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Word格式.docx
《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Word格式.docx(16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项目防渗分区图;
图10.5-1:
项目与黄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关系图;
附件:
附件1:
黄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文件;
附件2:
委托书;
附件3:
执行标准函;
附件4:
项目环境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5:
土壤监测报告;
附件6: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附件7:
评审会议审查意见。
概述
一、项目由来
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特别是城镇居民肉类消费结构的变化,牛肉消费持续快速增长,但受生产成本上升、比较效益下滑、发展方式转型、支撑体系薄弱、政策支持不足等多重因素影响,肉牛产业发展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牛肉市场供应偏紧,生产增速减缓,价格连续上涨。
黄平县是草地畜牧业发展大县,肉牛产业是黄平县畜牧业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肉牛产业,对进一步优化黄平县畜牧业产业结构,推进黄平县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黄平县政府也是按照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组织企业化的要求在加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并为之制定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有利条件,贵州黄平农博翔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投资32983万元(其中养殖区投资30000万元、种植区投资2983万元),在黄平县谷陇镇长冲村新建“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养殖区总占地面积约400亩,另设1100亩牧草种植区(牧草种植1100亩因目前尚处于规划征地阶段,因此本次评价范围内不含牧草种植范围),因此本次评价仅包含400亩的养殖区,1100亩的牧草种植区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1号),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贵州黄平农博翔有限责任公司特委托重庆市江津区成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技术人员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了《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作为本项目环境管理和环保工程设计的科学依据之一。
二、评价工作过程
我单位接到委托后,立即成立项目组,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梳理、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工程内容,于2018年3月8日,到项目选址附近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区周边环境进行走访调查,同时收集项目区第一手的资料,在场址四周以摄像和拍照方式进行调查。
同时编制出《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方案》交由项目业主,由其委托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区及周边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进行了现状监测。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选址的环境特征,我所依据环评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导则等,在现场调查和收集、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于2019年1月编制完成了《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报送黔东南州评估中心审查。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8-1。
图1.8-1评价工作技术路线图
三、项目特点
本项目为肉牛养殖建设项目,施工期主要产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和建筑垃圾等,对环境有一定影响;
营运期主要是养殖废水、生活污水、恶臭及各种设备运行噪声,牛粪、生活垃圾等对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的影响。
四、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养殖废水的处理及其对地表水的影响是本次环评关注主要环境问题。
(2)养殖固体废物处理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本环评关注主要环境问题。
(3)养殖场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本环评关注主要环境问题。
(4)项目对周边地下水的影响也是本环评关注主要环境问题。
五、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1)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类中的“A0320牛的饲养”,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中第5条“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属于鼓励类。
(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黄平县谷陇镇长冲村,不在谷陇镇控制规划区内,不违反谷陇镇城镇建设规划。
本项目用地现状用地为旱地、荒草地(不占用林地),用于畜牧养殖,系农业生产用地,未改变农用地用途,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报批条件;
项目区域无“禁养区”、“限养区”,1km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从环保角度看,用地合理。
(3)建设单位只要严格遵守“三同时”管理制度,完成各项报建手续,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报告书所提出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规以及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针对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方式及生态破坏等特点,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对环境的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和强度,提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生态恢复等措施,以期将建设期和营运期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减轻至最低程度,为本项目的环保工程设计、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指导思想
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规和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和成果,结合本项目特征和当地环境特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努力做到评价结论正确,防治措施具体可行,使评价结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优化环保工程设计提供依据,减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8月28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1.3.2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2013]第643号令);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7)《国务院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通知》;
(8)《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年21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16)《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17)《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1.3.3部门规章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4月28日);
(4)《关于印发<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环评[2016]95号);
(5)《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评[2016]14号);
(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0)《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
(12)《关于印发<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15]4号)。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9号);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2011年3月27日);
(15)《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
(1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51号
(1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8)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
(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
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
(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
(21)《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22)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11号);
(23)《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
