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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主要污染物实际减排量均超过预期目标。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

大力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列为省人民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完成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

郴州三十六湾、衡阳水口山、娄底锡矿山、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5大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湘潭竹埠港28家重污染企业于2014年10月份整体退出。

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整县推进、以奖代补”的思路,全覆盖拉网式铺开,截至2015年底,125个县市区(含县级管理区)启动了整治工作。

大力推进重点城市、工业企业、道路及建筑工地、机动车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全省39台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和65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19个,新增处理能力122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86.1亿吨,新增污水收集管网8139公里,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2.3%;

新增乡镇污水处理厂118个,新增处理能力49.2万吨/日;

完成安全饮水工程7433处。

环境监管执法不断加强。

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将工作重心从偏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全过程严格监管。

采用污染隐患大排查、计划执法、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坚持依法依规、严控风险、实事求是、优化发展的原则,按照“严肃处理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思路分类处理。

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和机制,省级建立了由环保、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组成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文件,设立了省公安厅驻省环保厅工作联络室,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和司法移送力度。

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

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颁布实施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开展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工作及生态红线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向市、州下放了多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

数字环保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建成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控体系。

环保产业取得长足发展。

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和培育力度,“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增加值保持年均增长20%以上,2015年生产总值达1600亿元。

组织开展污染治理重点技术科技攻关,研发推广运用了工业废气脱硫脱硝、重金属废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等一批先进技术和装备。

表1“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分类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

2015年底

完成情况(%)

环境质量

空气质量优良率(三项因子)

%

85.9

91.1

+5.2

地表水省控断面优良率

90.8

96.9

+6.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城市(市级)

12

13

+1

森林覆盖率

57.1

59

+1.9

主要污染物减排

化学需氧量

万t

134.14

120.77

-9.97%

氨氮

16.95

15.11

-10.85%

二氧化硫

70.95

59.55

-16.07%

氮氧化物

60.43

49.69

-17.77%

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92.3

已完成

(二)“十三五”面临的主要问题

“十三五”时期,湖南面临稳增长、调结构、“一带一部”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机遇期,经济社会进入“中高速”发展新常态,环境保护仍将处于负重前行的关键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复杂。

传统煤烟型污染与臭氧、PM2.5、挥发性有机物等新老环境问题并存,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工业与交通环境污染交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处于高位,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更趋复杂,江河水系水质未全面达到优良水平,部分城区黑臭水体问题突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缺口仍然较大。

洞庭湖水质富营养化趋势依然明显,局部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大气污染形势无明显好转,长株潭城市群污染天气仍占较大比例。

守住环境风险安全底线难度大。

湖南省是有色金属之乡,多年来有色金属资源粗放式开发利用,导致部分区域及工矿场地、河道底泥、土壤受到污染,由此带来的历史遗留环境污染风险问题亟待解决。

区域性、结构性环境风险突出,有色冶金、重化工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布局总体呈现近水靠城的分布特征,危险化学品企业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距离不足,保障饮用水安全压力巨大。

环境污染空间结构转移问题凸显。

随着《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和“一带一部”发展战略的实施,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发生了较大改变,从而带来了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空间结构变化,污染转移问题凸显。

在全省环境压力总体舒缓的同时,承接产业转移地区的污染特征发生改变,部分区域环境压力也将进一步增大。

农村环境保护缺乏长效机制。

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严重,农膜、秸秆等农业废物尚未得到有效处置,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农村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

深化生态环保改革任务繁重。

由于长期历史累积,环境保护工作既要不欠新账,又要多还旧账,压力和挑战将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存在,需要把深化改革放在核心位置,从理顺、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入手,解决制约环保事业发展的首要障碍。

环保优先理念、突出污染问题治理投入、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有待增强,全面建立和实施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建立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等任务艰巨;

环境监管能力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县乡基层环保队伍人员力量和装备保障薄弱,环保系统业务能力建设亟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一带一部”、“五化同步”新战略引领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湖南篇章。

(二)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标本兼治。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优化布局,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推进经济绿色转型、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绿色湖南”。

深化改革、制度创新。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依法治污、严格监管。

以新环保法和其它一系列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为契机,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强化生产者环保法律责任,实行最严密的法治监督,推行全流域、跨区域和城乡协同治理。

全员行动、社会共治。

实施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形成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环境保护统一战线,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形成生态文明长效机制。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基本得到保障,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大制度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指标与任务体系

