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PD3504B0认可规范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RC0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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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可准则(CC系列)是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等同采用相关ISO/IEC标准、导则和IAF对相关ISO/IEC标准、导则的应用指南,以及特别行业的特定要求等文件。

3)认可指南(GC系列)是CNAS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等文件。

4)认可方案(SC系列)是针对特别领域或行业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

3.2认证领域

特定的认证活动类型,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领域。

注:

产品认证包括:

产品、过程和服务。

3.3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

可以根据行业或活动的不同特征(如初级生产、制造、服务业等)、产品或服务实现的不同过程(如机械、电子、食品、金融、医疗等)和活动的不同属性(如质量、安全、环境等)、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认证目的,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法。

3.4认可范围

寻求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如:

认可所覆盖的场所、认证领域以及相关认证领域内的特定认证业务范围。

3.5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

认证机构依据CNAS-CC01(ISO/IEC17021)、CNAS-CC02(ISO/IEC17065)、CANS-CC03(ISO/IEC17024)等认可准则建立的管理和控制认证过程的管理体系,习惯称为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

3.6一般不符合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

3)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7观察项

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8文件评审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9办公室评审

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0见证评审

对认证机构在其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的审核/检查活动进行的评审。

3.11初次评审

对初次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扩大认可领域所实施的评审。

3.12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规范所实施的评审,包括定期监督评审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监督评审(如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等)。

3.13专项监督评审

对认证机构认证相关活动的某些方面实施的监督评审。

3.14确认审核

通过直接对多个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及受审核过程进行现场验证,评价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对获证组织的现场验证主要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关键点进行验证,不是重复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

3.15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评审。

1)认可规则(R及RC系列)是CNAS根据法规及国际组织等相关要求制定的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是认可机构运作和认可对象获得和维持认可资格应满足的强制性要求。

包括通用规则(如CNAS-R01)和专用规则(如CNAS-RC02)等文件。

2)认可准则(CC系列)是CNAS为规范认可对象的合格评定活动制定的要求,是认可对象获得和维持认可资格应满足的强制性要求。

包括等同采用相关ISO/IEC标准、IAF发布的对相关ISO/IEC标准的强制性应用文件和CNAS针对特定认证活动制定的基本准则(如CNAS-CC01)和专用准则(如CNAS-CC11)等文件。

3)认可指南(GC系列)是CNAS为认可对象提供的,能够满足或达到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等要求的建议或指导性文件。

4)认可方案(SC系列)是CNAS根据法律法规或制度所有者等方的要求,对特定认可制度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

以上认可规范文件详见CNAS网站

3.2基本认可制度

基于基本认可准则的通用要求建立,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相关规则和过程。

如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认可;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等基本认可制度。

3.3专项认可制度

在基本认可制度内,基于认证活动的特性建立,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相关规则和过程。

如:

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机构认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等专项认可制度。

在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常规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和服务认证机构认可等专项认可制度。

在人员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人员信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

在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基本认可制度内建立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

3.4分项认可制度

在专项认可制度内,直接采用专项认可制度、考虑特定行业或认证活动的特性建立,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相关规则和过程。

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电讯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等分项认可制度。

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内建立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

CNAS已建立的认可制度在CNAS网站

 

3.5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分项认可制度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或其他分类表述的认证业务。

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简称为认可业务范围。

3.6认可范围

认可所覆盖的场所、认可制度以及相关认证业务范围。

3.7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

3.8一般不符合

3.9纠正措施验证

受评审方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CNAS通过对受评审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价、在受评审方办公室或审核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

纠正措施验证的期限自不符合开出之日算起。

3.10观察项

3.11文件评审

3.12办公室评审

3.13见证评审

通过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服务过程的观察而进行的评审,以验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能力。

3.14初次认可

为确认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与CNAS认可规范的符合性,并具备开展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或对已认可机构申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活动。

3.15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为确认认证机构能按CNAS认可规范要求有效保持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所实施的评审活动。

3.16专项监督评审

3.17确认审核

3.18复评

为确认已认可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在整体上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认可活动。

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认证业务范围、认可范围、见证评审、监督评审、复评

增加:

基本认可制度、专项认可制度、分项认可制度、纠正措施验证、初次认可

删除:

认证领域、初次评审

5.

