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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拖延10天以上等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执行,并在3日内全部撤出所有人员、机械和设备,双方所有责任和争议按法定程序解决,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此决定的执行。

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未能即时撤出的临设、机械、设备等由发包人代为拆出,其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也可不拆除而由后续承包人租用。

1.4总工期延误,30天以内,违约金每天按合同金额的1‰计算;

工期延误超过30天后,每天按合同金额的5‰计算,但累计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20%。

二、工程质量管理

2.1建设、建管或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的材料,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施工单位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2.1.1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向监理公司提交采购计划,并将相关质保资料报经监理单位审核符合要求后,方才允许进场;

材料进场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员,需复检的进场材料在进场后次日内必须通知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检,否则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1000~3000元。

2.1.2材料、设备未经监理机构验收(无书面验收依据)或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环保要求(含擅自更换的规格、品牌、型号、产地等),由承包单位负责重新购置或施工,并由承包人负责拆除,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并承担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造成重大影响的,发包人可根据损失情况另行索赔。

2.1.3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或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

对于材料进场不严格质量把关的、材料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还在使用的,每次罚款3000~5000;

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试验室报告日期的第二天17:

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罚款累计。

2.1.4材料、设备、半成品三证不全,未经见证取样或报审就擅自使用,除无条件拆除或返工外,每次罚款500~10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累计。

2.2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隐患,监理机构发出监理通知单后,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承包人应承担500元/天的违约金(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再次整改的时间计入拖延时间之内)直到整改达到要求后才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承包人拒绝整改而直接进行下道工序,监理机构有权直接发出停工通知,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修复。

且除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2.1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较严重的质量问题,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外,监理方可视质量问题大小或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2.2.2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有擅自隐瞒不报的,将加倍进行处罚;

2.2.3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通报批评、媒体通报的,处以10000元罚款。

2.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标准、图纸进行施工,每发现一次,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3.1进场材料设备见证取样不合格,且复检仍不合格,除按相关办法退场外,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2000元。

2.3.2未按工序验收相关规定向监理单位报验,擅自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除进行必要剥离达到检验目的外,每次罚款1000~2000元。

2.3.3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多次出现此类问题,监理单位可追加罚款。

2.3.4未配备专职质检员,“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不检查,每发生一次罚款500~1000元,并须按监理要求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罚款累计。

2.3.5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实属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0元。

2.3.6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现场重要材料、工序、部位进行见证取样或故意弄虚作假,处1000~5000元罚款;

见证取样的试件、试块检验不合格,且复检仍不合格,除进行必要的返工或处理外,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3000元。

2.3.7蓄意影响、阻扰建设和监理单位正常检查验收或不按监理通知期限整改,每次罚款1000~5000元。

2.4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所投入的机械设备、所执行的施工方案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承包人如需对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每违约一项,处罚1000-10000元。

2.4.1承包人在施工实施期间变更机械设备、施工方案未提前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和监理单位,擅自实施的,罚款1000—5000元。

2.4.2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拆换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材料或设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且每发生一次此类情况,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5承包人如果造成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0元)的违约金:

检验批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

分项工程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1000-2000元/次的违约金;

分部工程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2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

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20000-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并承担返工整改至合格的所有责任。

2.6承包人如果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承担5000-50000元的违约金;

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承包人应承担5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并承担该工程的所有质量责任。

2.7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确定的工程样板进行施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承担1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出现质量问题,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3.1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居民的正常生活,制定专门措施保证居民的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被市民、市领导、媒体举报属实,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3.1.1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安全文明施工不合格(如违规夜间施工、施工扰民等),被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被市民、市领导、媒体举报属实或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停工等,将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3.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不符合省、市、区(县)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有权暂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施工单位除接受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处罚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将处以5000元—1万元整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3.2.1办公区域设置未按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

施工区域未严格按规范要求全面封闭施工,进出施工区域大门处扬尘整治措施不到位(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水沟、冲洗设备等),施工区域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或照明不良;

对监理日常巡视或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或不规范行为等,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以每一项每条为单位,罚款100~100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

3.2.2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3.2.3在施工作业区或办公区内随地大小便,罚款50~200元,对屡禁不止者,罚款2000元。

3.2.4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工作牌,在施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者,监理方进行现场取证,罚款50元/人/次。

3.2.5不按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施工或违章指挥,不按监理要求整改,以每一项每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罚款总额累计。

3.2.6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不到岗,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现场安全员与备案人员不符,不按监理要求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累计。

3.2.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施工,或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未报监理备案就擅自上岗的,罚款100元/人/次。

3.2.8施工现场未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失效、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计。

3.2.9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

乙炔、氧气瓶未按规定要求放置,不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次,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计。

3.2.10监理部对每月对安全资料进行一次检查(按成都市安监站和温江区安监站对工程资料的要求),每发现一项不合格,罚款100元,其中无安全技术交底或现场设备日常记录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每次罚款200元,罚款累计。

3.2.11监理单位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间拒不停工,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5000元。

3.2.12施工方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监理或业主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管理工作,或对于施工人员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蓄意辱骂、殴打监理人员或业主(建管方)管理人员,除将责任人清理出场外,每次罚款2000~1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将施工单位清理出场并中止合同,相关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3.2.1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须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且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或成都市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监理日常巡视或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或不规范行为,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以每一项为单位,罚款100~10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

