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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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随即将其决定通知承包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工程师确定的结果应考虑工程师可能因此事向承包商发出的所有指示以及承包商在没有得到工程师具体指示时可能采取工程师能够接受的所有恰当合理的措施。
在其他条款中也体现了这种免除承包商为某些不能预见风险承担财务责任的方针。
例如,可见第20.3款和20.4款(承包商可以就属于"
业主的风险"
的工程损坏进行索赔)以及第65条(承包商可以就工程的损伤以及属于"
特殊风险"
中规定的损失进行索赔)。
承包商还可以根据44条不可预见风险造成的时间延长进行索赔(例如,可能发生的其它特殊情况"
)。
合同在某些方面的方针并不是不偏不倚的。
根据这些条件,当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遇到了比预见更不利的情况时,承包商有权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或兼而有之。
但是,合同条件却没有在承包商遇上比遇见要好的情况是让业主收回一部分合同价或要求提前竣工。
然而,在理论上好坏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是一样的,不可预见的有利情况很可能抵消不可预见的坏情况。
但是,在合同中却没有机会过于慷慨地解释那些有利于承包商的条款。
要根据12.2款进行索赔,承包商必须说明:
(a)他在现场遇上了天气条件以外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b)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是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见到的;
(c)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根据44条使他有权延长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或兼而有之;
以及,(d)他已迅速将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通知了工程师,通知的副本交给了业主。
下面逐一解释上述四点要求:
(a)"
天然障碍"
或"
天然情况"
FIDIC条件新版本说的是"
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以前的诸版本由于有"
人为障碍"
的提法,人们曾对如下观点有不同意见,即招致索赔的事件不一定是天然的(即实际存在的),可以扩大到其它现象,如港口壅塞、材料短缺、其它承包商妨碍现场出入、干扰承包商工程以及引起通货膨胀的法律法规变动等第四版把"
人为"
改成了"
天然"
障碍看来已消除人们争论的根由。
这一术语内涵太广,难以精确定义。
至少在英国,人们已公认包括诸如未预料到的地下条件、地质断层以及地下水位变化等情况。
而"
内涵可能窄一些,并在某种程度上同"
重迭,似乎专门指给承包商工程带来麻烦的有形障碍物,例如地下污水管道、人孔和建筑物基础。
(b)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料的"
假定已遇到了上面说明过的"
,那么什么时候算是不能被老练的承包商所预见呢?
(1)预见的可能性。
具体事件预见的可能性要根据下列几点来确定。
(i)按照11.1款第一句,业主已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水文和地下状况的数据(如果有的话)。
(ii)投标期间由于承包商已做了应该做的工作,具体说来,第11.1款第二句规定的工作而发现的资料。
第11.1款第二句规定如下:
应认为承包商已踏勘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查看了已提供的有关资料,从而在递交标书之前明确了他需要了解的如下事项(调查尽可能深入,做到顾及费用和时间因素):
①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形式和性质,包括地表面以下的状况,
②水文和气候条件,
③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弥补工程缺陷所必需的工作、材料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④承包商可能要求并一般认为已取得了全部资料以及风险、不可预见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表书的情况。
上面括号中的"
调查尽可能深入,做到顾及费用和时间因素"
大有伸缩余地,决定了现场调查的范围和深度。
如果为编制表书留出的时间短,就"
不可能"
进行深入的调查。
同样,不要求承包商承担编制事先不知道能否中标的工程项目标书的大笔费用,也"
这样说来,招标通告中的细节对于承包商按照第11.1款第二句应取得的资料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iii)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的性质和内容。
例如,承包商计划在枯水季节在湖中修一个码头,由于施工现场以外的条件,水位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历史数据下落,在这种情况下,水位的变化是一种不能预见的天然情况;
但是,如果承包商利用与水位季节变化无关的施工方法来修筑码头的话,情况就不同了。
(iv)一般土木工程知识(见下文
(2))。
为了证明某一"
根据第12.2款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必须说明尽管有上述四点说明,在投标之日,上述障碍或情况即便是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见。
(2)老练的承包商。
确定预见的可能性不是根据上述数据或资料
(1)(i)(ii)(iii)中外行能理解的部分,而是根据老练的承包商,即富有经验的土木工程承包商能理解的部分。
这样,虽然某些天然障碍或情况可能被业主忽略,但老练的承包商按理应该预见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应据此提出索赔。
(c)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付款或兼而有之
延误必须是承包商关键路线上的工序(即影响竣工期的工序),或造成了附加费用,或兼而有之。
此处的"
费用"
指的是所有开支,无论是场内开支还是场外开支,包管理费"
但不包括利润"
。
(d)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副本交给业主
在遇到不预见的不利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时,要求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师,同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该通知可让工程师马上对遇到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确定其是否能够由老练的承包商合理地事先预见。
