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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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大类、中类、小类。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仓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化用地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
▲
▲
○
▲
○
高层住宅
▲
○
○
▲
单身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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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中小学、托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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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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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居委会、派出所等)
▲
▲
▲
○
▲
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
▲
▲
▲
○
○
▲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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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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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小区农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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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商品市场
○
○
▲
▲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
小区以上级(居住区级、市级)行政管理设施
○
○
▲
▲
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
○
○
▲
○
▲
小区以上级(同上)娱乐设施
▲
○
续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商住用地
工业用地
仓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化用地
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
▲
○
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
▲
○
特殊医院
▲
一般办公机构
○
○
▲
○
○
▲
○
一般旅馆
○
○
▲
▲
旅游旅馆
▲
○
商住综合楼
○
○
○
▲
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
▲
职业、技工、成人、业余学校
▲
○
科研设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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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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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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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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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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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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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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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修理、保养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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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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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汗水处理厂、垃圾场
○
○
○
○
○
○
○
○
○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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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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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工的工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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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
▲
普通仓库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特殊教育设施
○
○
▲
○
○
注:
▲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
第十条凡表和续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和续表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表的规定。
表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
城区范围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建筑
大于
居住建筑
(含单身公寓)
多层
高层
~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高层
表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低层建筑除外)、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米绿化带。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另涉及以下内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只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阁楼起坡点小于米(含米)时,阁楼计算全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米时,阁楼计算全面积,且计入容积率;
(三)地上一层用作储藏室层高不超过米(含米)时,或用作车库使用层高不超过米(含米)时,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超过此标准时,计算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在规划批复和建设工程许可办理阶段,总建筑面积中可不计算建筑单体外墙保温层面积,但是在规划竣工验收时需将建筑外墙保温层面积一并计入。
另在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因综合考虑结构、保温、抗震等要求,相同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允许存在误差,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单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的指标范围内;多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的指标范围内。
第十二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的规定适当调整。
重点地段按照鼓励高层建筑的原则,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
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