容包括技术指标、性能、结构、试验等要求,还包括资料交付及技术文件要求等。
1.3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1.4如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供方确认其提供的产品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1.5供方在生产之前应认真阅读本技术规格书和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领会设计意图,严格按设计要求生产。
2.引用标准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除了应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但不限于如下标准: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H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若投标人采用的设计原理、材料及加工工艺为技术规范中未指定,投标人应明确说明所执行的标准或使用规范的出处,并同时提供所使用的标准文本,该标准必须是国内或国际公认的同等或高于上述规范的标准,投标人应同时提供该文本译文。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低于上述技术规范要求的各项标准、要求。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格,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证的设备。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符合中国消防部门要求和中国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计。
3.系统组成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由系统主机、信号传感器、现场总线及专用软件等部分组成。
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信号传感器设置在与消防设备配电相关的配电箱、配电柜内。
4.系统功能
4.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整体要求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工作稳定可靠。
设备现场采用高灵敏度信号传感器,对被监测的消防设备的电源状况进行实时自动巡检、监测,通过测量记录该电源的工作状态,判断消防设备电源是否存在中断供电、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
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独立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主机壁挂式或立柜式,传感器检测到的数据通过总线上传至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主机上集中显示,声光故障报警提示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现场的检查和处理以排除故障隐患,使消防设备电源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最大限度地保障消防设备的可靠运行。
4.2当各类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备电),发生过压、欠压、缺相、过流、中断供电故障时,消防电源监控器进行声光报警、记录;
显示被监测电源的电压、电流值及故障点位置;
监控器提供RS232或RS485接口上传信息至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技术方案及设备参数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以下主要技术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可行的技术方案、网络图及合理的设备配置供招标人确认。
投标人提供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是一个满足功能需要的完整的系统,即所有硬件和软件配置均由投标人负责。
5.1系统监控主机
消防设备电源系统监控主机除必须满足国家标准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主机在外电(消防专用电)中断的情况下,必须可以提供自身设备和系统的供电达8个小时以上。
现场的信号传感器采用DC24V安全电压,由监控系统主机供电。
(2)输出回路可通过中继器灵活扩展,适应地铁建筑复杂多变的要求。
(3)采用非开放式的运行模式,系统内自行管理,对外单向传送信息。
(4)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给现场传感器提供DC24V安全电压供电,有效的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
(5)实时监测所有被监控设备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并将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和传感器、中继器之间采用国际通用总线通讯,总线传输距离不小于2000m。
(7)不小于6寸液晶屏,全中显示,高亮LED指示灯。
(8)对外通信具备RS485/以太网接口和干接点接口两种方式。
(9)通信采用总线形式,通信距离≤8000米;
系统通信线应集合厂家深化设计并根据本项目形式优化设计。
(10)通信总线不少于4路;
电源线敷设500米可最大连接64台传感器,当监控器至传感器的供电距离大于500米并连接了64台传感器时,应增设区域分机延长供电距离;
当监控器至传感器的通信距离大于2000米时,应增设区域分机延长通信距离。
(11)系统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并能显示报警地址和故障类型。
(12)系统设置3个安全操作级别,适用于不同级别操作人员分级操作。
(13)系统存储报警记录不小于100000条,并具备打印输出功能;
可管理500台传感器。
(14)能通过软件远程设置现场传感器的地址编码及报警参数,方便系统调试及后期维护使用
(15)安装方式采用壁挂式或立柜式。
5.2信号传感器
信号传感器除必须满足国标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监测消防设备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
(2)监测消防设备主、备电源过压、欠压、缺相、过流等故障。
(3)监测消防设备主、备电源中断供电故障。
(4)采用DC24V工作电压,确保系统及人身安全。
(5)以直接压接方式采集电压信号,误差小于1%。
(6)2路开关量输入信号采集。
(7)报警延时0~60s可调,现场可设定。
(8)欠压(60%~100%可设定),过压(100%~120%可设定),过流(100%~120%可设定)。
(9)标准35mm导轨式安装。
6.试验及验收
6.1型式试验
(1)报警功能试验。
(2)控制输出功能试验。
(3)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4)自检功能试验。
(5)电源功能试验。
(6)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
(7)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8)绝缘电阻试验。
(9)耐压试验。
(10)报警信号过输人适应性试验。
6.2出厂试验
(1)报警功能试验。
6.3现场试验
(1)现场试验由施工单位执行。
投标人在招标人的组织下,按照招标人的总工期、试验计划和现场试验规格书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2)试验验收报告应由施工监理、招标人有关人员、投标人督导人员和施工单位签字。
(3)投标人有责任协助施工单位解决试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4)现场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试验内容:
按照合同供货范围的设备数量,进行检查;
设备外观检查;
附件检查。
7.铭牌及标识
(1)产品标志
1)制造厂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型号。
4)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5)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6)执行标准号。
(2)质检标志。
每台设备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8.技术资料
8.1图纸及技术文件
8.1.1概述
1)所有技术文件均按买方规定统一编制,若设备有多种分册,在总编码一致的情况下,分册编制。
2)所有技术文件均提交买方确认、批准。
3)卖方按买方对图纸、文件的编制规定,向买方提交图纸、技术规格、设计标准、分析报告、计算书和规定的所有其它文件。
4)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充分、全面和详细地说明设备及其部件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