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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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

完成市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环保创建。

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创建活动、按期完成创模攻坚任务。

完成创建2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3个省级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绿色单位(包括绿色家庭)创建活动。

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

(四)环境执法

各专项执法检查的完成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

山海关区

二级及以上天数较上年度持平或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较上年度有所下降。

石河(石河口断面)水质达到Ⅳ类;

七河治理工程项目。

完成市下达的七河治理工程中规定的年度工程项目。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70%。

(五)环境执法

北戴河区

一级天数较上年度有所提高或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较上年度有所下降。

戴河(戴河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

完成创建2个国家级环境优美城镇,3个省级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级及以上天数较上年度有所提高或空气综合污染指数较上年度有所下降。

汤河(汤河口断面)水质达到Ⅳ类;

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创建活动,按期完成创模攻坚任务。

深入开展环境优美城镇、生态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环保生态村、绿色单位(包括绿色家庭)创建活动。

抚宁县

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关停取缔小灰窑、小石渣等非法生产加工点。

洋河(洋河口断面)水质达到Ⅳ类,人造河水质达到Ⅴ类;

海水浴场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到2010年底,建成垃圾处理场,并保证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

昌黎县

饮马河(歇马台断面)水质达到Ⅴ类,海水浴场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完成创建1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2个省级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卢龙县

饮马河卢龙段水质达到Ⅴ类,西洋河水质达到Ⅲ类。

完成创建1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3个省级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青龙满族自治县

青龙河水质稳定达到Ⅱ类。

三、对各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相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制,履行环保职责情况。

(一)监察局: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环保决定,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监督检查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宣传部:

积极推进全市各项环保宣传工作,指导并参与环保模范城创建和“绿色”创建的宣传工作,负责安排新闻单位配合环保部门定期发布各项环保公报信息和环保新闻发布会。

(三)环保局:

抓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计划实施,抓好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落实,指导各县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

进行环保典型宣传,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预报;

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采取有效措施,整治1吨以下燃煤锅炉;

监督治理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解决扰民问题;

进一步开展煤尘污染防治工作;

协调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继续开展“白色污染”整治工作。

(四)发改委:

按期完成环保模范城攻坚任务。

将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在造纸、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等重污染行业与环保局共同实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我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依法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

落实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

推进节能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在编制所负责的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过程中以及能源等专项规划中,确保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同步进行;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联合把关制度,审批核准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立项或不予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五)财政局:

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环保模范城创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

(六)农业局:

逐步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防治农田污染;

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秸秆综合利用,严禁出现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

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生态县、环境优美小城镇和农村环保小康试点村建设;

完成农业污染源普查任务;

积极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在编制农业专项规划中,确保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同步进行。

摸清辖区畜禽养殖业现状,在编制畜牧业专项规划中,确保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同步进行。

(七)科技局:

扶持环保治理项目的技术开发,对有关污染治理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八)水务局:

指导和监督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调水、清淤、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工作,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石河水库、洋河水库、桃林口水库)稳定达标。

组织实施城市碧水工程,加强城市区河道污染整治和治理,确保城市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在编制水利专项规划中,确保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同步进行。

(九)城乡建设局:

认真落实《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建筑及拆迁施工现场要实行围栏作业,洒水抑尘,清理驶出建筑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泥土;

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市中心区域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4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土方施工及拆迁施工;

城市区内禁止夜间(晚上10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及时查处并解决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问题;

在编制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确保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同步进行。

(十)城管局:

保障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转。

会同县区政府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城市垃圾清运率达100%;

加快山海关区、抚宁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城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

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

确保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渗滤液满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城市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开展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率和城市气化率逐年提高;

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积极推进天然气工程;

解决城市区和城郊结合部垃圾随意堆放问题;

完成污泥处理厂建设并运行;

监督和查处焚烧树叶、沥青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规行为。

(十一)卫生局:

督促辖区医疗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医疗污水达标排放;

医疗垃圾全部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在用放射源得到妥善管理;

显影液、定影液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

(十二)公安局:

禁止尾气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机动车尾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进行检测;

加强运煤车辆管理,禁止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或超载的运煤车辆进入市区;

确保交通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下;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高噪声源设备,整治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

(十三)工商局:

按照《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第八条的规定,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与环保、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协调配合,抓好“白色污染”治理工作。

(十四)技术质量监督局: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联合把关制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与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抓好“白色污染”治理工作。

(十五)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耕地、矿产等资源实施保护;

实施“矿山复绿”工程,每年有新进展;

强化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实施辖区内的海洋环境的巡航监视,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海洋环境信息;

在编制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规划中,确保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同步进行。

