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路面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手册248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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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程序,对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的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予以备案。

在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备案信息,负责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系统的维护,方便生产企业和建设从业单位信息查询。

制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型材料登记备案具体条件。

2.1.2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管理责任;

技术咨询单位的职责是按频度抽检、巡查,汇总上报建设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咨询意见。

(需要完善,进一步细分局机关、执行处、代建指挥部、质控中心、技术咨询单位的职责)

1)建立项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及时上报项目工程材料质量信息。

2)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材料质量标准。

3)对相关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4)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推销工程材料。

对于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大宗或特殊材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采购。

5)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已登记备案、通用常规、便于采购的材料,并注明所设计材料的规格、性能及技术标准,不得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

2.1.3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监理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对工程材料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1)审查拟采购工程材料是否办理登记备案,健全工程材料进场报验程序和抽检制度,对进场工程材料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

2)按监理合同规定频度对进场工程材料进行抽检,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清场,并上报建设单位。

2.1.4施工单位对所用工程材料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1)应选购已办理登记备案、品质优良的工程材料,把好进场关,并及时上报工程材料质量信息。

不得使用无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的材料。

2)企业按生产批次提供所购工程材料的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按照交通建设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频率,对进场工程材料进行自检或送检。

4)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审验销售商的经营资格;

验明工程材料合格证明和标识;

建立进货、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和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其使用工程部位、时间等内容。

2.1.5生产商应对其销售的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并在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区公路建设领域。

已办理备案的材料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须及时将其产品在我区公路建设项目中的使用信息(签订供货合同三天内)录入公路材料管理系统。

2.1.6检验机构出具的工程材料检验报告应数据真实、准确、结论科学,并对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3改性沥青采购与加工

3.1改性沥青的采购管理

3.1沥青的采购管理

3.1.1改性沥青路面工程采用的SBS改性沥青、SBR改性沥青、橡胶(改性)沥青,无论现场改性或工厂改性均应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3.1.2改性沥青市场准入制度

1.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境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信誉良好,从事改性沥青加工3年及以上;

近2年内承担过3项以上高速公路的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累计生产不少于5万吨,未受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3)改性沥青加工企业应提供基质沥青来源、样品,改性沥青配方(包括基质沥青、改性剂、稳定剂种类及剂量)、工艺、样品;

并提供试验检测机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检测内容见第4章;

4)改性沥青加工企业应在储存点配备、委托或租用具有业主规定的沥青试验设备及相应能力、具备综合乙级资质以上的实验室;

5)改性沥青加工企业提供的基质沥青和改性沥青样品须通过业主委托的咨询单位复检;

6)改性沥青加工企业必须承诺在改性设备上安装能自动记录材料数量、掺配比例、生产温度等改性沥青生产过程监控设备(黑匣子),接受相关单位驻厂监控;

7)改性沥青加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经业主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批准后获得准入。

2.改性沥青加工企业准入申报过程中提供的基质沥青样品,改性沥青样品、配方作为建设过程质量监控的主要依据;

若改性沥青配方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

3.交通建设管理局的准入仅代表对改性沥青加工企业的基本资格认可,不免除其余参建单位对改性沥青的质量控制责任。

3.1.3采购招标

1.凡改性沥青单项合同采购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办法报业主备案。

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参与竞标的改性沥青供应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投标人应在新疆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机构)公布的“新疆公路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中,并取得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的市场准入许可。

2)必须授权招标人和建设业主对全过程供应情况和已付款资金流向进行查证;

3)改性沥青加工企业必须有能够满足供应合同约定数量的加工、储存、供应能力,招标人有权对改性沥青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4.招标过程应邀请并接受建设业主的监督和认可,招标结果应报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备案。

3.1.4工程监理对改性沥青的采购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对改性沥青采购、加工、运输、质量、库储保管和现场使用的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3.1.5改性沥青加工企业若出现单方面中止供货或延期供货等违约行为,除按合同追究法律责任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警告及限制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

3.2改性沥青加工

3.2.1原材料

1.基质沥青

针对项目交通和气候特点,选择用于生产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应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