此外,根据第53条(将在第四段"
索赔程序和争端"
中讨论),承包商必须在遇到不利天然障碍或情况之后28天内将其索赔的意向通知工程师,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如果第12和第3条规定的条件同时满足的话,似乎没有理由不让第12和第53两条中的通知用同一个文件发出。
根据第53.2款,在遇到不利天然障碍或情况之后,承包商应确保所有用以支持其索赔要求的当时记录保存好。
工程师根据1第2.2款(见上文引用第12.2款处)发出的任何"
指示"
在某些场合可以成为承包商在12条以外提出索赔的根据。
例如,"
若书面发出,很可能是根据第40.1款停工的指示,或根据第51条(如果要求进行除克服天然情况或天然障碍之外的其它工作)要求变更的指示,或根据第44条承包商可要求延长时间的指示。
如果指示内容是增加工程量的变更,则承包商就有权取得新增工程的利润。
因此,当指示根据第12.2款要发出或已发出时,承包商应尽可能首先考虑这些条件以及第12条为他规定的权利。
如果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必要协商之后不承认不利的天然情况或天然障碍无法事先预料或不承认他所发出的任何"
允许承包商根据第12条、40.1款、第55条和第44条要求补偿或延长工期,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会构成问题,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所有决定都可以在国际仲裁中公开、审查并修改。
仲裁员必须依法公断,其裁决对这些问题将是最后的结论。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
(二)--变更
在施工合同签定之后,经常会发生一些情况让业主或工程师必须或最好改变投标时所依据的图纸(一般情况下,这些图纸在签合同当天并不详细),技术要求和其它合同文件所定义工程的范围或功能。
例如,后来发现原来设计或技术要求内容不权,业主原有项目计划或预算发生了变化;
天然事件或完全未预料到的情况可能出现,有必要对工程的范围或功能做出改变。
由于这类原因,业主或工程师可能希望对合同文件中定义的工程进行修改。
那么,如何做出此类修改呢?
工程一般总是在有关各方签定的合同中得到了说明,那怕是大概的说明。
因此,工程中的改变(这里所说的改变不同于以后对粗略的合同图纸进行的详细设计或扩充)一般仅在有关个方之间彼此认可之后才能做出。
然而,即便价钱合理承包商也不愿意认可,或者根本不予理睬。
由于是承包商进行主要合同工程施工,占据了施工现场,因而他在这种情况下腰杆很硬。
为了避免每次需要或希望做出改变时都要同承包商进行困难而又拖拉的谈判,英国和美国的施工合同通常都要写上一条规定,授权业主,或更经常的是他的代理人,一名工程师或建筑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修改。
1.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
同英美做法相同,根据FIDIC条件第51条,作为业主代理人的工程师有权改变或"
变更"
工程(而不是合同),承包商必须象对待工程师有关工程其它方面的指示一样服从此等指示。
根据FIDIC条件,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范围非常大。
第51.1款规定如下:
工程师可以对工程或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他认为必要的改变,或者由于任何其它理由他认为对此等改变为合适时,工程师将有权指示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按指示完成下列事项。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舍掉任何工程不做(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
(c)改变此等工程的性质或质量,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轴线、位置和尺寸,
(e)对整个工程为竣工而需要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程进行施工,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任何一种变更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照第52条估价。
此外还规定,在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或发生他应负责的违约事件,从而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时,所有由于违约而开支的附加费用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同第三版相比,这一款加入了两项重大补充。
第一,在(b)段中加入了如下措辞:
(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
这一点仅仅是把许多国家的法律内容列入了合同。
即,业主或其代理人可能不发出舍掉变更的指示,然后却自己或叫别的承包商来干。
这实际上是违反合同的一种行为。
第二,加上(f)段后,工程师指示的"
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例如,招标通告文件中规定的)都将视为变更。
招标通告文件可给要求整个或部分工程按照某种顺序施工。
希望承包商在编制标书时编制的施工进行计划、提出的施工方法在招标阶段要符合招标通告文件要求的顺序,就构成了一个变更。
(f)段现在更明确了这一点)。
但是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
例如,签定了一个建造旅馆的合同,工程师可以根据第51.1款指示承包商增建一个车库或庭车场,但根据习惯他无权援引第51条命令承包商再另建一个旅馆。
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工程的权力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工程形式和价值。
如果工程师指示进行此项工程以外的工程,则此工程将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指示变更在时间上也有限制。
如果额外工程是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后指示的(例如在保修期间,保修期一般为竣工后一年),则此工程也超出了合同范围。
2.变更的两种类型
在承包商看来,FIDIC条件中有关额外或增加工程的变更指示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工程,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工程师也承认需要做出变更;
第二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但工程师不承认有做出变更的必要。
第51和52条中写入的条款只能让这两条处理第一种类型的变更。
这两条在起草时假定了工程师会毫无遗漏地认识到何时需对工程做出变更并及时发出指示。
