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586631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5.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Word文件下载.docx

人权

  中图分类号:

B712.5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08511

  全球正义问题是目前道德哲学界和政治哲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代几乎所有一流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都或多或少地关注过全球正义问题。

这一方面应当归因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贫困、饥荒、全球变暖和国际暴力等问题的日益加剧,迫使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不得不从理论层面上思考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与约翰?

罗尔斯的巨大影响是分不开的,正如吉莉安?

布洛克(GillianBrock)所言,“当今世界发生的很多事情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对全球正义和世界主义日益感兴趣,但是如果任何哲学著作能够激发理论家对全球正义和世界主义感兴趣,那它一定是约翰?

罗尔斯影响深远的著作《万民法》”①。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罗尔斯的《正义论》探讨了主导一个封闭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主要采取了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建构了名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国内正义理论,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是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的核心承诺。

后来罗尔斯秉承了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在1993年牛津的大赦讲座及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中,将其国内正义理论扩展为国际正义理论,“万民法”思想是罗尔斯有关国际正义理论最为系统的阐述。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学界关于国际正义的讨论,当然也处于争议的中心。

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批判者和捍卫者围绕着一系列核心议题,展开了激烈的纷争,并进一步促使了全球正义理论的兴起和发展。

本文将首先简要概括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然后探讨学界围绕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所产生的纷争,最后分析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者能否成功地回应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判。

  一、作为“现实的乌托邦”的万民法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已经将契约论框架延伸到国际关系领域,比如他在该书的第58节中尝试了如何把其国内正义理论应用于国际领域。

他设想了一种国际原初状态,该国际原初状态使得国家的代表不知道有关本国的特殊信息,取消了历史命运所造成的偶然性和偏见,各个国家的代表将会选择一些被公开承认的原则,比如各个独立的民族具有基本的平等权利、自我决定的原则、反对侵略的自卫权利和遵守条约的原则,等等。

[美]约翰?

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9页。

这是罗尔斯将其国内正义理论应用于国际关系领域的初步尝试,罗尔斯称之为“万国法”(thelawofnations)。

万国法并不是由世界上的“人民”的代表所选择的,而是由世界上的不同“国家”的代表所决定的。

罗尔斯后来在1993年名为《万民法》的论文和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一书中,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国际正义理论。

查尔斯?

贝兹(CharlesR.Beitz)和涛慕思?

博格(ThomasPogge)等世界主义者希望罗尔斯在国际正义问题上能像在处理国内正义问题时一样,通过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解决家庭出身、阶级地位和智商等偶然因素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毕竟一个人出生在穷国还是富国,也是道德上任意的因素。

正如家庭出身和阶级地位等偶然因素不应该影响人们命运的优劣一样,人们出生在富国还是穷国也不应该影响人们命运的优劣。

但是,罗尔斯对国际正义问题的处理方式,令很多世界主义者大失所望。

  罗尔斯首先考察了五种类型的域内社会:

第一种是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reasonableliberalpeoples)。

第二种是正派的人民(decentpeoples),这种社会奉行一种正派的协商等级制和非扩张主义的外交政策,并能够保障人权。

前两种社会都属于组织良好的社会,都在万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只不过第一种社会奉行自由原则,第二种社会奉行非自由的协商等级制原则,人民在其中仍然持有异议的权利,人权也能够获得保障。

虽然如此,罗尔斯仍然认为第二种社会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应该获得宽容。

第三种是法外国家(outlawstates),该社会不遵守万民法,不尊重本国人民的主权及他国人民的人权。

第四种是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societiesburdenedbyunfavorableconditions),该社会因受到不利的经济或文化条件的困扰而无法维持良好的秩序。

第五种社会奉行仁慈的专制主义(benevolentabsolutisms),虽然这种社会尊重人权,但是其社会成员参与政治决定这个有意义的角色被否定了。

③[美]约翰?

