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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保险经营现状诚信原则

CreditbusinesprocessofcommercialinsuranceinChina

Abstract:

thedevelopmentofcommercialinsuranceinChinaisveryrapid,theinsurancecompanyisbristly,insuranceasasecurity,toavoidtheriskofeconomicproductsarebeingwidelypopularized,inthecommercialinsurancebusinessinourcountry,thepersonnelrelationshipiscomplex,theinsurancemarketingpersonnelplayedabigbeauty,butbecausetheinsurancepractitionersuneven,somegoodandsomebad,theinsurancecompanydevelopmentimbalance,andtheinsurancemarketisnotfullystandardized,resultingininsurancesales,insurancepolicyholdersandotherpartieshavetheproblemsoflackofhonesty,thepartyorpartiesfortheirowninterests,deliberatelyagainstothers,unreasonableobligationandresponsibilityshouldbe,bringlossforaninsuranceelsewhere,effecttheinsurancecontractwithoutduelegal.Thisistobeavoided,theinsurancegoodfaithquestionangle,discussesandexplainstheinsurancepartiesneedtoproceedfromtheangleofhonestyandtrustworthiness,startingfromtheinsurancemarketnormallyeffectiveoperationpoint,earnestlyfulfilltheirresponsibilitiesandobligations,forcommercialinsuranceinChinaahealthyandorderlydevelopmentofescorting.

关键词:

商业保险经营现状诚信原则

Keywords:

principleofcommercialinsurancebusinesssituationintegrity

目录

我国商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诚信问题5

一、我国商业保险的特点及性质5

二、我国商业保险目前的经营现状6

三、商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问题8

四、我国商业保险经营中出现诚信方面问题的原因9

五、所出现的诚信问题细则表现10

六、如何解决商业保险经营中的诚信问题12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培训销售人员的诚信道德素质。

13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保险承保的含义。

(三)投保人即客户要有法律道德意识。

14

七、商业保险的良好经营必须各方坚持遵守诚信互信原则15

(一)明确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5

(二)诚信原则的内容。

(三)法律后果。

16

八、总结16

参考文献17

一、我国商业保险的特点及性质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作为财政机构三大组成部分(银行、证劵、保险)中的保险业即商业保险也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态势,说到商业保险它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公元前三四千年,当时还是古代的中国就在民间流传一种叫镖局的类似保险的民间安全保卫组织,即中国商人在押送货物时,为了顺利的完成承运货物的使命,将任务托付给镖局,也将风险转嫁给这一民间组织,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也就是我国最早的一种保险形式的萌芽,使我国成为最早运用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原理的国家。

随着国外的海上保险的出现,在全世界更加奠定了保险这一现象的经济地位,直到1805年英国商人在我国广州设立了广州保险公司,打开了国内民间资本市场的往来,使其成为外商在我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之后,由于外商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抢占以及西方保险市场思想的传播,使得一些民家资本家商人也开始效仿,于1824年,广东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了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使其成为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

再到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打破了外商垄断中国国内保险业务的局面。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于当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从从此开启了我国正式现代保险事业的新篇章。

[1]

在我国所经营的商业保险是有别于政府管辖的社会保险范畴之外的保险品种,所谓保险,就是保障安全、规避风险。

而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充满着不确定性,既有产生的不确定性,又有发生造成的后果的不确定性,可造成经济财产的损失、还可能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为了防止这些种种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即自然力的破坏、社会风险即个人或团体的不当行为,以及政治风险即国际政治原因如战争内乱等,还有经济和技术风险即经济贸易关系往来条件和科学技术的杀伤力等所造成的风险,所以就务必要设立保障这一切后果不至于造成太大的经济或生命损失程度的方法和条件,那就是保险。

[2]

在我国所谓的保险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它是在我国境内或国外入驻所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所专门从事的以为客户签订保单、保障承诺风险损失的一系列等不同类别的保险业务。

其中在经营保险业务中需要涉及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等不同身份类别的客群关系,当保险代理人即保险销售业务员向千家万户销售保险起,得到客户在投保单上的确认签字,表示业务的顺利达成,并且客户如投保人根据合同协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即保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生效时履行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赔偿客户财产或人身伤亡方面的损失,起到保障规避以及转嫁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风险的作用责任。

这其中界定了商业保险的性质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即有买卖销售的关系,又显示了商业保险有别于社会保险的产品内容的更广泛性、更多样性、弥补了社保的单一不足性,且赋予了人世风险更全面深刻的含义,且是专门的结构组织,被政府推崇鼓励,完善了政府医疗养老理财等更多的社会职能,也使财政组成更加完备,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