到2020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削减比例分别不低于10.1%、10.1%、21%、15%,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10%,常德、益阳、岳阳市三市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10%以上,排入洞庭湖的总氮下降10%以上;

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

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全省长江水系(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3.2%,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珠江水系达到100%,消除Ⅴ类以下水质,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

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9%,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

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

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提高10%,重点区域土壤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任务。

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全覆盖。

推动环保产业大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全省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环保装备产品性能大幅提升,环境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更趋合理。

表2“十三五”环保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

分类

2015年

2020年

属性

空气环境质量

地级城市(含吉首)空气质量优良率

77.9

82.9

约束性

县(市)空气质量优良率

85

地级城市(含吉首)市区PM2.5年平均浓度

μg/m3

54

44(-18%)

水环境质量

长江水系(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

81.3

93.2

珠江水系(国控断面)

100

洞庭湖(国控断面)

总磷达到Ⅳ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到Ⅲ类标准。

地级城市(含吉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96.7

满足国家考核要求

生态环境状况

地级城市(含吉首)建成区黑臭水体

10%以下

指导性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提升10%

保持59%以上

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

-10.1%

氨氮

-21%

-15%

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总量

重点地区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

-10%

总磷(常德、益阳、岳阳)

污染

防治

工业污染源

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处理厂

县级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95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县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环境

管理

环保产业增加值

年均增长20%以上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方位、全覆盖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基本实现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保持100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全覆盖

四、重点任务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

2016年底前,全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继续开展对造纸行业(特别是环洞庭湖区域)专项整治,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引导工业企业向集聚区内集中,凡不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其拟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加强“一江、一湖”的水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省人民政府“一号重点工程”,按照“治与调并举”、“全面巩固”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继续推进实施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

强化湘江流域航运水污染防治,促进船舶标准化,船舶、港口、码头生活垃圾上岸处置。

强化近岸区域的畜禽污染治理,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2017年底禁养区畜禽养殖全部退出。

全面推进洞庭湖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及《洞庭湖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与湖北、贵州、重庆等相邻省份的沟通协调,建立洞庭湖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推进洞庭湖外源性污染治理和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有效遏制水质富营养化趋势,确保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强化饮用水源及优良水体的保护。

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积极推进城市第二水源地建设与整治。

自2016年起,地级城市(含吉首)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自2018年起,县级以上城市和日供水千吨以上或服务人口万人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定期公布饮水安全状况。

对“四水”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持续推进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湖库的保护,保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湖库、流域的生态健康安全。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和管网完善,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

重要水源地、城市内湖、景观水系、水环境敏感区域等重点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城镇新区建设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到2017年底,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加快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和衡邵干旱走廊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它地区和县(区、市)积极推进污水再生水利用。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

大幅减少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划分工作。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粪污设施改造,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2020年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100%。

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农业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实现污染物减量化。

针对已经因农田污染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村级水域,采取源头控制、中端拦截、末端治理的方式进行防控和修复。

持续改善河湖及城区水环境质量。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最终目标,实施流域水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和综合治理,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

对环境问题突出、质量较差的单元,根据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区域、流域排放标准,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的排污单位。

到2020年底,全省地表水除浏阳河出口段水质低于Ⅳ类外,其余河流水系地表水体应全部达到Ⅲ类标准,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

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公布的全省黑臭水体名称、达标期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长沙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含吉首)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强化工业气型污染源治理。

继续实施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从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入手,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重点推进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从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清洁能源使用、工业污染源控制等领域着手,根据污染程度和减排潜力的不同,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分类管理,接近达标的城市提出达标时间表,超标严重近期难以达标的,提出浓度下降比例要求。

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全面整治燃煤污染。

提高区域燃煤替代率,大力推广新能源发电技术,建设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有效控制区域燃煤散烧问题,建立完善的煤炭市场机制,施行优质煤替代、以电代煤政策。

集中热电联产,形成煤炭能源梯级利用体系,提高区域煤炭的整体利用效率。

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电厂对附近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到2017年,长株潭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到2020年,县级城镇建成区、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燃煤锅炉要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以岳阳为重点,对石化、化工行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对有组织排放开展治理。

全面提升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到2020年底,全省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

对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

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并实施生产工艺改造,开展电子信息、医药、汽车维修等行业的污染治理。

提升燃油品质,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

推动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力争201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快推动全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步伐,严格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和船舶,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进程,加强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提高环保检测机构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水平,强化检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综合整治。

各地市应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

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开展裸露地面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带建设,铺展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严禁敞开式作业。

(三)改善土壤及农村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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