1)用于加工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建议采用90号A级或B级道路石油沥青,基质沥青的质量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表4.2.1-1、表4.2.1-2和4.6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

2)应选择与SBS相容性优良的基质沥青,同时须确保基质沥青油源稳定,杜绝“贴牌沥青”。

2.SBS改性剂

SBS改性剂种类及掺量须经过室内配伍性试验、路用性能试验结合工艺综合确定,通常宜选用星型SBS改性剂,SBS改性剂掺量应不低于基质沥青质量的4%。

SBS改性剂应采用专用仓库保存,避免污染和受潮。

3.2.2加工工艺

1.SBS改性沥青加工方式

1.SBS加工方式

改性沥青的生产可以在专门的工厂内加工完成,即工厂改性,也可以在施工现场加工完成,即现场改性。

建议现场改性采用集中改性的方式,不宜在个施工单位设加工点。

工厂改性与现场改性加工工艺各有优缺点,各项目应结合自身条件和特点进行选择。

2.SBS改性沥青生产设备

SBS改性沥青生产加工应采用先进的高速剪切胶体磨,设备产能满足施工要求。

一般200吨/天产能的最低设备配置要求为:

1)改性沥青设备(12~15吨/h)1台;

2)30万大卡导热油炉3台;

3)50吨沥青升温罐1个;

4)50吨带搅拌器改性沥青储存罐1个;

5)沥青及改性沥青实验及检验仪器1套;

6)电力:

380V,三相,300KW以上,最好500KW。

其他产能时,设备配置参照200吨/天产能调整。

3.SBS改性沥青生产加工流程

改性沥青生产过程的核心是高速剪切胶体磨,改性沥青加工工艺流程图见图3-1。

图3-1改性沥青加工工艺流程图

4.SBS改性沥青生产的工艺

1)温度要求:

基质沥青加热温度控制在160℃~170℃,改性沥青加工温度控制在165℃~175℃。

2)SBS溶胀时间:

≥30min。

3)磨细度:

改性剂颗粒均匀分布,形成网状,细度控制在5μm以下。

4)发育时间:

≥45min。

5.SBS改性沥青工地存储

1)现场改性

⑴宜随配随用,防止离析;

⑵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若因降雨等特殊情况当日使用不完时,在有搅拌器搅拌和SBS无离析条件下,可延长储存时间,但不宜超过72h;

⑶临时储存罐顶设置两个搅拌器,进行不间断搅拌,在罐与罐之间进行循环,以保持改性沥青的均匀性,必要时须添加适量的稳定剂等助剂;

⑷储存温度一般为160℃~170℃,长期储存应降正常值。

2)工厂改性

⑴存储温度严格控制,一般在150℃~160℃;

⑵存储罐中需要搅拌和循环,罐与罐之间须具有循环系统,以防止离析;

⑶改性沥青进场后,储存稳定性不少于72h。

3.3改性沥青的供应、运输及装卸

1.供应商不得更换中标改性沥青材料和配方,特殊情况下若改性沥青配方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批准。

一经发现供应商未经批准调换配方或提供冒牌伪劣产品,按供应数量处以五倍的罚金。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情况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2.供应商应保证项目所用沥青是在由采购方、监理监管的贮存罐中装运,并负责将沥青运到指定的沥青罐。

供应商应提前通知采购方运输车抵达日期。

3.采购方、监理应对供应商的基质沥青、改性沥青运输车的运输过程进行GPS定位全程监控,运送车辆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规定路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卸车地点,中途不得无故停留。

超过规定时间的,采购方可拒绝卸货签收。

特殊情况下,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4.基质沥青、改性沥青的中转存放和运输,必须在监理、采购方监督下,采用“分类存放,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

基质沥青、改性沥青的中转仓库规模、设施设备、堆放场地及办公场所必须满足合同强制性标准及业主要求,24h有专职人员管理、监督。

监理有权对其实施检查、整改。

5.采购方须为供应商提供材料运输所需的汽车便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并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沥青储罐。

