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717985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48 大小:76.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影响海陆空交通、港口码头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1.4.2暴雨

暴雨主要出现在4-9月,深圳每年都有暴雨出现,年平均暴雨日数9.2天、大暴雨日数2.2天;

暴雨对全年平均雨量的贡献率约为4-5成,最多的年份为1690.6毫米。

深圳降水量由东南向西北大致呈递减分布,东部大鹏半岛一带以及盐田区的年降水量普遍在2100毫米以上,西部和北部的年雨量普遍在1900毫米以下,历史上记录到的最大日降雨量为498毫米。

暴雨对深圳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

如3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深圳将出现大范围内涝。

1.4.3雷电

深圳属雷暴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达63日,以6-9月份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年平均雷电密度地理分布特点是:

西部多、东部少;

内陆多、沿海少;

珠江口多、大鹏湾少;

山地多、平地少。

雷电造成的灾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构)筑物、设备造成损坏,击中人、畜等造成伤害。

雷灾易发生在电力、电信、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和空旷地带、居民住宅等场所。

1.4.4高温

深圳年平均高温日数为4.3天,高温天气均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

历史上记录到的最高气温为38.7℃。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

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

此外,长时间的酷暑天气还会导致供水紧张,引发海洋赤潮的危险。

1.4.5大雾

深圳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至次年4月,最多出现月份为3月,最少出现月份为6、7月。

深圳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但近年来大雾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多。

大雾对交通航运、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1.4.6灰霾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灰霾日趋严重。

灰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近10年数据统计表明:

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数最多,占总灰霾日数的36%;

其次为秋季(9-11月),占29%;

春季(3-5月)占25%;

夏季(6-8月)灰霾日数最少,仅占10%。

灰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

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

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

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1.4.7寒冷

影响深圳的寒潮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较多集中于1月份),平均终日在2月初,寒潮活动时间约1周,约占全年寒潮活动次数的52%。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

寒冷低温造成农业冷害、冻害,危害人体健康,给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

1.4.8大风

深圳年平均大风日数有4天,7-8月出现次数最多,1-4月出现几率最小。

短时雷雨大风天气主要集中在7-8月,占全部次数的50%以上。

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航班延误或取消等。

1.4.9冰雹

冰雹往往与雷雨大风同时发生,对农业、房屋有一定破坏,但出现的次数不多,对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历史资料显示,近30年深圳曾出现过6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现在2001年4月9日)。

1.4.10干旱

干旱是深圳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出现干旱。

干旱造成水库库容骤减,对供水造成影响。

干旱期间,灰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深圳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职责分工

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台风、暴雨、干旱、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灾害的实际影响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做好相关气象灾害的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1市气象局职责

负责发布气象监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承担气象监测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的分发、传播的管理;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

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市区、政府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等工作。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市三防办:

综合协调防汛、防旱、防风应急处置等工作。

2.2.2市应急办:

在防灾救灾期间,配合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领导指示、批示,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决定事项。

2.2.3市经贸信息委:

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高级别的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2.2.4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

督促海上渔船和作业人员做好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会同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受困渔民等的救助工作;

负责处置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做好相应灾害预警;

做好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2.2.5市人居环境委: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2.2.6市交通运输委:

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

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的道路受灾损坏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2.2.7市卫生计生委: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2.2.8市教育局:

提示学校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必要时根据防御指引督促学校停课;

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9市公安局: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

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

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2.10市民政局:

开放临时避难场所,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等手段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

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

核查灾情信息及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2.2.11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完善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

引导用人单位将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的停工条款写入劳动合同;

在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以上以及暴雨红色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2.2.12市文体旅游局:

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采取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响应时,组织各旅游景点、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

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2.2.13市住房建设局:

指导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

负责组织所辖市政、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

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组织恢复所辖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工作。

2.2.14市水务局:

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

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

组织实施由台风、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和防洪排涝工作;

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

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保证在高温和干旱期的居民用水。

2.2.15市城管局:

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

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

负责公园、景区游乐设施发生险情、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等险情、行道树发生断枝、倒地影响交通等险情的协调处理;

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

2.2.16市口岸办:

根据气象灾害及其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在与港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时封闭深圳湾口岸公路大桥,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和旅客、货物、车辆等疏导和安置工作。

2.2.17市建筑工务署:

负责所管辖的施工场地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2.2.18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

督促或组织、指挥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采取避风行动,统筹安排锚地;

船舶抛锚避风后,关注辖区海上船舶动态;

协调救助力量,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

2.2.19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2.2.20深圳广电集团: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按约定挂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并按照规定的频率播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按照规定频率播报相应预警信息。

2.2.21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

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预警信息后,通过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2.2.22深圳水务集团、深圳供电局、深圳燃气集团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

采取措施避免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调集力量加固、抢修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进而保障水、电、气等正常供应。

2.3基层应急机构职责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三防的领导为气象防灾责任人,建立区、街道、社区气象防灾信息员或联络员队伍,负责辖区内自动气象站协同监管、应急联络、信息传递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2.4应急专家组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预警

3.1.1预防

(1)市气象局对深圳市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2)规划、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划建设,落实防雷有效性检查,从工程措施角度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

(3)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4)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市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5)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6)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3.1.2监测

(1)市气象局组织全市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协助气象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齐抓共管,共同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2)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负责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掌握地质灾害资料和气象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从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

(3)市气象局与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大气成分(灰霾)、城市热岛、温室气体等人居环境气象综合监测网,定期发布相关监测信息。

(4)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共建共享海洋探测设施,建立智能化海洋气象救援保障服务系统,提高海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5)市气象局与市水务局负责整合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资源,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

加强水文气象精细化预警、预报、评估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

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Ⅱ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Ⅲ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

Ⅳ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

(2)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①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②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传播要求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台风、暴雨等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工厂、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最后一公里”有效传递。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局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气象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

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限制。

(2)信息共享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市三防办、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办以及铁道、电力、海洋等有关部门与市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3.2.2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程度和范围,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Ⅰ级预警(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40毫米时,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Ⅱ级预警(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00毫米时,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市气象台发布Ⅲ级预警(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市气象台发布Ⅳ级预警(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后,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深圳实行气象灾害分区预警,预警信号发布的最小单元为街道,市气象台在任一区域(区或街道)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全市按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市气象台分别发布了不同级别预警,按照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各类气象灾害分级响应措施详见附录

(一)。

3.2.3处置措施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应根据不同天气气候事件种类、预警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4响应升级

(1)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气象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广东省、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家气象局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当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3.2.5社会动员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6信息发布

当发生气象灾害时,市有关部门应通过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有效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快速、规范。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和发展趋势信息,市有关部门根据其应急职责发布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