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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

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

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1X元以下的罚款;

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1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X报废车补贴新政策【2】

  根据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

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1X千克(含1201X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车辆报废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车辆报废补贴流程是怎样?

  一、报废老旧机动车并更换新车工作流程:

携带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已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公对账户银行开户许可原件和复印件,加上盖公章。

  5、如果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费的,需要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车辆提前报销补助申请流程。

  第一步:

交报废车,符合条件黄标车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二步:

填报表格,车主办好报废手续后再去填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三部:

等钱入账,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信息的审核。

  车主拿到回执就可以回家等待联合审核结果以及资金入账。

  二、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流程:

(一)车主报废老旧机动车(送交具有正规资质的解体厂报废解体)。

  

(二)车主向交易办理平台提出报废老旧机动车政府补助申请。

  (三)车主持相关材料通过交易办理平台申领政府补助。

  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设立的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指定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201X报废车补贴新政策

  1.重型营运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补贴金额:

50000元/辆

  2.重型非营运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16000元/辆

  3.重型非营运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18000元/辆

  4.中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9000元/辆

  5.中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11000元/辆

  6.轻型载货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6500元/辆

  7.轻型载货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7000元/辆

  8.微型载货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3000元/辆

  9.微型载货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3500元/辆

  10.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补贴金额:

  11.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201X0元/辆

  12.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2201X元/辆

  13.中型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8000元/辆

  14.中型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8500元/辆

  15.小型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16.小型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17.微型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含)前,补贴金额:

  18.微型载客汽车,注册日期为201X年1月1日(含)后,补贴金额:

4000元/辆

  补贴受理时间:

201X年8月1日至201X年11月1日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请使用时删除!

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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