四、考核计分细则

(一)环境质量改善(26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13分)

达到目标要求计满分,未达到目标,每有一个污染因子不达标,减5分。

在检查中,发现一个未被取缔的一吨以下燃煤锅炉、非法小石渣、小灰窑的扣0.1分,最多扣3分。

2、水环境质量改善(13分)

达到规定目标计满分,未达到规定目标按超标断面比例减分。

(二)污染减排(20分)

1、总量削减(12分)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达到目标要求,计满分,每有一项完不成减6分。

2、污染减排工程项目(4分)

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计划中的工程项目计满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数扣减。

3、七河治理工程项目(4分)

完成市下达的七河治理工程中规定的年度工程项目的计4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数扣减。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12分)

完成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计6分;

未完成目标不得分。

完成规定的垃圾处理场建设,计6分;

2、城市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处理率达标情况(8分)

城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计5分;

未完成,每低于目标要求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计3分;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22分)

1、造林绿化(6分)

完成市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计满分,未完成视情况减分。

2、矿山生态环境治理(5分)

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70%,计满分。

每有一个新改扩建矿山未编制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未缴纳保证金,减1分;

生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保证金缴纳率每低于目标一个百分点,减0.5分,减完为止。

3、环保创建(11分)

积极开展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完成市下达的创模攻坚任务的计9分;

工作开展不力视情况减分。

完成省级(国家级)优美城镇和省级生态村建设目标的计2分;

完不成的,按比例扣减分数。

每超目标建成一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的,加0.5分;

每超目标建成一个国家级生态村的,加0.5分;

每超目标建成一个省级生态村的,加0.4分;

每完成一个绿色单位创建活动的,加0.1分;

每增列一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生态工业园区,加0.5分。

每新增一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加0.5分。

环保创建工作最多加3分。

(五)环境执法(12分)

按照市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察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五、其他加减分事项

(一)年度总量减排工作在全省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另加3分。

(二)辖区内“71030”单位有被评为减排优秀单位的,每一个加0.5分。

(三)辖区内有“71030”单位未完成减排年度任务的,每一个减1分。

(四)政策机制创新在全市有推广示范意义的,视情况加0.5-1分。

(五)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察系数排名全市前三位的,分别加1-0.5分;

减排监察系数排名全市后三位的,分别减1-0.5分。

(六)辖区内发生环保重大问题(指被省以上环保部门区域或企业限批、挂牌督办,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省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存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情况)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严重的减2分。

影响恶劣的,取消评优资格。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问题突出的,或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另减0.5-1分。

(八)矿山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另减1分。

(九)没有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审查的,每有一项未完成的减1分,最多减3分。

(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上报不及时或处置不当的,每次减1分。

(十一)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工作成效突出,视情况加0.5-1分,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况减0.5-1分。

(十二)污染控制、建设项目管理、自然生态、政务信息、教育宣传、辐射环境管理等专项工作在全市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在评比中列入前三名的,分别计1、1.5、2.0分。

(十三)行风评议在当地执法序列部门评议中列为前三名的,加3分;

列后三名的,扣3分,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系统年度评奖。

六、考核工作中几个具体技术问题

(一)河流(湖库)水质状况的判定依据

各河流(湖库)、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以2010年全年监测数据为准。

(二)达标要求

1、城市地表集中饮用水源地稳定达标是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项目除总氮、总磷外全部达到标准;

某一项指标有一次不达标,即视为不达标;

2、河流水质达标是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能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控制标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上报数据完整齐全,达到规定有效数据量。

在现场检查和空气自动监测巡检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当月二级及以上天数视为零。

城市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保持稳定,是指其污染指数波动增加值不得超过上年指标数值的3%。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考核问题

“双三十”重点单位污染减排考核计分以《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河北省“双三十”污染减排考核实施细则》、《秦皇岛市“71030”工程考核实施细则》为主要依据。

(四)河流水质好转的判定

1、河流断面水质类别由较差类别上升到较好类别,视为水质好转;

2、水质类别未发生变化,其主要污染物浓度均降低,视为水质好转;

3、水质类别不发生变化,主要污染物浓度有升有降,视具体情况判定为水质持平或恶化。

(五)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考核问题

1、考核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建设)情况时,对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主要核算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建成区生活污水产生总量,污水处理厂提供生活污水处理量进行核算;

对于列入省、市“十一五”环保规划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以完成立项、选址、环评、征地为准。

2、考核城市垃圾处理厂运行(建设)情况时,对于垃圾处理厂已经运行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建成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垃圾处理厂提供的处理量核算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对于在建的垃圾处理厂,对照上年度建设计划现场查看建设进度。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

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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