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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宰》提出國家九項稅收稱為“九賦”其文如下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

“九賦”之征相當於後世的地稅其中前六項都屬於農業稅第七項“關市之賦”則屬於商業稅所謂“關市之賦”即關賦和市賦也就是關稅與市稅關稅由司關、司門徵收市稅由司市負責具體由司市屬官廛人、肆長征收

一、關稅

關稅在這裏實際上應是“門、關之稅”由司門、司關徵收門在《周禮》中指王都之門及諸侯國國都之門關一般設於邊境地區及國內險要通道《周禮&

地官&

司門》載“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鄭玄注說“正讀為征徵稅也犯禁謂商所不資者舉之沒入官”(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八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102頁)這就是說司門盤查出入行人徵收貨物稅同時對於商人販運的違禁商品要予以沒收

司關》載“掌握國貨之節以聯門市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國凶劄則無關門之征猶幾”《司關》所說的“征廛”指“征”與“廛”兩項稅收前者指過往的商品稅後者是指如果商品在關口停留則徵收倉儲稅如直接過關不停留則無廛征

門關之征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存在《左傳》文公十一年載“宋公以門賞@①班謂之@①門”這是“門征”明確見於春秋者晉文公“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注《國語&

晉語四》)齊桓公“使關市幾而不征”(注《國語&

齊語》)臧文仲“廢六關”(注《左傳》文公二年)也間接或直接證明春秋時期門關之賦已成為商業稅收的一項常規專案晏子所說的“bī@②介之關暴征其私”(注《左傳》昭公二十年)則說明春秋後期齊國的關稅之重已讓過往商旅苦不堪言

戰國時期關市之征在國家財政收入中顯得更加重要《孟子&

滕文公下》載宋國的大夫戴盈之說“什一去關市之征今茲未能”這不應僅僅理解為統治者的貪得無厭而同時也說明當時的“關市之征”已經與農業上的什一稅同樣重要無法取消其一春秋時期統治者把門關之征賞給貴族從另一側面反映了這項收入的數額是有限的在國家經濟收入中的比重並不大到戰國時期這種局面就完全改變了《韓非子&

愛臣》說“大臣之祿雖大不得藉城市黨與雖眾不得臣士卒”這就是說國家的商業稅收嚴格掌握在國家手中禁止私人染指(注《韓非子》原文作“不得藉威城市”俞樾《諸子平議》說“‘威’字衍文藉當讀為籍”“籍”即徵稅之意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說“此文不誤藉同借‘藉威城市’謂借城市以成其威如共叔段借京以成其威即其例威謂威勢俞氏泥於對句非”(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頁)我們認為俞樾說是正確的陳說非因為“大臣之祿”與“藉城市”說的都是經濟收入問題“黨與雖眾”與“臣士卒”說的則是政治勢力問題前後相成相對楊寬先生《戰國史》即從俞樾說(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頁))《戰國策&

魏策三》也說“通韓之上黨於共、莫使道已通因而關之出入者賦之是魏重質韓以其上黨也共有其賦足以富國……”一關之賦可以富國這固然是誇張的說法但反映了戰國時期處於交通要道的關卡其關稅收入之多則非虛言

  二、市稅

  《周禮》中的市場稅收以貨幣為主《周禮&

廛人》載“掌斂市(之)@③布、@④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布”在這裏指的是金屬貨幣商業稅收以貨幣為主只有在金屬貨幣十分發達時才能做到從這一點來說《周禮》反映的應是戰國時期經濟發展情況下麵我們對“@③布、@④布、質布、罰布、廛布”五種稅收作進一步分析

  “布”指店鋪稅

  《釋文》載“@③或本作次”“@③布”即“次布”“次”即思次、介次之次鄭司農說“布列肆之稅布”江永說“@③布者市之屋稅”因為市中商店由官府所建商賈使用經商故當交稅

  “@④布”指商品稅

  杜子春認為“@④布”是“無肆立持者之稅也”“無肆立持者”就是市場上的流動商販他們不租用官府的店鋪故稱“無肆立持”江永不同意杜子春的說法他認為“無肆立持”者不納稅他說“周官所征者征諸商賈也若無肆立持者販夫販婦鬻賣小物暫立即去耳豈征其貨乎”孫詒讓贊同江永的觀點(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2頁)我們認為杜子春認為“無肆立持者”也要向國家納稅這是正確的但他認為“@④布”是“無肆立持者之稅也”則不對然而江、孫兩位學者認為販夫販婦不征市稅更加不確《周禮》所記載的市場分為“三時之市”“夕市”指傍晚時開市的市場以販夫販婦為主屬於國家正式管理範圍豈有不徵稅之理中國論文聯盟

