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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1]。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这样一种情况无比困惑:

由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固有的判断,不得不承认:

今天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

愚以为:

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是当前的主要矛盾。

  什么是公共品?

公共品就是消耗纳税人的税款,由公共权力部门所提供、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或服务。

国家公园、国有道路、自然保护区等有形产品是公共品;

公正的法律、政策等无形服务也是公共品。

我们只需清理一下近年来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种种社会矛盾,便会发现,今天的主要矛盾不再是私人物品的普遍短缺,而是公共品的普遍短缺。

  司法不公和法律白条问题,使合法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

国有资产分配问题,使公共资产没有被公平地市场化;

教育腐败问题,使受教育者不能公平的分享到基本的公共教育资源;

医疗腐败问题,使患者享受不到现今社会应有的医疗保障;

住房压力问题,使社会低收入群体得不到基本的住房财政补助;

民营企业家抗议国资垄断权的问题,使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环保事件的出现,使民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  

  将所有这些问题集中起来,我们不难看出今天中国的诸多矛盾,是由于法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

此外,社会普遍痛恨的官员腐败、财政支出黑洞、官商勾结、官员问责制等,都是公共品问题。

总之,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公众需求一个高效廉洁、平等参与、公平透明的公共领域。

目前我国的主要矛盾还可以理解为:

这里所说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生存环境。

政治环境,是指国家、政府的高效廉洁、公平透明、诚信公信、令行禁止的执政效率、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公务员的廉政勤政、民主法制普及程度、公民平等参与意识的体现等等。

经济环境,是指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社会财富合理分配、贫富差距在可控范围、物价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的有效调控、房价股市信贷等按经济规律运转、国民工资等收入稳定增长等等。

生存环境,是指国民生产生活的环境质量,包括环保、劳保、社会治安、交通、水电燃汽、医疗保健、文体娱乐设施、商场餐饮等公共服务、医保社保、社会救助、社会文明、社会风气等等。

我们只需清理一下近年来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种种社会矛盾,便会发现现阶段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都普遍感到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生存环境不尽如人意。

因此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不满情绪,埋怨不已。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以上列举的焦点问题。

是由于当局在理论研究上的滞后,对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认知还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旧轨道上。

因此没有明确提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没有从根本上制定出一套符合现行中国的治国方略,仍然还在走“摸索中前进”的老路子。

总之,我们可以断言:

公众日益增长的幸福生活需求同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正是这个主要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2]  

二、正确处理社会主要矛盾的几点思考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谈道:

“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

在我们面前有许多必须解决而且回避不了的问题,有许多必须抓紧而不能拖延的任务。

”温家宝总理最近也多次强调,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关口。

越是在“关键时期”、越是在“十分重要的关口”,越是要抓主要矛盾,抓矛盾的主要方面。

这就是现实给我们提出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火烧眉毛”的紧迫问题。

国民的幸福生活需要一个高效廉洁的政治环境、民众实惠的经济环境、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

要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要在理论上厘清社会主要矛盾之外,还要在具体政策制定、国家机器运行等方面予以强化。

俗话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能够生存运行了很长时间,并且生命力还很强,其中必有它合理的优秀成份,实际上这也是人类社会在前进中的智慧结晶。

我们不妨顺手拿来,为我所用,何乐而不为?

比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目的首先是为了提高各自的效率;

政教分离和司法独立,也是出于效率的压力;

联邦制的出现和相当一部分立法权的地方化,也是为了效率,便于更迅速地回应地方的民众需求;

近年来各种民间组织的出现,使许多公共服务从传统的政府系统中分离了出来,这也是提高社会服务效率的结果。

如此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和思考,有的可以借鉴。

当然,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等的天壤不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但可以在扩展思路上,得到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除此之外,我认为当务之急,在理论界尚没有准确定位、我们的实践还缺乏理论支撑和指导的情况下,应当从比较突出的几项矛盾入手,选择政府官员腐败造成的政府公信度下降、行政效率不高;

社会治安不稳造成的民众不满情绪积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缺失、传统优秀文化得不到传承等具体问题,采取大胆的试验性政策,强力推进,边进边完善,以点带面,争取更大的突破。

1、关于政府官员腐败造成的政府公信度下降、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

可以选择官员财产公示为突破口。

为什么官员的财产迟迟不敢公布?

