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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1920年代中国商会存废纷争文档格式.docx

……‘革命’与‘反革命’被扩大化为非常宽广层面的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阶级较量”。

根据王奇生的论述,“反革命”一词源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后大量宣传使用。

他引用《现代评论》(第2卷第41期,1925年9月)刊载的唐有壬《甚么是反革命》一文,说明当时“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

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

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

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像宣布了死刑是的”①。

即使是在清末成立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商会,往往被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扣上“反革命”的帽子,面临被改造或被商民协会取代的厄运。

面对国民党左右摇摆的定性和政策,商会坚决予以反对和抵制,通过各种方式反复阐明其“革命”性。

围绕“革命”与“反革命”的政治话语,中国商会在1920年代发生了长达数年的存废纷争。

一、商会被定性为“反革命”团体之缘由

商会在当时被定性为“反革命”团体,与1920年代国民党政治势力的崛起和国民革命的兴盛不无关联。

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

《商民运动决议案》阐明,商民运动的主旨“在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

商民为国民之一分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

这表明,国民党已经认识到动员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

同时,《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根据商民中不同阶层者对待革命的态度,划定“不革命者”、“可革命者”的范围,并采取不同策略。

买办商人、洋货商人、中外合办银行商人与帝国主义存在着密切关系,系不革命者;

中国银行商人、土货商人、侨商手工业商人、机器工业商人、交通商人、小贩商人等,因受帝国主义压迫而多接近革命,系可革命者。

对不革命之商人,“当揭发其勾通帝国主义者之事实,使彼辈不敢过于放恣作恶,更引起其他商人对于彼辈之仇视”;

对可革命之商人,“则当用特殊事实,向之宣传,更扶助其组织团体,使之参加政治运动”。

此外,“对于一般商人运动之方略,当注意多引起其对于政治之斗争,减少其对于经济之斗争,以打破商民在商言商不问政治心理,并使彼从政治上所得之经验,促其有与农工阶级联合战线之觉悟”②。

商会组织是商人成立的社会团体,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如何看待商会、采取何种策略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言:

“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

”国民党对商会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有二:

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

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

国民党认定当时商会性质,“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

不独不拥护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且违反之”。

既然商会性质是“反革命”和“违反大多数商民之利益”,国民党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可想而知。

《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

“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

”具体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

国民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

国民党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此前已有这一论断。

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在会前撰写、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就是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③。

在“二大”召开前,国民党内部怀有“商会是旧式反动组织”的人已占大多数。

④有学者指出,《商民运动决议案》前、后条文对待旧商会的策略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第二条指明“以商民协会分散商会的势力”,是为整顿商会做准备,并无消灭商会之意;

第七条“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由商民协会取而代之。

在同一份决议案中出现互相矛盾的条款,“这可能是与该决议案不同章节的起草人不同所造成。

第二条可能由立场相对温和的甘乃光或者陈公博起草,第七条则可能是由在此问题上态度比较激进的谭平山起草”⑤。

从能够查阅的资料可知,《商民运动决议案》主要是由甘乃光起草,第七条是否由谭平山起草有待考证,因此上述观点只能作为一种推测看待。

在国民党“二大”第四日第八次会议上,陈公博、甘乃光、何香凝分别报告了青年运动情况、商民运动情况和妇女运动情况,大会主席团提出各项民众运动均已进行报告,每种报告应有决议案提交大会讨论。

决议案的制成应各有一审查委员会,名额3人至5人。

次日下午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会成员,为甘乃光、周启刚、杨章甫、李朗如、陈嘉任等5人。

大会秘书长特别说明:

“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中有甘乃光同志,系由主席团特派,因甘同志特别熟悉情形之故。

”⑥需要说明的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待商会的现实政策也是改造商会,并非立即“打倒一切旧商会”。

中国共产党《商人运动议决案》指明:

“我们商人运动之方法,乃是用商民协会等类形式,组织中小商人群众,以图改造现有的商会,而不是仅仅联络现有的商会。

”⑦结合此前国民党内部对商会的政治定性,以及在“二大”各相关报告中的有关说法,《商民运动决议案》对待旧商会的策略基本上是比较一致的,并没有十分明显的相互矛盾。

第二条针对商会的内容,采取的是一种符合当时实际情形的权宜之策,即“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