二、我国商业保险目前的经营现状

我国商业保险自从成立之初就已经在社会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为有人类保险的需求,以及风险的随时存在性,所以保险就不会消失灭亡,反而不断的演变和壮大。

所推出的险种更加丰富,贴近群众的需求,更加具有人性化的特质,又能成为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必要渠道。

因此,保险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而在我国,由于作为财政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其保险主体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为数众多,分布很广,散步的网络支点也星罗棋布,由一家主体的保险总公司从一个中心城市向周围乃至全国各地辐射开来的大大小小的分支公司、分支营业网点、办事处也数量众多、覆盖面广大、影响面广远,涉及的社区、群体服务环境范围也充满城市各个角落,可以说,保险公司已经以一及广,一点带面,多地区、多范围、多层面地出现在大众眼前,遍地开花,发展迅猛。

并且这一数量还在逐年增加。

因此,保险行业的市场主体不断扩大,有竞争的市场格局也稳定形成。

从1988年以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到1988年以后,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保险市场被垄断的格局,截止2012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5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8家,财产险公司62家,人身险公司75家,再保险公司8家,初步形成了国有、股份、专业性、外资等多种组织形式。

在我国,商业保险乘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春风发展越来越迅疾,保险业务持续发展,保险公司不断招兵买马,发展扩充团队,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才被吸纳到保险公司中,在充满朝气、健康有序的培训模式下,保险业务人员素质得到不断提升,并且推动了一批又一批保险从业人员走上社会去开拓潜力无穷的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在保险销售人员的开拓下,得到了挖掘,一些曾经不懂或者有初步认识的普通民众开始接受保险这一既古老又新型的集健康医疗、理财分红、养老、教育等多元化功能的全能财经产品,并且不仅积极地参与进保险的用户群体中还成为保险的宣传普及者。

从总体来看,我国保险市场巨大,其近30年来,保费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的年平均值也远远高于同期的GDP年均速度值,但是我国与发达国家比较,在保险密度上即以全国人口计算的保费收入,以及在保险深度上即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还很低。

可见推广普及保险以及未来保险还具有无限潜力。

同时,在1995年我国保险法建立的基础上,2002年的再次修改,到2003年的正式实施,说明我国商业保险业受到国家法律政策条例的监管和约束,正朝着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方向迈进。

但是也因发展的局限性,存在种种的问题。

比如诚信。

三、商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问题

随着我国商业保险步伐的迈进,保险公司的数量化、人员化、管理化、培训化、辐射面、多元化的发展,保险公司已经从一个总部集团的平台走出,不断吸纳社会上更多人士的参与,或通过招聘或通过宣传演讲或通过公司活动召集,使更多的人从不懂不感兴趣到渐渐了解再到积极地响应,使更多人、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再就业人群、社会剩余劳动力得到了再次就业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和重塑自我的历程。

由于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扩大,不断开展的创业说明会和产品说明会的推广,使保险从业热潮、保险普及宣传热潮、保险意识的宣导力度也得到了全面的升华。

参与保险工作的人增多了,必然使这些保险业者积极地走向社会市场去销售和宣传保险,那么具有保险意识的人也会越来越多,这样必然会推广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保险理财等财政管理举措,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加强资金融通功能,并最终以人均保险保障得以巩固,

但是同时,因为保险这一金融产品是一种以书面合同方式呈现,需要关系各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等在口头洽谈、沟通商量、确认认可后书面承诺等流程后实施,又需要在出险后经过保险侦察员的鉴定、评定后做出理赔的权衡,是否理赔或责任免除都需要经过一个仔细、繁复、精密的观察、规划的过程,所以从总体来看,保险的经营,既需要考验保险销售人员是否全面、详尽、诚实地告知客户保险的细则、事实、提醒他们一些规定,如实陈述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范围、责任免除范围、以及保费的核算缴纳、续费等且情况,不能编造、伪造、欺骗、不实承诺保险条件,以骗取保费或者暗中私吞保费,还更加考验客户即签订了投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出现故意出险,如杀害、伪造病历单、伙同鉴定人士如医院医生、修理公司等等来蒙蔽保险公司,以图取巨额的保险金,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也考验保险公司是否尊重《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其中的法律条例,在基于自身公司经营利益的同时,保证资金融通、持续增长、投资提高、回报稳定的基础上,基于人性化更加合理公平公正化角度的处理方式考虑,在复杂的理赔情况面前,做出公正的处置,必须达到合理理赔、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自觉维护公正合理的保险市场经营持续还要有序地发展,不搞与同行业的恶性竞争,如故意提高费率,扰乱市场次序等发生。

