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最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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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最新文档格式.docx

(1)全面公开服务“菜单”。

立足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司法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2)行政审批服务精准化。

通过“审批同步进行,材料内部流转,申请人选地取件”,提高服务效率,实现便民服务。

(3)优化服务体系,提升审批效能。

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明确列示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实施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4)审批时限由原法定时限30日,现压缩至20日,压缩了34%。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

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及科长。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3.审批要件: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立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司法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4)审批时限由原法定时限10日,现压缩至7日,压缩30%。

二、行政审批事项

(一)律师执业初审

1.受理范围: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无犯罪证明;

(5)通过实习考核,并出具鉴定意见。

受理---初审---上报。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从事证明;

(6)社保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立足区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司法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4)审批时限由原法定时限20日,现压缩至16日,压缩了20%。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3.审批要件: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住所证明;

(5)资产证明;

(6)聘用符合规定的行政人员、财务人员。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初审

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1)名称变更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

(2)住所变更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变更申请书、购房或租房协议,写明变更后的住址;

(3)协议变更提交变更章程或协议的决议、新的章程或协议;

(4)负责人变更提交变更负责人的决议。

(4)审批时限由原法定时限10日,现压缩至9日,压缩了10%。

(四)公证员执业资格初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4)审批时限原法定时限20日,现压缩至16日,压缩了30%。

(五)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六)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

(1)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

(2)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

受理---初审---上报---送达。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审批时限原法定时限20日,现压缩至18日,压缩10%。

(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核准、变更登记初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审批时限由原法定时限15日,现压缩至10日,压缩34%。

基层工作指导科及科长。

(八)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变更登记初审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4.精简优化措施:

(九)面向社会的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初审

(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2)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交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鉴定机构公章(钢印、红印)及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红印);

(2)交回国家司法鉴定人印章和执业证;

(3)各鉴定人均与鉴定机构工作履行完毕,并无债务纠纷证明;

(4)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初审

(2)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审核---上报。

(1)交回国家司法鉴定人印章和执业证;

(2)申请人与原鉴定机构工作履行完毕、无债务纠纷的证明;

(3)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原法定时限15日,现压缩至10日,压缩34%。

三、动态调整权责清单

本方案只对现行保留的审批事项主项进行精简优化,子项随主项同步优化。

对原权责清单中已取消、停止执行和不能再精简的事项不再优化。

需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由市司法局提出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具体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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