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监管科学发展目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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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目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17

4.1子目标:

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监督检查17

4.2子目标:

推进安全管理规则18

4.3子目标: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19

5.分目标:

事故与应急管理20

6.分目标:

通航安全管理24

6.1子目标:

通航水域规划24

6.2子目标:

船舶定线制实施24

6.3子目标:

碍航物管理25

6.4子目标:

定期开展水上通航安全形势分析评估26

6.5子目标:

水上巡航执法26

6.6子目标:

VTS管理27

6.7子目标: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28

6.8子目标:

海上安全通信和航行通警告管理29

7.分目标:

航测管理30

7.1子目标:

航标管理30

7.2子目标:

测绘管理31

8.分目标:

海事政务3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水上交通日益繁忙,水上运输国际化水平日益提高,海事事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基本建设明显加快,监管手段明显改善,立体化快速化海事监管体系初显成效,海事系统的社会影响力显著提高。

但是,海事工作与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全社会对安全、环保的需求,仍然存在着不相适应的方面。

为提升海事队伍素质,提高海事监管水平,形成海事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海事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结合《中国海事发展纲要(2006—2020)》,制定《中国海事监管科学发展目标》和《<

中国海事监管科学发展目标>

定量指标说明》(见附件)。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安全管理理念,按照“保障水上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服务经济社会,维护国家主权”的职能要求,落实“三个服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与航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急和服务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船舶管理

规范船舶登记、加强船舶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

同时,有效防治船舶污染,确保水域环境安全。

船舶登记管理

全面掌握船舶基本信息,实现船舶管理规范化、程序化。

主要保障措施:

第一,启动修订《船舶登记条例》,制定《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建立船舶登记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船舶登记流程。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登记数据库,实现船舶登记信息共享。

船舶安检管理

建立海事现场监督、船检管理和船舶检验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安全检查专家支持系统,扩大船舶检查覆盖率,提高安全检查质量,降低船舶国外滞留率。

到2010年,力争外国籍船舶单船到港船舶检查覆盖率40%以上;

中国籍船舶在亚太地区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滞留率1%以下。

第一,建立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标准,提高安全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建立安全检查专家支持系统,安全检查专家数据库或在线支持系统,加强对现场检查的支持。

第三,建立海事现场监督、船检管理以及船舶检验三者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建立与国际航运公司的沟通机制,通报国际上主要国家PSC工作侧重点以及进展情况,国际海事组织或地区性备忘录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情况,并进行国内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分析等,促进船公司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自主安全管理。

第五,加大对即将生效的公约或公约修正案等的研究,开展针对性宣传介绍和检查辅导,主动服务航运企业。

第六,扩大交流协作领域,加强与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国家的友好交流,加大国际海事事务参与度,避免船舶不适当滞留。

船舶签证和进出口岸审批

实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网上审批,推广船舶IC卡签证,逐步实现远程电子签证。

第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要求,研究制定便利管理相对人的措施,推广船舶IC卡签证,推行远程电子签证。

第二,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进行网上审批,借助AIS、VTS等平台对国际航线船舶,载运高危危险货物船舶进行报验跟踪,试点进出口岸手续远程申报和单证的远程打印获取。

第三,完善船舶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实现船舶签证、口岸监管数据共享。

船舶诚信管理

进一步拓展船舶诚信管理的内涵和外延,营造“守法受益、违法受控”的氛围,增强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的意识,打造和维护完整有效的“安全链”。

第一,全力推进现有“黑、白名单制度”,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完善、科学、符合航运业发展形势要求的船舶诚信管理体系;

逐步扩大诚信船舶范围,促进船舶自主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二,挖掘航运业界各方面的潜在力量,探索建立与船舶营运密切相关的部门,特别是与船舶保险人、租船人、信托金融投资机构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借助相应信息平台,实现船舶安全营运责任链各环节联动,合力打击低标准船舶。

危险货物和船舶防污染管理

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确立危防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危防安全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损害赔偿”机制,实现船舶排放污染物得到有效监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能力不断提升,污染赔偿机制逐步健全。

2010年,确保新增项目检查率100%;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信誉分类管理率100%;

船舶危险品事故率1/100000以下;

万艘船舶污染事故率9%以下;

船舶污染源查明率95%以上;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合规率100%;

