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的发展和实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中国专利法的发展和实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专利法的发展和实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簡化、完善與專利權的獲得和維護有關的行政和司法程式;
4、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體現改革的成果。
下面就專利法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專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以及專利制度的最新進展情況作一簡要介紹。
一、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強化專利權人的權利
1、增加“許諾銷售”的規定
根據TRIPS協定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專利保護的是産品,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製造、使用、許諾銷售(offeringforsale)、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
如果專利保護的是方法,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由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與TRIPS協定相比較,原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許諾銷售”。
爲強化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使其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爲,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此項規定。
2、縮小“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免責範圍
原專利法第62條規定,第三人善意使用、銷售侵權産品的行爲不視爲侵犯專利權。
雖然該規定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來說有其合理的成份,但卻給侵權行爲人逃避法律責任提供了可乘之機,而且也與專利法中相關規定及專利侵權構成理論不協調。
因此,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對這一規定作了相應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1)爲生産經營目的,善意使用、銷售侵權産品的行爲構成侵犯專利權,行爲人首先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2)只有在證明了其使用、銷售的産品有合法來源後,善意使用、銷售侵權産品的行爲人才能免於承擔賠償責任,否則,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這一修改,縮小了“不構成侵權”的免責範圍,堵塞了侵權人逃避法律責任的漏洞,同時也相應地強化了專利權人的權利。
(二)、完善行政執法制度
關於專利權的保護制度,中國自始就採取了司法和行政“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模式,即行政執法與司法訴訟兩條並行的途徑。
行政執法機關參與解決專利糾紛,不僅符合中國現階段的國情,而且經過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這一模式也是行之有效的。
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在完善行政執法制度方面有以下幾點改進:
1、對原專利法第60條的修改(修改後的第57條)
(1)將“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修改爲“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依據修改後的專利法,行政執法機關依當事人的請求處理侵權糾紛,當認定侵權行爲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雖然該項修改僅增加了“立即”二字,但加強了行政機關執法的力度,有利於及時制止侵權行爲,避免侵權行爲給專利權人造成更大的損害;
(2)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由“三個月”修改爲“十五天”。
依據修改後的專利法,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點修改大大縮短了處理糾紛的周期,保障了行政機關作出的“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的決定的法律效力;
(3)將行政機關“有權責令賠償損失”修改爲“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因此,行政機關不再以行政方式處理純粹的民事糾紛,劃清了行政執法的職責範圍,理順了行政處理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關係。
2、對原專利法第63條的修改(修改後的第58條)
根據原專利法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法律責任爲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沒有行政責任。
修改後的專利法規定,對於尚未構成犯罪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不僅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還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給與行政處罰,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通過這一修改,加大了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爲的打擊力度。
(三)、完善與專利保護有關的司法制度,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如前所述,中國的專利保護制度包括行政執法與司法兩條途徑,在現階段,兩條途徑應當協調運作、並行發展,在完善行政執法的同時,更應當完善司法制度。
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在這一方面的改進有以下各點:
1、增加了關於侵權賠償額計算的規定
損害賠償是專利侵權行爲人應當承擔的主要民事責任方式,而確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是承擔這一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一。
對於如何確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作過司法解釋,但原專利法本身並沒有規定。
在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新增加了一條即修改後的專利法第60條。
該條明確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專利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2、增加了臨時措施的規定
TRIPS協定第50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有權採取迅速而有效的臨時措施,制止侵權行爲的發生以及保存與侵權行爲有關的證據。
對於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爲,如果不立即加以制止,等待整個訴訟程式終結、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生效後,才採取相應措施,有可能會使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於彌補的損害。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雖然規定了證據保全和財産保全措施,但是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正式起訴之前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爲。
爲了及時制止侵權行爲,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無法彌補的損害,同時與TRIPS協定的要求相一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新增加了第61條,明確規定: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3、完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原專利法第61條規定了侵權訴訟時效,但是,對於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間使用費的糾紛來說,其訴訟時效自何日起算,現行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定。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關發明專利申請臨時保護期間使用費的糾紛,當事人只能在專利權授予之後才有權請求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於發明專利的審查周期相對較長,從專利申請公佈到授予專利權一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如果單純適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以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作爲訴訟時效起算日的規定,則在授予專利權時可能已經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
