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稽查员考试练习题库附答案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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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员考试练习题库附答案

一、填空题(100题)

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的原则。

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       )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       )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7、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8、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9、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       )申请人。

10、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

12、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       )为根据。

13、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4、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       )。

1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9、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       )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决定。

20、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  )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5、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26、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8、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给予赔偿。

29、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税务干部王某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已过追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撤销案件    )的决定

30、甲系某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中,采取销售不入账和谎称原始销售统计清单丢失的方式偷税人民币70万元,占该企业应纳税税额的15%,对该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企业构成(  偷税罪     ) ,适用两罚制。

31、提高税收征管的(  质量     )和( 效率      )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32、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具体包括:

( 执法规范      )、(   征收效率高    )、(成本降低       )和(  社会满意     )。

33、2010年前我国要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  计算机网络     )为依托,集中征收、(    重点稽查   )、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34、税务稽查包括:

(   日常稽查    )、(   专项稽查    )、(   专案稽查    )。

35、税务稽查的基本原则。

税务稽查必须以( 事实      )为根据,以(   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   )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36、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    )、申辩、(  听证     )等权利。

37、稽查告知的形式有(   书面告知    )和( 口头告知      )。

38、复查组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报送复查报告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

案件原处理单位应 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    5   )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9、复查组实行(   组长    )负责制。

 

40、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 上级稽查局      )备案。

 

41、下级稽查局的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的复查工作计划发生冲突的,必须执行(    上级稽查局   )复查工作计划。

 

42、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

 

43、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     案件审查  )和(  实地调查    )相结合。

 

44、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  重新作出决定     )的稽查局归档保管。

 

45、查补税额在(   5000-20000    )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46、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的,由(   最先查处的    )税务机关负责。

 

47、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  税务检查证件     )。

 

48、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 三个月      )内完整退还。

 

49、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10     )内审理完毕。

 

50、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     执行报告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

 

51、税务稽查案件结束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   60    )立卷归档。

 

52、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等。

53、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     永久  )。

 

54、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  10     )。

 

55、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经(    本级税务局局长   )批准。

 

56、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计算机选案、随机抽样、(   公民举报    )和( 情报交换      )等方法产生。

 

 

59、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  本机税务局     )的局长审定。

60、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     询问调取账簿资料  )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61、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 函查      )和(  异地调查     )两种方式进行。

62、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63、稽查金融、军队、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与(  税务检查证     )配套使用。

64、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   被查对象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被查对象所在地

65、 地税部门针对某一行业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应间隔(   3年    )以上。

 

66、同一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在一年内一般只能进行(    一次   )。

但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等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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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各级地税部门每年安排的专项检查所涉及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10%     )。

 

68、地税机关在实施税收检查时,应在进行检查的( 3      )日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69、对每个纳税户的税收检查时间,应根据纳税户的实际情况事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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