第七条针对商民协会的内容,“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是当时制定的一种较长远的目标,最终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

《决议案》的核心主旨,是要在现时期对商会进行整顿使其不再反对革命,并在今后适当时机取消商会,这种现实策略和长远目标应该说并无明显的矛盾。

 

国民党对商会性质的认定和采取的对策,显然存在着偏激和片面性。

商会在组织形式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

但不能简单判定商会组织不良,完全是由少数人操纵。

清末商会诞生之初,组织机构和民主程序较为完备,是当时最具近代特征的新式商人社团。

民国时期,商会组织制度不断完善。

如最有影响的上海总商会在1920年代初进行改组之后,设立了八个专门委员会,并规定如遇临时发生问题需要上海总商会出面组织力量解决时,另行组织临时委员会。

各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除由会董中推举外,并从会员中遴选充任;

同时,还根据需要经会长同意聘请社会上少数科技、法学专家担任特别委员⑧。

至于商会领导人的选举,早在清末即规定有比较明确的民主选举制度,另外,还规定了各级领导人的责权利以及各种会议制度,使商会在民主制度下正常运作。

当然,并不否认少数商会未能按照规定制度执行,导致权力被少数人控制,这不是商会组织制度不良的普遍问题,而是领导人素质参差造成的个别现象。

商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代表各行各业商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像传统行会组织那样只维护本行业的独占性垄断权益,这从商会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得到明证。

所谓商会“以少数压迫多数”、“谋少数人之利益”的说法,显然有失偏颇。

国民党指斥商会勾结军阀和贪官污吏,在个别商会中或许存在此类现象,但就整体而言,有夸大和片面性之嫌。

商会也有反对军阀和贪官污吏的行动,当时的国民党却视而不见。

在1921年10月召开的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上通过了“废督裁兵”的决议,阐明军阀割据是中国祸乱之源,必须废除拥兵割据之督军,大力裁减军队。

商会主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孙中山发表《和平统一宣言》时也赞成“和平之要,首在裁兵”⑨。

1923年6月直系军阀曹锟在北京发动政变,将总统黎元洪驱逐出京,并企图以贿赂议员的方式非法当选总统。

上海总商会也坚决表示反对,并向全世界发表宣言,提出国民自决的三项政治主张,组织民治委员会应对时局。

上海《民国日报》发表《专评》,上海总商会“以难得的大会,应付非常的时局,于此可以显出上海商人对政治的真态度”,并称赞这一政治行动“是对军阀官僚宣战,是做民治运动的前驱”⑩。

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发表《北上宣言》,提出召集国民会议以谋国家之统一与建设,并主张在国民会议召集以前先召集预备会议。

其中,“预备会议以左列团体之代表组织之:

一、现代实业团体,二、商会,三、教育会,四、大学,五、各省学生联合会,六、工会,七、农会,八、共同反对曹吴各军,九、政党。

……国民会议之组织,其团体代表与预备会议同”(11)。

此时的孙中山并未将商会看做旧式反动团体,而是作为参加国民会议的各界团体之一,甚至还将位次名列各团体之二,充分凸显其重要地位。

孙中山对商会性质的这一判断,也与“二大”前后国民党对商会的定性存在明显差异。

商民协会成立后,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商会存在着诸多矛盾与纠葛。

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初期采取的举措,是想用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取代旧有的商会,但《商民运动决议案》只是规定对原有商会“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并没有下令强行解散所有商会。

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当时并未采取具体行动对商会进行全面整顿。

商民协会成立之后,各地商会依然存在并基本保留独立的民间商人社团特征,事实上出现了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的新态势。

如果国民党推动商民运动之初,强行将商会取消并以商民协会取而代之,就不会有两者并存情况和矛盾冲突发生。

但是,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国民党最初建立的国民政府辖区仅限广东一隅,对全国广阔区域并无管辖权,自然不可能取消全国各地为数众多的商会。

即使是国民革命军北伐的节节取胜,不断克复东南诸省一个又一个重要城市,国民政府的辖区范围随之不断扩大,已经逐步拥有对东南许多省份的管辖权,但同样也不可能将各地商会一举取消。