这里有个政府能否下决心的问题。

新疆阿勒泰千名官员不是在2019年敢为天下先吗?

实际上,只要放开让公众来监督,监督官员的消费,监督官员的家庭,他们多少个孩子,多少个孩子在海外,其家属有误在经商办企业。

大家一目了然,所有这些东西完全可以靠民众的力量,靠社会的力量,靠新闻媒体的监督,完全可以做到的。

中央和政府应该认识到,官员的腐败行为和在位不作为、乱作为,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所以,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就应当尽早、尽快而为之。

2、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而造成的贫富悬殊过大、城乡差别过大、特权阶层收入过高的问题。

当前的重点是要抓好两方面:

在现金收入上抓好“提低控高”;

在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抓好“削峰填谷”。

首先从调高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入手。

整个劳动者的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的比重过低,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19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

而从1978年到2019年,与劳动报酬比重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最低工资水平比较低,这个就得靠政府立法,通过《最低工资法》来提高最低工资的水平。

依据国际惯例和《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60%。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省达到这个标准。

最近,全国已有11个省份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到年底还有20个省市进行调整。

这是一个利大于弊的好事。

当然,有人也担心,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后,是不是我们的劳动成本上升,就会降低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

那就该反思了,本来就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要过多地依赖进出口,要着眼于扩大内需,另外,也不能长期只依赖廉价的劳动力这种优势,应该提高技术含量,以提高劳动成本促使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其次就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政府拿走的多了,民众拿的少了,这是从整个宏观上来说。

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减轻税收,让利于民、藏富于民,真正做到民富国强,这就要求政府减少财政收入这一块,还要政府节省开支,不能光靠投资来拉动经济,要通过百姓消费来拉动经济。

国家一直在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怎么转变?

老是在投资上做文章,政府投资肯定都是粗放的,它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律有效地配置资源。

实践证明很多投资都是打了水漂的,不仅没有效益,反而滋生了腐败。

第三是打破垄断行业的垄断,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现在很多地方又出现了“国进民退”,这是明显的“倒行”。

把这些行业的垄断打破了,这些行业的高收入自然就降下来了,有些行业非垄断不可的话,政府要加强监管,要规定其高管、员工的工资不能超出平均工资的多少倍,要有严格的限制。

第四是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根本的途径就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不仅让农民进城,还要让农民落户,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他们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就自然提高了。

留在农村的人越来越少,他们耕种较多的土地,农村的人口也富裕起来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就缩小了。

3、关于社会治安不稳造成的民众不满情绪积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缺失、传统优秀文化得不到传承的问题。

最近接连出现的伤害少年儿童恶性案件、造假、食品安全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对此,一定要痛下决心,限期解决,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一律免职并追责。

一些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精神萎靡、颓废,我国传统优秀文化后继乏人,洋节、洋教等泊来文化成为时尚。

在这方面,我们的媒体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好好反思一下,是否真正做到了“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应当相信,广大人民群众还是有最起码的爱憎标准的。

从5.12汶川大地震和青海玉树大地震国人的表现,就能说明问题。

社会主要矛盾的辩识和解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有理论上的探讨,又有实践中的摸索,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明白的。

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本人的看法是“三定三问”:

就是一定性要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发展,走过西方国家200多年发展所走过的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

虽然这些矛盾既有传统固有的社会深层次矛盾,又有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但是现阶段因失业、医保、征地拆迁补偿、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是敌我矛盾,而是因为群众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所引发的,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即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

