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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3733702

人力资源部工私伤管理科办公室电话:

3734417

峻德煤矿安全监察处电话号码:

3712500

(4)各单位发生工伤不得隐瞒不报,如有隐瞒不报或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申报成工伤(假工伤、人情工伤)的情况,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矿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峻德煤矿设(假工伤、人情工伤)举报电话:

峻德煤矿安全副矿长电话号码:

3712529

峻德煤矿安检科长电话号码:

3712526

峻德矿安监处调度电话号码:

3.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处罚规定

(1)当月发生一起轻伤1人,属于管理不到位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给予事故直接管理责任人罚款2000元;

给予当班班(队)组长、群监员各罚款1000元;

给予负有责任的区级副职罚款1000元;

给予党政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管理人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他人受伤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务合同。

(2)职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他人受伤的,半年内支付正常工资的50%,并处罚金2000元。

个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自身受伤的,治愈上岗正常工作后,按上述规定追究处理。

(3)正常生产性意外发生的工伤,经认定后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4.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一起重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为伤者本人的伤愈后)待岗半年;

其它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重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长(队长)行政撤职处分,队长、书记各罚款5000元,区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重伤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因三违导致发生重伤3人或轻伤6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责任系统分管副矿(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4)煤矿辅助单位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待岗半年。

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被处理转入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有关待遇按公司《鹤岗公司待岗培训员工、协议保留人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1000元罚款处理。

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三)重大非死亡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矿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同时除扣罚事故单位区、队安全结构工资。

(四)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

(1)发生一次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主管副区长行政撤职处分,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矿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处分。

(4)矿井专业系统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矿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处分,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

矿井累计死亡3人,给予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矿长行政撤职处分、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煤矿辅助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主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安全责任。

同时除扣罚事故单位区队安全结构工资,段队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00元。

(五)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追究。

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鉴定,属管理责任造成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待岗半年;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矿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六)瓦斯超限事故规定

1、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的单位必须认真、及时组织追查,并形成书面材料。

2、超限报警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含3.0%),罚责任人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各采区月内发生3%以上瓦斯超限事故,根据人为因素占主要原因的比例,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行政处理。

3、瓦斯超限报警浓度在3.0%以下或管理责任造成的误报警,视情况轻重罚责任人500元—1000元。

4、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非管理因素造成的超限报警免予处罚,只做调查处理。

(七)自然发火事故责任追究。

煤矿因煤层发火造成采掘工作面封闭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区科长行政撤职处分、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矿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八)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的安全指标,实行连续考核。

事故追查管理制度

(一)事故追查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

党委书记、矿长

副组长:

安全副矿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各系统分管领导

成员:

组织人事部、宣传部、安监处、党政办公室

(二)追查地点设在矿五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1.党委书记、矿长、安全副矿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安监处相关人员及各系统领导。

2.事故单位系统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区长、总支书记、分管副区长、技术区长、队长、支部书记、技术员及现场人员及系统内相同工种人员。

(四)事故追查有关规定

1.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及各类未遂事故必须及时向安监处进行汇报(采掘开工作面由当班瓦检员在1小时之内汇报),由安监处及时进行调查、现场勘察,形成调查报告(伤者本人询问笔录、现场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后,报矿事故追查领导小组。

2.追查时事故单位必须准备事故现场图并形成书面事故报告,报告中要写清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防范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

3.事故追查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出真正的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必须根据相关文件及规定进行处理。

宣传部门要将事故处理广泛的进行宣传,从而促使全矿上下遵章守纪,做到安全生产。

4.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

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职务,调离技术岗位;

在岗工人待岗1年,劳务派遣人员予以清退。

(五)事故处理

1.矿事故追查组在事故追查结束后,根据公司龙股鹤发〔2015〕1号文件、峻煤发〔2015〕1号文件条款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2.组织部、工资科、财务科、安监处负责对处理决定进行落实,纪委负责监督,对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工作面停产追查制度

(一)工作面停产事故追查领导小组

矿长、党委书记

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开拓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矿副总以上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事故追查分类

1.重大事故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

2.一级事故影响生产4至8小时。

3.二级事故影响生产1至4小时。

4.一般事故影响生产30分钟至1小时。

(三)事故追查程序

1.重大事故由矿长组织各系统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追查。

2.对采煤工作面验收达不到标准的由安全副矿长。

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追查;

因“一通三防”原因导致工作面停产,由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追查;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采、掘、开工作面停产,分别由矿系统领导组织追查。

3.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业务部门出具损失清单,作为事故调查处理依据。

4.事故调查分析后,由调查小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单位、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性质及类别、直接原因、间接原因、防范措施、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

1.发生一般事故影响生产30分钟至1小时,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扣罚区队班子安全结构工资各30%。

2.发生一起二级事故影响生产1至4小时,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扣罚区队班子安全结构工资各50%,给予直接管理人员诫勉谈话。

3.发生一起一级事故影响生产4至8小时,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扣罚区队班子安全结构工资各70%,给予事故直接管理人员行政记过处分。

4.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扣罚区队班子安全结构工资各100%,给予事故直接管理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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