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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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5.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检查整改落实

6.1公司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3公司管理部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二、申报

1、企业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企业管理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管理部每年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5、企业管理部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劳资及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5、作业现场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项目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

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在职员工:

结合施工特点、季节气候特点等,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并要求记录齐全。

四、其他要求

1、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2、项目部要定期邀请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等部门人员对项目部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项目全体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3、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管理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培训经费。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1.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

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定期发放、直接发给个人;

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生产经营单位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工作调动,劳保物品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

5、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停发季度性用品。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职能部门及员工。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

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第三条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生产负责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四条一般规定

1、工会组织、各生产班组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3、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第五条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员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管理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适用于万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二、名词解释

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

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2、噪声:

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

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

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

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

3、有毒有害气体是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瓦斯及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封闭式空间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所有上岗工作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公司综合办公室、职卫办主任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2、所有上岗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带好防尘口罩;

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

3、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工作二小时到进风流中休息15-20分钟。

4、车间作业现场要经常洒水,保持地面湿度,以降低粉尘浓度。

5、进入车间时要先进行离子除尘,才能进入工作区作业。

离子机柜的风量及风速严格控制在〈安全规程〉要求范围内执行。

7、工作完毕后,班组长将一天工作职业健康情况填入交接本上。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四、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五、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六、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九、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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