《万民法》,陈肖生译,长春: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4647、79页。

后三种社会都不属于组织良好的社会,都不在万民法的适用范围之列。

  为了证成其国际正义理论,罗尔斯采取的分析路径是首先建构一种适用于理想世界的国际关系理论,然后将其应用于非理想的世界。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有两个组成部分:

理想的理论和非理想的理论。

理想的理论是自由民主的人民和非自由的等级制人民所接受的理论。

为了证成理想理论,罗尔斯采取的论证策略是首先证成一种能为自由民主的人民所接受的万民法,然后证明非自由的协商等级制人民也会接受同样内容的万民法。

从表面上来看,罗尔斯为证成其国际正义理论,采取了契约论的方法。

罗尔斯设想存在一种国际原初状态,这是他对原初状态的第二次应用。

罗尔斯为证成其国内正义理论而使用的原初状态,是对原初状态的第一次应用。

在原初状态的第一次应用时,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被设想为“公民”的代表,但是在原初状态的第二次应用时,各方被设想为“人民”的代表,罗尔斯的这一巨大转向,也是其国际正义理论长期以来遭受诟病的主要缘由之所在。

原初状态的第二次应用又分为两个阶段。

  第二,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应该以“个人”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不应该以“人民”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同时罗尔斯的“人民”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

罗尔斯的国际原初状态中的代表,既不像在其国内正义理论中那样是个人的代表,也不像在其对“万国法”的表述中那样是国家的代表,而是人民的代表,世界主义者认为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也有违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根本理念。

比如依博格之见,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赞成规范性的个人主义,但是其国际正义理论不赞成规范性的个人主义,这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是相冲突的。

罗尔斯观点中隐含的个人主义基础也支持对国际原初状态做如下解释:

各方代表着全球范围内的个人,应当把全球范围内的处境最差者的生活前景当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

[美]涛慕思?

博格:

《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刘莘、徐向东等译,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167168页。

对博格来说,“个人”才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人们可以直接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世界主义者还认为罗尔斯的人民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

比如博格认为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罗尔斯的“人民”的概念是非常混乱的:

一方面,在罗尔斯的“人民”概念中,什么样的人群算是一个人民?

另一方面,罗尔斯依照何种标准来区分不同的人民?

是根据护照、文化、血缘、种族抑或这些因素的某种组合来进行区分吗?

一个人可以属于不同的人民吗?

罗尔斯并没有留意这些问题。

ThomasW.Pogge,“DoRawls’sTwoTheoriesofJusticeFitTogether?

”,RexMartinandDavidA.Reidyed.,Rawls’sLawofPeoples:

ARealisticUtopia?

Oxford:

WileyBlackwellPublishingLtd,2006,p.211.在贝兹看来,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一个人民的鲜明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例如,人民怎样同仅仅占有大量领土的个人的联合体区分开来?

为什么依靠人民这种理念,而不是依靠人们更加熟悉的国家、社会或民族理念去描述世界社会的组成部分?

最后,为了证明有关国际行为的原则的正当性,为什么将世界社会想象为一个集体性的实体?

也就是说,为什么将世界社会想象为人民的社会,而不是个人的社会?

”CharlesR.Beitz,“Rawls’sLawofPeoples”,Ethics,2000,110,p.678.对贝兹来说,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三,罗尔斯人为给定的人权清单过于单薄,忽略了很多重要的权利。

正如上文曾言,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和非自由的协商等级制人民尊重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和形式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在世界主义者看来,这种人权清单是罗尔斯给定的,他并没有进行详细和缜密的论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也许有不少社会在维系自己的等级的、非自由的秩序时会尊重这些权利;

但是,这并不能表明,它们愿意受到这些权利的制约。

人权对等级社会并不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它对自由社会是至关重要的”⑤。

换言之,非自由的等级制人民并不会与自由人民选择同样的人权清单。

有的世界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并没有包括很多重要的权利,比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很多权利:

迁徙自由、结社自由、选择代表参与治理国家的权利(即投票权)等等。

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不仅忽视了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而且也忽视了政治参与、集会自由等政治权利。

对组织民主政府的权利的忽视,令一些世界主义者感到尤为不满,例如安德鲁?