重点水域(四区一线)和重点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吞吐量5000万吨以上,或所有货物吞吐量1亿吨以上)实现一次溢油可调动的控制清除能力800吨以上,较大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吞吐量2000-5000万吨,或所有货物吞吐量5000万-1亿吨)实现一次溢油可调动的控制清除能力500吨以上,一般港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吞吐量500-2000万吨,或所有货物吞吐量2000-5000万吨)实现一次溢油可调动的控制清除能力200吨以上,其他水域和港口实现一次溢油可调动的控制清除能力50吨以上。

第一,强化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细化并建立辖区诚信管理制度;

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和危险货物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相关人员和危险货物种类等基本情况;

进一步研究危险品鉴定和检验的支持系统,推广和应用船载危险品管理系统;

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审批和现场检查机制,强化集装箱开箱检查制度,加大危险货物瞒报、谎报的查处力度;

建立船舶非法载运危险货物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各方力量做好船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构建船舶污染物跟踪体系。

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审批电子化,进一步完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压载水等污染物排放与接收审批程序;

督促港口经营人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特别是船舶生活污水、压载水和化学品洗舱水的接收设施,推进船舶垃圾分类接收工作;

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2-2006),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作业活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市场准入标准;

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参与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等船舶污染物处理机构的管理,跨部门、跨系统跟踪船舶污染物去向和处理进程,保证对船舶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三,提高溢油应急处置能力。

在交通运输部投资建设设备库的基础上,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支持,建立政府应急设备库,通过中央地方两级投资,形成布局较为合理的应急基地网;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从政策上引导现有污染应急单位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产业;

深化渤海海域、长江三角洲和粤深港澳联动协作机制,推进北部湾和琼州海峡区域协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探索建立台湾海峡两岸污染应急协作机制的可行性,巩固西北太污染应急合作机制。

第四,建立危化污染应急体系。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和辖区海事处四级船舶危险化学品污染应急计划和预案;

制定剧毒危险化学品和特殊危险化学品的专项应急行动方案和国家重点保护水域的专项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进行危险化学品污染的专项应急演习或演练,不断完善应急计划和预案;

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联系,建立与地方应急预案的接口;

依托地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化工企业的专业技术与应急力量,为危险化学品污染应急反应提供技术与行动支持。

第五,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推进国际防污染公约的国内化工作,提高国内船舶防污染技术水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规定》和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大对防治船舶污染的宣传力度;

有条件的海事机构可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借助各级人民政府的力量,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建立对船舶污染事件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国家重点保护水域的海事机构应研究将管理办法引入内河水域的可行性;

适时开展船舶防污染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件,予以严惩。

第六,建设水域环境监控体系。

将水域环境监控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码头和岸线巡视、水上巡航等方式,将水域安全监管与环境监控紧密结合起来;

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对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污染事故调查官队伍;

加强与其他部门,如民航、通用航空、空军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借助这些部门的力量实现空中监视动员一切社会力量,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水域环境监控活动中,对人民群众举报的污染事故,海事部门必须进行调查,经核实的,可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健全船舶污染赔偿机制。

以《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和污染赔偿基金制度;

加强对污染应急人员的培训,提高污染事故应急中证据收集水平,建立污染索赔专家组和专家队伍。

船舶检验管理

把握船检工作的经济性、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公益性和整体性,加强船舶检验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和规范建设,规范船舶检验业务,建立船舶检验技术支持机制,全面提升船舶安全技术条件。

2010年,确保法定检验不合格机构资质撤销率达到100%;

检验发证船舶技术信息上报率达到100%;

船舶检验发证责任差错率为0。

第一,进一步加强船检技术法规和规范的建设,以满足造船、航运业发展和不同水域特点的需求,促进船舶安全技术条件的提高。

第二,基本建成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为交通、海事系统各单位提供准确的船检技术数据信息,到2010年底,做到在交通、海事外网上发布船检技术信息。

第三,按照船检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注册验船师制度、外国验船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加强检验机构资质、检验人员资格的管理,严格执行验船质量检查和过错追究制度,促进检验机构的能力建设。

第四,制定验船人员培训规划,分层次、分专业对验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验船人员的基础业务素质。

第五,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如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到船检管理工作中来,制定有关工作机制,协助处理船检工作中包括法律法规、船舶技术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升船舶检验服务造船、航运经济发展的能力,力争2009年可以运行有关技术支持机制。

第六,完善现有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信息系统(VIMS)。

第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船检机构能够实时上报有关技术数据,船舶检验技术信息能为全行业所共享。

第八,制定相关配套规定,调整检验授权,促使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视,同时,加快建立非水网地区船检和地方海事机构一体化体制。