但是这两条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做出变更让承包商取得额外的付款,然而基于下面要提到的理由,工程师关于他自己的指示是否构成变更的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
结果,事实上就出现了第二种变更,即工程师命令承包商完成某种实际上的需要,但工程师却不承认需要变更的工作。
虽然第二种变更更容易产生争议,但也容易成为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根据,下面先讨论第一种变更,因为第51和52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并且第二种变更的基本因素同第一种变更的基本相同。
(1)工程师承认的变更
(i)书面指示的要求。
第51.2款要求变更由工程师发出指示。
该款规定:
承包商在没有接到工程师指示时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而且按第2.5款,工程师的指示必须书面发出,结果工程师的书面指示通常构成支付工程变更款的先决条件。
但是,第2.5款并没有规定书面指示的具体形式。
例如,工程师签了字的图纸或同工程师开会的备忘录经他签字之后就行了。
工程师的书面指示还可以先由他口头发出,然后再于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由他书面确认,例如,可由工程师签发期中付款证书来确认,让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变更工程款。
工程师的口头指示不一定非要工程师本人书面确认。
如果在发出口头指示7天之内,承包商书面向工程师确认,而且该确认在7天之内未遭到工程师的书面否定,则该口头指示就可以认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这样,承包商寄给工程师的确认信在适当的场合也可以满足这种指示的要求。
(ii)变更
第52条确立了如下原则:
如果工程师认为可用,则额外工程要根据合同中载明的单价和价钱估价。
如果合同不包含可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钱,则第52条规定,合同中的单价和价钱只要合理应成为估价的基础;
如果不合理,在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合理的单价和价钱。
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的单价和价钱,并随即通知承包商,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上述单价和价钱通常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其中一般包括利润。
因此,承包商最好根据第51和52条提出索赔,而不要根据仅付"
不给利润的条款,例如第12条。
工程师指示的额外工程如果妨碍了承包商在规定的竣工时间之前完成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一个区段,也允许承包商要求延长时间,并因为工作时间超过了合同的规定而要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iii)通知的要求
任何一项索赔均需在工程师指示发出后14天内,除省略工程之外,变更工程开始之前,由承包商书面通知工程师其索要额外付款或改变单价或价钱的意向。
如果不遵守此项通知要求,根据51和52条提出的索赔将被拒绝。
这项要求是对53条中通知和保存当时记录要求的一个补充。
(2)工程师不承认的变更
第67条"
争端的解决"
规定争端的解决最终依靠的是国际仲裁。
第67.3款规定,如果诉诸仲裁,则"
仲裁员有权公开、审查并修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看法、指示、判定结果、证书或估价结果。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指示,承包商认为此指示构成一项变更,而工程师却拒绝承认如此,则工程师的指示(以及他的其它决定或观点)在提交仲裁时就要公开、由他人审查和修改。
第67条规定仲裁员是合同的最终解释人。
仲裁员将确定工程师的指示是否构成变更(或者根据业主的请求,确定工程师认为是变更的指示是否为事实上的变更)。
如果仲裁员在准确解释合同之后确定工程师指示的工程已超出工程原有的范围,已构成事实上的变更,则承包商有权要求支付此项工程的款项。
付款的基础与假设工程师根据第51条本应承认该工程为变更的情况相同。
当承包商请求工程师为某项变更发出指示,而工程师拒绝,并且额外工程事实上必要时,可能会出产生承包商是否可以在没有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的条件下根据第51条提出索赔的问题。
然而,根据英国法律中范围很广的仲裁条款(类似于FIDIC条件中的第67条),尽管事实上不存在书面指示,仲裁员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裁定付款给承包商。
在实践中,如果仲裁员确定工程超出了承包商工程的原有范围,常常会有工程师的一封信或其它书面函件、或工程师签字的文件或承包商未被工程师否认的对工程师口头指示进行书面确认的文件,所有这些往往被作为必要的书面指示。
然而,只要同工程师就一个指示是否构成变更有不同看法,承包商就应按第52.2款以及第53条马上将其索赔意愿通知工程师,同时还要说明是哪项工程已经完成(同时按第53.2款保存好当时记录支持其索赔要求)。
工程师不承认的索赔引起的实际困难是该项索赔连同争议中所有其它索赔加在一起,从费用和时间耗费上来看并不值得为了修正工程师的看法而诉诸仲裁。
(假定上述索赔未能按第67.1款由工程师解决,或按第67.2款友好协商解决。
)这个困难是一切未被工程师接受的索赔所固有的,因而使用FIDIC条件的合同由公正无私的工程师来管理和执行,而业主要尊重工程师的作用,这两点就显得十分重要。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三)--延误
在英美两国,通常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合同。
到期之后,承包商将对业主承担拖期罚款的责任。
FIDIC条件也有类似的规定。
FIDIC条件要求在某一具体期限内竣工的整个工程以及在必要时工程的任何区段都应在合同说明的期限内竣工。
如若不能,则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或有关区段拖延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时间负责交纳拖期赔偿金。
但是,常常发生的情况是,特别是国际工程施工,有些事件干扰甚至中断了承包商的工程,妨碍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完成整个工程或其中某一区段。
这些事件可能是由业主引起的(例如拖延了提供现场的时间),由业主负责其行为的某人而引起的(例如工程师推迟了发出图纸的时间),由承包商或承包商负责其行为的某人引起(例如承包商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或由某些事件,或双方均不负责的某些个人引起(如自然现象、战争或第三方的其它行为)。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被不是承包商或承包商对其行为负责的某人造成的事件或情况拖延时,承包商可能有权得到两种形式的补偿:
(a)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或者两者竣工时间,从而拖迟了承包商本来应开始负责支付违约罚金的日期,或者
(b)弥补由于打断了他的进度计划以及他必须在现场延长施工时间而增加的支出,或者(a)和(b)两种形式兼而有之。
(1)延长时间
第44.1款规定了工程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己做主或者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同业主(以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允许承包商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
延长时间的理由:
1.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2.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
3.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
5.其它不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而发生,也不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事件而发生的特殊情况足以使承包商有权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时,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延长的长短并随即通知承包商,把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可以提出延长时间要求的情况包括:
1."
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进一步包括变更或实际工程量显著超过估计工程量的增加部分;
2."
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
,进一步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或情况),第20条(工程的损失或损坏),第40.2款(停工),第42.2款(未能交出场地),第51.1(变更)以及第65条(特殊风险)中提到的拖延原因,上述各条或各款中的一部分,虽然不是全部,均明确提到了第44条;
3."
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
,进一步包括现场内和现场外的气候条件;
4."
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
,这一项虽然新,但它在法律上总构成一项理由,因为它通常表明一方违反合同,拖延、阻止或妨碍另一方履行合同;
5."
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进一步包括某些情况下业主应负责且未在FIDIC条件中提及的工程师的行动以及任何一方均不负责又未在任何地方列出的其它事情。
如同其它索赔条款,工程师有责任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再确定任何延长的长短(见第一段"
工程师的职责"
)有关通知的条款,远比以前各版本复杂,它们是两条新增款第44.2和44.3的主要内容。
第44.2款规定如下:
工程师不负责确定任何事项,除非承包商已在上述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并且在通知工程师之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详细说明了他自认为有权延长的任何时间的具体内容以便他提交的材料能及时得到审查。
当引起延长时间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44.2(b)款提及的28天内提交详细的具体内容时,按44.3款的规定,承包商必须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提交中间情况报告,并在此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28天内提交最终情况报告。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工程师同业主协商后未自行做主决定允许延长时间时,为了获得延长时间的权力,承包商一般必须:
A.说明44.1款载明的情况之一已发生;
B.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将其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C.在发出通知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将要延长的时间的详细情节提交给工程师;
D.在情况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28天内提交详细情节时,已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了中间情况报告,而在这些情况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情况报告。
虽然承包商一般应遵守44.2款和44.3款的通知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必须做到的。
第44条指出,既使承包商未要求延长时间,工程师也有权确定延长的时间(见第44.2款中的规定,"
工程师不一定必须做出任何决定……"
在确定承包商要求延长的时间时,工程师必须(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按照第2.6款的要求公正行事。
但是,如同对待工程师的其它行动,其决定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质疑,必要时按第62条提交仲裁后给予公开、审查和修改。
(2)对延长时间的补偿
按照第44条确定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时间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有权取得额外付款。
虽然时间延长后免除了承包商支付延长期间误期赔偿金的责任,但是索取额外付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则必须根据其它条件或法律决定。
虽然第44条是用来处理因延误而延长时间的,但却没有一条是用于处理因延误而增加付款的。
然而,某些条款允许承包商在若干具体情况下收回因延误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和天气情况),第40.2款(工程师暂停工程)以及第42.2款(业主推迟移交现场)。
此外,其它条款还规定,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例如,按第51条工程师指示变更而增加工作。
根据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的条款,承包商可以据理力争,如果这种额外工作延误了整个工程或其中一区段的竣工,那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