以及其他方面,保险各方需要履行的职责的义务。

由于商业保险的性质决定,其决定了保险这一产品的无形性、虚拟性、承诺性、缴费时间长期性、关系被保险方的切身利益、鉴定的苛刻性、理赔的严格性,以及销售的随机性、人员的流动性,所以更加注重考验保险各方的诚信化原则、社会道德化原则,如果失去了诚信化的原则,那么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就失去了保险各方的利益保障,也就失去了保险业的健康良好有序发展的动力,会使保险业陷入被动、迟缓的不利局面。

[3]

四、我国商业保险经营中出现诚信方面问题的原因

在商业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在招徕应聘保险销售人员的数量上图取以多制胜、招聘门槛低、只要达到高中或以上学历的人员即可加入保险从业队伍中,在招聘网站上广泛散布,大量招徕,虽然也能招聘到学历高、素质好、有经商头脑、有经济意识的人参与,当也会招来学历不高、常年没有稳定工作、正处于失业状态、文化素质不高的待就业人群,甚至也会招来社会的闲杂散漫人群,再加上保险公司的兼容并包的宽容政策,使大量的、良莠不齐的人员都进入了保险公司的行流中,虽然也经过了层层选拨、考试、试用等流程手续,但是也还是让一些心急赚钱、惟利是图的人成为了其中的一部分,加上他们业务开拓的艰辛,对于被保险方缴纳的保费非常觊觎,由于思想道德观念上松懈,为了满足自身物质所需,有可能会做出违反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事。

比如为了骗取被保险方的信任,故意编造、夸大保险的事实依据,扩大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不实地承诺,蒙蔽被保险人的观念,令被保险人糊里糊涂地就上当,在不清楚不详尽的情况下签字,盖棺论定。

而当收取了保费后,又蒙骗保险公司,甚至卷款而逃,消失无踪。

而客户即被保险人因为只是被动地接受保险销售人员的上门行销,一切对保险产品的认识都是来自保险销售人员,当保险销售员给他们讲解时,也存在领悟力强和领悟力低的,他们文化水平各不相同,对保险条件问题的理解能力也各不相同,有的能洞察分明,保持警觉和理性,有的就非常迟钝,甚至不太明白繁琐的保险条文里种种规定的界定标准,所以当禁不起保险销售员三番五次的上访轰炸后,有的基于朋友介绍或者确实被打动便签订下了合同,但是对有些大病保险,所界定的赔付病种标准还不是特别清楚,对于分红险中一些精算标准也不知所云,对于少儿安康险中的一些年龄、病种的规定也不是一定精确,还有对于财产险中的一些不能逾越的行业道德规定也不一定完全认识。

所以当风险来临时,他们就会非常着急,也或者急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而仓促地召集保险业务员,要求索赔,却不知其中有些条款也不是完全理解透彻,当遭遇责任免除的拒保要求时,不能理解,做出报复保险公司或者出格的非理性举动,讨要保险金。

更有一些被保险方由于急需资金周转、急需用钱,或者在巨额保险金利益的驱动下,有意谎报出险,伪造现场、甚至通过刑事犯罪等手段骗取保险金。

还有的是保险公司,主要是一些不正规经营的小的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公司为了多从客户那里赚取保费以及与同行抢占或垄断保险收益,在出险时,故意拖延时限、有意刁难客户,鉴定标准耗时耗力、故意违反保险法等行业规定,有意推诿保险责任,使保险理赔的难度加大,使被保险方的利益蒙受损失。

还有的不正规保险公司卷入不正当经营的漩涡中,破坏行业费率规定,加调费率,侵吞被保险方市场利益,甚至出险保险方卷款逃路的经济诈骗犯罪出现。

五、所出现的诚信问题细则表现

众所周知,商业保险的形式是以保险各方互相承诺的书面文书形式得以记载、保留和标记呈现的。

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

那么关系到保险各方利益的保险合同成为公认的独一无二的承载诚信务实态度的体现载体。

那么就来说明下,关系诚信问题的保险合同细则是如何体现的。

首先,保险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的、或变更的、或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中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人即具有收取保险费的基本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基本义务,而投保人即具有缴纳保险费的基本义务,以及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基本权利。

明确了保险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那么就能明晰保险所包含的诚信化准则,必须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不能破坏。

保险合同首先是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同事,保险合同也是保障合同,即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既包括有形的物质保障又包括无形的精神保障。

其次保险合同又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方均有收付保费、给得保障的权利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又是附合合同,随时存在变更,转变。

再则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支付保费是确定的,但是保险是否履行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

所以保险合同必须最终是建立在诚信的原则上才能实施开展。

在一般签订保险合同的现象上看,保险销售员是代表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公司参与的合同的制定,在与保险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即投保人接触时,1、没有详实地具体阐述保险主体即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保险业务的现状,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双方其履行的责任描述不清、阐述不够全面、留有隐患和疏漏,造成投保人一知半解或者被蒙蔽的情况。

