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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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14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申请条件及认定办法
申请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采取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所有家庭成员都具有广平县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对象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申请对象所有家庭成员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
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已婚的和父母同住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有私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民政局低保证明信为准。
(三)优先分配的条件及认定办法
1、孤老家庭。
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5岁(含)以上的家庭,以本人身份证为准,且需单位出信加以证明。
2、大病家庭。
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
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3、重残家庭。
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
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4、特困家庭。
需出具特困证或县工会证明信。
5、烈属。
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二、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户主或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单位申请,填写《广平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广平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
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申请人所在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申请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2、复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其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人口、居住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电视台、广平报、政府信息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准入、抓阄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确定分配对象。
2、抓阄。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抓阄。
抓阄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抓阄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抓阄操作规程;
现场抓阄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
工作人员将第一批选房顺序号放入抓阄箱,经公证人员现场验证后,孤老、患有重大疾病、重残、特困、烈属家庭进行抓阄,确定顺序号,然后再按顺序号从小到大逐一抓取房号(房源定为一、二层);
第二轮:
工作人员将第二批顺序号放入抓阄箱。
未参加第一轮选房的家庭进行抓阄,确定顺序号。
按顺序号从小到大逐一参加第三轮抓阄;
第三轮:
抓阄将直接确认廉租住房的单元、楼层、面积、楼号等。
若因故放弃第三轮抽签,则视为放弃选房的权利,由下一顺序号依次替补。
3、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三、续租和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
承租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住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形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住资格: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屋内设施;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
7、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行为的;
8、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住房。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逾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收回。
承租人在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费、收视费、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会同县纪检、监察、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四)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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