  鄭玄認為“@④布”是“守鬥斛銓衡者之”也不准確江永不同意鄭玄之說他指出“守鬥斛銓衡”者是商賈雇用的勞動力屬於《大宰》“九職”中所說的“閑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者而《閭師》已經規定“凡無職者出夫布”因此市場管理機構不應再向這類人徵收其他稅收他認為“@④布”指商品稅他說“貨有貴賤賄有輕重舉其總數以計布故謂之@④布”(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2頁)江、王二學者的說法是合理的

  “質布”指質劑稅也就是契約稅

  鄭玄說“質布者質人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此說不准確因為市場稅收中有“罰布”一項“罰布”就是罰款“所罰犯質劑者之泉”屬於“罰布”不是“質布”江永已指出鄭說之誤王與之認為“質布質人所稅質劑者之布也質人賣價之質劑如今田宅官給卷以收稅謂之質布”江永也說“古未有紙大券小券當以帛為之交易以給買者而賣者亦藏其半質劑蓋官作之其上當有璽印是以量取買賣者之泉以償其費猶後世契紙有錢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2頁)當以江、王說為是

  “罰布”指市場管理者徵收的各項罰款

  鄭玄說“犯市令者之泉也”江永說“罰布有三質人罰度量、淳制之犯禁者一也;

胥師罰許偽飾行價慝者二也;

胥罰有罪者三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3頁)

  “廛布”指倉儲稅

  鄭玄說“貨賄諸物邸舍之稅”江永說“廛布者市之地稅也……廛者停貨物於此則有地稅”(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1頁)因此“廛布”就是商品儲藏稅對於“廛布”與“@③”布的區別江永說“廛與@③異者@③是賣物之肆廛是停儲貨物之舍賣者買者皆有之今時謂之棧房賣者肆中不能容則停貨物於廛;

買者當時不能即運又或儲之以待時鬻亦需廛此廛亦是官物故當有稅”(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3頁)《禮記&

王制》載“市廛而不稅”鄭玄說“廛市物邸舍也稅其舍不稅其物”(注孫希旦《禮記集解》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1930年版第4分冊第18頁)《孟子&

公孫醜上》載“市廛而不征”孫詒讓指出《孟子》所說的“廛”是“市之地稅”也就是“廛布”;

《孟子》所說的“征”就是商品稅即所謂的“@④布”(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5頁)《禮記》和《孟子》所說的只征倉儲稅而不征商品稅的制度在周代找不到證明因此鄭玄、孔穎達等學者推測可能是殷代制度(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6頁)

  孫詒讓指出“凡商賈有屋稅、廛稅又有所齎貨物之稅此三者為九賦之正賦乃正稅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1頁)所謂“正稅”就是說店鋪稅、倉儲稅和商品交易稅構成了市稅的主要內容

  三、人口稅

  在《周禮》中被稱為“貨賄之貢”屬於“九貢”之一“九貢”是國家向百姓徵收的另一項稅收按人口數量徵收相當於後世的丁稅《周禮&

閭師》載

  掌國中及國郊之民、六畜之數以人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時征其賦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

任圃以樹事貢草木;

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

任商以市事貢貨賄;

任牧以畜事貢鳥獸;

任嬪以女事貢布帛;

任衡以山事貢其物;

任虞以澤事貢其物凡無職者出夫布

  “九貢”以實物為主孫詒讓曰“官以職事授之民而使各以其功為則所以儆其惰而不強責其所無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975頁)商賈“貢貨賄”就是家庭人口的數量按比率繳納一定的商品

  另外《周禮&

廛人》載“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於玉府”皮角筋骨是重要的戰略物資用於製造鎧甲、弓矢、車旗等因此國家針對屠宰行業不論“賦”、“貢”都徵收實物稅即皮角筋骨孫詒讓說“屠者居肆有牲畜之物稅又有市廛之地稅本身又有民職之貢……此賦稅各有定限倘所斂者多溢於所當賦之稅數則亦以平價以官泉償之矣”(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4頁)這就是說如果屠宰者交納的皮角筋骨超過了賦稅定額國家則以平價收購中國論文聯盟

  四、商業勞役

  《周禮》中稱其為“力役之征”“力役之征”是除賦稅之外百姓向國家負擔的另一種義務商賈也向國家負擔此義務

  《周禮&

均人》載“掌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商賈在官府服徭役也從事於經商或相關行業

司市》載“以賈民禁偽而除詐”鄭玄說“賈民胥師、賈師之屬”據《地官&

敘官》胥師、賈師、司b&

#224;

o@⑤、司稽、胥及肆長等市場官吏並無爵位鄭玄認為“自胥師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又說“胥及肆長市中給徭役者”(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58頁)可見胥師以下的這些市場管理人員都是由為官府服役的商賈來擔任同時在其他官府機構也存在著相當一部分這類為官府服役的商人《司市》中為把這些人與其他官府之府吏、胥徒等庶人在官者有所區別故稱之為賈民

