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模型分析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之规则构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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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认知视野下共性问题
由于合议庭评议工作的秘密性,无法通过跟踪调研方式对陪审员参审案件进行全程跟进,本文选取试点法院有陪审员参审的100件已结案件作为样本,对参审陪审员发放调查问卷,被调查者表示对陪审员逐步审理案件事实的参审机制变化有所了解,但认识不一,情况详见图1:
除对现有改革方案中“事实审”的概念认识不一外,陪审员反映参审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一)庭前:
准备工作缺失
1、未及时通知。
陪审员反映约75%的案件庭前并未接到任何通知,刑事案件选定陪审员之后通知本人比例较高,达63%。
另外,刑事案件在选择陪审员过程中,结合立案案由的罪名在专业范围内随机选择的比例较高。
民事、行政案件抽取之后通知本人比例依次降低。
个别陪审员反映是在庭前临时被抽取,没有任何准备时间。
2、未接触证据。
除部分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外,几乎很少被调查的陪审员庭前接触到案件相关证据,庭前阅卷的比例也极低。
由于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庭前阅卷的几率亦微乎其微,致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仅被立案法官审核,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基本并未接触。
这种情况导致陪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基本来源于参加庭审,整体印象缺失。
3、未了解规则。
部分陪审员反映庭前未了解审判规则也是庭前准备工作缺失的表现之一。
英美法系等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国家,有一套完整的证据法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对陪审员进行指引,我国情况则大不相同。
陪审员在庭审之前对相关证据规则掌握不够。
部分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尺度上把握不一,使得本应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未能进入,最终导致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诉讼中的证据形成较大偏差。
(二)庭审:
主体意识淡薄
1、不主动参与。
事实审要求陪审员将全部精力用于关注案件事实。
试点法院庭审中陪审员主动发问的比例仅占到37%,法官主动征求其意见仅占到31%。
但多数陪审员认为陪审过程中针对争议焦点就发现问题进行提问,对认定案件事实有关键性作用。
2、少调查取证。
对于需要调查取证及现场勘查的案件,陪审员参与度仅占到22%。
约10%陪审员认为参与现场调查不会影响事实认定结果,凭借其经验即可得知。
大部分陪审员认为其需要参与调查,但由于需花费时间、精力等原因未能参与。
3、无诉讼对抗。
多数陪审员反映,与适用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法治中的短板问题应当加以重视。
如庭审过程中缺乏全面的诉讼对抗,证人不出庭作证、鉴定人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等现实情况,以及刑事案件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查阅卷宗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这些因素对于希望通过详尽直接感知来判断案件事实的陪审员来说,显然无法做到兼听则明。
(三)评议:
结果认同危机
1、无法律指引。
由于陪审员自身知识及思维方式局限性,法官在评议过程中需要适当给予指引。
如刑事案件中相关法律要件构成、非法证据排除等。
但实际评议过程中,仅有2%法官对陪审员做出相应指引解释,使得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分辨难度加大。
同时有个别陪审员反映法官指引有过渡倾向,事实上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只是必要的法律指导,通过规则约束来控制诉讼程序,促使陪审员准确认定事实,但法官无权左右或者诱导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2、未分开评议。
分阶段评议的情况较为普遍,先逐一评议证据,发表认定意见,再就案件整体事实发表看法。
但评议过程中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评议案件事实,无单独讨论空间。
且评议过程中,陪审员就事实问题进行陈述推理时并无人数上的优势。
多数陪审员表示,希望在评议过程中倾听更多其他陪审员的意见,以综合自己对案件的偏见,当对某一案件事实有异议时,希望通过同一思维方式的多重探讨能更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
3、未出台细则。
目前试点法院关于事实审评议规则大都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评议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约占86%陪审员反映评议过程中自己意见未被如实全部记录。
