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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造成了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成功避免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实例。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表1)。

二、速报时限

1、1小时报告:

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2、6小时报告:

发生1~2人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以及成功避免10人以上伤亡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要在接到报告的6小时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2、24小时报告:

发生有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以及成功避免1~9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要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三、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损失或潜在危害、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抢险救灾情况和已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

对于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尽可能提供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名单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四、速报方式与格式

1、电话速报:

得知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经初步确认后,应在第一时间采用电话速报。

2、传真速报:

将确认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填报“江西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见附表2),以传真形式速报。

3、电子邮件速报:

将“江西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或调查报告及照片,以电子邮件报送,并用电话(或短信)通知收件人。

五、速报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速报工作,将速报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固定电话和手机)报上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备案。

2、成功避灾实例中,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应按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比如地质灾害压埋、推倒房屋内撤离的居住人员或现场活动人员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缓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对不按规定时限速报,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要通报批评;

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员的责任。

附表1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表

灾情分级

死亡人数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险情分级

受威胁人数

潜在经济损失

特大型

≥30

≥1000

≥10000

大型

10~30

500~1000

5000~10000

中型

3~10

100~500

500~5000

小型

<3

<100

<500

附表2

江西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地质灾害类型: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详细地点:

县(市、区)乡(镇)村

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质灾害规模:

立方米(平方米)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失踪人,受伤人

财产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

已采取的救灾和防灾措施:

填表人:

审核:

德安县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巡查的组织实施。

二、地质灾害巡查范围:

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居民点及建设工程切坡地段。

重点巡查集镇、中小学校、医院、重大工程设施、农村建房高陡切坡地段和建设工地、临时工棚切坡段。

三、地质灾害巡查内容:

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潜在规模、威胁对象及危害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防灾措施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落实情况。

四、巡查人员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乡(镇、场)、村(或有关单位)人员;

也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单位联合组成巡查组进行巡查。

五、对巡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制定防灾措施;

并通知乡(镇、场)、村或有关建设单位,落实防灾措施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六、巡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不能流于形式。

每次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巡查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德安县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

为有效避免和降低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时、准确查明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或者发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县矿管局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

发生社会热点关注的地质事件,也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调查。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县矿管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的组织与实施。

灾害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技术支持。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由市国土资源局调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调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

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的主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形成条件、诱发因素、稳定状况及发展趋势,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潜在危害,抢险救灾及应急防治工作情况等。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1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完成现场调查后,应及时把调查结论和应急防治措施与对策建议告知抢险机构和当地政府,并在24小时内编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五、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人员必须以求真、务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现场调查,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认真编制应急调查报告。

因疏忽大意、弄虚作假等导致调查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安县地质灾害汛期排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汛期”是指每年4月1日至7月30日;

本制度所称“排查”是指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2、县矿管局负责排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

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辖区内所有列入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隐患点、危险点。

3、汛期排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

定期排查应在5月份完成。

4、汛期排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进行应急调查,制定新增隐患点紧急预案。

5、排查内容:

防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预警信号、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紧急避险路线及避险组织人员、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6、排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德安县地质灾害汛后核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后”是指每年7月30日后;

本制度所称“汛后核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全面复查、核查。

二、汛后要对各隐患点、危险点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发展趋势,指导下一年度防灾预案的制定。

每年汛期防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资料应归档。

三、针对本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提出监测、搬迁、治理的建议,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实地调查时,观察要仔细、描述或素描要客观,记录要清晰。

必要时要拍摄照片或视频存档备查。

五、核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核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执行情况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防灾预案执行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是指矿管、气象等相关部门基于地质灾害发生和变化规律,结合地质背景和降水发展趋势等因素,建立预测模型,并通过会商、研判,做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分级预测,联合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并要求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二、等级划分。

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级(兰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

二级(绿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三级(黄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橙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红色),表示24小时内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三、等级确定。

一般情况下,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由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测系统软件根据实时降雨、气象预测等相关因素进行预测。

预测四级及以上时,应经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组织会商、尽量细化具体范围后发布,并根据气象临时预报信息,及时跟进调整。

四、发布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为一级、二级时采用手机短信发布;