6.改性沥青运达工地需经采购方取样复检合格后方可卸车。

4改性沥青检验及质量控制

4.1检验内容及频度

4.1检验内容及频率

4.1.1基质沥青

1.首样检验

首批基质沥青使用前,监理、采购方及业主指定的参建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参建单位”)会同改性沥青加工商按部颁标准方法取样,样品分3份,其中1份由采购方送往具有综合甲级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做合同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

另外2份分别由改性沥青加工商和采购方保存。

取样地点:

改性沥青厂

2.批次抽检

沥青进场后每3000吨检一次,相关单位会同供应商按部颁标准方法取样,样品分3份,其中1份由采购方送往经建设业主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做合同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

3.日常抽检

1)基质沥青进入加工现场必须每车取样抽检,相关参建单位驻场人员按部颁标准方法取样进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三大指标检测,初步认定是否合格,不合格产品应退货处理。

沥青运输车

4.1.2改性沥青

首批改性沥青进场后,相关参建单位会同改性沥青加工商按部颁标准方法取样,样品分3份,其中1份由采购方送往具有甲级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做合同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

改性沥青加工单位储存罐

2.批次抽检

改性沥青进场后每1000吨检一次(按1组/每罐每批),相关单位会同改性沥青加工商按部颁标准方法取样,样品分3份,其中1份由采购方送往经建设业主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做合同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

改性沥青进场后每1000吨检一次(按1组/每罐每批),相关单位会同改性沥青加工商按部颁标准方法取样,样品分3份,其中1份由采购方送往经建设业主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做合同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须包含改性剂掺量检验);

改性沥青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每车取样抽检,监理、采购方按部颁标准方法取样进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三大指标检测、弹性恢复检测,不合格改性沥青应退货处理。

改性沥青运输车

4.2检验机构

4.2.1甲级检测结构

本手册涉及的具有甲级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全国范围内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授予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证书的检测机构。

4.2.2乙级检测机构

本手册涉及的具有乙级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全国范围内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试验检测证书,且获得新疆建设管理局评定认可的检测机构。

4.3改性沥青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3.1原材料控制

1.原材料确认

改性沥青加工商在基质沥青、改性剂、稳定剂进厂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检查确认。

2.原材料数量监管

改性沥青加工商应主动配合相关参建单位对改性剂、稳定剂等建立进厂数量和消耗数量台帐。

改性沥青生产过程中,监理应每天对改性沥青加工生产总量、改性剂用量等进行核查,改性沥青加工商应如实向驻厂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日改性车间控制室材料消耗清单。

4.3.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配方提交

改性沥青正常生产前,改性沥青加工商有义务向相关参建单位提供改性沥青配方,以备检测改性剂剂量。

涉及改性沥青加工商核心商业机密的原材料,改性沥青加工商可仅提供材料种类。

2.监控设备(黑匣子)

改性沥青加工商必须在改性设备上安装改性沥青生产过程能自动记录材料用量、掺配比例、生产温度等数据的监控设备(黑匣子),黑匣子功能应满足相关参建单位对改性沥青生产过程进行监管的需要。

3.技术交底

改性沥青加工商应向相关参建单位提供改性沥青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技术指标、运输、储存条件、储存期注意事项、储存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安全性等进行说明。

4.驻场监控

采购方、监理方应派专人长驻改性沥青加工厂:

1)全面监控进库储存的基质沥青,负责贮存罐的铅封、记录贮存罐进库数量和调拨数量;

2)监督改性沥青的生产、质量及抽检;

3)收集沥青运送单、协调运输和发货计划、监管基质沥青中转过程。

5.改性沥青出厂

改性沥青出厂时,改性沥青加工商向驻场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单。

出厂检验各项技术指标合格,每批产品的基质沥青、改性剂消耗总量符合规定比例,驻场监理工程师可对检验报告单、发运单予以签认,允许出厂。

改性沥青出厂时,改性沥青加工商应对罐车加油口和卸油口进行铅封。

6.改性沥青运输

采购方、监理对供应商的改性沥青运输车的运输过程进行GPS定位全程监控:

运送车辆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规定路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卸车地点,中途不得无故停留。