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在改革的自我完善过程中,用加快发展、利益协调、统筹兼顾的办法来解决。

  二定向要明。

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这种非对抗性矛盾,其化解的方法也只能是非对抗性的,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逆,要注意把握“适度”原则,应当在合法合情合理的框架内,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持续安定稳定。

要拓宽群众诉求沟通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避免因诉求长期不能得到表达,利益主体被迫采用其它一些极端的形式。

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排查调处网络,广泛收集各种不安定因素和闹事苗头,对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协助党委政府化解或缓和矛盾;

对排查出来的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要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做到尽早发现,及时化解。

  三定责要清。

在处置矛盾纠纷过程中,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也只有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组织指挥下,维持好现场秩序,密切掌握现场动态,控制事态的发展,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三慎”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多做矛盾化解工作,不得轻率地采取强制措施。

只有当出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阻断交通、骚乱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才能要坚决果断地依法处置。

 

三问是一问计求策。

利益表达渠道缺少和不畅通是群众上访多、群体性事件多的重要原因,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是防止民意转化为民怨的有效方法。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干群恳谈、爱民实践大走访、“大走访”开门评议等活动,积极加强与群众沟通交流,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从根本杜绝日常工作中由于“政策宣传”“理论教育”所造成的群众对干部的抵触情绪。

同时,要组织干部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直接倾听民声,广泛收集民意,采纳群众处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好点子、好建议,及时查找、弥补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问效促责。

群众矛盾纠纷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处置是一个艰巨、复杂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各级要通过“满意不满意评选”、“政务公开”、“决策公示”、“监督热线”等形式,采取集中座谈、个别访谈、电话调查等方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矛盾纠纷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力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和已处理的群体性事件,各级要做好回访工作,及时跟踪问效,防止反弹;

对有反弹迹象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密切注视动态,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做好跟进工作,实现实时有效掌控,确保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

  三问需解诉。

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合理解决需求、诉求,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最实际、最普遍、最有效的工作方法,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大走访活动,引导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主动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主动到群众需要的地方去嘘寒问暖,到群众因难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打开局面。

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协商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

要主动搭建群众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桥梁,及时将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反馈给政府部门,并协助做好化解工作,确保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不稳定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

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要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既要排查调处老矛盾,又要排查调处新矛盾;

既要排查调处一个个具体矛盾,又要排查调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矛盾。

要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3]  

    在具体解决和化解矛盾中还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一要注意研究矛盾的起因,针对不同的矛盾积极采取不同的有效方法。

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为什么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甚至激化的现象?

有专家指出,这是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的一个必然现象。

关于专家的这一意见,笔者从来都予以理解,并认为,这种意见是客观的。

但是,尽管是处在社会的转型期,那么就没有了预防和转化社会矛盾的办法了吗?

实践证明,导致社会矛盾的出现抑或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矛盾的出发点不端正,采取的手段不科学。

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没有对矛盾的生成原因有一个到位的分析。

  我们说,近些年暴力拆迁事件很多,究其原因,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缺乏理性、主动、积极的审视态度,“不作为”或“延缓作为”、“作为不当”等导致了矛盾的升级乃至恶化。

大连庄河市市长被村民“跪倒”事件,就充分地说明了面对来自社会方面的矛盾,地方政府表现出“不作为”或是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积极作为”而酿成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的后果。

由此可见,注意研究矛盾的起因,针对不同的矛盾及时采取积极不同的有效方法,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起点和必须坚持的正确思路。

  笔者认为,目前社会中出现的矛盾大多都是矛盾双方在利益上的得与失使然,并不存在什么根本利益上的敌对冲突,只要各级领导低下身段,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有关利益方面要求,并及时采取办法满足其合理的要求,很多矛盾都可以顺利地得到化解。

堵不如疏,压不如松,惩不如教化。

唯此才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化解矛盾的基本原则。

因此说,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只要有关部门能真正做到精诚所至,那是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和矛盾的。

