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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保险中介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8月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1)意外伤害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

(2)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区别划分,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3)人寿保险,简称寿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表现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

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4)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公司代理销售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三大类: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以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体现在:

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①企业财产险主要承保因火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一种保险。

例如:

企业财产一切险、企业财产综合险等。

②机动车辆保险是以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及其第三者责任的一种运输工具的商业保险。

③工程保险主要承保各项工程由于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例如: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④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承保因火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一种保险。

例如: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如:

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

(3)信用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

例如:

出口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例如:

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等。

一、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A、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B、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C、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D、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E、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督。

F、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G、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H、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

I、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J、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监管思路

2015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91号印发《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其基本原则包括:

“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全面落实中央深化改革精神,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的大胆放、放到位、放到底,把经营自主权还给市场;该管的大胆管、管到位、管到底,不折不扣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加强顶层设计,着眼长远发展,增强改革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分清轻重缓急,着力解决当前主要问题和矛盾,制定实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渐次推进。

三是支持试点,鼓励创新。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革,不断总结推广改革成功经验和做法。

继《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之后,保监会又召开了关于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专题会议。

强调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保险中介经营、监管转型升级作用,明文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探索“互联网+保险中介”,开发新型业务平台,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依托大数据等手段搭建现代监管平台。

保险中介监管现代化建设指在保险监管部门主导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以监管部门为“指挥中心”,依托新型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务信息的无缝对接,实时监控相关人员、业务、资金“三流动”信息,在平台上实现机构人员统一、交易实时清晰、监管及时有效、服务公开透明,监管关口前置,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能。

一是经营范围扩大,监管领域拓宽。

保险中介主体经营范围反映并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后者经营范围的扩大化为前者经营范围扩大化埋下伏笔。

伴随着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出台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细则的发布,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更高,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

二是法律关系复杂,监管难度加大。

伴随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主体经营范围的扩大,派生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化问题,这两个问题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综合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经营范围的宽泛化和复杂化。

按照传统监管模式,一般都是事后型检查,可能因为当事人不配合等因素,调查取证的效率、效能大打折扣,推进保险中介监管现代化建设,建立一整套系统,能够实时采集相关数据,实时留存交易情况,前移检查关口,促进检查效能和效率的“双提升”。

三是准入门槛普降,中介群体膨胀。

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数量多寡是保险中介监管政策导向的直接产物。

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新政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落实,对于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的制度设计呈现下降趋势,这是落实保险监管“放开前端”要求的体现。

3、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五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五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

(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六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第六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该《监管规定》还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任职人员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

4、行业主要政策法规

二、保险专业中介简介

保险中介是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顺应我国保险业市场化发展进程而出现和发展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弱到强、从不被认可到广泛深度参与保险交易活动,是推动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的有力力量。

但由于我国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时间较短,保险产业链产销分离时间较短,整个保险中介市场在发展中呈现出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多,质量差,有规模的保险集团企业较少,且同质化严重等情况。

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保险营销员三类。

其中保险专业中介又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三类;保险兼业代理则包括银行、邮政(前两者又合称“银邮代理”)及其他(如个人、电话、互联网)类型。

三、保险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简介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中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主要组成部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通常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由于保险专业代理是接受保险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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