库伯(AndrewKuper)就曾强调,“自由民主的社会的情况已经表明:

如果没有民主的权利,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就不可能获得保障。

人权和民主权利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AndrewKuper,“RawlsianGlobalJustice:

BeyondtheLawofPeoplestoaCosmopolitanLawofPersons”,PoliticalTheory,2000,28,p.664.。

同时,罗尔斯也没有令人信服地表明,“为什么一些权利受到了保护(比如免于奴役的权利),而其他权利不受到保护?

划分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标准是什么?

”SimonCaney,JusticeBeyondBorders:

AGlobalPoliticalTheory,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2005,p.81.在世界主义者看来,应该用一种更加自由的和民主的人权清单来取代罗尔斯的人权清单,罗尔斯的人权清单过于简单,不但非自由的等级制人民有可能不会接受该人权清单,自由人们也可能不接受该人权清单。

  第四,罗尔斯对非自由的人民过于“宽容”。

正如上文所言,罗尔斯主张自由人民应该宽容非自由的协商等级制人民,不应该宽容法外国家。

对法外国家的不宽容,并没有引起多大异议,自由人民对非自由的协商等级制人民的宽容,招致了很多世界主义者的反对。

在谭铬乔(KokChorTan)看来,罗尔斯的这种宽容观是罗尔斯将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倡导的“自由主义的宽容观”应用于国际关系领域的体现,既然在国内正义理论中,自由主义社会的公民应该尊重其他人所持有的完备性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那么在国际关系领域,自由人民也应尊重和宽容非自由的协商等级制人民。

谭铬乔认为罗尔斯的这种类比是不能成立的,在国内正义理论中,那种被宽容的理念是完备性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而不是政治学说。

虽然自由主义社会强迫推行一种完备性的学说,是非常不合理的,但是自由主义社会仍然可以批判那些支持非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完备性观点。

自由主义社会之所以不能宽恕非自由主义观点,原因在于:

一种政治哲学不可能在不削弱自己的情况下容纳另一种竞争性的政治哲学。

KokChorTan,“LiberalTolerationinRawls’sLawofPeoples,”Ethics,1998,108

(2),pp.282283.对谭铬乔来说,自由主义社会不能宽容非自由主义政治制度,这是自由主义宽容的底线,罗尔斯恰恰违背了这一底线。

保罗?

格雷厄姆(PaulGraham)认为既然一个非自由的人民不能将其公民视为自由的与平等的,那么在人民的共同体中,它也不能被视为平等的。

正派的社会不一定视个人为道德上自由的与平等的,“罗尔斯并不能同时将非自由的社会描述为‘正派的’和‘组织良好的’,并避免通过诉诸它们在保护个人自主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来证成人权。

一个正派的(非自由的)社会是以协商等级制和显而易见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为特征的。

同时,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依赖于能维护上述制度。

如果上述制度的维持仅仅依靠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仁慈,那么自由社会并不能信赖正派社会的稳定性”PaulGraham,“Rawls,”Oxford:

OneworldPublications,2007,p.166.。

正因为如此,格雷厄姆认为罗尔斯的宽容观是存在问题的。

  其次,针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错误地给予人民的利益以优先性这一批评意见,里德认为人民与个人一样,也是道德主体,但是人民是自足的或独立的,或者至少是潜在地自足的或独立的,个人绝对不能这样。

个人与人民之间的这种差异对理解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是非常关键的。

个人在社会合作的框架内,并仅仅通过社会合作,才被视为道德主体。

他们并不是生而就是道德主体,而是通过合作性的社会制度才成为道德主体。

没有这些社会合作,拥有道德能力的个人将不复存在,人民的道德地位并不依赖与其他人民的合作。

针对罗尔斯没有关注个人的利益并过于关注人民的利益这一批评意见,里德认为在罗尔斯那里,“在没有确切回答国际正义的原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前提下,不可能知道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是否太单薄或错误,以至于不能把握个人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并没有展开这种回应,我认为一旦展开罗尔斯的观点,就能明确现实,除非批评者能够回应罗尔斯的问题,否则并不能证明自己的立场”DavidA.Reidy,RawlsOnInternationalJustice:

ADefense,PoliticalTheory,2004,32(3),p.306.。

莱夫?