在商民运动与国民革命的发展过程中,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已经逐渐意识到,商会在盘根错节的实业界早已奠定了根深蒂固的地位,如果轻易地实施取消商会的决策,不仅难以贯彻执行,而且还会自找诸多麻烦。

另外,对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而言,商会在某些方面也有利用的价值。

除少数例外情况特殊处理之外,在多数情况下,国民党不得不以灵活方式承认商会的合法性,对商会既限制又利用,等到时机成熟的条件下才考虑取消商会。

国民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确定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似乎是政策明确、态度坚定。

但在开展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国民党对待商会的政策或是左右摇摆或是不断变化,甚至是相互矛盾。

国民党内部意见并不统一,国民党中央、中央商民部与部分地方党部对待商会的态度、政策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党部与政府的决策还相互抵牾,这都给商民协会与商会两者之间关系增添许多复杂不定的因素。

商民协会与商会两个团体并存,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难以避免。

有学者指出,商会之所以引起商民协会的攻击,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是“因为商会在商界拥有的权利。

……商民协会成立后,经常汲汲于此类商界权利的攘夺”;

其二,劳资冲突中,究竟谁代表资方,这也是商民协会与商会争执的焦点之一;

其三,“商民协会成立后,因会址问题,也经常与原有之商会发生冲突。

由于一般各地商会会所都有较大规模的建筑,因此,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如果不是商会主导者,多半都对商会的会所有所企图”(12)。

除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与具体表现之外,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冲突。

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不断要求取消商会,主要缘于国民党确定商民运动方略时对商民协会、商会的不同政治定性以及拟订的政策。

国民党“二大”会议的讨论发言与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中认定,商民协会是由中小商人组成的革命团体,旧商会则是买办、大商人控制的不革命甚至是反革命的团体。

这就是在政治决策的层面上,将商民协会与商会两个商人团体列为政治对立的地位,埋下了两者必然出现矛盾冲突的政治基调与根源。

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发生冲突时,即使是由于其他各种具体原因所致,但商民协会对商会进行攻击或指责时,往往先列举商会属于不革命或反革命团体的理由,希图造成“反革命”的商会压制“革命”的商民协会的舆论悲情,获取党部、政府与社会的支持。

国民党不仅对两个商人团体作出不同的政治定性,还确立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策略。

在后来商民运动过程中,国民党实际采取灵活的方式处理,甚至以某些方式认可商会合法性。

但是,国民党始终未正式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确立的这种策略。

每当两者冲突白热化时,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地方党部主张取消商会的理由,就是援引国民党“二大”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作为政治依据,使得国民党中央处在左右两难的尴尬处境。

可以说,这种方略既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埋下矛盾冲突的种子,也为将来处理两者之间纠纷带来了困惑。

国民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试图二者兼顾,政策只能摇摆不定。

即使就两个商人团体的不同特点看,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矛盾与摩擦。

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大都市,商会的主要领导人都是各行各业的头面人物,会员大都是各行业代表,基本上属于工商界上层。

商民协会的成员除少数大商人之外,基本以中小商人为主(还包括店员在内)。

因此,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两者都不可能趋向一致,自然会在一些相关的问题上意见相左。

尽管商民协会是国民党直接组织的商人团体,拥有强大的政治势力后盾,但成立数十年的商会早已在工商界奠定不可忽视的地位并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商会与商民协会的冲突中,并非都处于下风,常常形成针锋相对的局面。

二、商会存废之争与国民党采取的两面策略

有学者指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与冲突,是在大革命失败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才不断发生进而激化。

(13)实际上,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并非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才不断发生的,而是早已有之。

在最早建立商民协会的广东,即已出现类似情况。

其具体表现,首先就是在许多场合之下,无论是商民部还是商民协会,都经常强调商民协会是革命的团体,而商会是不革命和反革命的团体,对商会需要进行改造,甚至是予以取消,由此使这两个商人团体处于政治上的对立地位。