(2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
1.3.4地方法规和规章
(1)《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施行);
(2)《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4年7月1日施行);
(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订);
(4)《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
(6)《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7)《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
(8)《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9)《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
(1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
(1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
(13)《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黔府发[2013]12号);
(14)《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贵州省环境保护局,2005年5月10日);
(15)《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黔府函〔2015〕30号);
(16)《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18]145号);
(17)《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14〕242号);
(1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4号);
(19)《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16〕32号);
(20)《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黔府发〔2018〕16号);
(21)《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
(22)《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黔府函[2016]327号);
(23)《贵州省“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黔府函[2016]312号);
(2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黔东南州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18]102号)
(2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6)《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黔东南环通〔2016〕3号);
(27)《黄平县肉牛养殖全产业链项目投资组合》;
(28)《黄平县禁养区划分方案》;
(29)《黄平县农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
1.3.5技术导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8)《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
(9)《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2)《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
(13)《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4)《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15)《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CB/T19525.2-2004);
(1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17)《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
(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2011);
(2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2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农业部2005.11.14);
(23)《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业部2005.10.21);
(2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5)《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1.3.6相关资料及文件
(1)项目立项文件;
(2)项目设计资料;
(3)项目环评委托书;
(4)种草养牛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1.4评价目的和原则
1.4.1评价目的
(1)通过现场调查分析和现状监测,查清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现状和污染情况;
(2)通过工程分析,分析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及环境影响因素;
(3)分析、预测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与范围;
(4)从技术、经济角度分析和论证拟采取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如不可行则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
(5)从环境保护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结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4.2评价原则
(1)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和产业政策,全面贯彻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原则,坚持环评为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服务;
(2)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经济建设,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注重评价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从环境保护角度做出结论,力求使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对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3)坚持评价重点突出,结论客观、明确,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4)在确保环评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尽量缩短评价周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1.5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5.1评价因子
评价因子的确定见表1.5-1。
表1.5-1评价因子确定表
评价要素
评价因子
大气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NH3、H2S、TSP、PM10、PM2.5、SO2、NO2
影响评价因子:
PM10、H2S、NH3、SO2、NO2
地表水环境
pH、COD、NH3-N、BOD5、SS、石油类、粪大肠菌群、耗氧量、总磷、氟化物
COD、NH3-N
地下水环境
pH值、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
耗氧量、NH3-N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土壤环境
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
固体废物
肉牛养殖废物、病死牛及废胎盘、医疗废物、生活垃圾
环境风险
沼气(CH4)
1.5.2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①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H2S、NH3执行的标准。
表1.5-2环境空气质量准单位:
μg/m3
污染物名称
SO2
NO2
TSP
PM10
PM2.5
年平均值
60
40
200
70
35
24h平均值
150
80
300
75
小时平均值
500
—
表1.5-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单位:
ug/m3
污染物名称
小时平均
日平均
NH3
--
H2S
10
②水环境
本项目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表1.5-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pH除外)
评价标准
pH
COD
BOD5
NH3-N
总磷
粪大肠菌群
Ⅲ类标准
6~9
≤20
≤4
≤1.0
≤0.2
≤10000个/L
表1.5-5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
项目
Ⅲ类评价标准
6.5~8.5
氯化物
≤250
硫化物
≤0.02
亚硝酸盐
耗氧量
≤3.0
锰
≤0.1
总硬度
≤450
氨氮
≤0.5
硫酸盐
菌落总数
≤100
③声环境
项目位于农村地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表1.5-6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效声级LAeq:
dB
级别
昼间
夜间
适用区域
2
50
农村
④土壤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相关标准,标准限值见下表:
表1.5-7《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①②
风险筛选值
pH≤5.5
5.5<
pH≤6.5
6.5<
pH≤7.5
pH>
7.52
1
镉
水田
0.3
0.4
0.6
0.8
其他
汞
0.5
1.0
1.3
1.8
2.4
3.4
3
砷
30
25
20
4
铅
100
140
240
90
120
170
5
铬
250
350
6
铜
7
镍
190
8
锌
注:
①重金属和类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
②对于水旱轮作地,采用其中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值。
(2)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废气
养殖场厂界臭气浓度《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