2、在说明保险费时后,收取保险费后,没有及时地回款给公司,在保险费的算法上也采用欺骗的手法蒙蔽投保人,多收取或巧立名目地收取费用。

3、当自己离任销售岗位后,也没有主动与投保人取得联系,告知现在接管其保险服务业务的人员是谁,造成投保人签订保单后就失去了与保险公司的音讯,服务滞后,或者人员一再地变动,使投保人降低对保险效力的信任度。

[4]

另外,投保人即保单签订当事人,1、在签订保单时,没有仔细阅读条款,马虎大意,倏忽塞责,没有更加详实地追问种种疑问细则,造成未来理赔的困难。

2、在担当被保险人的投保人时,没有如实地陈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状况,如年龄、身体状况、财产现状等,使保险销售员未能识别,由于急于签单而留下隐患。

3、在当缴纳保费后,随着合同的约定开始,时间岁月的拉长,遇到人生各种财政问题时,如急需用钱,就会不等合同生效,人为地违约,撕毁合同,索要现金价值,使退保的事件频频发生,使保险失去了应有的保障价值,白白地流产。

投保人在缴纳一定时期的保费后,经济状况下滑,无力再支付保费时,也有可能退保,不再续保,造成保险的终止。

4、在出险后,疏忽保险责任条款,无视保险权限限制,急于索赔,一旦拒保,就做出冲动的举动。

5、从保险条款上看,保险分为的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人对于事先印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只是大致了解,对于需要保险当事人另外约定和附加的条款所具有的拟定权利不是十分清楚。

在签订文字方面,字迹潦草,不方便辨认,以及对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界定比较模糊。

6、对于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的方法也不是十分了解。

[5]

因此,从保险合同的拟定时起,保险投保人即应具有如实告知、缴纳保费、防止灾害、危险及时通知义务,而保险人应该具有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条款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等义务。

六、如何解决商业保险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综上所述,面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诚信缺失、以及投保人的违反规定甚至违法等出现的情况,还有一些不太正规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失信表现,应该如何解决呢?

总体而言,应从以下环节入手开展工作:

1、从保险对外营销环节开始,从保险人员对外开辟业务的途径入手,树立保险销售员高尚的道德情操,远离金钱至上、坑蒙拐骗的思想误区,在为消费者销售时,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学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在长期的培训中,互相学习、演讲、使思想上严格肃清。

2、培新保险销售人员合理地开拓业务渠道,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对其进行全面、详实的营销模式,履行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等义务,制定设计并介绍保险的计划书方案,为指导客户细致耐心倾听并予以理解的准备工具,对于客户的疑问要耐心细致解答,不厌其烦,直到客户完全明白了解掌握为止,并且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多次走访,达到更好沟通协商的目的。

3、对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应具有严格掌控保险销售员居住信息、及时联络的效应,设立更加科学的保费收受划款方式,如电子转账等。

[6]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保险承保的含义。

对于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资质无疑才可施行,并且在保险承保过程中切实履行必要的环节和程序,如核保、做出承保决策、制定单证、复核验证,必须达到或符合合同订立标准的出险情况给予规定的保险金额,在保险理赔的原则上,注重合同规定、遵守信用,理赔反应速度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并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务必要承保的出险情况不能推诿塞责,要及时地给予和赔付投保人的保险金,助投保人度过难关。

在客户服务上,要切实可行地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风险规划和管理服务、以及接报案、查勘、定损服务、和核赔服务,对于客户的投诉处理要及时做出反馈,得以妥善的解决。

既要为自己所投保的保险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明确投保责任和义务,如实告知保险销售员被保险人、受益人情况现状,不能隐瞒事实,在出险后应通过妥善的程序进行理赔,如果拒保也不能慌张,如理由恰当,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驳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做出过激的行为。

在保险期间,应保持理性的态度,不可随意退保,如确有原因,另当意外。

[7]

七、商业保险的良好经营必须各方坚持遵守诚信互信原则

因此,如上所述,为了维护商业保险的良好经营,保证保险公司即保险人、被保险方等利益,必需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坚持坚决遵守诚信互信原则,总体而言,在商业保险中,应具有以下的几项诚信最大原则:

(一)明确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商业保险是一项民事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客户众多,保险各方关系复杂,各方当事人都应基于最基本的尊重事实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权利、讲究诚信最大化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中“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既本国也是世界各国立法对于保险民事、商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并且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准确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的规定。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的诚信。

[8]

(二)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即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作出口头书面的陈述。

2、告知内容。

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知或应知的保险标的的情况及危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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