且改革之后事实审与法律审如何分离,法官参与认定案件事实权力如何,法官与陪审员认定事实分歧较大如何处理等诸多问题均未加以明确。
二、原因透视:
SOR认知模型内部需求与外部因素供给差别
陪审员对事实审过程中反映的诸多共性问题,源自于其对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需求与外部因素供给未能平衡。
SOR是主流认知心理学的公认理论模型,该理论准确的表述了人们在接受外界刺激因素后,经过与自身知识储备等因素综合加工,最终所表达出的反映信息的整个认知过程。
概括总结为S-O-R模型。
根据这个模型推理,接触某一行为后,认知主体通过刺激因素开始感知,并进行信息输入,经过中介分析环节,最终形成特定的终极反映,这一系列阶段构成完整的认知心理过程。
改革之后,陪审员只参与审理案件的事实,与改革之前对案件的认知分析结构基本一致,只是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则指引,使其将分析加工过程只应用于处理案件事实部分,而不必在适用何种法律规定上大费周章。
但其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只是基于普通的认知理论进行SOR模型构建,以致产生某些认知缺陷。
基于SOR模型理论推演案件各环节发展情况,以“故事建构”为线索对事实进行认定。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陪审员们运用SOR模型解读信息时,并不是根据所接收的证据顺序认定其证明力,而是在通过综合分析之后,反映出不同种类的案件假想原型,合议分析过程中再最终确定一个模型。
+A模型
++B模型
:
C模型
++
D模型
+
(一)认知前提:
刺激因素(stimulus)需求与供给
陪审员运用SOR模型认定案件事实进行故事推理时,故事的组成
单位是“情节”。
各情节构成分散的要素成为陪审员接触和认知案件的起点,即SOR模式中的S“刺激因素”。
在陪审员固有的认知理论里,是否能预先了解情节及情节是否完整会影响下一步认知。
认知前提阶段刺激因素需求与供给矛盾如下:
(来源于)
(导致产生)
规定掣肘:
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收证据,将主观的认知与所接收的事实融合。
认知过程中的刺激因素收集受制于多种已有的法律规定,如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是否主动调查取证等,上述规定决定何种刺激因素(证据等客观事实)能够进入诉讼,这些规定名列于法律法规之中,不属于案件事实,陪审员无权分配。
能否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刺激因素的构成。
同时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经费等制度保障的到位程度也会影响陪审员对刺激因素的收集。
认知受限:
在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构建中,对情节的掌握来源于案件本身,包含纠纷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等诸多因素。
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即包括直接接收的各类证据信息,也包括陪审员通过SOR模式推理而得到的附加信息。
其认知过程是整体地根据证据进行推理,但陪审员对故事情节是否完整基本没有任何控制力,最为典型的是庭前毫无工作主动性,仅依靠短暂庭审搜集构成事实的各因素。
所有上述情节需进入到陪审员认知范围中,才会对构建案件事实起到真正作用。
在认知心理学模式下,陪审员对案件的情节了解始于开庭审理之前,民事、行政诉讼中表现为庭前阅卷,刑事诉讼中体现在庭前合议。
因此时并不知道是否要参与案件审理,故在这一阶段,陪审员尚无工作主动性,认知受限明显。
(二)认知过程:
中介环节(organism)需求与供给
经过因素刺激后,陪审员开始通过中介环节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辨认知,中介环节最主要是通过参与庭审,将刺激因素转化为自身认知的一部分,并通过对庭审中事实的接收和安排,对潜意识里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组织交流。
中介环节陪审员认知需求与供给矛盾如下:
(依赖于)
事实接收:
陪审员在庭审及评议过程中通过接收证据获取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故事性构建。
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不间断的接收一切与事实有关的口头及书面信息,并通过过滤筛选,进行保留及回忆,选定自认为有价值的要素。
接收阶段陪审员可在庭审过程中就事实问题进行相关提问,以获得其想要的信息。
调研结果显示陪审员发问率极低,影响中介环节功效发挥。
情景安排:
在接收证据的同时,陪审员会将有用信息进行归类,并按照自身设计的故事构成分门别类,确定故事的中心,这种方式被称作“情节图式”。
陪审员在“情节图式”中将庭审过程中呈现的证据进行顺序性连接,并根据主观能动性进行思维创造,最终形成多个不同版本的情节。
在此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链接性叙述的序列,也就是在情节建构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变化因素,就是庭审过程中各方举证序列。
如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按照故事序列出示证据,辩护方按照其他方式出示时,陪审员会倾向于信任公诉方陈述,当辩护方按照故事序列出示证据时,则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时会倾向于辩护方陈述。
在各方均未按照或者均按照故事序列出示证据时,陪审员则按照自身认知范围内的事件之间的联系来安排序列结构。
(三)认知结果:
反应呈现(response)需求与供给