韦纳(LeifWenar)认为一旦理解罗尔斯的合法性观念之后,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其万民法主要侧重于人民,“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主要关注人民,没有直接关注个人,这明显体现在罗尔斯对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的解释之中。

当一个罗尔斯式的人民干涉其他人民的事务,以阻止侵害人权或者提供食物的援助时,干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其他社会的受压迫者和饥饿之人的福祉,而是为了使‘法外国家’或‘负担沉重的人民’达到合法性的水平,以至于能在万民社会中扮演自己的角色”LeifWenar,“WhyRawlsisNotaCosmopolitanEgalitarian,”RexMartinandDavidA.Reidyed.,Rawls’sLawofPeoples:

WileyBlackwellPublishingLtd,2006,p.104.。

对韦纳来说,罗尔斯的合法性理论界定了可接受的强制性政治权力的最低标准,合法性是一个比正义更宽泛的标准,制度也许是合法的,但并不是正义的,世界上很多制度都是如此。

  再次,针对罗尔斯的人权清单过于薄弱这一批评意见,弗里曼认为虽然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没有包括平等的政治参与权、言论自由等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是单薄的。

罗尔斯的批评者很少讨论罗尔斯为其人权清单所提供的坚实基础,即社会合作,社会合作在本质上是自愿的。

罗尔斯所提到的生命权等人权对社会合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最低限度的合作条款,然而,“投票权和竞选公职的权利对民主社会来说是关键的,对社会合作来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

其他的决策方法与社会合作是相容的。

从历史上而言,大部分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并不拥有民主的权利,即使在能够拥有民主权利的社会中,这些权利也经常没有被运用。

……将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视为同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罗尔斯所提到的其他人权一样重要,是不可行的和不合理的。

同时,有些批评者所认为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对社会合作同样是根本的,这也仍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某种程度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确实是一种人权,应该属于罗尔斯所说的‘自由权’”SamuelFreeman,“JusticeandtheSocialContract:

EssaysonRawlsianPoliticalPhilosophy,”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2007,p.267.。

可见,对弗里曼来说,有些权利之所以没有被列入人权清单,因为这些权利对社会合作并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换言之,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单薄。

威尔弗雷德?

海恩施(WilfriedHinsch)和马库斯?

斯梯潘尼斯(MarkusStepanians)首先引述贝兹的如下观点:

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之所以较为简单,原因在于罗尔斯对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的理解较为狭窄。

传统的观点给予人权一种较为宽泛的政治角色,比如人权不仅是政府和国际制度的行为标准,而且也是正在出现的全球公民社会中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标准。

对罗尔斯来说,人权调控着国际干预的合法性:

满足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的国家可以免受外部的干预,没有满足该标准的国家要受到外部的惩罚,甚至受到军事干预。

WilfriedHinschandMarkusStepanians,“HumanRightsasMoralClaimRights,”RexMartinandDavidA.Reidyed.,Rawls’sLawofPeoples:

BlackwellPublishingLtd,2006,pp.126127.总之,依海恩施和斯梯潘尼斯之见,正是因为人权在万民法中的上述功能,罗尔斯的最低限度的人权清单是合理的。

  又次,针对罗尔斯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过于“宽容”这一批评意见,希思回应道,虽然对所有的非自由国家进行自由主义式的干涉在提升传统的消极自由方面会有帮助,但是在施加一种维护民主的政治秩序所必需的政治文化方面并不成功。

然而,“宽容”这种分歧,意味着在国际层面,我们不能假定所有人将认同自由主义的所有构成要素,也不能假定所有人会接受政治自由主义的所有构成要素。

⑥JosephHeath,“RawlsonGlobalDistributiveJustice:

ADefence,”CanadianJournalofPhilosophy,2005,Supp.31,pp.207209,pp.201203.弗里曼认为也许没有社会满足罗尔斯对正派的等级制社会的描述,罗尔斯的主要目标是探讨自由人民宽容非自由人民的限度是什么,正派的等级制社会只是为完成此目标进行的理论建构。

虽然罗尔斯主张自由人民应该宽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但是自由人民仍然有权利批评正派的人民,“罗尔斯的立场并不意味着政治自由主义认为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是公正的,并免于批评。

自由人民和联合体有权利公开批评非自由的或非民主的社会。

但是,自由的公民所进行的批评不同于他们的政府的充满敌意的批评、谴责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性干涉”SamuelFreeman,“Introduction,”SamuelFreemaned.,TheCambridgeCompaniontoRawls,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3,pp.4647.。

对弗里曼来说,一些尊重人权的社会虽然是正派的,但是并不是理想的或公正的社会,仍然应该受到自由人民的批判。

凯瑟琳?

奥达尔(CatherineAudard)认为万民法并不仅仅是以和平与稳定的名义,同非自由人民的一种政治妥协,“罗尔斯拒绝了文化相对主义和世界主义,尽力从和平与稳定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创造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的角度出发,来界定国际正义观”CatherineAudard,“CulturalImperialismand‘DemocraticPeace’,”RexMartinandDavidA.Reidyed.,Rawls’sLawofPeoples:

BlackwellPublishingLtd,2006,p.72.。

对奥达尔来说,罗尔斯主要致力于确立一种和平与稳定的世界秩序,但是这种世界秩序并不一定是正义的世界秩序,自由人民没有必要采取敌视的态度对待正派人民,宽容正派人民也就成为一种非常正常的选择了。

  最后,弗里曼和希斯回应了罗尔斯因拒斥全球分配正义而遭受的诘难。

一些罗尔斯的批评者认为,在国际上,存在一种全球基本结构,弗里曼和希思都认为在全球层次上并不存在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机构。

在弗里曼看来,诸如艾伦?

布坎南(AllenBuchanan)这样的批评者非常自信地认为存在一种全球基本结构,并认为正是因该原因,一定存在全球分配正义原则。

然而,这回避了问题的实质,罗尔斯并不需要否认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一种全球基本结构,但是,罗尔斯认为这种结构不同于社会基本结构,他没有谈到全球基本结构,而是谈到万民社会的基本结构。

万民社会并不是一个政治社会,并不拥有有效的基本的政治权力和司法权。

SamuelFreeman,“JusticeandtheSocialContract:

OxfordUniversityPress,2007,pp.268282.罗尔斯的批评者经常依赖大量的不平等和世界贫困的事实,从而主张一种全球分配原则,弗里曼认为世界上有大量的穷人当然是一个正义问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目前很多政府和经济关系中的大量非正义,但是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它是一种通过援助义务就能解决的非正义,比如通过阻止对人民的不公正的剥削,通过要求腐败的政府尊重人权和满足其成员的基本需要等等,就可以化解这种非正义。

SamuelFreeman,Rawls,Oxon:

Routledge,2007,p.450.希斯认为很多主张将差别原则在全球层面上适用的学者,忽视了在全球层面上并不存在罗尔斯所说的基本结构,有的批评者认为罗尔斯夸大了全球层面上的制度与国家层面上的制度之间的区别,认为所有基本结构的构成要素已经在国际层面上存在了。

⑥可见,全球基本结构是否存在,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拒斥全球分配正义是否合适这一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四、罗尔斯的捍卫者能否成功回应世界主义者的批判?

  以上我们讨论了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者对世界主义者的批评的回应,一个接踵而至的问题是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者能够成功回应世界主义的批判吗?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什么?

罗尔斯曾说:

“万民法是从政治自由主义内部发展出来的,并且它是将一种适合域内政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