第九,采取结队子等手段,加大对非水网地区船检机构的帮、扶力度。

船员管理

推进船员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船员管理水平,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船员队伍的发展。

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管理

实现船员考试无纸化、预约制,评估方式科学合理。

2010年,确保船员适任考试随机组卷率90%以上;

航运企业对船员适任能力满意度80%以上。

第一,及时更新船员考试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终端实现船员考试形式多元化安排。

第二,建设船员培训、适任评估一体化的评估中心和由海事主管机关、航运企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组成的三位一体的评估员队伍,为船员实操提供模拟支撑平台以及评估所需的各种设备、器材等。

第三,加强船员实操技能考试,统一评估标准和实操要求,客观全面反映被评估者水平。

船员培训机构管理

实现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运行有效。

2010年,确保海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运行有效率达到100%。

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审核机构对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证后监督。

第二,加强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

完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确保船员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2010年,确保船员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率98%以上。

第一,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船员在船工作、生活条件和劳保设施的检查和监督制度,促使船员队伍合理流动。

第二,加强立法,明确船员、船东和船员服务机构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保护船员、船东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船员动态跟踪管理

实现船员信息共享和动态跟踪。

第一,以《船员条例》实施为契机,建立船员注册制度,严格实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推进船员政务电子申报和查询,实现船员信息共享。

第三,建立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管理系统的链接,不断提高船员管理信息化程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大力推进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促进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加强对航运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的监管,提高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水平。

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责成消除和整改,实现对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活动的有效监管。

第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二,明确对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的监管职能,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确定相应的责任和权力,确保有效履责。

第三,制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管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标准、程序。

第四,严格按规定对航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发现问题的查处和验证。

第五,建立航运公司安全监管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已掌握信息对海事监管的有效促进作用。

第六,推进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激励航运公司主动加强安全管理,为优秀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管理环境。

推进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航运公司全面、有效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航运公司稳步、有序推进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积极巩固国际航运公司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成效,做好新成立国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积极巩固第一、二和三批国内航运公司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成效,做好新成立的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工作。

第三,继续推进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化研究,确保其尽可能适合国内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实际,并得以有效实施。

第四,根据安全管理规则全面实施的战略研究成果,合理筹划安全管理规则推进步骤,确定其他航运公司和船舶实施规则的计划、要求,并适时推出第四批国内公司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

合理安排审核,确保完成各项审核任务;

实现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审核质量;

严格审核发证,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010年,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率达到100%。

第一,加强安全管理规则的宣贯,推进航运公司按规定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合理设置审核发证管理机构,配置审核发证管理人员,确保充分发挥审核发证管理职能。

第三,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评估现有审核员队伍与完成审核任务的匹配性,按需培训审核员,建立一支“以专职审核员为骨干、兼职审核员参与”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工作逐步从现在的基本由兼职审核员完成过渡到主要由专职审核员完成。

第四,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法规体系,开展审核工作标准化研究,规范审核发证行为。

第五,加强对委托或授权的审核发证机构开展审核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和船舶安排审核,提高审核质量。

事故与应急管理

提升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和组织开展水上搜救的能力,实现应急反应快速高效,救助成功率不断提高;

同时,加强事故控制能力建设,确保事故原因调查的全面、深入,安全管理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到2010年,确保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率0.003%以下;

万艘运输船舶重大事故率比“十五”期间下降10%;

水路客运运输亿人公里死亡人数降至1人以下;

重大事故调查公开率90%以上;

典型事故安全建议签发率90%以上;

事故安全管理建议跟踪率90%以上;

水上人命救助成功率93%以上;

距岸50海里内重要海域150分钟内应急到达率90%以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重要航段45分钟内应急到达率90%以上;

确认险情后15分钟内作出应急反应指令。

第一,推进应急反应依法规范进程。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搜救条例》的立法进程,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支持,制定水上应急反应地方性法规。

第二,细化应急反应预案。

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细化应急反应预案,按险情类别和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应急反应计划,提高应急反应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定期开展搜救演习,同时结合推演等多种形式,保证应急反应的快速高效,提高应急计划的实施能力和效果;

深化渤海海域、长江三角洲和粤深港澳联动协作机制,推进北部湾和琼州海峡区域协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探索建立台湾海峡两岸污染应急协作机制的可行性,巩固西北太污染应急合作机制。