经过刺激因素及中介环节的认知,在案件评议阶段,陪审员开始整合所接收的各种证据信息,并进行深度思维判断,对案件事实作出
最终认知性反应结果。
认知结果阶段陪审员反应呈现的需求与供给矛盾如下:
(划分为)
综合评估:
陪审员根据庭前及庭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证据,进行认知性评估。
信息收集后进行集中分类,并分别填入其预先所构建故事的某一环节。
在此评估阶段,专注于故事构成的方式。
陪审员个人或者集体试图构建最符合情理的故事情节。
在这一阶段,主要依靠传统的逻辑推论,结合叙事性推理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但是实际上,陪审员更接近于普通民众,推断过程中更倾向于构建故事而非理性逻辑。
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所适用的逻辑推理是无罪推定,而陪审员会根据情景设定自由发挥,假想种种符合犯罪的情节。
传统推理与叙述图例在整个证据评估过程中和谐共存,陪审员通过推理过程将庭审证据组织成故事情节,再根据逼真性与连贯性等客观标准进行评估。
叙事性推理建立在个人已有经历及相关知识储备基础上,因此陪审员分类选择尤为重要,在专业性较强案件中,为保证审理采取随机方式抽取陪审员是否能够达到真正的公正问题,值得探讨。
评估阶段还需要陪审员之间相互交流,陪审员对接收的信息按照自我认知模式构建出一个合理故事,但是这个故事并非一成不变的,认知过程中任一信息交流改变都会影响故事的真实性。
简单的说,一个陪审员将信息构建成完整的故事后,这个故事只是暂时性的,在集体讨论过程中,其他成员叙述性的语义功能可能改变已构造故事者的看法。
最终判断:
陪审员依靠推论将之前分散的证据进行有机整合。
依认知理论中的故事模型分析,陪审员根据心理认知假定多个故事情节,最终选择出一个用于判定案件事实。
在故事模型中,用于构建故事的各种变量进行随机分配。
各变量经过联系所建构的故事,细节越多、越经得起考验推敲就越容易说服陪审员,最终被认定为案件事实。
个别时候,陪审员所认定情节时甚至不太关注客观事实,而是更倾向于故事某一环节,以及自身认知模型中各项证据的顺序、重要性以及融贯性所作出的预期。
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分析,陪审员所存在的上述缺点在所难免。
因为对某一事实的认定总是要受到认知主体自身推理能力及认知框架的约束。
但总体来讲,陪审员认知心理模式符合普通人的认知规律。
基于这种非法律逻辑的认知规律,陪审员在选择最终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会发生某种偏好,容易导致最终认定结果偏离实际情况。
为了克服陪审员这种认知思维缺陷,有必要在举证、质证、庭审过程及合议庭评议之前,让法官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引。
这种程序性规定,有助于陪审员事先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认知框架,以避免陪审员受双方当事人的诱导、提高审判效率,并使得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准确。
三、规制路径:
SOR模型下陪审员事实审规则构建
基于SOR认知模型理论,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存在思维模式限制,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诸多外部因素加以协助。
本文尝试建立陪审员参审详细规则,通过完善庭前准备、庭审对抗及评议阶段的各项程序,弥补陪审员自身认知模型短板,以提高其认定事实的准确度。
(一)庭前准备阶段的规则构建
庭审前准备阶段规则构建旨在明确审理规则及提供充足的情节要件,为陪审员SOR认知模型做好刺激因素(stimulus)供给。
第一条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仅就案件相关事实发表意见。
规则说明:
司法改革纲要中写明要逐步实现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参与法律审。
在参审规则中明确规定陪审员只就案件事实负责,看似与之前规定二者享有同等权利有所冲突,但实际寓意是更加明确赋予陪审员认定事实的权力,让其将全部精力放在审理案件事实过程中,对于法律问题则专门由法官负责。
第二条建立专业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陪审案件的不同类型和陪审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分类管理。
参与专业性或有重大影响案件陪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此条规定对于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至关重要,需要陪审的案件一般较为疑难复杂,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条件,也是弥补陪审员认知思维模式限制的重要手段。
若不能保证合议庭每名陪审员都具备专业背景知识,至少一人对相关专业有所了解,才会在合议阶段独立发表意见,毫无了解只能造成陪审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对法官意见的盲从。
第三条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议庭中陪审员人数至少二人以上,对于重大影响案件,根据案情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大陪审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仅规定必须为单数,对于人数没有限制性规定。
但在评议案件事实阶段,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多数决会影响案件性质。