例如,国民党广东省商民部在各地组织商民协会,大力开展商民运动时,从一开始也同样是将商会与商民协会作为性质不同的两个对立团体。

在总结1925年11月至1926年5月广东商民运动的报告中,广东省商民部即明确指出:

“我国人民素无团结,外人讥为散沙。

近年以来,商民虽有商会之组织,为商民团体机关,然组织不善,常为少数者所把持,利用该机关以为升官发财机会,不独不足以筹谋商民利益,甚至有用商会以压迫一般中小商民,及勾结帝国主义者及其工具军阀、官僚、买办阶级,故宜根本改造,另指导一般有革命性的商民,组织商民协会,从事训练指导,使其筹谋商民自身利益,及参加国民革命。

”(14)显而易见,按照广东省商民部的工作设想与思路,之所以要尽快组织商民协会,就是因为旧商会具有种种弊端,需要有新的商人革命团体与之对抗,并对旧商会进行“根本改造”。

1926年5月,广东召开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共计151人,会期6天。

大会议决《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大会宣言》之外,还表决通过了10余个重要议案,在当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也成为广东商民运动迅速发展的重要表现。

但此次重要会议不仅将商会排除在外,而且在开会期间仍继续制造舆论,攻击商会是反革命商人团体,宣传商民协会是唯一的革命商人团体。

《广州民国日报》登载的一篇论说直言不讳地指出:

“从前的商人,与革命绝缘,这并不是商人本身之过,而是从前领导商人的机关及领导商人的领袖,都是反革命派的缘故。

我们任看哪一省的商会,所谓会董,所谓总理,有哪一个不是劣绅?

有哪一个不是买办阶级?

有哪一个不是亡清余孽?

这些人都是反革命的急先锋,帝国主义的走狗,试问以这种人而领导商人,则商人又怎能会革命?

故此,我们与其说商人不革命,或者商人没有革命性,就不如说领导商人的不是人,和集合商人机关不良好。

……在中国国民党指导之下,我们承认只有一个广州商民协会是受着党的指导去努力革命的;

他们在革命的阵线里,虽然没有怎样明显的工作,然而,他们终归是一个革命团体,这个团体,我们实在有使他扩大的必要。

”(15)实际上,本文作者尚未明言之意,是要在扩大商民协会的同时,在各方面限制和改造商会,这样才能使更多的商人同情或是支持革命。

1927年1月,广东召开第二次会议,通过《全省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和扶植商民协会的发展,而对商会进行改造甚至在必要时予以解散。

该《决议案》第二条的内容是:

“对于旧式商会之为买办阶级操纵者,须用适当的方法,逐渐为之改造,或遇必要时,应用相当的手段解散之。

一面并指导各地中小商人,组织商民协会,及全省商民协会,尤须特别注意此种协会之组织及分子,有无复蹈从前买办阶级把持的旧商会之恶习的危险,并以全力助其发展,使全省商民运动,收指挥统一之效果。

”(16)该项决议案对商会的政治定性以及拟采取的对策,在当时并无任何改变。

广州总商会为摆脱“反革命”商人团体的指控,曾于1927年初拟发起召开“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其宗旨在团结商人之实力,与自身之联合,进而与各界联合,参加革命工作,拥护革命政府”(17)。

国民党广东省商民部认为广州总商会,“掠革命美名,而为非革命之举动,此则非取缔不可。

且在革命的国民党底下商民,如果实行革命,除了归于国民党旗帜底下,自无立场。

而在党指导之下,已有商民协会,该商等离开革命的商民协会,而另外组织革命商民协会,其革命两字,固无根据,即此类行动,亦应取缔。

故特提出第十四次执行委员会议,请将该会取缔,最低限度亦须饬令将革命二字取消,当经决议饬令取消革命二字”(18)。

广东省党部根据商民部的报告,在第十四次执委会上议决“除饬该会立即将革命二字取消”,并通报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实业厅、广东省执行委员会,“如该会仍用革命商民代表大会名义请求立案,请勿批准……以正视听”(19)。