第三,合理配置搜救力量。

按照“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反应快速、救助有效”的原则,合理配置水上搜救力量,完善水上巡航救助一体化基地和基站建设,实现沿海重要港口、内河主要航段水域搜救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

优化海事巡逻船艇结构,提高抗风能力和船舶速度,统一规划救助飞机配备,缩短抵达现场时间,提高搜救指挥能力;

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基本完成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和长江干线六大重要水域的布局建设和装备配置。

第四,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海事应急辅助指挥系统。

构建反应快速、指挥有效的分层次的海事应急指挥系统,提高海事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平台,开展海事应急辅助指挥系统试点工程和推广工程建设;

通过整合船舶、船员、通航环境、搜救力量、水文气象及历史案例等信息资源,在海事数据中心和电子海图平台的支撑下,实现应急信息的综合、快速查询,辅助制定水上搜救方案,提高水上搜救应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通过整合海事卫星、海岸电台、12395水上遇险报警电话、公共PSTN/ISDN、移动电话等语音通信资源,实现与事件现场、关联部门的及时通信联络和协调指挥。

第五,提高应急反应队伍专业化、社会化程度。

按照“三精二关键”的要求,制定应急值班岗位资格,把好准入关;

在明确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年度轮训制度,以现场观摩、模拟操作为主,提高应急人员实操能力,利用VTS培训基地的现有设备,加强人员培训;

探索建立应急反应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搜救的机制,并将其作为辅助力量提升我国海事救助能力。

第六,实行调查与处理分离制度,提高事故调查的独立性。

建立专门的海事调查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安全建议并向社会公布,让全社会监督安全建议的落实情况;

实行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制度,弱化调解功能,推进海事调解和海事仲裁的结合,实现从重责任追究和调解向重调查原因、重吸取教训的转变。

第七,加快事故调查处理立法,统一事故调查处理标准。

加快《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制定进程,力争实现海上与内河事故调查处理要求的统一;

制定出台《海事调查官手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范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国际海事调查规则,结合IMO事故调查规范教程,细化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进一步统一涉外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求。

第八,提高事故调查的技术能力。

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手段,实现从简单的询问调查向重依靠先进科技手段采集证据的转变;

落实《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装备建设的通知》规定的海事调查装备配备标准;

不断提升事故调查取证的公正性,扩大电子证据应用范围;

利用现代化装备和海事系统现有技术支持单位,如烟台海上溢油中心、辽宁危险品咨询中心等,筹建全国性的证据分析中心,提升事故证据分析的能力;

建立事故调查情况数据库,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事故规律分析和统计数据等支持;

建立和有效运用各级事故调查专家库,为事故调查提供专家技术支持,加强海事调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探索构建事故调查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外海事主管机关的合作调查,组建海事调查机动队伍应对国际间海事调查,避免由于水上事故引发的国际争端;

强化国内各级海事机构间的事故调查协作机制。

第九,完善海事调查公开制度。

通过及时公开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管理建议,让社会监督安全管理建议的执行情况,扩大事故调查处理的透明度;

完善事故调查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事故对外宣传口径,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海事调查的正面宣传;

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的内部研究、结案及公示制度,加强内部自查力度。

第十,完善事故定期分析制度。

对查明的高事故风险船舶、水域、时段提出警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第十一,跟踪安全管理建议。

建立事故的安全管理建议跟踪制度,明确应签发安全建议的标准,时间要求,签发的形式、途径和范围,跟踪验证的方法,未落实时采取的措施;

建立相应督察制度,对安全建议的跟踪情况进行监督。

通航安全管理

开展通航水域规划,做好通航环境整治,充分发挥VTS、AIS服务功能,基本实现沿海重点水域和重点船舶全面跟踪管理,现场监管显著加强,打造畅通、有序的水上安全高速通道。

通航水域规划

掌握通航水域基本情况,了解航道、锚地的设置与船舶通航之间存在的矛盾;

制定全国船舶定线制规划,启动全国沿海航路规划的研究,适时对港口布局及相关锚地、航道的设置提出调整建议,提高锚地、航道、航路的通航效率和安全水平。

开展通航环境普查,掌握通航水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状况、水上活动和船舶活动情况;

建立辖区通航环境资料库,为辖区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横驶区、限速区等功能区域规划和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船舶定线制实施

科学规划、制定船舶定线制,优化航路设计,规范航行行为,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一,开展调查、研究、论证,确定需要建立船舶定线制的通航水域,制定《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规划》。

第二,按照《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在需要建立船舶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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