等级预报达三级及以上时,通过广播、电视(天气预报栏目)、电子终端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多形式发布发送。

五、发布对象。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为一级、二级时,只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达三级及以上时,除向社会发布外,还通过手机短信向特定对象发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防灾工作人员;

地质灾害点(乡镇和行政村)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四)特大级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具体要求: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组织协调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3小时内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由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将详情上报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小时内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一)在3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

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乡(镇)、村等;

2、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类型;

5、地质灾害规模;

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7、发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9、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德安县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制度

一、会商形式

(一)地质灾害灾情会商主要采取会议的方式开展。

根据地质灾害程度,发生、发展、结束时期的不同情况以及防灾救灾工作需要,采取电话、简报、信息、工作通讯等形式。

会议主要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2)灾情会商按时间先后分为灾前、灾中、灾后灾情核定会商。

灾前会商:

根据县气象局、县矿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灾害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会商,认真分析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针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和防灾减灾措施。

灾中会商:

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灾情会商,研究抗灾救灾重大事项,部署安排抗灾救灾工作。

灾后灾情核定会商:

灾情基本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召集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会商,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核定。

2、会商类型

(一)定期会商:

每年年初,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召开地质灾害会商会议,综合分析年度地质灾害形势,制定年度防灾方案和工作要点,指导开展全年抗灾救灾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例会,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参加。

(二)临时会商:

在灾情较轻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小组召集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开展临时会商。

(三)紧急会商:

如遇较大灾情时,情况紧急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

三、会商内容

(一)通报雨情汛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等情况。

(二)通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措施、做法等。

(三)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四)其他需要会商的工作。

四、会商单位工作职责

县矿管局:

负责提供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提供防汛汛情信息,并做好应对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雨情、汛情、山洪等专业气象预报信息并提出建议措施。

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管理、下拨、协调抗灾救灾资金。

县民政局:

负责统计人员受灾、财产受损基本情况;

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灾款物分配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县城建局: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点的城乡规划设计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立项工作。

县安监局: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

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本县社会治安情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犯罪案件发生。

县交通局:

组织实施全县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乡村道路抢修工程。

县卫生局:

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地质灾害中的医疗抢救、疫情扑灭工作,防治和控制疾病的蔓延扩散。

县供电局: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点的供电恢复工作。

县公路分局:

负责国、省干线的地灾隐患巡查及应急处险、公路抢修工作。

五、相关规定

(一)为确保会商效果,各会商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对需研究处理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对会商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要迅速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坚持客观准确、口径一致的原则,会商决议一旦形成,各单位在对外发布灾情信息、上报统计数据表时,一律以会商结果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三)明确专人做好会商会议记录。

重大灾情的会商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德安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

为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定。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现灾害的灾前应急、灾害发生过程中应急和灾害发生后应急,适用于发生在德安县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

德安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评估,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控制和减轻灾情。

负责筹集救援物资,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进行救济和安置,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县医院:

负责抢救伤病员、药品供应、救灾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使用安全、灾区救死扶伤和疫情防治工作。

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道路运输畅通,负责抢险救灾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电信公司:

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供电公司:

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二、监测和预报

1、防治工作小组要完善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县乡村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2、防治工作小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3、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

防治工作小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向县级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4、防治工作小组要及时将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备灾工作

地质灾害特别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

因此,做好备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1、县地灾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乡政府要组织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勘测和应急治理工作。

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2、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3、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防治反应

1、地质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及时将灾情速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小组应在上级防治工作小组和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五、善后处理工作

1、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

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协助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2、县矿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

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德安县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我县地质灾害造成的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识灾、防灾、避灾的意识,特制定本制度,加大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力度,防患于未然。

一、目的

让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走进农村每村每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御能力和群测群防水平,减少地质灾害特别是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努力减少地质灾害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现代媒介功效,采取集中培训和定点科学普及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扩大宣传面和知晓率,增强群众地质灾害识灾、辨灾、避灾和防灾的能力和意识,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普及专业防治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综合防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抗、救相结合;

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防治地质灾害与防治其他自然灾害相结合;

防治地质灾害与流域综合治理以及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

防治地质灾害与城市发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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