关键是政府有关部门能否真正地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做好事实求是思想工作,及时满足人民群众提出的各项合理的要求。

  薄熙来在重庆市市委三届七中全会上作关于民生方面的工作报告中指出:

“一个地方能不能发展好,关键看老百姓怎么想。

与老百姓鱼水相亲,那就一通百通,干什么都顺当。

你实心实意为老百姓着想,老百姓就会将心比心,一报回一报,全力以赴地支持你,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就会事半功倍,这就是古话说的,‘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

”“各级干部要像孝敬父母一样对群众投入真情,像对待兄弟姐妹一样惦记群众的利益,想群众所思所急,做群众所忧所盼”[4]。

薄熙来的讲话应应给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以启示,这就是只要真正做到“与老百姓鱼水相亲”,任何社会矛盾不但可以降到最低限度,而且已暴露出来的矛盾还可以通过彼此的“将心比心”得到化解。

 三、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地位和做法  

人民法院处在矛盾化解的封口浪尖,稍有不慎,就会触发很多不稳定因素,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

因而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近几年是显而易见的,全国法院“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现在有显著进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

各地也普遍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许多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为其他组织调处纠纷提供支持。

一些法院在处理纠纷任务较重的派出所、交警队、妇联、工会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

多数法院建立了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人才网络库,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许多地方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员等机制,不断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专门就诉外调解和诉讼程序相衔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司法解释稿,为充分发挥非诉调解组织的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支持。

一、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一项长期工作。

人民法院要认识到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时时抓,事事抓。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开展释法说理、法制宣传、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使执法办案、法律监督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启示我们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特殊性启示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要把握不同社会矛盾的特点,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特点,依法适当从宽处理,不能简单结案了事,而是要立足矛盾化解,立足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案结事了。

在化解成型社会矛盾的同时,重点关注社会矛盾的萌芽阶段、初始阶段,结合审判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启示化解社会矛盾要善于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

要抓住矛盾的本质和主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在作出判决之前,要在方向和大局上把握住社会矛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运用缓刑。

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反映在法院工作中,就是判与不判,重罚与不罚、轻罚等方面的矛盾,如果引发犯罪的社会矛盾主要方面符合不判的条件,则决定不判的因素占据主流,可以决定不判。

但也必须考虑矛盾次要方面的因素,克服和处理好次要方面的矛盾,消除隐患,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

[5]  

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还要学会换位思考。

何为换位思考?

简言之,就是转换角度,站在对方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地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换位思考是人类经过长期博弈、付出惨重代价而总结出来的黄金法则,也是我国传统的道德教渝。

换位思考所体现的人文思想和现在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是一脉相承,珠联壁合的。

  一是换位思考需要辨证思维的方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对立统一学说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矛盾的每一方都同对立一方彼此存在,相互依存。

社会也是这样,从古至今,任何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

这就是六中全会所指出的那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

因此,社会存在矛盾是正常的,并不可怕。

而可怕的是我们回避矛盾,不敢以积极的态度去正视矛盾、化解矛盾。

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才能落实六中全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讲和谐,就是通过调和的办法解决因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求得均衡。

就社会面言,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

化解矛盾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不外乎斗争革命、调和改良两种万式。

而实践证明,换位思考的方式是调和改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

通过换位思考,将心比山,使我们的情感发生变化,促使我们对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更加冷静,更加理性,更加客观,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平时,我们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及上世纪六十年代所讲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就是最现实的换位思考。

二换位思考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指在法律上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个面发展。

  因此,换位思考的方式正是体现了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

这就要求我们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换位思考群众的问题。

然而,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是不容易的。

现实中有的人嘴上讲以人为本,而实际上往往是以官为本;

对别人要求以人为本,而对自己则是以我为本,这就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难处。

以拆迁为例,我们常常看到报刊上揭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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