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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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合同书
拖欠工程款合同书
篇一:
拖欠工程款支付协议书
拖欠工程款支付协议书
甲方:
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至XX年3月20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累计肆佰柒拾万元整(4700000元),导致乙方资金紧张,无法正常施工,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由乙方自筹资金继续施工,尽快完成帕美诺庄园二期会所工程。
2、甲方从4月1日起按月利息壹分伍厘连同本金一次性在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3、甲方若在三个月内无法支付,时间达到六个月,则按月利息贰分计算。
4、若半年内甲方仍无法支付,则用乙方承建的帕美诺庄园商品房按乙方的建筑成本价抵押还款,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该批房屋的相关房产证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作者|裴净净
单位|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
那么关于拖欠工程款,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拖欠工程款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合同法》第十六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69-287条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自行协商折价拍卖建筑工程,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法律依据: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二,对垫资行为性质无约定,按照工程款处理。
法律依据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三,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支付问题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发包人的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权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五,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结语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拖欠工程款法法律规定”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律师。
篇三:
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0411025
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编码)施工许可,郑重承诺:
1、截至该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之日,我(单位)所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含已完工及在建)无拖欠工程款情形;
2、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单位)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按时支付工程款,不拖欠工程款。
如有违此承诺,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篇四:
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关于不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书
由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即将进入施工阶段,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营造良好和谐的施工氛围,本公司郑重承诺:
截止到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并将及时、认真履行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不拖欠各单位应得的工程款。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
日期:
篇五:
如何索要拖欠的工程款
如何索要拖欠的工程款
作者|裴净净
单位|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
那么如果被老板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一、索要工程款前提: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结果要合格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解除均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只要最终建设施工合同经竣工验收合格(包括修复后的),承包人就有权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
二、索要工程款对象:
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三、索要工程款时效:
2年
工程款如超过诉讼时效,施工方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
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
四、索要工程款范围:
垫资和利息
施工过程存在垫资行为的,若双方对垫资没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或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
2、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
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
4、发包人的债权不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而产生的诸如继承的债权。
结语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索要拖欠工程款方法”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律师。
篇六: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我单位建设的称“该工程”),其施工单位为,即将进入施工阶段。
为确保该工程顺利进行,营造良好、和谐的施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我单位现郑重承诺:
截至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我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并保证在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认真履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依规按时支付进度款,绝不拖欠工程款。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篇七:
甲方拖欠乙方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甲方拖欠乙方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甲方:
起诉单位:
(全称):
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
集体
经营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
169.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
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
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
乙方:
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
热力公司的室内暖气和室外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
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
承包额为495125.74元。
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
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元。
甲方虽然承担了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
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
三幢楼均经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
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
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
但价值174551.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
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
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
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元;
(二)结算零建工程款:
174551.87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______年至______年度拖欠款的滞纳金54595.88ig;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设备闲臵费57979.30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8件。
篇八: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朱烈桂
引言:
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
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中办理的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管理费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探讨性见解,与大家交流。
希望对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有一定裨益。
案情介绍:
XX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
XX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
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
XX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
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
工程税金由B承担。
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于XX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
XX年12月,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
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元,扣除材料款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
XX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
截止XX年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
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
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据笔者了解,业主建设单位A截止目前为止,共拖欠总承包施工单位B工程款2230万元(含质量保证金)。
目前,部分实际施工人已经或者准备起诉转包人C、总承包人B、业主建设单位A,转包人C和总承包人B迫于实际施工人的压力和自身财务资金问题,亦准备起诉业主A。
本案的发生,既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
本案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引发了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思考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承包人)。
对于转包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确禁止。
实践中,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认定,本案中,业主A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法定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人B是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而总承包人B将工程肢解后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投资公司转承包人C,是非法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人C又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D进行施工,是非法分包,合同无效。
为实现三个代表“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策规定,最高法院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代位权的规定,突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于XX年10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我们充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的规定,挖掘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搜集到了总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联系材料,依法确定本案诉讼主体,让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转承包人C、总承包人B、业主建设单
位A主张自己拖欠的工程款。
在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建议,实际施工人应当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是签订好相关的合同,尤其是自己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
不然的话,一旦引起纠纷,连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都无法主张。
其次,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最后,应当及时进行诉讼,以免因为运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无果的情况下,耽误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二、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1、工程款的计价结算模式根据《合同法》、《建筑法》、XX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具体的计价方式。
目前来说,有三种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
固定总价,即一口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在施工过程和结算时,施工单价和施工量不可调整;固定单价,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办法。
三种方式,实践中,运用更多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总承包人A与转承包人C之间实行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之间实行的也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上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但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款的计价模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到法律保护。
2、工程款的类型和支付方式工程款的类型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在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处于不利局面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时刻注意工程款的结算模式和结算时间,及时向上一手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或者以借支的名义向上一手承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借款,或者及时与转承包人进行书面的工程竣工结算,以赢得工程款结算的主动性。
尽最大努力避免工程完工后,没有任何书面的竣工结算报告,而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
三、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包人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笔者认为,最高院
司法解释就此问题的规定不够详尽,导致大量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最终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合法、公平、诚信原则,总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障。
总承包人即使已经将工程款向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完毕,但只要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付清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也必须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发包人来说,虽然他们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且欠付范围受到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实际施工人的上一手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二是发包人欠总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但是,他们应当就上述欠款是否清偿完毕,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
如果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没有拖欠任何工程款”,则应视未举证不能,与总承包人一并就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预先扣除”,不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第25条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确认,质量保证金的扣除的特别约定是以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由于总承包人B与转承包人C签订的合同、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他们之间关于预先扣除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当被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件中,转承包人无权将其承包到的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更无权从该合同转让中谋取利益。
因此,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约定6%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转承包人无权扣除这些费用。
总体来说,这起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诉讼案,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在此,笔者衷心地希望,我们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每一个环节,都予以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工程款拖欠的事宜,切实维护自身的最大合法利益。
篇九:
甲方拖欠乙方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甲方拖欠乙方拖欠工程款起诉状,甲方:
起诉单位:
(全称):
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乙方:
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事由:
热力公司的室内暖气和室外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甲方拖欠乙方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甲方:
起诉单位:
(全称):
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
集体
经营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
169.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
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
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