4

4总则

4.1CNAS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ISO/IEC相关标准、导则和IAF的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等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认可的相关文件,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4.2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和公正的原则。

4.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CNAS对承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

4.5CNAS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S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6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S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7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8CNAS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受理和处理对CNAS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9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和《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

提供了补充的认可规则。

4.10对于获得与CNAS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根据有关互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评审结果。

4.1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4.2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和非歧视的原则。

4.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5在认可申请或初次认可评审的任何阶段,若有证据表明认证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CNAS将不予受理。

4.6CNAS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7CNAS对产品认证机构的评审,适宜时包括对检测能力是否符合ISO/IEC17025标准相关要求和检验能力是否符合ISO/IEC17020相关要求的核定。

若该检测能力和检查能力已经认可,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认可结果予以考虑。

4.8CNAS一般就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

必要时,CNAS对分包机构实施评审,以确定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4.9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S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10CNAS视需要对已获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实施评审。

4.11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12CNAS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受理和处理对CNAS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13CNAS按照《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进行相应的处理。

4.14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和《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

4.15对于获得与CNAS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根据有关互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评审结果。

4.16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以公开文件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并在其认可范围内按照《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01)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适用时,包括国际互认标识。

4.17获准认可后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向CNAS通报有关信息。

4.1、4.2;

4.5、4.7、4.8、4.10、4.13、4.16、4.17。

6.

5认可程序

5.1初次认可申请

5.1.1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

b)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批准资格决定的;

c)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撤销的认可范围内,距撤销时间不足两年的。

2)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若申请人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a)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等)的;

b)实际办公地址、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

3)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通常情况下,已在申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人员认证机构应在申请认可的认证领域内具有认证方案,并已按照该认证方案实施一定数量的认证活动;

a)未实施内部审核(包括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

b)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3个组织认证证明的;

c)申请认可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6个月。

4)已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

未提供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认可申请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围的批准文件;

3)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

4)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申请人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分析与控制说明;

申请人未提供其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

或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的分析与控制说明,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6)已对申请人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的证明。

需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S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注:

申请人可以从CNAS网站()或CNAS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按照《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

5.1.4CNAS通常在收到《认可申请书》的30日内对认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解决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进行访问。

1)通过审查的,CNAS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签署《认可合同》。

2)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CNAS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明理由。

3)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的规定提出申诉。

5.1.5当一个或多个领域已经获得CNAS认可的申请人提出新认证领域认可申请时,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5.1.1至5.1.4的条件和要求向CNAS提出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

CNAS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

5.1.6对于在已经获准认可的认证领域申请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如在QMS领域,申请电信行业的TL9000等)的认可时,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5.1.1至5.1.4的条件和要求向CNAS提出扩大认可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

CNAS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认可申请。

5.2评审准备

CNAS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5.3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5.3.1文件评审

CNAS根据对评审项目的认可评审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与认证活动相关的文件进行评审。

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由CNAS确定是否进行后续的办公室评审。

如果申请人针对CNAS文审提出的不符合,两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均不符合要求或纠正措施超过3个月的,CNAS将做出文审不通过结论。

认证机构需重新提交认可申请。

5.3.2办公室评审

5.3.2.1CNAS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提出办公室评审的人日数和评审组组成,并与申请人确定具体的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

5.3.2.2办公室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负责制订办公室评审计划,提前通知申请人。

5.3.2.3评审组按照办公室评审计划,依据适用的认可规范在已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人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办公室评审的要求和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对申请人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人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报告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向申请人提出有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和方式,与申请人就必要的见证项目的安排进行进一步确认。

5.3.3见证评审

CNAS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检查项目/人员评价过程实施见证评审,以确定认证机构的审核/检查/评价实施能力(包括审核/检查技能、专业技术能力以及审核/检查/评价组管理和协调能力)和审核/检查/评价管理的有效性。

5.3.3.1见证评审的数量

1)初次单领域申请认可

a)管理体系认证:

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2个;

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产品认证:

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见证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将根据认证所涉及的产品特性(如:

安全、质量等)、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等因素具体策划。

2)初次多领域申请认可

a)管理体系认证:

每个领域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1个,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产品认证:

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3)扩大认证领域的申请认可

每个认证领域或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1个。

根据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4)人员认证机构申请认可

CNAS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一次见证评审。

5.3.3.2见证评审的认证审核/检查/评价项目的选择

1)对于认可规范要求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至少见证一个两个阶段审核项目;

对于其他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如果不安排第一阶段见证评审,则必须见证第二阶段审核。

在对第二阶段审核实施见证时,查证第一阶段审核的实施情况。

第一阶段是否需要见证由CNAS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等级、认证机构运作的成熟度等因素确定。

2)CNAS对见证项目的选择将考虑项目的典型性,主要选择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高、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环境或安全因素复杂、拟认证组织规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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