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森林公安功能室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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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森林公安功能室制度文档格式.docx

对聋哑人、吸毒人员,有自伤、自残、逃跑可能的人员,随身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应实行全面检查。

七、一般检查的基本步骤:

1、询问被检查人有无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作案工具等,责令被检查人自行逐一取出所有随身携带物品,放入专门的物品存放筐内,其中通讯工具单独存放;

2、使用探测仪等多种方式对被检查人全身进行探测检查:

3、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除去容易造成自伤、自残的饰物等;

4、当面对被检查人自行交出的物品逐一进行检查。

八、全面检查的基本步骤:

1、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壁扶墙或者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禁止其他一切动作;

2、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采用金属探测仪以及徒手拍、摸、捏等方式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3、指令被检查人逐一脱去衣裤、鞋袜、饰物;

4、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当面对被检查人的衣裤、鞋袜、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衣领、袖口、衣角、衣物边缘、夹缝、鞋垫下等是否藏有可疑物品;

5、卸除皮带、鞋带、领带、金属饰品等容易引起自伤、自残的物品;

6、对被检查人的头发、口腔、腋下、肛门等可能藏匿可疑物品的部位,通过看、摸、捏及要求被检查人员下蹲、跳跃等方式进行检查;

7、被检查人身体如果有包扎、绷带、石膏等覆盖物的,视情揭开覆盖物进行检查;

8、将检查出的可疑物品(尤其是凶器、赃物、毒品等),立即放置在远离被检查人的安全区域;

9、责令被检查人自行穿好衣裤、鞋袜。

九、对不配合人身检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

十、检查人员将检查出的物品按照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进行分类,分别登记,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对手机等通讯工具原则上予以关闭保存。

十一、检查情况应当在《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

检查中发现有伤情的,应详细记录伤情并拍照固定,询问被检查人伤情形成原因,由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伤情较为严重的,应立即联系120急救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治措施。

检查中发现有纹身、伤疤、胎记等特殊体貌特征的,应详细记录。

 

人身安全检查须知

为了确保执法安全,现依法对你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你的一举一动应当严格按照民警的指令进行,禁止一切其他动作,如不配合将进行强制检查。

1、根据民警的指令,逐一取出所有随身携带物品,放入专门的物品存放筐内,其中通讯工具单独存放。

2、民警使用探测仪等多种方式对你全身进行检查。

3、民警通过拍、摸、捏等多种方式对你进行全面检查。

4、民警逐一清点、检查你的衣物和物品。

物品被依法扣押或代为保管的,你应当按照要求签名、捺印。

5、应当如实回答民警的提问,并在人身安全检查情况记录上签名、捺印。

吸毒现场检测须知

为了查明涉嫌吸毒的违法行为,现依法对你进行吸毒现场检测。

请严格按照民警的指令进行,如不配合将依法予以强制检测。

1、根据民警的指令,将本人尿液留存于提供给你的容器内,并将该样本交与民警。

2、在民警向你告知检测结果时,你有权对照说明书比对测试结果。

3、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你应当在现场检测报告上签名。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签名时注明意见,并在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若你拒绝签名,由民警依法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4、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民警将样本分别保存在A、B两个专用器材中,由你和民警共同签字封存。

信息采集室使用管理规范

一、信息采集前应当对采集对象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二、信息采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范,及时发现、妥善处置采集对象异常情况,确保自身和采集对象人身安全。

三、信息采集人员应当注意工作方法,依法保护采集对象的隐私。

四、及时录入采集的信息并入网查询比对。

五、定期检查、维护信息采集设备,确保正常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六、保持室内环境整洁、设备摆放有序、安全保密。

讯问室使用流程图

讯问室管理制度

一、讯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讯问室的设施完善和卫生状况良好。

二、凡办理的案件需要开展讯问工作的,必须在讯问室内进行,不得在办公室等其他场所进行。

三、使用讯问室的,应当经由单位领导批准或主管单位领导同意。

四、讯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五、讯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二人办案”制度,保证二名办案民警在场,杜绝单人讯问现象。

六、讯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整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七、讯问期间,办案单位领导必须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讯问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讯问室工作规范

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场所;

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不得仅由协勤人员看守。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四、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获得供述。

六、严禁将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送到同一间讯问室同时进行讯问。

七、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八、《讯问笔录》当场制作后,应当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九、按照公安行政、刑事案件材料立卷规范和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询问室使用流程图

询问室管理制度

一、询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询问室的设施完善和卫生状况良好。

二、凡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工作的,必须在询问室内进行。

三、使用询问室的,应当经由使用单位领导批准或主管单位同意。

四、询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询问,严禁刑讯逼供。

五、询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二人办案”制度,保证二名办案民警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

六、询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和整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七、询问期间,办案单位领导必须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询问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询问室工作规范

一、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和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等权利。

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四、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五、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人员,或者其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六、《询问笔录》当场制作后,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七、按照公安行政、刑事案件材料立卷规范和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候问室管理制度

候问室应当建立以下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一)候问室只能用于看管被继续盘问人,严禁用于关押其他对象。

(二)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必须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参与值班看管。

(三)看管民警应当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禁脱岗和睡岗。

(四)严禁将未批准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擅自送入候问室,禁止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候问室。

(五)应记载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六)在继续盘问期间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饮食。

(七)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候问室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值班看管民警带被盘问人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八)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发生被盘问人死亡或者行凶、自杀、自伤等情况,值班看管民警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妥善处理,再按规定迅速逐级上报。

(九)候问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十)按照公安行政、刑事案件材料立卷规范和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在具有法定理由时,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三)有权为自己辩解。

(四)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有权核对笔录,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六)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装备室管理制度

一、装备室是存放警用装备器材的场所,非民警不得擅自入内。

警用装备不得由其他工作人员代领或使用。

二、装备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存放的装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清点检查库存装备器材数量,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装备的更新和报废申报工作,确保装备的使用。

三、装备室的公用装备器材实行领用登记制,用后由领用人负责归还并办理入室交接手续。

四、单警装备要按公安部规定的装备产品编号实行登记管理并由个人负责保养。

五、装备室内严禁烟火,不得在室内嬉戏打闹,爱护装备室各类装备设施,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划一。

六、装备室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装备领用流程图

特别注明:

1、如遇抢险、救灾、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领导电话或口头通知,先行领用警用装备,待任务完成后再补办领用手续。

2、对到年限的装备和使用中不慎损坏的装备,由管理员提出报废更新申请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及时补充到位,确保装备数量充足并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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