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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以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形成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和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南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长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南通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南通海事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南通海关、市气象局、南通军分区、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边防支队、南通边防检查站、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长江南通通信管理处、市急救中心、南通兴东机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拥有搜救资源的主要港航企业负责人组成。

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和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县级水上搜救中心。

2.1.1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更新《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其子预案。

(3)制定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组建全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5)在市政府和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6)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8)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

(9)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0)提出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划定方案。

(11)负责较大及以下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12)负责对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各县(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13)负责全市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

(14)承担全市水上油污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2.1.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应急办:

统筹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流转。

(2)南通海事局: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交通管制;

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

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安监局:

负责协助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依法参与较大事故责任调查。

(4)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5)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海洋、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

承担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

(6)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指导南通市海洋渔业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7)市公安局:

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组织公安边防、消防、武警等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负责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工作;

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8)市港口管理局:

负责建立健全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负责协调港口经营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负责协调港口经营人优先安排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物资作业;

负责组织协调码头、泊位、装卸点等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9)市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组织工作;

负责做好搜救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和把关工作。

(10)市发改委:

负责水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和有关项目立项工作。

(11)市经信委:

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

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12)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的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13)市财政局:

负责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4)市环保局: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

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15)市商务局:

负责在经贸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防治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16)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7)市信访局:

负责因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件的处置工作。

(18)市水利局:

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19)市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20)市外(侨)办:

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的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21)市台办:

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2)南通海关:

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经上级同意后,组织海关公务船艇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3)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南通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24)南通军分区:

负责协调驻通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南通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25)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6)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

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7)市消防支队:

负责码头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负责为水上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28)市边防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沿海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

(29)南通边防检查站: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沿江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

(30)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

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和公务船艇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负责水上搜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

依法对可能由于人为蓄意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对肇事逃逸船舶实施追逃;

具体负责水上消防方案的制定、现场组织指挥及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31)长江南通通信管理处:

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工作。

(32)南通兴东机场:

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与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33)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GPS定位等技术支持。

(34)港航企业: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要,迅速组织、安排单位拥有的搜救资源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1.3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全市内河(长江除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

(3)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5)制定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7)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

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或参与全市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3)具体负责或参与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

(5)编制搜寻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2.1.5县(市)水上搜救中心

县(市)水上搜救中心是本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本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

(2)编制、管理和更新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3)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组建水上搜寻救助专家库。

(5)组织、协调、指挥本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6)及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执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指令。

(8)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9)负责本中心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0)负责一般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11)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宣传教育工作。

(12)承担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油污泄漏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险情的应急工作。

(13)完成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运行管理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南通海事局,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2)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受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4)拟订市水上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5)拟订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经费预算,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管理市水上搜寻救助经费。

(7)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8)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中心组建市水上搜寻救助专家库,成员由航运、海事、救捞、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咨询服务。

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定。

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2.5搜寻救助力量

2.5.1搜寻救助力量的组成

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及军队、公安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物力资源。

2.5.2搜寻救助力量的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5)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6)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7)服从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8)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保持与水上搜救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9)根据要求,参加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来源

3.1.1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地震、海洋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收集、监测、分析并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其他来源: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国内其他有关机构等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2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2重大风险信息(II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3较大风险信息(III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及船只等受损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3.2.4一般风险信息(IV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

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市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损失轻微的情形;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6)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3.3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

3.4.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

3.5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重大水上突发事件、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四级。

4.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上级搜救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发生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Ⅳ级水上突发事件,县(市)级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3)市水上搜救中心收到发生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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