3.2.14其它违反国家、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款相关规定的,在监理通知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视隐患严重程度处以200-2000元罚款。

3.3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挖断煤气、自来水管或造成通电、通气、通讯、通水线路中断,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8000元,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3.4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未遂安全事故,除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罚外,处以1000—50000元的罚款。

3.4.1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未遂安全事故的,处以200~500元/次的罚款。

3.4.2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每轻伤1人处以1万元整的罚款,同时对受伤者安置不到位,造成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的,将加倍予以处罚。

3.4.3重伤1人处以3万元整的罚款;

每死亡1人处以5万元整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3.4.4,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蓄意隐瞒不报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将予以加倍处罚。

3.4.5发生安全事故后,导致本工程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停工,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等,造成本工程或甲方的形象和声誉损失的,对总包处以1—2万元罚款。

3.5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未达到省、市、区(县)的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除接受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将处以1万元—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

3.5.1扬尘整治领导小组成员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处以1000—2000元/人/次的罚款。

3.5.2扬尘整治方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经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2000—5000元/次的罚款。

3.5.3现场扬尘整治工作,未严格按审批通过的方案、措施执行的,处以5000—10000元/次的罚款。

3.5.4施工现场打围、沟槽开挖支护、土方遮盖、垃圾清运等不及时的,将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3.5.5施工区域、办公区域未落实专职的保洁人员或保洁人员工作不在状态的,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

3.5.6扬尘整治工作不到位,被群众举报、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的或在监理单位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将处以1—2万元罚款。

3.6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出具处罚通知单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且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处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7本工程场地内如有地埋的通讯、天然气、自来水等管线和未拆除高压电缆、军揽等,承包人需做好防范措施。

若防护不到位造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四、工程造价(投资)

4.1若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工程出现变更,施工单位未提前书面报告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时组织各单位现场收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2若施工单位不按时报送报表,或报送报表质量不合格,经多次交涉仍整改不到位的,建设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关人员,同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2.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月进度,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罚款500~2000元。

4.2.2蓄意影响监理和业主开展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2000~5000元。

4.3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含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将按每延误一天向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该项罚款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4若出现合同非正常终止,则施工单位在合同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结算付款申请单(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将按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该项罚款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资料方面

5.1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要求报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方案等,除业主要求的有关文件以外,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先报监理,由监理审核转发,对于不执行者罚款200~2000元。

5.1.1施工单位未在建设或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方案等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

5.1.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资料传送流程报送资料的,监理单位有权拒收,同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5.2施工单位应按监理或相关规范要求收集、整理、编写归档资料,不按工程进度要求报送相关工程资料,监理方有权拒绝验收,并通知施工方整改,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每次罚款200~1000元

5.2.1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过程资料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5.2.2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或规范要求编写、收集、整理资料,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5.2.3施工单位资料编写完成后,未经认真审核签认,直接传送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5.3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协助办理或提交发包人所需的全部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若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影响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元,并从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扣除

六、会议制度

6.1会议制度

6.1.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无故缺席会议罚款:

500元/次。

6.1.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无故缺席会议罚款:

400元/次。

6.1.3施工单位其它管理人员无故缺席会议罚款:

200元/次。

6.1.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开会迟到罚款:

300元/次。

6.1.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开会迟到罚款:

6.1.6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其它管理人员开会迟到罚款:

100元/次。

6.2会议内容执行情况

6.2.1例会上监理和业主要求落实的事宜,施工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未整改,以每一项(或条)为单位,罚款500~20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

6.2.2无故不执行会议相关内容的罚款1000—5000元

七、其他

7.1施工单位不及时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或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致使开工通知无法正常下达,则在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后7天,发包人将按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承包人延期进场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7.2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

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

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

并谢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企业以后项目的投标。

7.2.1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或被媒体曝光,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

7.3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被监理人要求更换,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以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在48小时以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更换。

否则每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7.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施工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未整改,以每一项(或条)为单位,罚款500~20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

7.5承包人严禁把本工程整个或任何组成部分分包出去。

承包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将工程分包,发包人除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外,视情况由承包人承担该项合同金额20%且不少于5万元的违约金。

其违约金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赔偿。

同时承包人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此种负面影响。

7.6承包人应按合同及投标书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进行委派,包括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资料员、机械员等,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对本工程进行管理,每周不少于三天以上在现场,每天不少于半天在现场。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拆离本项目,而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允许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事发包人的其他工程的工作。

同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项目部书面通知一周内派遣经发包人认可的替换人员接替,逾期不予替换的,承包人应承担3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若累计超过10日,发包人可视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措施,并追究承包人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发包人发现后,承包人应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

7.7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

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承担5万元/人的违约金;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共同批准,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其中发包人的批准意见还须加盖公章。

如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除按上述承担违约金外,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直接及简介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7.8上述各项违约金,在发包人和监理机构发出违约金通知单以后,承包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交至发包人项目部。

如承包人拒交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按违约金金额的五倍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机构、发包人指令(以针对同一事件,发三次指令为准,每追加一次指令,违约金金额翻倍),发包人可视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措施,并追究承包人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本细则解释权归建设单位(成都×

有限公司)所有。

每次罚款按建设单位(建管单位)的相关规定(3日内)上交,对拒不上交的,建设(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从进度款中双倍扣除或暂不支付进度款。

 

成都方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抄送:

成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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