评议过程中,陪审员对相关事实问题进行陈述性推理,因陪审员适用SOR认知模式进行判断,可能对案件事实产生认知偏见,基于同一思维方式的多种不同意见进行交流,则认定结果会更接近客观真实。
同时也能将综合意见与法官认定事实相抗衡,使得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更符合民意,真正体现陪审制度的民主性。
第四条实行“一案一表”制度,从选定陪审员开始直至陪审员参审的每个环节都需要签名留痕。
第五条决定普通程序之后选定陪审员后应及时通知陪审员,并告知其庭前阅卷时间,共同熟悉案情,讨论庭审重点,拟定庭审提纲,通知时间至迟于开庭前三日。
明确记录参审过程是对法官和陪审员的双重约束。
为保证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在庭前阶段有相应的了解,应该在确定人员之后及时通知,并且给予其阅卷时间,使得陪审员在运用SOR模型进行认定案件事实的“故事建构”中有完整的事前预测阶段,符合其认知规律。
因目前基层法院结案压力较大,审判长一般没有更多时间主持合议庭进行共同阅卷,规则中明确规定至迟开庭前三日通知,给予陪审员充分的准备时间。
(二)庭审阶段的规则构建
庭审阶段的规则构建旨在完善庭审程序,弥补陪审员认知心理模式对中介环节(organism)的需求。
第六条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举证顺序及规则进行必要指导。
由于证据链接的出示顺序会影响陪审员认知结构,进而对认定事实造成影响。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在庭审过程中释明,将证据出示形成固定的模式,以避免因出示顺序等因素不同而影响客观事实的认定。
另外,此条规则也是对我国法治短板的补充,因目前我国诉讼规则、律师制度等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向各方进行补充说明,以期待能通过完整的法庭对抗程序清晰的呈现案件的事实。
第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将陪审员发问设置为必要环节,要求并允许陪审员就案件事实相关情况进行询问。
证据接收阶段,陪审员通过庭审过程获知相关信息,但由于自身构建故事模式的特殊性,仅通过当事人对抗及法官发问,难以满足陪审员自身对故事情节的掌握度,故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设置陪审员发问环节,即是要求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约束,又为其建构证据提供充分素材。
(三)合议阶段的规则构建
合议阶段的规则构建旨在完善评议规则,在陪审员认知心理模式下满足其反应呈现(response)需求。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需在庭审结束五日之内进行,且在评议之前法官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引。
由于陪审员建构故事时认知范围有很大局限性,而事实问题错综复杂,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一定程度上引起陪审员就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但单纯这一环节的引导显然有所欠缺。
法官还应该在评议之前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方面的指引,使得其在评议时能够更好的认定事实。
具体的法律指引包括:
对本案相关双方争议焦点的准确归纳;
对本案举证责任分配的持续释明;
对本案当事人双方所提供证据证明力的法律阐述。
通过上述指引,引导陪审员的认知模式不断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往返流转。
第九条合议过程中陪审员及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
事实认定是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结合成员自身常识、专业知识、心理认知等因素所进行的综合判断。
由于事实认定最终为判决结果服务,所以其中蕴含的法律逻辑必不可少。
法官在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后,运用专业的法律逻辑推理,综合丰富的司法审判经历,能够更加全面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结合我国目前相关配套制度,陪审员单独认定事实不符合现状,需要与法官共同决定,
陪审员依据自身认定情况推定全部案件事实不符常理。
故在陪审员就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之后,法官亦应该对案件事实发表自身意见。
这一规则也明确解答现诸多陪审员存在的疑问,更易于其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找准自身定位。
第十条建立分阶段合议机制,案件评议分为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在事实认定阶段,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讨论,并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并且最终根据票数多少确定认定事实结果。
分阶段评议让陪审员只专注于案件事实问题,充分讨论后同票同权,量化模式能更好的反映个人认知结果。
第十一条实施评议笔录格式化,对合议庭人员意见逐一记载。
评议笔录格式化有助于客观的反映评议案件的全过程,也可以避免因工作疏忽或者故意而漏评项目。
格式化评议要求各成员分项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因包含下列内容:
对证据的评议,包含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的评议;
通过对自身认知的综合阐述叙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第十二条合议阶段法官与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出现重大差异,会影响案件判决结果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并要求陪审员列席审委会。
因法官与陪审员都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权利,若意见不一,则如实记录陪审员意见,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并要求陪审员列席审委会,就自身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陪审员对于事实问题没有终局决定权,但是在上诉或者再审的事实问题把握上,赋予陪审案件中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更重的分量。
在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应当作为确定的事实,而不应当在上诉或者再审中改判,除非有新的证据。
此项规则是对陪审员参与认定事实的高度肯定,虽然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若一审案件中陪审员与法官经过充分合议,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一致的认定结论,而二审中又并未出现新的证据,则这种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事实,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缓解了目前的案多人少的矛盾。
另外,从目前我国二审设置的目的来看,一审注重查明事实,二审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此条款也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一致的。
结语
陪而不审的问题并非我国所独有,即使英美法系国家运行多年的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
参审机制的改变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里程碑,然而此项制度的改革还有赖于其他配套措施的辅助实施。
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陪审员事实审模式,应当破除对现有程序的依赖,对《证据法》、诉讼对抗制度、律师制度等程序予以完善。
同时,也应当重视陪审员对求同思维习惯的识别与超越问题,结合陪审员选任机制、薪酬改革等多重机制予以保障,真正实现司法技术性与民主性的契合。
作者简介:
郑飞飞,女,2010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
同年7月,进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工作。
论文《进退之间的选择---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经济学分析》获北京市法院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三等奖、论文《谁来开启破冰之旅---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SWOT比对分析》获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获北京市法院第二十五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三等奖、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以基层法院十年案例为统计样本》荣获北京市法院2013年司法统计分析三等奖,论文《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实效性分析---以马斯洛层次需求为视角》获最高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优秀奖、北京市三等奖,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效力分析---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获得全国青年法官案例二等奖,论文《SOR模型分析:
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之规则构建》获得全国法院第二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北京市二等奖,中国审判理论年会三等奖。
《立足司法区际协作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平、蓟、三、兴四地法院为基础样本的调研报告》被评为北京市法院2015年度调研成果优秀奖。
《关于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调研报告》被评为北京市法院2015年度《北京审判》稿件类三等奖。
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法律性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转让的法律性质区分》被编入《城乡土地纠纷案件法律实务》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