广州总商会继续筹备商民代表大会,却不得不取消“革命”二字。

这次行动是广州总商会建构自身革命化记忆的过程,是从“反革命”团体演变为“革命”团体的尝试。

在这次短暂的纷争中,能否使用“革命”二字成立商民代表大会,成为一个争执焦点。

广州总商会希望在“革命”颇为风行和大行其道的年代,发起成立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变相套上“革命”的外衣,摆脱其被视为“不革命”或“反革命”的政治地位,名正言顺而又理直气壮地掌握中国商界的主导权。

在商民协会看来,商会就是不革命和反革命的旧式商人团体,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但在“革命”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含糊妥协。

若商会也变成革命团体,在其他许多方面远远不及的商民协会就没有任何抗衡的资本,最终只能依附于商会之下。

就国民党而言,所谓“革命”的民众团体都是在其直接领导和指挥之下,商会由于历史原因,并非直接接受国民党领导,因此不能使商会也穿上革命的外衣,否则就有可能为商会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国民党却无法直接进行控制,也就谈不上将来实现对商会从根本上进行改造的目标。

所以,广东省商民部坚决要求总商会将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的“革命”二字予以取消。

在随后有关商会存废的纷争中,商会的“革命”或“反革命”性质是争论焦点之一。

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均以商会为反革命团体为理由,要求国民党废除商会,甚至一度得到国民党中央及地方党部商民部的支持。

商会坚持认为自己不仅不是反革命团体,而且是积极支持革命的正当工商团体,绝对不能因为受到反革命之诬蔑而被取消。

为此,全国各地商会团结一致,坚持进行了数年的抗争。

1927年3月,一份由成都市商民协会领衔、号称万余商人具名的呈文送交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历述成都总商会自清末成立以来的种种劣迹,强烈要求取消该总商会。

呈文指出:

“查成都总商会自前清末叶成立以来,即由官僚主持于上,商听命于下。

凡我弱小商人,不惟未得该会之保护,转被该会所压迫。

……为会长者,恃其接近军阀,复串通洋行运动武器,扩张乱源,运售鸦片,流毒全国,为害之大,不堪言状。

此即民十三以后迄于今,兹成都总商会之情形也。

以上数端,不过略举成都总商会罪恶之大概,而亦可见其为买办阶级土豪劣绅等,借以为蹂躏弱小商人之工具也。

”(20)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收到呈文后,转由中央商民部查核处理。

经研究,中央商民部向四川省党部商民部下达训令:

“现据成都市商民协会呈称,成都旧商会一般奸商倚官作势,营私舞弊,恳请明令取消,以谋商人解放,等情前来。

查阅所呈各节,该旧商会劣迹昭著,殊堪痛恨。

为此,令仰该省党部商民部,查照原呈各点,酌量情形,核查具复。

”(21)同年3月,长沙市商民协会呈请湖南省商民协会筹备处,“将长沙旧商会实行取消,以便统一商民组织,集中革命力量”。

湖南省商民协会筹备处呈报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政府各委员会及省商民部,认为:

“长沙全市商民均已加入市商协,同一地域实无两团体并立之必要。

属会观察湖南情形,总商会名义尽可取消。

”(22)中执会转批中央商民部审核处理,4月7日中央商民部回复:

“该案现已令行湖南省党部商民部核办,俟其呈复再得呈报。

”湖南省党部商民部对取消总商会的要求也表示支持,并呈文中央商民部,说明:

“查旧商会为大商人从前承仰军阀鼻息之机关,剥削中小商人之利器,即以现在而论,每与各地商协暗相抵触,有妨商运之统一。

当此革旧维新之际,自应铲除此种障碍,以利进行。

”最后,中央商民部令湖南省党部商民部呈取消旧商会情形,准予备案,并在致湖南省商民部的指令中“合行令仰该省党部商民部核办,着即呈复备查为要”(23)。

稍后,江西省南昌总商会一度被南昌商民协会接收。

据南昌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李郁等人呈请江西省党部商民部转中央商民部的报告称:

“窃四月二十七日南昌各民众团体暨卫戍司令部、南昌公安局,会同清查反革命委员会于清查户口时,将南昌总商会会长张继周逮捕,认为有反革命行为,已致该会负责人。

兼之本党三次全省代表大会决议案,应将旧式商会取消,交商民协会接管,根据以上原因,特于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七时开执委裁判委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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