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权力清单127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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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核准
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5
HY-XK-0005
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6
HY-XK-0006
海南省海岛使用申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7
HY-XK-0007
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渔业法》、《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
8
HY-XK-0008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制造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批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批
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批
9
HY-XK-0009
占用、填毁和采挖珊瑚礁许可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填毁珊瑚礁的审核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的审批
10
HY-XK-0010
远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
11
HY-XK-0011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审批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12
HY-XK-0012
本省辖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管理项目路由调查、勘测、施工审核
本省辖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项目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审核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
本省辖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施工申请审核
13
HY-XK-0013
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审批
在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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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XK-0014
进入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
外国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15
HY-XK-0015
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494号)
16
HY-XK-0016
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17
HY-XK-0017
设置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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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HY-CF-0001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领海涉渔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1、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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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2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涉渔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五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三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1、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四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
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2、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
3、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
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六条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0
HY-CF-0003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处以警告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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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4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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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5
对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采取科学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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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6
对向海洋排污违反海洋环保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
(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
(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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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7
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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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8
对违反海洋倾倒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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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09
对渔港码头和装卸站、渔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
(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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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10
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28
HY-CF-0011
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处罚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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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12
对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保或生态修复措施的处罚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HY-CF-0013
对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及围填海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的处罚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的,扣押作业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未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的;
(三)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围海、填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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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0014
对向海域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或者拒不将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运至陆地集中处理的处罚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进入海域的;
(二)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服务和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船舶,拒不将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运至陆地集中处理的。
32
HY-CF-0015
对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