7.改性沥青进场检验

1)改性沥青运至工地后,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对随车出厂检验单、发货运单、铅封等进行检查,确认监理签字无误,运单车牌号与罐车牌号相符,铅封完好,即可启封取样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

2)改性沥青运至工地后,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及时通知驻地监理试验室。

驻地监理试验室按合同要求对改性沥青进行抽检。

3)检验合格后方可卸货入库(罐),否则,应做退货处理。

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时应进行复检,复检仍存在异议的,参建本章4.4条。

8.改性沥青的工地储存

1)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必须将不同来源、不同种类的改性沥青分开存放,不得混杂。

2)改性沥青在工地储存期间,储油罐应保持规定的温度,罐内应安装搅拌设施,在储存期间应不间断搅拌或在罐内泵送循环,以避免改性剂发生离析。

4.4争议及解决

对改性沥青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监理、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取样送与监理、承包人及供应商无利害关系的、具有甲级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复检,以复检报告为最终结果。

如检测不符合材料品质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收回该批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5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5.1改性沥青技术指标

5.1.1基质沥青技术要求

基质沥青建议采用90号的A级或B级道路石油沥青,质量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表4.2.1-1、表4.2.1-2、4.6.3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

条件允许时,优先选用A级道路石油沥青。

5.1.2SBS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SBS改性沥青质量应满足表5-1的技术要求。

表5-1SBS改性沥青技术指标要求

指标

单位

交通等级

-

轻交通

中等交通

重交通

特重交通

针入度25℃,100g,5s

0.1mm

>

100

60-80

50-70

30~60

延度5℃,5cm/min不小于

cm

50

40

30

20

软化点TR&

B不小于

70

75

80

85

布氏粘度[1]135℃

Pa.s

2.3~3.0

闪点不小于

230

溶解度不小于

%

99

弹性恢复25℃不小于

90

粘韧性不小于

m

韧性不小于

老化后指标

离析,48h软化点差不大于

2.5

质量变化不大于

1.0

针入度比25℃不小于

55

60

65

延度5℃不小于

25

15

注:

1.表中135℃运动粘度可采用《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2011)中的“沥青布氏旋转粘度试验方法(布洛克菲尔德粘度计法)”进行测定。

若在不改变改性沥青物理力学性质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温度下易于泵送和拌和,或经证明适当提高泵送和拌和温度时能保证改性沥青的质量,容易施工,可不要求测定;

2.贮存稳定性指标适用于工厂生产的成品改性沥青。

现场制作的改性沥青对贮存稳定性指标可不作要求,但必须在制作后,保持不间断的搅拌或泵送循环,保证使用前没有明显的离析。

5.1.3SBR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SBR改性沥青质量应满足表5-2的技术要求。

表5-2SBR改性沥青技术指标要求

SBR类(

类)

试验方法

要求值

80-100

T0604

针入度指数PI不小于

-0.6

T0605

T0606

运动粘度135℃,不大于

3

T0625

T0619

T0611

T0607

T0662

5

T0624

贮存稳定性

离析,48h软化点差,不大于

T0661

TFOT(或RTFOT)后残留物

T0610或T0609

5.2SBS改性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5.2.1SBS改性沥青混合料设计指标

SBS改性沥青混合料级配范围和设计技术标准应满足现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中的要求。

5.2.2SBS改性沥青混合料性能指标

1)SBS改性沥青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通过动稳定度来评价,要求见表5-3。

表5-3SBS改性沥青混合料高温稳定性指标(温度60℃,DS次/mm)

交通量等级

结构层类型

沥青路面气候分区

轻交通T1

上面层

1000

1500

2000

中等交通T2

2500

3000

中面层

重交通T3

3500

4000

特重交通T4

4500

5000

对于长大纵坡路段,混合料的动稳定度宜相应提高500次/mm;

2)SBS改性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通过沥青与矿料的粘附性试验、残留稳定度试验和冻融劈裂试验来评价,要求见表5-4。

表5-4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指标

沥青类型

沥青与石料的粘附性,级

改性沥青

4

普通沥青

残留稳定度,%

≥80

≥75

≥70

冻融劈裂强度,%

3)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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