這種法律衝突使發明專利權人處於兩難境地,應當予以彌補,因此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以下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
4、完善有關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原專利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産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製造方法的證明”。
實踐表明,僅要求被告提供“其製造方法的證明”,有時不能清楚說明被告實施的方法與專利方法之間的異同,難於達到“舉證責任倒置”的立法目的。
因此,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將上述規定修改爲: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5、增加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的規定
由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未經實質審查即授專利權,缺乏充分的法律確定性。
爲了維護公衆利益,防止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過於輕率地提起侵權訴訟,尤其是防止某些專利權人惡意利用專利權進行不正當競爭,妨礙他人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因此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7條中增加了有關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的規定,即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的檢索報告。
(四)、取消撤銷程式
原專利法規定的撤銷程式是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由當時的授予專利權前的異議程式轉變而來,即授權後的撤銷程式。
這一修改解決了當時存在的異議程式導致專利授權周期長的問題,産生了積極效果。
但在隨後的實踐中又帶來了新的問題,主要體現爲:
第一,撤銷程式和無效宣告程式重復設置;
第二,撤銷程式的存在干擾了無效程式的正常進行。
爲解決這一問題,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刪除了有關撤銷程式的規定。
(五)復審、無效決定接受司法審查
TRIPS協定第32條規定:
“撤銷專利或宣佈專利無效的任何決定,均應提供機會給予司法審查”。
而原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和及其專利權的宣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均爲終局決定。
爲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與TRIPS協定的要求一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將有關規定修改爲: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和無效決定不服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進一步限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
在實踐中,有些申請人未經許可,將他人依法受保護的商標標識或者版權作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構成權利衝突,給他人行使其合法權利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爲避免這種衝突,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進一步限定爲: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二、制定有關規章,完善專利法律體系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分別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出修改後,爲全面實施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對相關的部門規章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其中包括全面修改審查指南、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行政復議規程,以及制定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實施辦法,從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專利法律體系。
三、增強審查能力,縮短審查周期
1998年以來,專利申請量平均年增長率超過20%。
截至2004年7月底,國家知識産權局累計受理的專利申請量已經超過212萬多件。
而在2004年1—7月期間,三種專利的申請量合計數就達19.8萬件之多,其中7.2萬件,實用新型6.6萬件,外觀設計約6萬件。
從專利申請量增長的歷程來看,有兩個事實不容忽視,一是達到百萬件申請量的周期快速縮短,從1985年4月1日至2000年1月(歷時14年9個月)申請量達到100萬件,而從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歷時4年多)累計的申請量就超過了200萬件;
二是三種專利申請所占的比重正發生著質的變化,2003年三種專利的申請總量爲30.8萬多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爲10.5萬件,實用新型爲10.9萬件,外觀設計爲9.4萬件,在年度申請量的比重份額中,發明專利申請量第一次接近實用新型申請量,而今年上半年的統計數位顯示,發明申請量甚至超過了實用新型申請量。
專利申請量迅速增長和發明申請量所占比重的上升,已經並將繼續對國家知識産權局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過去幾年中,由於申請量快速增長和審查力量相對不足,造成了申請積壓、結案周期較長的問題。
1998年時,發明專利審查周期長達65個月(從提出實審請求到審結)。
爲消除積壓、縮短結案周期,國家知識産權局採取了以下解決措施:
(一)、招聘新審查員2000年時我局審查員爲470多人。
自2001年開始,每年大幅度招聘新審查員,2001、2002、2003年每年招聘的人數分別爲265、428、290名。
今年又有207名新審查員入局,使得包括初審、實審和復審在內的審查人員將達到1600人,其中直接從事發明專利審查工作的實質審查員爲900多人。
(二)、優化審查流程、調整質量檢驗標準和改進審查方式,具體措施包括對積壓已久的申請限期結案;
減少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次數,由原來的3—5次減少爲1—2次;
對於形式上的明顯錯誤直接改正;
以電話方式進行會晤,與申請人交流意見等。
(三)、調整審查部門設置,合理調配和利用人力資源,使審查部門分工與科技領域的發展變化向協調。
近年來,隨著資訊技術、生命科學以及新材料和新工藝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其相關的專利申請大量湧現。
原來的部門分工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求。
因此,有必要進行調整。
2003年,除初步審查與流程管理以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審查部門設置保持不變外,實質審查部門由最初的機械、物理、化學、電學四個部門調整爲七個審查部,即:
機械、電學、化學、通信、光電技術、材料工程、醫藥生物發明專利審查部。
這種調整,有利於統一審查標準,提高審查質量,以及更好的與對應的技術領域內的科研機構和企業進行溝通、協調。
(四)、加快自動化系統建設,其中包括電子申請系統、專利審批流程管理系統、審查輔助系統和電子文檔系統等。
這些自動化系統的建設目標是實現專利申請審批無紙化。
目前,專利審批流程管理系統和電子申請系統已經運行。
通過以上措施,發明專利審查周期正在逐年下降,2002年降到36個月,2003年降到30個月,今年上半年降到28個月,預計2005年將實現審查周期24個月。
四、運行電子申請系統
2004年3月12日,在中國專利法頒佈20周年紀念日之際,國家知識産權局正式啓動電子申請受理系統,開始接收電子專利申請。
申請人由此擺脫了原來的郵寄或到窗口面交紙件的煩瑣,可以足不出戶利用INTERNET網路直接傳輸符合一定格式要求的申請文件,並即時收到受理通知書和繳費通知書。
申請人可以與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簽訂用戶協定,取得用戶代碼和私人密鑰,登錄專利電子申請網站()提交專利申請。
電子申請具有紙件申請不可比擬的優點,方便、快捷、準確、有效。
電子專利申請業務一經開通,就受到廣大申請人的廣泛關注和熱烈歡迎,今年上半年共受理了848件電子申請。
隨著電子申請系統的進一步完善、電子申請影響的不斷擴大以及申請人對電子申請程式的深入瞭解,電子申請量還將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LatestDevelopmentsofChinesePatentLawanditsPractice
TheChinesePatentLawwasadoptedonMarch12,1984andenteredintoforceonApril1,1985.ItsymbolizedthenaissanceofthepatentsysteminChina.