  五、稅收監督制度

  《周禮》所記載的稅收系統在周代是十分嚴密的關、市稅的徵收由司市、司門、司關互相配合分工合作這其中“節”、“傳”的使用起了重要作用

  商品運出市場要由司市發給“璽節”《周禮&

司市》載“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地官&

司市》載“貨賄用璽節”鄭玄說“璽節者今之印章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116頁)孫詒讓說“蓋刻璽為文印之竹帛以為節”因此璽節就是官府頒發的貨物通行證(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69頁)日本學者大庭xiū@⑥先生認為安徽壽縣出土的鄂君啟節就相當於《周禮》中通貨賄所有的璽節不同的是“《周禮》中所指的貨賄的節不是這樣具有免稅性質的節而是證明運輸中的貨賄並非不正當的物品”而已他還推測“鄂君啟節大概是這樣的東西它在年初由楚王頒發給鄂君其後每通過十輛車或十艘舟時再將一枚歸還給關或王的官署”(注[日]大庭xiū@⑥著林劍鳴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42頁)這個推測符合《掌節》所說“皆有期以反節”的規定

  商品若從王者市場上運出則由王之司市發給璽節表明該商品已經征過稅可以合法買賣途經門、關則驗明璽節同時發給門、關所用的符節然後予以放行如果商品不是由市場運出那麼經過門、關時由門、關發給璽節和符節故孫詒讓曰“明璽節容有非司市所授者”(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八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116頁)戰國楚璽中有“南門出璽”湯餘惠先生認為商賈持有加蓋這種印文的璽節就表示貨物已經納稅可以由南門運出(注湯餘惠《楚璽兩考》《江漢考古》1984年第2期)

  商品在進入市場時也要經有關官吏驗明璽節才能上市否則予以處罰這種制度可能在西周時期就已出現西周時期的銅器銘文《兮甲盤》記載“其賈毋敢不即次、即市”(注為排版方便“次”字未按照載金文的隸定書法)“即次”就是向當地市場官員交驗證明這項制度歷經西周春秋至戰國時期一直得到應用和發展戰國時的秦國稱之為“布吏”秦簡《法律答問》載“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這是說外國人來到秦國如果還沒有把他的證件交有關官吏驗證與之交易的人要被罰一甲居延漢簡也表明漢代居延邊塞地區市場上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必須持有官府發放的“符傳”方可進出(注徐樂堯《居延漢簡所見的市》載《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轉引自龍登高《中國傳統市場發展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頁)

  司市、司門、司關互相配合嚴禁商品走私《周禮&

司關》載“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鄭玄說“自外來者則案其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自內出者司市為之璽節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參相聯以檢猾商”這就是說商品在運輸過程中手續必須齊全對於那些避開關卡以逃稅者商品沒收同時本人也要受處罰這就是《司關》所說的“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孫詒讓認為如果商品已由司市徵稅那麼經過門、關市就不再徵稅;

反之如果商品從他國輸入則首先由司關徵稅司門、司市也就不再徵稅他舉出《管子&

問》所說的“征於關者勿征於市征於市者勿征於關”作為《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的注腳但這只是一家之言(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八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106頁)戰國時期的《鄂君啟節》銘文記載“女(如)載馬牛羊臺(以)出內(入)關則征於大(府)毋征於□(關)”這是說鄂君的商隊如果運輸馬牛羊出入關由中央的大府向其徵稅而免征關稅這與《管子&

問》所說的不是一回事前者指的是一種普遍實行的制度後者則是楚國國君給予鄂君的一種特殊恩典並且關與大府二者的任務不能互代另外《管子&

幼官》則說“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市稅、關稅徵收數額的不同則表明兩者是同時徵收的(注繆文遠《戰國制度通考》巴蜀書社1998年版第59-60頁)那麼《周禮》“關市之賦”也不排除可能採用這種徵收辦法中國論文聯盟

  關於關市之稅的稅額除《管子&

幼官》所說之外《大匡》篇又說“桓公踐位十五年馳關市之征五十而稅一”這兩種說法不同一學者們認為可能是因為當時的稅額同時因地有所不同的緣故(注呂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09-410頁顧德融、朱順龍《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頁)

  只有在國家發生特殊情況如災荒時關市的稅收才會減免《司市》載“國凶、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鄭玄注曰“有災害物貴市不稅為民乏困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70頁)《司關》載“國凶劄則無關門之征猶幾”凶、荒是一事劄、喪是一事鄭司農曰“凶謂凶年饑荒也劄謂疾疫死亡也”《周禮》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免除關市稅收是為了減輕百姓生活的困乏《周禮&

大司徒》載“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二曰薄征”鄭司農注曰“薄征輕租稅也”這種情況也當包括關市之賦在內

字形檔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而加彡

@②原字亻加副左

@③原字糸繁體加次

@④原字糸繁體加(匆下加心)

@⑤原字武加虎

@⑥原字修字彡換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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