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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与赋役
2.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户
3.军民异籍
各地新闻事件
1.上海
2.广州
3.社保改革
4.广东农民工入籍
各方观点
1.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冲击
2.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只考虑精英
3.最优社会流动需要解放户籍桎梏
名词解释
简介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最终实现自动登记制度
∙历史上的各种户籍制度
∙各地新闻事件
4.上海
5.广州
6.社保改革
7.广东农民工入籍
∙各方观点
8.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冲击
9.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只考虑精英
10.最优社会流动需要解放户籍桎梏
户籍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
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本文就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历史作用作一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
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
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
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
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
一是管理制度。
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
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
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
《尚书·
多士》篇说:
“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
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
据《周礼·
秋官·
司民》记载: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
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
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
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
“书社制度”的内容是:
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上计制度”是:
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
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
[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
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
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
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
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
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
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
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
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
[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
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
”[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
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
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
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
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
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
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
“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
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
”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
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
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
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
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
[4]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
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演变过程
萌芽
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
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
登人"
或"
登众"
,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
如殷墟甲骨卜辞"
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
,"
登人三千呼战"
等等皆是。
"
惟殷先人,有册有典"
,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
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
司民"
,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
书于版"
,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
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
大比"
),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
书社制度"
和"
上计制度"
。
的内容是:
百姓25家为1社,"
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是:
如商鞅变法规定"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
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
案户比民"
,简称"
案比"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
土断"
,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
输籍定样"
制,规定:
编制户籍时,"
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
唐代仍实行"
制度。
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
,在唐代叫"
貌阅"
如某人"
右足跛"
、"
耳下小瘤"
等。
宋元时期
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
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
明朝时期
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
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
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
取勘明白"
,汇集后到县,"
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
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
岁计"
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
以上可知,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赋税收入,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
如东魏自丧乱之后,"
户口失实,徭役不均。
孝静帝下令括户,"
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
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顿户籍,规定"
凡各处漏口、脱口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无罪,收籍当差。
户籍的登记上报是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
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
如建立居民组织:
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
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
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
“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
[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
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
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
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
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
”[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长取乡人强谨者”。
[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
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
每里置正一人。
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
”[11]《唐律疏议·
讼律》载:
“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
流罪,杖一百;
徒罪,杖七十”。
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
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
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
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
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
[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
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
[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
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户部》规定: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
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
“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
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
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
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
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
如汉朝规定:
“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
”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
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
隋朝时,《隋书·
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
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
明朝法律规定: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
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
“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
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
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14]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
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
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
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历史特征
特征简介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
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
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
我国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户籍地域性
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
如金朝规定:
“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
”[15]明朝规定:
“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
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
”[16]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户籍等级性
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
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
它可享受以下特权:
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
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
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
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
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户籍世袭性
严格的户籍管理不仅体现在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体现在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
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
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
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
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
杂户主要是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
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
匠户主要是指各种手工业者。
唐朝政府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唐六典》卷7载:
“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
宋元以后控制更严,《元史·
刑法志》载:
“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户籍的社会治安职能
户籍管理一般应是人口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并不直接相关。
但是在我国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对人口活动行为进行制约,它对封建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保甲制,赋予了户籍管理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功能。
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
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
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
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
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我国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迁移。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
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
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
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