Todate,thePatentSysteminChinahasexisted20years.Duringthisperiod,theChinesePatentLawhasbeenrevisedtwice.ThefirstrevisionoftheLaw,whichwasadoptedin1992,expandedthetechnicalfieldsprotectedbypatent,prolongedthedurationofthreekindsofpatents,conferredmorerightstopatentholdersandspecifiedtheconditionsforgrantingcompulsorylicense,etc..Withthisrevision,theLawhadbeenbasicallyinconformitywiththeregulationsofTRIPSagreementinadvance.
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adoptedthesecondrevisionoftheChinesePatentLawonAugust25,2000,andthesecondrevisedPatentLawenteredintoforceonJuly1,2001.
About35articlesofthePatentLawwererevised,mainlyfocusingon:
1.Strengtheningpatentprotectionandimprovingjudicialand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2.Simplifyingandimprovingproceduresofpatentexaminationandgrantandmaintainingthelegalinterestsoftheinterestedparties;
and
3.EmbracingaccessiontoWTO,andaccordingwithTRIPSagreement
I.TheMainPointsoftheSecondRevision
(A)IntensifyingtheProtectionofPatentHolders
i.OfferingforSale
InlinewiththeTRIPSAgreement,patentsaredividedintotwotypes:
productandprocesspatents.Patenteesareconferredtheexclusiverightfortheirinventions.Wherethesubjectmatterofpatentedinventionisaproduct,thepatenteeisentitledtoprohibitthirdpartiesfromtheactsofproducing,using,offeringforsale,sellingandimportingtheproduct.Wherethesubjectmatterofapatentedinventionisaprocess,thepatenteeisentitledtoprohibitthirdpartiesfromtheactsofusingtheprocessandtheactsofproducing,offeringforsale,selling,andimportingproductsobtaineddirectlybythatprocess.TheonlydifferenceinthisregardbetweenthepreviousversionoftheChinesePatentLawandtheTRIPSisthattherewasnoprovisionregardingofferingforsaleintheLaw.InordertointensifyprotectionandkeepinfurtherconformitywithTRIPS,thephraseof“offeringforsale”wasaddedintotheLaw.Thisprovisionprovidesthatthepatentholderisentitledtoprohibitthirdpartiesfrommarketingoradvertisingthepatentedproductsbeforesale,andthusmayeliminateanyinfringingactatitsinitialstage.
ii.Prohibiting"
LegitimateUseorSale"
ofIllegalProducts
AccordingtothepreviousArticle62ofthePatentLaw,wherethirdpartiesingoodwilluseorsellproductsinfringingapatent,theiractswereexceptionstoinfringement.Althoughthisprovisionwasreasonabletosomeextent,infringersmaytakeadvantageofitforusingtheirillegalproducts.Thusitwasnotinlinewithinternationalpracticeandnecessarytobemodified.Aftertherevision,theprovisionprovidesthattheactsofuseorsaleofinfringingproductsbythirdpartiesingoodwillforpurposeofproductionandbusinessareallinfringement.However,ifsuchthirdpartiescanprovethatproductsareobtainedfromlegitimatechannelsofdistribution,theycouldbeexemptedfromtheresponsibilityofdamages.Asaresult,therevisedArticleshallprohibit,tosomeextent,infringersfrommarketingorsellinginfringingproductsbymisusingthepreviousprescription,andshallprohibitanyone,whoknowsorshouldknowwithfullreasontheproductisaninfringingone,fromanybusinessoperations.Theprotectionofpatentisthusintensified.
(B)Improvingthesystemof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From1984whenpatentsystemwasestablishedinChina,weadoptedthemodeof“twochannels,worktogether,”i.e.judiciaryandadministrativechannelsoperatingsimultaneously,forth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