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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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四条运营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财政引导资金,对引导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资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指导运营基金的运行,负责对财政引导资金的绩效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经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区知识产权局委托广州开发区产业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政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并签署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第七条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遵照法律法规、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组建方案》及本管理办法开展受托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社会资本投入谈判、审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报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签署协议;

代表引导资金对运营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向运营基金派遣派驻观察员,依约定行使合规性审查等权利,对投资地域和产业的要求进行督促和监督;

有效履行引导资金投后管理,拟订并实施财政引导资金退出方案。

第八条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指定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履行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相关业务,协调解决运营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每半年向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运营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第九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组建、日常投资运作,制定和签署运营基金合伙协议;

遴选运营基金托管银行;

每半年书面向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项目投资情况;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

基金出现亏损时接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的审计和清算。

运营基金投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前应提交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运营基金托管银行依托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对投资活动资金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在广州市内具有分支机构。

(三)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等不良记录。

(四)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三章 

运作和退出

第十一条运营基金在管理运营过程中,应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评估部门或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按本办法规定的运营基金支持方向开展运营。

第十二条运营基金优先投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重点投向以下具体项目类型:

(一)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项目。

主要是相应产业领域内拥有或控制核心专利或高价值专利组合、市场前景良好、高成长性的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

(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类相关项目。

主要是相应领域拥有新兴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模式、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类的企业。

支持许可类的团队及公司,从事直接专利许可、第三方专利或标准的分许可及再许可服务等。

支持开展与高质量专利组合产生、获取及转移相关的活动,对于产生的技术进行转让、股权化,进行专利交易、许可及技术市场化。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项目。

主要是以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相关项目,通过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与债权融资结合的模式,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发展。

(四)专利池类相关项目。

主要是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大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运行管理的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

支持独任管理、专利平台管理和独立第三方管理三种模式的专利池平台。

(五)专利防御类相关项目。

一是投资相应领域的专利防御基金,支持制定相应领域专利防御计划(用于收费对抗、风险预防、保险及IP风险管控等),可代表业内中小企业作为集合的投资者加入防御性专利基金等;

二是投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建立涉外知识产权重大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协调整个行业联合应对诉讼,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与服务。

第十三条在存续期内,运营基金的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投资规模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规模的2倍,上述投资金额包括基金投资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及本基金完成投资后迁入本区的企业的资金额。

(二)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三)投资专利池相关项目不少于1个。

第十四条运营基金的存续期为8年,自运营基金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算,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

根据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另行约定延长年限。

第十五条运营基金在投资项目前应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且约定相应的退出方式。

项目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包括:

项目上市退出、并购退出、转让退出、原股东回购退出。

在退出程序上,由运营基金管理人提出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运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策,由运营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退出方案。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运营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运营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严格风控制度。

运营基金管理过程中,应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投资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评估部门或机构作用,保障运营基金投资的客观公正。

(二)银行托管保障资金安全。

运营基金将通过有资质和有经验的商业银行对运营基金的资金进行托管,负责资金的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以保证出资人的资金安全。

(三)投资事项合规性审查。

应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营基金投资事项相关议案,应在提交表决之前5个工作日送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作合规性审查。

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知情权,有权获得基金管理人将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相同的项目资料,并有权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受托管理机构就该议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有权在认为相关议案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

被受托管理机构否决的议案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不得提交表决,亦不得施行。

(四)运营基金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按出资额比例承担,财政引导资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运营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达到或超过全部认缴出资30%时,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财政引导资金退出基金,有权优先收回投资。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运营基金财政引导资金部分的日常管理费在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

具体支付方式和程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条区知识产权局对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分别按财政引导资金规模的1.2%、1%和0.5%核定管理费用。

运营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可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按照由财政引导资金出资产生收益的20%核定并在基金财产中计提。

具体计提方式和程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运营基金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扣除相关税费之后,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运营基金的管理费用与运营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运营基金实缴出资的2%,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财政引导资金可在以下情形适时退出运营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财政引导资金份额的权利:

(一)财政引导资金在3年内(含3年)退出的,且运营基金内部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5%时,将财政引导资金的超额收益(指超过5%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下同)全部让渡给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的分配比例在运营基金协议中另行约定。

(二)财政引导资金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退出的,且运营基金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5%时,将财政引导资金的超额收益让渡部分或全部给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具体让渡比例为:

1.如财政引导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比例达到1:

2时,让渡财政引导资金50%的超额收益。

2.如财政引导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比例达到1:

3时,让渡财政引导资金70%的超额收益。

3.如财政引导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比例达到1:

4时,让渡财政引导资金100%的超额收益。

(三)财政引导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且运营基金经核算的内部收益率未达到门槛收益5%时,财政引导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同股同权。

(四)财政引导资金超过5年退出的,财政引导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同股同权清算。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各单位应建立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

(一)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受托管理机构向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运营基金运作情况、运营基金份额价值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区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三)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运营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运营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在按规定计提效益奖励后将财政引导资金及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七条区知识产权局、受托管理机构、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骗取、挪用运营基金资金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骗取、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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